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樣辦理無線電生產許可證
江蘇省無線電管理局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流程
一、關於無線電頻率分配
(一)許可事項
無線電頻率分配。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頻率實行統一劃分和分配。國家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設台(站)審批許可權對無線電頻率進行指配。
(三)許可條件
單位或個人申請使用頻率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使用的頻率必須符合國家頻率劃分、規劃和使用管理規定,所開展的通信業務在國家許可范圍內;
2、頻率申請的理由充分,頻率使用滿足經濟合理原則,且在擬使用的地域內有可供使用的頻率;
3、申請使用頻率單位或個人具備無線電台(站)設置的條件,能夠遵守頻率使用有關規定,並履行相關義務。
(四)辦理程序
1、申請與受理。單位或個人因設置台(站)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處提交書面申請。如果申請使用省管頻率,則通過各市無線電管理處向省無線電管理局申請。在寧的省、部屬單位可直接向省無線電管理局提出申請,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予以受理。
2、預指配頻率。省無線電管理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行政和技術審查,對屬於本級審批且符合條件的,經過必要的頻率協調後預指配頻率;對屬於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的,提出審查初步意見,報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3、頻率指配。用戶在收到預指配頻率通知後,進行網路設計、電磁環境測試和必要的電磁兼容性分析,提交相關技術報告。省無線電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技術報告進行審查,通過後指配頻率。對小功率電台及小型組網的一般頻率申請將簡化程序,直接指配。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申請使用頻率應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頻率申請文件,應包括:單位概況、申請理由、業務用途、工作頻段、通信范圍和需要的頻點數量;
2、《無線電頻率使用申請表》;
3、無線電通信網網路設計方案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批復;
4、微波頻率申請還需填報《微波路由表》;
5、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頻率申請,還需提供相關電信運營資格證明;
6、必要的電磁環境測試報告和干擾分析報告。
(六)辦理期限
在申請單位或個人按照規定提交的文件資料完備的情況下,對功率大、台站多、造價高的大型通信網的頻率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完成頻率預指配(頻率協調時間除外),10個工作日完成頻率指配;對屬於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提出審查初步意見,報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對小功率電台及小型組網的一般頻率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完成頻率指配。
二、關於無線電台(站)設置審批
(一)許可事項
無線電台(站)設置審批。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必須提出申請,辦理設台(站)審批手續,領取電台執照。
(三)許可條件
申請設置無線電台(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2、無線電設備的技術指標符合國家標准並獲得型號核准證;
3、必要的無線電網路設計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4、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
5、設台(站)單位或個人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辦理程序
1、申請與受理。單位或個人因申請設置台(站),應當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處提交書面申請。在寧的省、部屬單位可直接向省無線電管理局申請。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予以受理。
2、審查與發照。省無線電管理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不需要指配頻率的台(站)申請,審查通過後直接辦理設台手續,申請人在交納了頻率佔用費和注冊登記費後,領取無線電電台執照。對需要指配頻率的,先通過頻率指配審批程序,取得使用無線電頻率許可,再辦理設台手續。
設置使用微功率台(站)、公眾對講機、公眾網終端設備不需要辦理台(站)設置審批手續。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辦理無線電台(站)設置手續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設置無線電台(站)申請文件,應包括:設台理由、覆蓋范圍和設置地點、主要技術參數等;
(2)無線電通信網網路設計方案和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小型網路、台站可報組網方案)。
(3)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批准文件;
(4)《設置無線電台站申請表》;
(5)《無線電台(站)技術資料申報表》;
2、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台(站),除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屬於某個衛星通信網的地球站,應提交:
(1)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衛星網路批准文件;
(2)地球站屬於該網網內用戶證明文件;
(3)地球站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報告(設置天線直徑小於4.5米的終端地球站,站址周圍視距傳播范圍內不存在其他同頻段無線電台的,可不提交地球站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報告);
(4)如站址視距傳播范圍內存在其他同頻段無線電台的,還應提交該地球站對共用頻段其他無線電台的干擾分析報告。
不屬於某個衛星通信網的地球站,除提交上列的(1)(3)(4)外,還應提交:
(1)法人資格證明;
(2)衛星傳輸鏈路計算;
(3)可使用相關衛星轉發器的證明文件;
(4)開展相關業務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5)如地球站涉及電信業務經營,還應提交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設置微波站,應提交微波路由圖、波道配置方案、各站電磁環境測試和干擾分析報告。
設置雷達站,應提交所選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和干擾分析報告。
設置廣播電視、民航、鐵路等專用台(站),應提交專業部門批准設置和頻率使用文件。
設置船舶電台,應提供海事部門的船籍、船名證明文件,二手船提供購船證明文件。
(六)辦理期限
在申請單位或個人按照規定提交的文件資料完備的情況下,對不涉及頻率指配的台(站)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10個工作日辦理完台(站)設置審批手續;對需要指配頻率的,自取得頻率使用批文後10個工作日辦理完台(站)設置手續;對於設置地球站、微波站和雷達等特殊台(站)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辦理完台(站)設置手續。
