Ⅰ 公司管理制度範本
先提供一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樣品吧
**縣**局安全生產責任制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縣局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最大限度避免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廣大員工的生命安全及縣局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准 規范》(GB/T28001-2001)和《沈陽市煙草專賣局(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等法律、國家標准和其他要求的規定,結合縣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責任制。
一、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局長是縣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二)組織制定縣局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負責監督實施;組織全局的安全生產責任狀的簽訂。
(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實現「五同時」,即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經營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四)保證縣局各項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依照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組織全體員工對縣局存在的危險源、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進行策劃,組織制定縣局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管理方案。
(六)督促、檢查縣局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縣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縣局全體員工進行應急預案的演練。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採取有利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副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分管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定期組織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二)組織分管部門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
(三)組織與分管部門的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
(四)組織分管部門定期進行各種安全檢查,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負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策劃、建立與保持工作,就職業健康安全事宜進行外部和內部協商、溝通和交流。
*(六)組織工會定期召開員工大會,通報縣局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情況。
*(七)對縣局各項安全投入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八)對縣局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與保安公司就縣局內部安全保衛等事宜進行協商和溝通。
註:帶「*」的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長的職責。
三、綜合管理辦公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負責綜合管理辦公室的安全生產工作,是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二)組織簽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狀。
(三)組織制定本部門及縣局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協助分管局長做好本部門及縣局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四)組織制定本部門及縣局的安全檢查計劃,協助分管局長做好本部門及縣局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協助分管局長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與保持工作。
(六)協助分管局長做好工會及勞動保護等工作,收集員工關於安全生產工作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建議,並將處理結果向分管局長匯報。
(七)督促安全管理人員做好縣局的消防及安全保衛工作,杜絕火災事故。
(八)督促網路管理人員做好縣局的信息安全工作,保障信息設備的正常使用。
(九)督促食堂管理人員及炊事員做好食品衛生工作,保障縣局食堂及員工的飲食安全。
(十)督促車輛管理人員做好管理的維修保養工作,保障縣局車輛的安全運行。
四、專賣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負責專賣監督管理辦公室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專賣監督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二)組織簽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狀。
(三)負責本部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意識。
(四)組織召開本部門的安全生產例會,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
(五)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文明執法的教育,保證不發生執法投訴,組織制定執法糾紛傷害應急預案,保障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的安全,最大限度避免執法糾紛和暴力抗法事件。
(六)保證案件審理的公開、公平、公正,不徇私枉法,避免冤假錯案。
(七)保障公安協勤人員在縣局以及配合執法過程中的安全,就職業健康安全事宜與公安協勤人員進行協商和溝通,保障舉報人、證人、線人的人身安全。
(八)保障本部門辦公場所的用電、消防安全,督促本部門人員下班前對辦公場所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五、區域市場部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負責區域市場部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區域市場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二)組織簽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狀。
(三)負責本部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意識。
(四)組織召開本部門的安全生產例會,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
(五)保障客戶經理在客戶服務過程中的安全。
(六)保障本部門辦公場所的用電、消防安全,督促本部門人員下班前對辦公場所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六、區域送貨部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負責區域送貨部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區域送貨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二)組織簽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狀。
