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看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执法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可按主营业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中央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司法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撤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取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应当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并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备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由原发证、备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十五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六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4),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执法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地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一般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电子数据是指借助于信息技术生成、修改、删除、存储、传递、获取等形成的一切数据,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设备、存储介质中的信息。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调查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通过网络巡查等技术手段获取的、具有可靠性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可以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除案件特殊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格式见附件5),载明时间、地点、有关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有关人员核对,经核对无误后,询问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捺指印,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询问对象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捺指印。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等。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于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违法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注意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调取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格式见附件6),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不得进行损毁、销毁或者非法转移证据。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 为了收集、保全电子数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格式见附件8)。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2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格式见附件9):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四)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 听证、约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
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送达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格式见附件11),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格式见附件12)。
第六章 处罚决定、送达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3),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情节复杂、重大案件标准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通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决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格式见附件15),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6)。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格式见附件17),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㈡ 包头师范学院的院系设置
学校下设文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外国语学院、美术学院、音乐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化学学院、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体育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包头师范学院文学院的前身是包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系,始建于1958年,是国家教育部在少数民族地区重点扶持建设的院系之一。云集了来自于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等众多名校的老师,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成为在学术上独领一方风骚的名师巨匠,为文学院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汉语言文学专业重在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全面综合的素质能力、一专多能的中小学教师以及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和道德的专业化人才。现设有四个专业学科教研室,有古代文学教研室,现当代、外国文学教研室,写作与文艺理论教研室,语言文字教研室,承担着学分制建立以来的六十余门专业课程。
汉语言文学专业为莘莘学子们开设了二十门专业必修课,像现代汉语、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教学法、写作等,二十三门限制性选修课,如美学、马列文论、古代文论、写作技法、比较文学、语言应用学等,二十九门专业任意选修课,比如文艺创作心理学、诗艺研究、对外汉语教学研究、汉字与文化、语文教材导论、港台文学研究、钱钟书研究、《论语》导读、张爱玲研究等 。除了以上课程,学校还为同学们开设了英语、计算机等公共选修课程,以及教育实习。这些课程的开设为学生走向社会,服务社会建造了一个稳定、良好的成长平台。
经过近半个世纪的砥砺进取,经过几代人的厚积努力,在校领导的关怀指导下,昔日的中文系业已发展成为拥有一个语言文学研究所,一个校级重点学科,一个传统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一个新兴专业——新闻专业,七位教授、二十位副教授、近二十位讲师、近二十位硕士生、一千二百余名学生,有着辉煌的发展前途,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人才的名牌学院。