三、關於無線電台(站)呼號審批
(一)許可事項
無線電台(站)呼號審批。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電台呼號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編制和分配,並由國家、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配。
(三)許可條件
相應的台(站)符合設置條件。
(四)辦理程序
1、申請與受理。單位或個人在設置使用電台時需要核配無線電台(站)呼號的,在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處提交台(站)設置使用書面申請時,提出指配電台呼號要求,由所在市無線電管理處向省無線電管理局申請,在寧的省、部屬單位可直接向省無線電管理局申請。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予以受理。
2、審查與指配。省無線電管理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指配呼號。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設置無線電台(站)申請文件,包含申請指配無線電台(站)呼號內容。
(六)辦理期限
在申請單位或個人按照規定提交的文件資料完備的情況下,自受理申請之日5個工作日完成台(站)呼號指配。
四、關於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
(一)許可事項
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發布〈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的通知》第四條: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需經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其發射特性進行型號核准,核發「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和型號核准代碼。第六條: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的程序:中央、國務院有關部委及其直屬機構所屬的生產廠商向國家無委辦公室提交申請和必要資料,其他生產廠商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委辦公室提出意見後轉報國家無委辦公室。
(三)許可條件
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企業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項目中具有生產無線電通信設備項目,營業執照時效合法。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四)生產單位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書面申請;
2、《核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申請表》;
3、說明該無線電發射設備功能的主要技術資料;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該設備的整體、前後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結構尺寸;
6、凡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提交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法規取得的生產許可證。
(五)辦理程序
1、申請與受理。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處提交書面申請和必要材料,再由所在地無線電管理處向省無線電管理局申請。在寧的省、部屬單位可直接向省無線電管理局提出申請。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予以受理。
2、初審與上報。省無線電管理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初步意見,報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
(六)辦理期限
在生產單位按照規定提交的文件資料完備的情況下,自受理申請之日10個工作日完成初審上報。
五、關於無線電發射設備進關核准
(一)許可事項
無線電發射設備進關核准。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進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報經國家或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
《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1995]15號)。
(三)許可條件
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通過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擁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其設備上註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代碼。
(四)辦理程序
省內各單位、企業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按以下程序辦理進口審查手續:
1、申請。省內各單位、企業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處提出申請,再由所在市無線電管理處向省無線電管理局申請,在寧的省、部屬單位可直接向省無線電管理局申請。
2、進口審核。進口單位在向國家及地區、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申報《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前,應將申請表及有關技術資料報省無線電管理局及其委託的市無線電管理處審核。省無線電管理局對具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的設備,在《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內簽署審核意見。
3、入關審批。在設備入關前,進口單位應填寫《無線電設備進關申請表》,並附有《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或《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及進口合同報省無線電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核發進口單位《無線電發射設備進關審查批件》。
(五)進口設備單位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進口審核:
1、申請文件;
2、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及附表(無線電管理局需留存一份);
3、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復印件)。
入關審批:
1、申請文件;
2、《機電產品進口證明》;
3、進口合同;
4、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復印件)。
(六)辦理期限
在進口單位按照規定提交的文件資料完備的情況下,自受理申請之日5個工作日完成進口審核,5個工作日完成入關審批。