(三)負責本部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意識。
(四)組織召開本部門的安全生產例會,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
(五)加強對送貨人員的安全教育,組織制定貨款安全專項應急預案,保障送貨人員送貨過程中的人身安全,最大限度避免貨款被盜、被搶、被騙。
(六)對倉庫管理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倉庫防火、防盜等方面的培訓,保障倉庫的安全。
(七)組織開展人民幣真假識別方面的培訓,避免收到假幣。
七、局安全員(兼)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協助綜合管理辦公室主任做好綜合管理辦公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協助局長制定縣局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他全局性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協助局長制定縣局各項安全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保安人員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協助局長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協助綜合管理辦公室主任做好本部門及全局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七)協助綜合管理辦公室主任做好本部門及全局的安全檢查工作。
(八)協助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長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在縣局的策劃、建立與保持工作。
八、文書、檔案、網路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負責制定縣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計算機操作規程,保障縣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二)開展計算機操作及信息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訓,提高計算機操作人員的操作水平及防範計算機病毒的能力。
(三)定期對縣局的區域網及計算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負責安全生產會議精神及相關文件在內網和辦公自動化系統的傳達。
(五)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會議記錄工作。
九、綜合管理員(證件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協助主任做好本部門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辦公場所的安全。
(二)督促本部門駕駛人員及時填寫派車單等相關記錄。
(三)協助主任做好執法糾紛傷害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四)配合局安全員的工作,按時上報各種材料。
(五)協助主任做好本部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六)協助主任做好本部門的安全檢查工作。
(七)協助網路管理人員做好本部門計算機及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及相關文件在本部門的上傳下達。
十、案件審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協助主任做好案件審理工作,保證案件審理的公開、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錯案。
(二)採取有利措施,協助主任做好舉報人、證人、線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
(三)保存好案件的證據、詢問筆錄等卷宗,防止丟失、損壞和被盜。
(四)保證不向外人透露案件當事人的隱私。
十一、卷煙經營企業監督員(執法監督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發現徇私枉法等行為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並進行處理。
(二)對縣局其他部門在卷煙經營過程中的各項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規現象及時處理並向主管領導匯報。
(三)保障投訴人、舉報人、線索提供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打擊報復。
(四)保障相關材料、調查卷宗的安全,防止丟失、損壞和被盜。
十二、專賣稽查員(市場監管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卷煙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做到文明執法,不野蠻執法,最大限度避免執法糾紛和暴力抗法事件發生。
(二)遵守縣局關於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
(四)自覺接受縣局及本部門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十三、客戶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遵守縣局關於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
(三)自覺接受縣局及本部門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四)保障本部門辦公場所的安全。
十四、(區域送貨部)內勤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協助主任做好本部門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辦公場所的安全。
(二)督促本部門駕駛人員及時填寫派車單等相關記錄。
(三)協助主任制定貨款安全專項應急預案。
(四)配合局安全員的工作,按時上報各種材料。
(五)協助主任做好本部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六)協助主任做好本部門的安全檢查工作。
(七)協助網路管理人員做好本部門計算機及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及相關文件在本部門的上傳下達。
十五、送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遵守縣局關於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
(三)自覺接受縣局及本部門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四)保障本部門辦公場所的安全。
(五)遭遇貨款安全突發事件時,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盡量保證貨款的安全,但二者不能同時保證時,必須放棄貨款以保障自身的安全。
(六)提高假幣的識別水平,盡量避免收到假幣。
(七)到銀行存款時要與駕駛人員同行,保障貨款安全。
十六、駕駛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市局、縣局相關規章制度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行車安全。
(二)每天堅持對所駕車輛進行「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的車輛狀況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及時向車輛管理人員報告、處理。
(三)發生交通事故時,要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報警並報告縣局相關人員,並積極對傷者進行救治,不得擅自離開現場,更不能肇事逃逸。
(四)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
(五)保管好車庫及隨車配備的滅火器,發現故障及時上報綜合管理辦公室進行維修或更換。
(六)發生交通違章被交警部門處罰或駕駛證記分達到12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向車輛管理人員報告,不得隱瞞不報、遲報和謊報。
