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拍卖的主要特点
作为电子商务的形式之一,业界认为网上拍卖的主要优势是:网络交易平台的便捷性和公众参与度。电子商务观察员鲁振旺认为,网上竞拍的优势便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将拍卖变成了平民交易。无论是谁,无论在哪里,只要可以上网就可以参与竞拍,省去了时刻关注拍品价格的麻烦,也节约了时间、交通、住宿等诸多成本。
网上拍卖毕竟兴起不久,国人的传统观念也未得到完全改善,如eBay做得出色的一块是二手货交易,也就是个人闲置物品处理,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在这一块还没有发展起来。此外,针对价格昂贵的艺术品等,没有看见实物就在网上交易始终有些放心不下,这也是阻碍国内网上拍卖业务发展的原因之一。
㈡ 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相比较而言有哪些优势
最主要的优点是:公正、透明度更高、传播的受众更多更广。
㈢ 电子商务中常见的拍卖类型主要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增价拍卖、减价拍卖、密封式报价拍卖
密封式报价拍卖:把报价密封好,不让任何人知道,拍卖人拆开报价并确认最高报价人
增加拍卖:把报价从低往高报
减价拍卖方式:把报价从高往低报
㈣ 网络司法拍卖的主要特点
网络司法拍卖有三个好处:是它的信息发布面非常广;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及报名者的匿名性,可以有效遏制串标现象的发生;网络拍卖是零佣金,可以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在网络强制拍卖中,网络充当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角色,仅无偿提供技术支持与平台服务,并通过计算机程序设定,让竞买人在该平台上开展独立竞价,法院自始至终都是司法拍卖的主体。它与传统拍卖相比,具有以下几点优势。1、网络拍卖可以降低流拍率,提高拍卖效率。此次试点的宁波北仑法院透露,在2011年该院通过传统的委托拍卖的12辆汽车中,多次流拍的就有4辆,流拍率高达33.3%。流拍之后,又要重新发布拍卖公告、召开拍卖会,效率十分低下。而此次通过淘宝网拍卖,从发布公告到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仅花了18天,且两辆车全部一次拍卖成功,拍卖效率十分高。2、网络拍卖可以促进标的物价格最大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司法拍卖这一机制的初衷就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拍卖方式来实现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而网络司法拍卖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利用网络这一全民交易平台等途径,更好地发挥了竞争的作用。从北仑法院的首拍来看,网络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都优于传统司法拍卖。3、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传统拍卖行拍卖信息传播能力有限,而在互联网大众化的当代,其具有的突破地域限制、方便快捷、信息传播快速的特点为公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4、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减少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传统拍卖存在大量权利寻租空间,司法拍卖一向是腐败易发多发的高危领域。全国法院近百分之七十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百分之七十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而此次网络拍卖拍卖过程在法院上传相关信息后,在淘宝平台上便处于完全公开状态,任何公众点击网页浏览。5、网络拍卖有助于树立法院为民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由于我国法院长期委托商业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在公众中形成了法院无强制拍卖权的负面印象。而法院通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直接实施拍卖,既可彰显法院在保护债权人民事权利方面不妥协的立场,又强化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意识。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有着传统司法拍卖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司法拍卖能够完全取代传统司法拍卖。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物质都可以上网拍卖,当涉及到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等,可能仍需要采取传统的拍卖方式。任何一个制度都需要逐渐发展、逐渐成熟的过程,网络司法拍卖也不例外。中国应通过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制定、落实相应拍卖规程,加强监督等手段,将阳光司法之路走得更加稳健。
㈤ 网上拍卖有什么形式与特点
拍卖采用"单拍"和"多拍"两种拍卖类型:
1、单拍。单拍指卖家的全部货物一次性出货给同一位买家。
2、多拍。卖家提供的货品可以出货给多个买家。卖家设定起拍价格和最小起拍量,不同的买家报自已希望的价格和购买数量,最终按价格从高到低,相同价格按出价时间先后确定成交的买家,买家获得的货品数量以出价高或同一价格先出价者优先,最终购买数量不一定为最终报价时的数量,而是先满足价高或同一价格先出价者对数量的要求,出价最低者不一定能获得期望的全部数量的货物。最后所有买家的成交价格均为成交买家中出价最低者的出价。
㈥ 网络拍卖的优势和劣势
网络司法拍卖的优点
1、网络拍卖可以促进标的物拍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网络拍卖对竞拍者而言,突破了地域限制,享受着足不出户,动动鼠标就可以充分的了解拍品的信息和价格并参与竞拍,使得参拍人数没有限制,大大增加了参拍机率的同时,促使拍卖物交易价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减少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由于所有信息均在网上公布,所有竞买人获得的信息保持一致,有效的排除了将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拍卖过程在都可在拍卖页面显示,完全处于一种公开的状态之下,法院也只有在拍卖结束之后才能获悉竞买人的具体信息,有效的减少了暗箱操作的机会,筑起了一道廉洁的司法防线。
3、网络拍卖使得拍卖实现“零佣金”,提高司法拍卖效率。网络司法拍卖其运用网络技术平台完全省略了拍卖运营成本,特别是对流拍成品,依法降价后可以直接迅速的重新上传至网络平台,有效的节约了时间。
网络司法拍卖的缺点
1、网络拍卖的平台本身合法性问题值得探讨
拍卖法第十条到第二十四条对拍卖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特许经营。网络平台,如淘宝网搭建的这个网络拍卖平台是不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对此,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拍卖机构的资质认可方面是个空白。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只是认可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但是并没有对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资质认证。因此,就目前来看,网络拍卖平台,如淘宝网是没有针对司法拍卖这种特定性为的资质的。
2、对于竞拍者的保护问题值得探讨
作为网络平台,比如淘宝,认为自己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只是提供了网络技术支持,如果竞拍者在竞拍成交之后发现标的物出现瑕疵,那么他应该向谁来主张权利?是否直接起诉法院?这个在目前的实践中很难操作,也很难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来支撑。
㈦ 易得网拍卖的特点
摘要 您好哦,他有3个特点的呀。
㈧ 常见的网上拍卖模式有哪些