文学院现有专任教师四十余名,其专业知识结构涵括了汉语言文学专业和新闻专业的所有课程,围绕着建设成为一所具有鲜明教师教育特色,在科学研究、教学管理、育人工程方面有自身优势的综合性大学的学院发展总体目标,文学院的教师上下齐心,不懈追求,力争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学生教育及就业方面走在学校的前列。
新闻学是新生专业,目标是培养具有系统的新闻理论知识、创新的专业技术能力、深厚的人文素养,能在新闻出版或宣传部门从事编辑、记者、广告、公关策划与信息管理等新闻传播工作的高级人才。近几年来,新闻系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已建成拥有数位专业课任教师、宽敞的实验室和固定实习基地的新兴学科。为了更好地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强化理论联系实际的力度,新闻系与自治区及包头市各大媒体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聘请国内及当地学者、专家来讲学交流,这些努力对于学生的成长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新闻专业的课程设置有专业必修课21门,讲授中国新闻事业史、外国新闻事业史、新闻采访写作、新闻学概论、传播学概论、新闻评论写作、新闻摄影、公共关系学、现代汉语、文学概论、基础写作、现当代文学作品、古代汉语、外国文学作品、古代文学等;专业限制性选修课20门,开设广告学、网络传播、报纸编辑、广播电视节目主持、期刊编辑实务、采访技巧等;专业任意选修课20门,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新闻心理学、市场营销、经济学概论、社会调查原理、新闻政策与法规等,为同学的成长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语文教育专业(专科,学制三年)主要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中小学语文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或在其它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秘等工作的管理人才。学生通过学习语言和文学基础理论、基础知识、教育理论、教学论等课程,具备较全面的汉语知识、较高的写作水平、良好的教育理论修养,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理论、教学技能和先进的教学手段,能够适应未来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开设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古代文学、现代当代文学、外国文学、文学概论、写作、语文教学论、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以及教育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 包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管理学院是专门从事历史文化教学与研究及培养管理人才的高校阵地,是全校首先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院。学院设有历史学系、公共管理系、人力资源管理系、图书馆学系、阴山文化研究所、文物陈列馆及藏书丰富的资料室等机构,学校及我院高度重视文物陈列馆的建设,已使其成为学校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全院现有教职工42 人 , 其中教授、副教授 17 人,博士、硕士 27 人,我国着名历史学家、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顾问 黎虎 教授在本院任教。教师学缘广泛,来自北京师大、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兰州大学等十余所高校。通过对外讲学及参加学术会议,我院与国内甚至国际学术界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关注并促进史学与管理领域的发展。 一、办学历史:
1975年成立包头市英语教师培训班;1978年成立包头师范专科学校外语系,招收英语教育专业专科生;2000年成立包头师范学院外语系,招收英语专业本科生;2003年成立内蒙古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后定名为包头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设有英语系、大学英语教学部、中小学英语教学研究所。三个教学科研系部。
二、办学规模:
现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学生543人,其中本科生390人,专科生153人。还有成人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学生若干人。
三、师资队伍:
现有教职工58人,其中专任教师52人,行政人员4人,教辅人员2人。分别毕业于北京语言大学、北京外国语学院、北京理工大学、辽宁师范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包头师范学院等区内外大学。其中专任教师中教授2人,副教授15人,讲师17人;已获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23人,正在攻读硕士学位23人,正在攻读博士学位2人;平均年龄为33.5岁,形成了一支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渐趋合理、力量较为雄厚的师资队伍。已有28人次从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罗马尼亚、丹麦、波兰、法国等国留学归来,占全院专任教师人数的54%,其中外国语学院自筹资金资助20人出国进修。他们以全新的教学理念、先进的教学方法,为我院的学生学习英语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天地。学院每年从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聘请3—6名外籍教师,加强教学力量。 美术学院前身艺术系创建于1987年,1988年开始面向全区招生。经过20年的奋斗与创业,已经成为自治区西部地区培养中、小学美术教师和市场经济急需艺术人才的主要基地,为自治区培养和输送了大量合格的美术艺术设计人才,受到社会广泛赞誉和用人单位的好评,在校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学院得到快速发展。
美术学院现有美术学、艺术设计本科和艺术设计专科三个专业,即六个专业方向,分别是中国画、油画、装饰艺术、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多媒体艺术设计。全日制在校学生近900人,成人函授生100人,教职工50名,其中专任教师44人,正教授2人,副教授16人,博士生1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2人(包括在读),学院还聘请着名画家妥木斯、评论家贾方舟先生为客座教授。
学院领导班子求实进取,团结协作,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学院始终把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作为办学宗旨,努力提高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现有现代化多功能媒体实验室、多功能高配置电脑设计室、雕塑工作室、漆画工作室、版画工作室、艺术设计工作室、图书资料室和学术作品展厅等教学设施。美术学院全体教职工正以昂扬的斗志,与时俱进的工作精神,不断开拓进取,大胆创新。 教育科学学院成立于2004年12月,由包头师范学院教育心理系、初等教育系和包头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分院干部培训处合并组建而成。
学院拥有教育学、心理学两个一级学科,覆盖小学教育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和学前教育专业(艺术类)三个专业,均为师范类专业。培养具有现代教育理念、掌握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及较强专业技能的基础教育师资和其他社会需要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设有文理兼招的小学教育、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三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学生999人,本科生944人,专科生55人,成人在籍学生400多人,是我校规模较大的二级学院。