*(七)在執法人員下車執法時,要密切注意現場的動向,保持發動機發動狀態。
#(八)不得隨意變換駕駛路線及掮客帶貨。
#(九)送貨員下車送貨時,負責看管車上的卷煙和貨款,保證安全。
註:帶「*」為專賣監督管理辦公室駕駛人員的職責,帶「#」為區域送貨部送貨車駕駛人員的職責。
十七、收款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遵守縣局關於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
(三)自覺接受縣局及本部門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四)保障本部門辦公場所的安全。
(五)到銀行存款時要與駕駛人員同行,保障貨款安全。
(六)提高假幣的識別水平,盡量避免收到假幣。
十八、食堂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對炊事員的資質進行監督檢查,實現炊事員持證上崗。
(二)負責對為縣局提供液化氣換氣服務的液化氣站的資質進行審查。
(三)負責食堂衛生許可證的辦理、變更、檢查等事宜。
(四)組織制定食堂及食品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負責食堂采購,對供貨方的資質進行檢查,不符合法律、法規、標准規定的取消其供貨資格。
(六)定期對炊事員進行食品加工、安全衛生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七)組織開展食堂及食品衛生安全檢查。
十九、炊事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遵守縣局關於食堂及食品衛生方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自覺接受食堂管理員及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三)積極參加各種培訓,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處置初起火災的能力。
(四)負責食堂消防設施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五)每天堅持對食堂及各種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食堂管理員報告、處理。
(六)定期對公用餐具進行消毒,保證餐具衛生。
(七)注意個人衛生,進行炊事作業時必須著工作服。
(八)對菜餚實行24小時留樣,做好記錄。
二十、保潔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遵守縣局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接受縣局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三)積極縣局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
(四)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向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二十一、車輛管理員(兼)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負責車輛的維修、保養工作和車輛保險等相關手續的辦理工作,制定車輛維修保養計劃。
(二)組織制定交通安全方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開展駕駛人員的交通法規及安全行車常識教育,提高駕駛人員的安全行車意識。
(四)對駕駛人員對車輛的日常檢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駕駛人員的資質、上崗證、駕駛證及記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協助局長制定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十二、工會主席(兼)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貫徹國家、中華全國總工會及縣工會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忽視安全生產和違反勞動保護的現象及時提出批評和建議,督促、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改進。
(二)監督勞動保護費用的使用情況,對妨礙安全生產、危害職工安全健康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有權抵制、糾正。
(三)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教育職工自覺遵紀守法,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參與縣局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制定。
(五)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二十三、部門安全員(兼)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協助部門負責人做好本部門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局安全員的工作,按照上報各種文件、記錄和表格等材料。
(三)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在本部門的運行工作。
(四)協助部門負責人召開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並做好會議記錄。
(五)協助部門負責人做好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六)協助部門負責人做好本部門的安全檢查工作。
二十四、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內審員(兼)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協助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長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在縣局的策劃、建立與保持工作。
(二)負責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各種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會議精神、體系文件、資料、法律、法規等文獻在縣局傳遞。
(四)協助綜合管理辦公室主任收集員工關於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建議,並按照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進行處理。
(五)做好內部及外部審核的准備工作,保證審核的順利實施。
二十五、倉庫管理員(兼)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遵守縣局及卷煙配送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加強對庫房臨時存放卷煙的日常管理工作,防止卷煙損壞或被盜、被搶。
(三)加強對進入庫房人員的管理,對攜帶的火種收繳。
(四)負責卷煙堆碼、搬運等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維持正常的作業秩序,保證作業人員的安全。
(五)積極參加縣局及卷煙配送中心組織的各種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
(六)加強對應急預案的學習,熟練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及發生火災時的逃生方法,負責發生火災時庫房內的現場臨時指揮工作。
二十六、叉車駕駛員(兼)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遵守縣局及卷煙配送中心關於叉車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二)積極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組織的各種培訓,自覺接受其監督檢查。
(三)駕駛叉車作業時要隨身攜帶證件備查。
(四)保管好叉車鑰匙,嚴禁將叉車交由不具備操作資格的人員駕駛。
(五)做好叉車的日常養護工作,發現故障及時向部門主任匯報、解決。
(六)保管好叉車操作資格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與發證機關聯系換證事宜。
Ⅱ 公司的無線網路限制員工上網!