网上拍卖常见的模式有如下三种:
1、增价拍卖
又称“英格兰拍卖”也称“低估价拍卖”,是最流行的网上拍卖方式,它使投标者的参与变得相对容易。一旦买者发现自己感兴趣的物品,他就可以浏览当前的最高出价,然后决定自己是否出最高的价格。在他提供投标价后,就可以看到拍卖状态的一个自动更新,显示他是否成功地成为当前的最高出价者。
2、减价拍卖
又称“荷兰式拍卖“也称“高估价拍卖”。常见的一种方式是,开始价格处于一个相对高的水平,之后价格持续下降。投标者能够观察到当前价格,而且必须决定他们是否在该价格下购买物品,或者继续等待价格下降。对一定价格的第一个应价者即成为获胜者。
3、集体议价
通过互联网集合买家的购买力从而使得集合中的每个成员都可以获得价格折扣。集体议价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特性将零散的消费者及其购买需求聚合起来,形成类似集团采购的庞大的订单,从而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争取最大最优惠的折扣。
网上拍卖的交易模式:
1、1:1的交易模式:
大部分的个人交易(c2c),企业以拍卖方式出售商品,传统拍卖企业进行的对单个购买者的拍卖交易都是这种模式。
2、1:n的交易模式:
多数企业对个人的交易(b2c)是这种模式。这一模式中价格的形成,既有供方主导的正向定价法,也有通过集体议价由需方主导的逆向定价法。
3、m:1的交易模式:
当任何一个供应方无法满足需求方批量要求时,将有多个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这将导致m:1的交易模式的使用。
4、m:n的交易模式:
当集体议价模式盛行,同时参与集体议价的需方数量又超过了单一供应方的供给能力时,m:n交易模式将会出现。1999年12月12日,600台TCL精彩电脑在雅宝竞价交易网开始进行集体议价(分组分地区进行)。这是以浮动价格方式来促成交易的第一次尝试。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网上拍卖
㈨ 网络拍卖与实际拍卖有什么不同
事实上,网络拍卖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拍卖,其只是为适应网络环境而衍生出的采用竞价方式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互联网上采用竞价方式的电子商务类型有两种:一是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将传统拍卖业务搬到网络进行,即拍卖公司独自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在网络开展的传统拍卖。另一种即本文所称的网络拍卖,即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传输技术,向商品、服务或权益所有者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交易平台,让其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拍卖公司独立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建立的交易网站,它们的运作流程及经营行为完全符合《拍卖法》。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最后在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并收取佣金。其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和解决都由《拍卖法》调整;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与程序,为买家和卖家构筑一个网络市场,其本身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卖方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网络平台,交易的一切过程由网站的程序自动完成。网站方对拍品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等无实质性审查义务,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力与买家购买物品的能力。因为网络拍卖采取了与传统拍卖表现形式相同的价格竞争机制,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特点就是: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这与《拍卖法》对拍卖的定义相吻合: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但不可据此认为网络拍卖就是传统拍卖,因为这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传统拍卖中,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人的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不直接发生关系;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处于缔约状态,拍卖人在缔约过程中与竞买人形成的是拍卖服务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与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拍卖人交付价款的行为标志着委托合同的完成,而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即一个完整的拍卖合同应该由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三部分组成。答案补充 网络拍卖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的关系值得思考。较普遍的观点是: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或是柜台租赁合同关系。网络拍卖活动中,平台提供商向卖方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卖方在交易平台上展示其要出售的商品,由买方竞价或非竞价购买。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交易平台的有偿或无偿使用。交易平台实质意义上是一个网络商场,平台提供商只是这个在线商场的网络空间、发布服务和交易程序的提供者,本身不发布商品信息、不参与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提供一种为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服务。它和卖方形成的正是基于这种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明显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和传统的居间合同关系也不能等同,虽然类似于柜台租赁合同关系,但平台提供商除了提供交易平台外,还为用户提供其他辅助推广交易的服务,其基于交易的达成收取相关费用。交易平台的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这种居间只起信息传递的作用,在效果上与居间类似。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服务关系,即依靠网络技术提供交易信息从而产生的服务合同关系,它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 网络拍卖中,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合同的订立过程大致如下:1.在网络拍卖采用竞价式交易的类型中,卖方在网络服务商的交易平台上登陆商品、发布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网站用户进入页面浏览商品,点击物品、进行投标,构成要约。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虽然竞买人输入的竞买价格可以传输至商品提供商,但只要竞价截止时间没有终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权对该物品继续进行展示和销售,商品提供商此时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等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如果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做出了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