学院现有教职工61人,专任教师55人,其中专任教师中在读博士2人,硕士(含在读)23人,博士、硕士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1.81%;高级职称教师34人,其中教授4人,高级职称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5.73%;35岁以下青年教师17人,占教师总数的28.81%,青年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76.47%。教师队伍整体发展潜力巨大。
学院设有教育科学研究所和综合心理实验室。综合心理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总值近90万,可满足普通心理学、实验心理学、心理学咨询学等课程教学的实验需要;设图书资料室1个,各种藏书和期刊近2万册,总价值近30万。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始建于1958年,经过了50年的发展现已颇具规模。设有应用物理学(非师范)、物理学(师范)两个本科专业和一个凝聚态物理硕士点,已形成了完善的教学体系,面向全国21个省(区)招生。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现有教职工34人,硕士生导师1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21人,其中正教授3人,副教授13人,高级实验师5人;具有硕士学位教师8人,博士学位1人,在读博士2人,在读硕士2人。教师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水平;全系教师都能开出两门以上的专业基础课程,大部分教师能开出一门以上的专业核心课。教师中,有校级教学名师1人,国家一级就业指导教师1名,1人获自治区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政府)优秀成果三等奖,1人获第四届内蒙古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优秀奖,学校首届青年教师大赛一等奖1名。2人入选《32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一人入选《11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设有应用物理学、物理学两个本科专业和一个校级重点学科凝聚态物理。物理学专业体现教师教育特色;应用物理学专业体现理工结合特色。研究机构有:凝聚态物理研究室和计算物理研究室,从事功能材料的研究和数值模拟计算。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教学科研并重,学院部分教师承担和参加的科研项目有:国家自然基金项目3项、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3项、教育厅项目2项、内蒙教科所项目2项、包头市科技局项目2项和学校科研项目等;科研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教师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论文200多篇,其中SCI和EI收录20多篇,出版高校教材8部。校级优秀课程有《理论力学》和《C语言程序设计》,2门校级网络建设课。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设有实验室和资料室,实验室已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高等院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合格评估。具有优良的实验条件和完善的教学体系;教学设施齐全,现设有普通物理学实验室:力学实验室、热学实验室、电磁学实验室、光学实验室、原子物理实验室、教学教法实验室、近代物理学实验室(真空镀膜实验室、棱镜色谱实验室、全息实验室)、电工学实验室、模拟电路实验室、数字电路实验室;应用物理学实验室:嵌入式实验室、EDA实验室、单片机实验室、传感技术实验室、电子测量实验室、表面贴装实验室、仿真设计实验室、自动控制实验室、通信原理实验室(包括光纤通信)、高频电路实验室、微机原理及汇编语言实验室、微机接口技术实验室、计算机组成原理实验室、DSP实验室、PLC实验室,实验室面积2985 平方米,仪器设备资产642万元,能开出物理学和应用物理学专业的全部实验,可为学生进行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提供良好条件。资料室有专业图书3700多种,专业学术期刊19种。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中心,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多年来在教学与管理上,坚持以“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人才培养方案并在学生的实践技能上下功夫,及时调整学科专业和课程设置,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现有在校生606人。我院非常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与了解,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对我系毕业生的意见,掌握用人单位对学科专业结构和知识以及能力结构的需求,适时调整物理系的课程设置等,以便更好的适应市场对人才的需求。通过以上各项工作的开展,物理系保持了较高的毕业生就业率和良好的就业质量。2005届、2006届和2007届本科毕业生的年底就业率分别为90.38%、85.23%和82.1%,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连续三年受到学校表彰与奖励。
资源与环境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84年9月的包头师专地理系。2000年3月21日学校更名为包头师范学院,2005年地理系正式更名为包头师范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在地方特有的经济、文化、民族构成和自然环境中,逐步形成了立足包头,面向内蒙古中西部地区,辐射全国,主动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地理教育、生态环境建设服务的办学特色。为内蒙古地区培养了大量的地理教育及资源环境领域的应用型人才,同时已形成明确而富有特色的内蒙古资源开发与利用、生态恢复、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研究方向。
学院现有教职工29人,教授2人,副教授10人, 21名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学位12人。学院设有3教学系,1个实验中心和1个图书资料室。3个教学系分别为:地理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科学;1个实验中心包括:气象、土壤与环境监测、地球概论、地质、地图与测量、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及生物等实验室。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是2007年8月组建的;下设计算机系、教育技术系、电子系、公共计算机教学部等教学机构;设有信息实验中心、资料室、办公室、团总支(学工办)等教辅、行政机构。全日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专业本专科学生512人,成人在籍学生近100人。教职工59人,其中教师48人(教授1人,副教授12人,高级工程师1人,高级实验师3人)。教师中有硕士学位18人;博士1人;攻读博士学位教师2人,攻读硕士学位教师9人。2000年至今,教师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完成教材、专着10余部;承担省市等各类科研项目12项。学院资料室订有专业期刊40余种;存有图书资料、光盘资料2000多册(片);信息实验中心设有大型数据库、计算机网络、PLC、EDA、微格、卫星地面接收站等各类实验室近30个。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主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较强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具备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等方面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在信息技术、微系统、信息技术教育或数字媒体技术方向有一定专长,能在教育部门、中小企业、国家机关、IT行业等从事电子信息系统和设备的研发、维护、运营;各种教学媒体和信息化教学系统设计、开发;计算机网络管理、维护与应用软件开发等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设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三个本科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专科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开设JAVA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原理、操作系统原理、数据库原理、微机原理与汇编语言、人机交互、J2EE、网络互联技术、系统管理与维护、信息保障与安全、WEB系统与技术、大型数据库等课程。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开设模拟电路、数字电路、C语言程序设计、数字信号处理、电磁场与电磁波、通信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原理、信号与系统、自动控制原理、微机原理与汇编、嵌入式系统、EDA、PLC等课程。 一、机构设置