可能是因為上網的人太多,網路帶寬太小造成的,只能增加你們公司的網路帶寬。因為內網不通過路由器路由到外網,所以訪問公司的內網網站會快一些。
Ⅲ 為什麼這個公司不讓我用無線網
比較正規的大公司對單位內部網路的使用管理都是比較嚴格的,有一整套網路管理制度,一來可以監管員工上班時間都在網上幹些什麼,二來防止公司內部機密數據資料被外人從網路上入侵盜用。你私下接無線路由器的作為顯然與第二個原因有關,會給外人通過無線方式侵入單位內部網路,盜取資料庫中的重要數據和資料造成機會。
Ⅳ 中國大陸什麼推行全國范圍的免費WIFI網路
社會主義制度決定他不可能普及.因為免費不能剝削人民.移動他們不會讓大家免費享受的這就是社會主義的優點
Ⅳ wifi是什麼意思
無線網路 就是通過無線路由 進行網路服務的技術 要使用WIFI必須檢測到無線路由信號才可以可以在自己家裡自行架設 或者到免費的無線熱點也可以 比如星巴克之類的
Ⅵ 廈門地區無線上網問題…
使筆記本電腦具有無線上網功能目前在國內主要有四類實現方式,第一類是基於無線區域網(802.11b),第二類是基於GPRS無線廣域網,第三類是基於CDMA 1X無線廣域網,第四類是基於新近推出的PHS小靈通業務。
福建天翼通業務資費標准
按每帳號每次收取帳號注冊費100元,網路使用費分為包月價為150元/每帳號·月,預付費用戶為0.20元/每分鍾。
綜合上海、廣州、福建三地的資費政策,應該說無線區域網收費政策按150元/月包月或按0.20元/分鍾收取使用費用。
二、GPRS業務
目前GPRS收費主要分為四種套餐,第一種自由套餐,以實際使用流量按0.03元/KB收取費用;第二種經濟套餐20元/月,贈送1M流量,超過部分流量以實際使用流量按0.01元/KB收取使用費用;第三種時尚套餐100元/月,贈送20M流量,超過部分流量以實際使用流量按0.01元/KB收取使用費用;第四種商務套餐200元/月,不限量使用。並均不收取省際漫遊費用。
終端設備由一般由用戶自己解決,但目前中國移動所推出的隨e行業務,繳納2400元,可以得到一張GPRS PCMCIA卡,同時可以免費使用商務套餐一年。
中國移動為推廣GPRS業務,部分城市已經採取部分優惠政策,有些城市的GPRS商務套餐價格為100元或50元甚至是20元/月。
三、CDMA 1X U-MAX業務
CDMA1X業務資費標准(暫定版本),CDMA1X參照了GPRS的計費原則,也是按照數據流量來計算費用,而且在國內漫遊期間不另外收費用。
在所有CDMA1X的業務資費中,均包含兩大塊:通信費和信息費,在資費標准中寫明的基本上是通信費,CDMA1X試運營期間通信費全免,而信息費是聯通代SP(內容/服務提供商)收取的,在試運營期間信息費按正常計收,所以網友不要誤以為試運營期間免費就可以隨意下載鈴聲和圖片,請提高警惕!
CDMA1X業務被稱為掌中寬頻無線上網業務,其資費套餐分為三種,第一種自由套餐,特服費,以用戶當月實際使用流量按0.02元/KB收取網路使用費;第二種為高級套餐100元/月,收取特服費100元/月,贈送50M流量,超過部分流量以實際使用流量按0.02元/KB收取使用費用;第三種頂極套餐200元/月,同意要收取特服費200元/月,贈送500M流量,超過部分流量以實際使用流量按0.02元/KB收取使用費用。
以上收費政策是聯通臨時政策,聯通最終的U-MAX業務資費標准還需要經過三個月的試用期後才能確定下來,全國各地的使用結果和反饋信息對最終的結果有著直接的影響。但如果聯通按目前的政策繼續下去,對於數據流量較大的用戶將不是一個福音,畢竟500M流量太少了,無法適應實際要求。
四、PHS小靈通業務
目前各地對此業務稱呼還沒有統一,並且明確開通小靈通上網的城市也不多。用戶通過小靈貓連接電腦和小靈通, 小靈通與小靈貓強力組合,通過PAS數據介面線或PAS數據通訊卡以32K或64K速度無線接入Internet,與163電話撥號相同的資費,通訊費:0.02元/分;信息費:0.04元/分,並且部分城市已採取包月上網制度,但沒有得到具體資料。
Ⅶ 無線網路要不要收費 為什麼