六、關於省內企業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產品檢測和質量檢驗監督
(一)許可事項
省內企業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產品檢測和質量檢驗監督。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發布〈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三)許可條件
生產無線尋呼發射機、短波、調頻超短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企業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項目中具有生產無線電通信設備項目,營業執照時效合法。其生產的相關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四)辦理程序
生產無線尋呼發射機、短波、調頻超短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企業應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再由所在地無線電管理處向省無線電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在寧的省、部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無線電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
收到申請後,省無線電管理局將對該申請進行初審和設備檢測,並轉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書面申請;
2、《核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申請表》;
3、說明該設備功能的主要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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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什麼是調頻發射機
按調頻發射機的使用場合分,可分為專業級調頻發射機和業余級調頻發射機,專業級主要用於專業廣播電台和對音質、可靠性要求較高的場合,而業余級主要用於非專業電台和對音質和可靠性要求一般要求的場合;按廣播方式來分,可分為立體聲廣播和單聲道廣播;按調頻發射機的電路原電路原理理來分,可分為模擬調頻發射機和數字調頻發射機: 隨著電子技術的高速發展,特別是專業級調頻發射機,數字調頻發射機正在逐步取代模擬調頻發射機,區別數字和模擬很簡單,就看其是否使用採用軟體無線電技術(DSP+DDS)的設計方案。數字調頻發射機:從音頻到射頻全過程的數字化的調頻廣播發射機,它運用了軟體無線電技術來實現調頻廣播發射機。它接收數字音頻信號(AES/EBU)或模擬音頻信號(送入A/D)、音頻信號處理、立體聲編碼均由DSP(數字信號處理器)來完成,而調頻調制過程DSP控制DDS(直接數字頻率合成器)來完成,實現了調制過程的數字化。離散的數字調頻波經D/A轉換後生產常規調頻波供射頻放大器放大到指定功率。簡稱「DSP+DDS」。 模擬調頻發射機:只能接收模擬音頻信號,音頻信號放大、限幅及立體聲編碼都是模擬的;特別是採用VCO(壓控震盪器)+PLL(鎖相環)產生調頻載頻信號,調制的過程當然也是採用模擬復合音頻信號對VCO的變容二極體進行直接調制。這種電路就是典型的模擬調頻發射機,但可能有LED或LCD數字顯示發射機的工作頻率,但其全過程都是模擬的。
⑶ 有懂無線數字電視發射機的嗎
900多瓦是發射功率,你說的2.3 瓦 4.0 瓦是反射功率(SWR),也叫駐波比,相對來說都在正常范圍,當然駐波越小越好。二個功率是成反比的,就是說駐波比越大,就會在天線上消耗發射功率。你說轉播總出現異常,應該是你的線做的不對(轉播進線前面),很有可能是地線接錯。
⑷ 無線電發射設備包括哪些
無線電發射設備就是各種能夠發射無線電波的設備,日常生活工作中我們都有使用,比如說手機啊藍牙呀,無線路由器,無線網卡這些還有行動電話機都可以,包括無線電發射設備。給日常生活和工作提供了很多便利。
⑸ 什麼叫無線電發射設備什麼是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
我國民事基本法之一的《物權法》第五十條特別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第一次以國家法典形式確立了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隨著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不斷增加,無線電頻率資源的供需矛盾日趨加劇,電磁環境日益復雜,對國有無線電頻率資源進行統一管理,確保其安全使用是世界各國政府的通用做法。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是指在無線電發射設備投入使用前的研製、生產、進口、購置等環節,對其頻譜參數技術指標依法進行技術管理的制度。型號核準的主要內容是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工作的頻率、頻段、發射功率、頻率容限、佔用帶寬(或發射信號的頻譜特性)、帶外發射及雜散發射等頻譜參數進行核定。這些頻譜參數直接關繫到有限的頻譜資源能否得到科學利用、空中電波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維護,無線電安全能否得到有力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研製、生產和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工作頻率和頻段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報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或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國政府分別於1995年和1997年制訂了進口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有關政策。
國際上,包括歐盟、美國、日本等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均對無線電發射設備採取了類似型號核準的做法,一致認為,惟其如此,才能從源頭上有效遏制無線電干擾,使無線電管理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總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是無線電設備管理的核心內容,是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國家無線電信息安全、從源頭上減少干擾產生的一項重要工作。
⑹ 如何製作無線電發射器!原理,如果有詳細的解析電路圖就好了!
最簡單就採用高集成度的模塊製作,例如德訊數碼生產的TEK622晶振調頻發射模塊+TEK705晶振穩頻接收模塊,原理圖和相關數據可到TEKSUM的網站下載。
⑺ 無線電發射機的原理和構造成是怎樣的
無線電發射機的基本組成包括基帶信號處理電路、載波發生器、調制器、高頻功
率放大器和發射天線等五部分:如圖2-19。基帶信號處理電路包括了對來自於話筒
(或各種音頻設備)的音頻信號的各種前端處理,如音頻放大、音頻濾波(將頻率限制在
300~3400Hz)和可能需要的語音壓縮(幅度限制,防止出現過大的調制度)和預加重
(用於FM發射機中)等;調制器用於將處理過的音頻信號調制到高頻載波上,不同的調
制方式採用不同的調制器,在直接調頻中,調制器與載波發生器合二為一;高頻功率
放大器將高頻已調波進行功率放大,使發射機的輸出功率滿足要求。發射天線是一種
將高頻電信號轉換成電磁波的單元,對於發射機來說,它是一種負載。
圖2-19隻是一個無線電發射機的基本組成部分。實際的發射機根據具體的功能和
技術指標要求還必須增加一些電路,如各種濾波器、變頻器以及一些控制電路等,其
放大器也往往是多級的。

⑻ 企業是否可以經營正規有無線發射生產資制的企業產品
看看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