马克思主义学院作为学校的二级学院,承担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设有四个教研室:马克思主义原理教研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教研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室、中国近现代史教研室。一个研究所: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当代民族发展研究所;一个硕士学位点: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二、师资力量
“马克思主义学院”现有为本科任课教师31人,其中,教授8位,副教授17位,博士3人,在读博士2人,硕士研究生导师7人,40岁以下教师全部具有硕士学位,教师队伍中党员占绝大多数。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在长期的建设发展过程中,我院已经形成一支学历、年龄、职称结构基本合理,具有良好师德师风和教书育人精神,具有创新、协作精神的教学和科研团队。近年来,学院在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过程中,严把准入关,对新教师学历、政治面貌等都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新任思政课教师原则上应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以上的毕业生,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并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和宣讲纪律提出明确要求,中央和自治区下发的有关思政课文件及时传达,进一步保证了教师队伍政治方向正确、政治立场坚定、业务基础扎实。
三、教学情况
学院不断深化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探索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新课程方案实施中,我们大力推广启发式、互动式教学和案例教学,辩论式教学,演讲式教学等,并组织全体教师集体研讨鼓励教师大胆实践新教学方法,很多教师在教学中运用课前5—10分钟新闻播报法、小品表演法、学生讲授法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积累了不少经验。在教学手段应用上,部分思政课安排在多媒体教室进行授课,在教学中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与传统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
新课程方案实施后,学院及时将思政课实践教学纳入教学计划中,并确定了相应的学时。2008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8〕5号)下发后,为了进一步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和应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探索了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形式。每学期开学初,各教研室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并按照实践教学方案组织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期末进行实践教学总结。学院青年教师曾先后获全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彩一课”一等奖1人次,二等奖2人次,有6人次获学校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光荣称号。积极组织推荐参评校级教学成果评选活动,2009年思政课教师闫晓荣关于“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方案(“05方案”)教学实效性的探索”的教研成果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009年张春梅获得学院“精彩一课”文科组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
四、研究生工作
学院除承担全校本科学生6门,研究生2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外,还拥有“思想政治教育” 二级学科硕士学位点。下设四个研究方向,分别是传统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民族经济与思想政治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法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四个研究方向涉及到思想政治教育与经济、政治、法律与文化四个方面,既考虑了专业研究方向的全面性,也和学院师资队伍现状、专业设置以及下一步学科建设的重点相关系。目前已招生了5届研究生,有7位硕士研究生导师,15位以教授为主体包括部分副教授骨干教师的任课教师队伍,共有在读研究生15人。
学院曾和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合作办工商管理和民商法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培养了近200名毕业生。
2010年组建了有12骨干教师组成的科研创新团队,获得包头师范学院的批准和经费支持,三年的建设必将进一步推进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
四、科研情况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思政课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教师申报学校教研课题、包头市科技局项目、自治区教育厅教研和科研项目、包头市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社科规划项目等各级各类课题,并组织教师参评各种科研成果奖。
近十年来,学院教师发表科研论文200篇,其中有20余篇发表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刊物全文转发、摘登;出版专着10多部;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10项,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2项,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5项,主持校级科研课题10余项。
马克思主义学院将秉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教书育人准侧,强化教师的道德修养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坚持对大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不动摇,在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当代中国面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大好机遇,将一如既往做好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㈢ 商标注册分类表类别45类有哪些