無線網路有很多種,請問指那種?GPRS,WiFi,3G,3.5G,4G?綜和來說這些都是移動無線網路,我看你標題應該是其中WiFi網路,WiFi種類比較多,簡單的來說在中國來只有兩種,國有付費的,私人個有,個人的就是無線路由器,個人的覆蓋面積比較小,一般為家庭或公司學校等地方使用,又分加密和分享的,國有屬於個人加密,一般覆蓋城市,城市以外很難有信號,國有的要辦理相關的業務開通,對於中國網路付費高的原因眾人皆知了。
筆記本電腦具有無線上網功能目前在國內主要有四類實現方式,第一類是基於無線區域網(802.11b),第二類是基於GPRS無線廣域網,第三類是基於CDMA 1X無線廣域網。
使筆記本電腦具有無線上網功能目前在國內主要有四類實現方式,第一類是基於無線區域網(802.11b),第二類是基於GPRS無線廣域網,第三類是基於CDMA 1X無線廣域網,第四類是基於新近推出的PHS小靈通業務。今天我們不討論他們是如何實現,而主要探討的資費政策,作一個橫向的比較。
本文討論的情況均為住宅(個人)用戶資費情況,單位(公司)用戶資費政策不在本文范圍。
一、無線區域網(802.11b)
我們這里不講用戶自己架設的無線區域網,主要是說電信部門所提供的收費服務,這項業務部分城市已開通,被稱為天翼通業務。
1、上海天翼通收費如下:
新裝「天翼通」住宅個人用戶:一次性接入費(含無線網卡一塊)1500元(其中300元安裝調試費+10元手續費+590元MODEM+600元無線網卡),針對原有的ADSL改裝「天翼通」用戶的費用為710元(100元安裝調試費+10元手續費+600元無線網卡)。公共區用戶收費標准為610元(10元手續費+600元無線網卡),指無固定上網場所用戶。
網路使用費(512K):有限包月: 70元/月,包30小時,以後0.1元/分鍾;100元/月,包60小時,以後0.1元/分鍾;無限包月:150元/月。
2、廣州天翼通業務
WLAN終端設備價格,現階段,用戶申請WLAN-家庭服務,可以以優惠價900元/套購買WLAN終端設備,該設備包括一台AP和一張無線網卡(AP的單價為:550元/台,無線網卡的單價為:350元/張)。
安裝調測費為:100元每個AP(不含終端設備費);特服費分為:住宅用戶為20元/月,流動用戶採用購買WLAN上網卡的方式付費,在公眾區使用天翼通業務的網路使用費標准為:0.2元/分鍾。
廣州電信寬、窄帶用戶(包含已開通WLAN--家庭服務的寬頻用戶)在公眾區使用WLAN服務的網路使用費資費標准:已開通WLAN--家庭服務的寬頻用戶的網路使用費標准為:0.10元/分鍾;未開通WLAN--家庭服務的寬、窄帶用戶的網路使用費標准為:0.20元/分鍾。
3、福建天翼通業務資費標准
按每帳號每次收取帳號注冊費100元,網路使用費分為包月價為150元/每帳號·月,預付費用戶為0.20元/每分鍾。
綜合上海、廣州、福建三地的資費政策,應該說無線區域網收費政策按150元/月包月或按0.20元/分鍾收取使用費用。
二、GPRS業務
目前GPRS收費主要分為四種套餐,第一種自由套餐,以實際使用流量按0.03元/KB收取費用;第二種經濟套餐20元/月,贈送1M流量,超過部分流量以實際使用流量按0.01元/KB收取使用費用;第三種時尚套餐100元/月,贈送20M流量,超過部分流量以實際使用流量按0.01元/KB收取使用費用;第四種商務套餐200元/月,不限量使用。並均不收取省際漫遊費用。
終端設備由一般由用戶自己解決,但目前中國移動所推出的隨e行業務,繳納2400元,可以得到一張GPRS PCMCIA卡,同時可以免費使用商務套餐一年。
中國移動為推廣GPRS業務,部分城市已經採取部分優惠政策,有些城市的GPRS商務套餐價格為100元或50元甚至是20元/月。
三、CDMA 1X U-MAX業務
CDMA1X業務資費標准(暫定版本),CDMA1X參照了GPRS的計費原則,也是按照數據流量來計算費用,而且在國內漫遊期間不另外收費用。
在所有CDMA1X的業務資費中,均包含兩大塊:通信費和信息費,在資費標准中寫明的基本上是通信費,CDMA1X試運營期間通信費全免,而信息費是聯通代SP(內容/服務提供商)收取的,在試運營期間信息費按正常計收,所以網友不要誤以為試運營期間免費就可以隨意下載鈴聲和圖片,請提高警惕!
