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贰’ 侵犯隐私权的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王菲与姜岩系夫妻关系,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姜岩死后,张乐奕注册非经营性网站,名称 “北飞的候鸟”。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其他网站转载。最后因人肉搜索将原告的个人信息暴露无遗,导致 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叁’ 你见过哪些因为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子
12月6日,成都市郫都区确诊两例新冠阳性患者,为一对夫妻。
今天,这两名患者的孙女赵某也被诊断出呈阳性。赵某确诊的消息发出后,当地防疫部门及时在网上公布了该患者14日内的主要活动场所,其中包含多家餐馆、酒吧,范围涵盖成华、郫都两区。
一并公布的信息显示,赵某年仅20岁,还没有固定职业。年纪轻轻就频繁出入酒吧,这一情形引起了网民们的热议,而此后事情开始向另一个方向发展,互联网上接连出现赵某的身份证号、真实姓名及具体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赵某本人也遭受了极大程度的网络暴力。
此外,还有多名女性遭到“误伤”,个人信息受到不同程度泄露。目前,成都警方称已介入调查,但结果仍有待公布。
针对后续发展,网上看法不一,有人认为,特别时期应该特别对待,虽然赵某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但其在接触确诊的祖父母后仍然流连多地,“被人肉”是应得的惩罚,有助于警示后人,而且现在疫情防护仍然是第一位,尊重隐私再大也不能大过防疫。有的人则认为,即使是在特殊时期也不应该放松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防疫不应成为实施不法行为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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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抗疫活动已经持续将近一年,在这一年中,抗疫优先于保护公民其他权利的情况的确并不少见,比如为了防止人员流动而限制小区居民行动自由、为了提醒民众注意而公布患者活动轨迹等。在这些例子中,公民的个人自由、个人隐私都给防疫要求让了位,“特别时期特别对待”是具有正当性的。
但是在赵某这个案件中,存在着很多和上面不同的情节。合法的情况是由防疫主管部门来公布患者个人信息,而不是网友匿名“人肉”;公布的隐私程度也应该保持在必要限度,而不是大到教育经历、小到身份证号统统曝光。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合法公布信息的背后有法规支持,且内容克制,虽然也造成公民个人隐私的散布,但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太大损害。而以“支持防疫”为名进行的人肉搜索活动则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擅自披露赵某个人隐私的网友既没有得到当事人许可、也没有对披露范围进行限定。
结果,赵某的照片、朋友圈信息及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都被公之于众,这些信息除了给网友增加谈资外,没有任何帮助抗疫的作用,而赵某本人也遭受了大量网络攻击。即使是在疫情期间,这样的“人肉”也没有任何的正当性。
更有人认为,“人肉”患者虽然有违法嫌疑,但能够对不注重防疫的人群施以惩戒,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应该追究法律责任。首先我们要摆正认知,罹患新冠肺炎不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都称不上恶,如果赵某明知自己患病,还为了感染他人多处活动,那么很可能构成了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有刑法惩戒。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其本身就是疫情受害者,社会应当予以救济,而不是施以惩戒。
关于网络世界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国家网信办于去年颁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迈出了重要一步。该规定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三个群体都设置了不得散布个人隐私的规定,这表明,发布、转发个人隐私信息都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本案中包括了初始信息的上传者、微博转载者及提供转载渠道的微博平台等。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被规定在第十五条,需要根据造成的损害类型来具体确定。在
本案中,赵某受到了诸多方面的网络暴力,人们根据其活动轨迹及身份信息称呼其为“转场女王”,又因为年纪轻轻无固定职业,因此遭受了网民私德上的指责。这里也涉及了名誉上的污蔑,因此她可以主张“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肆’ 网络泄露个人隐私怎么定罪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网络平台上泄露他人隐私,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伍’ 宁夏一新冠感染者流调报告遭外泄,网络时代的个人隐私该如何保护
今天我们来一起聊一下,在网络时代我们的个人隐私该怎么样保护?
所有的事物都有两面性,包括互联网,尤其是现在发达的移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但是同时我们每个人也都面临着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的风险,那么我们的个人隐私信息该怎么样保护呢?
手机系统和电脑系统保持更新:更新我们手机,电脑的设备和软件是保护自己不被一些恶意行为所影响的第1步,手机系统和电脑系统大部分在更新以后会修复自身的一些安全漏洞,就可以使设备上的程序变得更加稳定,可靠性和安全性都大大增加了很多,所以保持更新设备系统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
所以我们不要把所有的密码都设置成同样的,可以自己想办法把这些密码记录下来,或者养成一个经常修改密码的好习惯。
‘陆’ 杭州某医师故意泄露流调报告被拘,他的这种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
杭州的一个医师因为故意泄漏新冠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和报告,被处以五天的行政拘留处罚。他的这种行为,对于患者来说,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很大的。我觉得会造成的后果有以下几点:
一、患者信息资料的泄露
这位医生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重要信息都泄露到了网上,然后还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而那些不明真相的网友会在网上讨论,有可能还会打电话去恶意中伤患者。
作为一名医生,就应该有指责保护好患者的信息,而不是随意的去造谣和抹黑患者。
四、亲手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对于会随意泄漏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医生,相信没有哪个医院会录用这样的医生吧。毕竟这样的人相当于一颗不定时的炸弹一样,什么时候会爆,你又不知道。
一旦医生把医院里的患者信息都都泄漏出去的话,医院肯定也是会受到一定影响的,那些被泄漏信息的患者肯定也不会善罢甘休的。
因此可见,医生泄漏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仅仅是对患者、自己,还对医院也有很大的影响,其造成的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而且这样的人肯定不配在做医生了,连自己患者的信息都能随意泄漏出去的,谁知道以后会不会做出更为过分的事情呢?所以,作为医生还是好好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要去想那些歪门邪道的事情。
‘柒’ 想问一下,泄露患者隐私的,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您的身体疾病信息属于您的个人隐私,医院未经你同意而泄露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隐私权,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的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受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
‘捌’ 2020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案例
法律分析:案例情况: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
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玖’ 宁夏一新冠感染者的流调报告遭外泄,包括身份证,你觉得该不该严惩泄露者
5月9日,31岁的宁夏银川人范某在做新冠病毒检测检测后呈阳性,不久后网上曝光了一份详细的流动报告,包括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详细的旅行记录。对此,宁夏疾控中心回应调流报告泄漏,称调流报告发送给了多个相关部门,目前不清楚是哪个环节泄漏了信息,泄漏源头目前也正在追查中,相关人员也正在进行处理。
流量调节工作专业性很强,要求高度精细化,这里的细化不仅包括更详细的实地调查、更准确的信息跟踪和更科学的信息分析,还包括在收集、传输、处理和发布流媒体信息时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同时,应对参与移交的人员进行系统和专业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对于此类的事件相关部门应该严查到底,恶意泄露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住址以及其他的信息,造成社会恐慌,给他人带来麻烦的行为,应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助长这样的恶习。还有需要对参与流调的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