第一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第二类: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第四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灯芯。
第五类: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六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第七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八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 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 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 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设备。
第十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用材料;残疾人专用治疗装置;按摩器械;婴儿护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性生活用器械、器具及用品。
第十一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十二类:运输工具。包括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气垫船;
第十三类:军火烟火。包括火器和花炮产品;
第十四类:珠宝钟表。包括贵重金属,某些贵重金属制品或镀贵重金属制品,首饰和钟表及其零部件;
第十五类:乐器。包括机械钢琴及其附件;八音盒;电动和电子乐器;
第十六类:办公用品。包括纸,纸板及某些纸和纸板制品,办公用品;
第十七类:橡胶制品。包括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以及生产用塑料片、板或杆,和由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替代品制成的某些制品;
第十八类:皮革皮具。包括皮革、人造皮革及由其制成的某些制品;
第十九类:建筑材料。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
第二十类:家具。包括家具及其部件,由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
第二十一类:厨房洁具。包括家庭和厨房用小型手动器具,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由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制成的某些制品;
第二十二类:绳网带篷。包括绳缆及帆篷制品,衬垫和填充材料,纺织用纤维原料”改为“第二十二 类主要包括帆布和制帆用其他材料,绳缆,衬垫和填充材料,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纱线丝。包括纺织用纱和线;
第二十四类:布料床单。包括织物和家用织物覆盖物;
第二十五类:服装鞋帽。包括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纽扣拉链。包括缝纫用品,用于佩戴的天然或人造毛发,头发装饰品,以及用于装饰其他物品的、不属别类的小件物品;
第二十七类:地毯席垫。包括铺在己建成的地板和墙壁上的制品;
第二十八类:健身器材。包括玩具和游戏装置,体育设备,娱乐及创意道具,以及某些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食品。包括动物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
第三十类:方便食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
第三十一类:饲料种籽。包括没有经过任何为了食用目的处理的田地产物和海产品,活动物和植物,以及动物饲料;
第三十二类:啤酒饮料。包括不含酒精的饮料及啤酒;
第三十三类: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烟草烟具。烟草代用品(非医用的);
第三十五类:广告销售。包括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三十六类:金融物管。包括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提供的服务以及与各种保险契约有关的服务;
第三十七类:建筑修理。包括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务,以及由个人或组织为修复建筑物或保持原样而不改变其物理或化学特征的服务;
第三十八类:通讯服务。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
第三十九类:运输贮藏。包括将人或商品从一处运送到另一处(通过铁路、公路、水上、空中或管道)所提供的服务和与此有关的必要服务,以及货栈或者其他建筑物为便于看管、保存商品所提供贮藏的服务;
第四十类:材料加工。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教育娱乐。包括由个人或团体提供的人或动物智力开发方面的服务,以及用于娱乐或消遣时的服务;
第四十二类:网站服务。包括由人,个人或集体,提供的涉及复杂领域活动的理论和实践服务; 这些服务由诸如化学家、物理学家、工程师、计算机程序员等专业人员提供;
第四十三类:餐饮住宿。包括由个人或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以及为使在宾馆、寄宿处或其他提供临时住宿的机构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务;
第四十四类:医疗园艺。包括由个人或机构向人或动物提供的医疗、卫生和美容服务;它还包括与农业、园艺和林业领域相关的服务;
第四十五类:社会服务。法律服务;为有形财产和个人提供实体保护的安全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3)零基础学习计算机网络第二十三节扩展阅读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表现突出:
一是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如,威海地素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300余件商标,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注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自然人林浩申请注册的200多件商标,与华为、微信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涵盖相同及类似商品服务。
以上情形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是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如,上海隽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利益共同体共申请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商标近5000件,上述申请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三是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如,晋江市麦克格雷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本人许可或授权,将篮球明星姓名音译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商标局从严审查,均主动予以驳回。
四是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
如,自然人王树本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美的公主”、“容声家宝”等众多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属于具有主观恶意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商标被商评委依法宣告无效。
此外,商标局还集中处理了一批恶意囤积、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案件,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