CDMA1X業務被稱為掌中寬頻無線上網業務,其資費套餐分為三種,第一種自由套餐,特服費,以用戶當月實際使用流量按0.02元/KB收取網路使用費;第二種為高級套餐100元/月,收取特服費100元/月,贈送50M流量,超過部分流量以實際使用流量按0.02元/KB收取使用費用;第三種頂極套餐200元/月,同意要收取特服費200元/月,贈送500M流量,超過部分流量以實際使用流量按0.02元/KB收取使用費用。
以上收費政策是聯通臨時政策,聯通最終的U-MAX業務資費標准還需要經過三個月的試用期後才能確定下來,全國各地的使用結果和反饋信息對最終的結果有著直接的影響。但如果聯通按目前的政策繼續下去,對於數據流量較大的用戶將不是一個福音,畢竟500M流量太少了,無法適應實際要求。
四、PHS小靈通業務
目前各地對此業務稱呼還沒有統一,並且明確開通小靈通上網的城市也不多。用戶通過小靈貓連接電腦和小靈通, 小靈通與小靈貓強力組合,通過PAS數據介面線或PAS數據通訊卡以32K或64K速度無線接入Internet,與163電話撥號相同的資費,通訊費:0.02元/分;信息費:0.04元/分,並且部分城市已採取包月上網制度,但沒有得到具體資料。
無線上網資費對照表
目 無線區域網 GPRS CDMA 小靈通
設備購置費 600-1500元 1600元 2180元* 不詳
帳號注冊費 100元 免費 免費 免費
包月費用 150元 200元 沒有包月政策 不說
收費方式 按時間 按流量 按流量 按時間
收費標准 0.1-0.2元/分 0.01-0.03元/kb 按0.02元/kb 0.06元/分
漫遊范圍 特定區域 全國漫遊 個別城市 市區內
總體成本 較高 高 高 低
速度分類 寬頻 窄帶 窄帶 窄帶
理論速度上限** 11M 171.2kbps 153.6Kps 32K或64K
參考資料:
Ⅸ 客戶辦公室規章制度,因為客戶辦公室有無線網路,經常有其它部門主管及同事來上網,又不好說,謝謝
1.設置無線密碼
2.關閉DHCP
3.關閉不用的IP地址
4.綁定IP和MAC地址
Ⅹ 企業無線電管理制度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established with a view to ensuring the efficient use of the resources of radio frequency spectrum and the proper operation of the various radio communication services by strengthening radio management and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radio waves in the air.
Article 2 These Regulations shall apply to any radio station established and ope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y radio transmission equipment developed and manufactured therein or imported thereto, and any non-radio equipment radiating radio waves.
Article 3 In radio regula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arries out the principle of unified leadership and planning with managerial work divided among radio regulatory organs of different levels and responsibilities delegated to them. Its aim i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radio communication by means of scientific management of the radio frequency spectrum.
Article 4 The resources of radio frequency spectrum is owned by the State, which carries out the principle of planning its use in a centralized manner, exploiting it rationally, managing it scientifically and providing frequencies on a charge able basis.
Article 5 The State encourages scientific research on the resources of the radio frequency spectrum in addition to its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so as to promote advanced technologie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the radio frequency spectrum.
Citations or rewards shall be given to the institutions and indivials that have mad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radio frequency spectrum and the related scientific research.
Chapter II Radio Regulatory Organs and Their Duties
Article 6 The state radio regulatory organ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nationwide management of the radio frequency spectrum under the co-leadership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ts essential ties shall be:
a) to formulate the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administrative acts for radio regulation;
b) to establish rule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radio regulation;
c) to undertake the centralized management of the radio stations and their frequencies;
d) to coordinate efforts and deal with matters relating to radio regulation;
e) to establish inter-sect oral common standards for radio regulation;
f) to arrange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field of radio regulation;
g) to undertake radio monitoring nationwide; and
h) to deal with foreign-related matters concerning radio regulation in a centralized manner.
Article 7 The radio regulatory organ of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radio regulation in the military. Its essential ties shall be:
a) to participate in formulating and implement the principles, policies, acts, a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governing radio regulation, and formulate the rules applicable to the military;
b) to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ilitary radio stations and issue licenses to the military radio stations;
c) to plan, assign and manage radio frequencies used for the military;
d) to approve the development,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military radio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and also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concerning the radio regulation of the radio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to be purchased or imported by the military;
e) to arrange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field of radio regulation in the military, and establish technical standards of military radio regulation;
f) to exercise supervision and carry out inspections of matters relating to radio regulation in the military; and
g) to participate in dealing with matters concerning the military civilian relations in the field of radio regulation.
Article 8 The radio regulatory organ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prefectural cities are responsible, under the co-leadership of the next higher radio regulatory organ and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same level, for radio regulation other than that in the military in the areas which come within their respective jurisdiction. Their essential ties shall be:
a)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s, policies, acts, a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governing radio regulation;
b) to formulate specif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radio regulation applicable to the localities concerned;
c) to coordinate efforts and deal with matters relating to radio regulation within their respective administrative areas;
d) to examine and approve, under their respective terms of reference, the sites of the radio stations to be built and their distribution as a whole, assign frequencies and call signs, and issue licenses to radio stations; and
e) to undertake radio monitoring within their respective administrative areas.
Article 9 The radio regulatory organs of the appropriate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radio regulation in the sectors concerned. Their essential ties shall be:
a)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s, policies, acts, a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governing radio regulation;
b) to formulate specif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applicable to the sector concerned;
c) to examine and approve, under the powers stipul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and as the mandatary of the state radio regulatory organ, the sites of the radio stations to be built in the sector concerned and their distribution as a whole, assign frequencies and call signs, and issue licenses to radio stations; and
d) to perform any other ties mandated by the state radio regulatory organ.
Article 10 The National Radio Monitoring Centre with its radio monitoring stations of different levels, the National Radio Spectrum Management Centre and the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Radio Spectrum Management shall conct radio monitoring, technical examination, development of new technologie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respectively.
Chapter III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Radio Stations
Article 11 Any institution or indivial that intends to establish and operate a radio station shall submit a written application and undergo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roceres to obtain a radio station license.
Article 12 Any radio station intended to be established and operated shall satisfy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a) its radio equipment shall meet the related national technical standards;
b) its operators shall have a good knowledge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governing radio regulation, and the corresponding professional skills and qualification for operation;
c) its radio network has an economical and rational design, if necessary, and a safe and reliable working environment; and
d) the institution or indivial that intends to establish the radio station has established appropriate management measures.
Article 13 The applica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following radio stations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appropriate radio regulatory organ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a) Any radio station whose communication range or service area covers two and more provinces or goes beyond the national boundaries, or which is established and operated by a ministry or commission (including any of its Beijing-based directly affiliated departments), or which is established and operated for a special purpos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state radio regulatory organ.
b) Any radio station whose communication range or service area covers several prefectur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province or an autonomous region, or which is established and operated by a provincial or autonomous regional department (including any of its provincial-capital-based directly affiliated department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radio regulatory organ of the province or autonomous region concerned.
Any radio station whose communication range or service area i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radio regulatory organ of the municipality concerned.
c) Any radio station whose communication range or service area i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prefectural city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radio regulatory organ of the city concerned.
The fixed radio stations to be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ceding provisions shall, in addition, obtain the prior agreement of the next higher sect oral autho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