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网络营销 > 国家整顿网络营销吗

国家整顿网络营销吗

发布时间:2022-09-09 02:13:35

网络营销合法吗,是国家支持的吗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而我又要在这里和大家谈论这个简单而又很少人谈的话题。当然,至于为什么呢,大家都一致说是为了赚钱,本来就是嘛,我也这样认为,钱谁不爱呢!
现如今,网资做得如火如荼,异地资本运作也在风生水起。就目前而言,从事网资的朋友,不过数千人;然而从事异地资本运作的,(现在玩这个个游戏的,我都把它称作资本运作或是说货币游戏),全国不会低于一千万人,可能有些人会说我在骇人听闻。这个行业最先兴起就莫法溯及,就简单的说,这个行业连“天子脚下”都少不了,我说的是异地的,更何况全国各地,你可以自己去想象。
很多朋友可能会有这样的包袱,就是感觉好像自己总在骗人,骗人家的钱,始终是心有余悸。那么往下面看看,还有我发过一篇《把直销当做一种投资方式和生活方式》,可以多看看。另外有这样想法的人,在行业当中也不会又什么建树的。
就说说这个行业为什么存在了:
一、货币的真正意义是流通,而不是购买。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购买只是流通的一种方式而已;其次,闲置的货币有什么意义,和废纸没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货币在流通过程才会产生价值。我要说什么大家都很清楚了。补充一句话“银行是把不会花钱的人的钱拿来,给会花钱的人去花”,所以很多人吃饱了撑着,有钱就拿到银行给银行修高楼,修别墅,你看看,哪里的银行不是气派的。什么单位的楼有银行的多啊!什么单位的楼又有银行的漂亮啊!
二、资源整合并且从新分配。说三点,
1、制人和制于人,劳力赚钱和资本赚钱,你愿意选择哪一个,当然不用说。历来,原始资本的积累,不管是在什么年代,都有一定的辛酸史,排除你爹给你的路,这个辛酸史是谁的也不用去探讨,总之一定有人辛酸。
2、 大的方面来说,这里我就以官方的口气来说“货币资源不管在谁的手里,都还是资源,只要你不要烧掉或是拿去送给你外婆家”。翟教授不是也这样说“钱少了,是你自己的;钱多了就是大家的;你再多了,就是人民的,所以称其人民币”。在你的手里,在我的手里,都一样的,至于这个过程,你只要不要打死人,稍微有点损伤也是可以的。呵呵,人要成长,还是要磨练嘛!
3、万众一心,将凝聚出爱的海洋。几百或上千块钱在你的手里,什么也做不了,或者能做,也没有多大的气候。好了,大家都把几百块聚集起来,这个将是一个什么概念,不啰嗦,人人都想要的概念。事情做大点,在经济危机横行的时候也能顶顶风雨嘛。为什么要拿出来给人家呢,他又不是你爹,当然你也可以这样做啊,就看你的能力与眼光了。说不定就是你。
三、这样的流通方式有没有积极意义呢?有人说,这是零和游戏,没有什么价值。声明一点,人是有主观思维的,也就是说人有能动性。在把自己兜里面的财富分配完之后呢,他会想办法让自己不至于饿死,至于什么办法呢,就不做深究,各有各的办法。在这里就会有两面的事态发生了。
四、这样的方式相对来说,是个人积累原始资本比较快捷和轻松的一种方式,所以人人都乐此不疲,所以从事的人也越来越多,所谓的宏观调控也越来越多,资本运作的方式也越来越有花样。或许我也能通过这样的方式,改变自己。虽然现在的团队也不大。
这些存在的原因就是我们从事的原因。不管怎么说,这个资源整合的方式,尽管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不能因为有弊端就唾弃它,积极的方面是不能忽视的。毕竟事物的两面性事谁也不会否认的!
再说一下异地游戏,异地的运作呢。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专一也很快速。然而各地方的运作都同样的遇到了发展慢的现象,这个不是单力。单网资来说呢,对其冲击的力度很小,因为从网上获取咨询的人有限,另外就是从事异地的人上网很少。
本人在异地做过1年多的连锁销售,因为有很多弊端,善意的谎言,邀约过去几个亲戚朋友都没有看懂。所以现在回家做网资了

Ⅱ 网络营销..是否犯法网络营销的确切概念是什么

网络营销即是利用互联网作为手段,从而达到营销的目的。网络营销包含的内容很广,主要有:网上市场调查、网上消费者行为分析、网络营销策略制定、网上产品和服务策略、网上价格营销策略、网上渠道选择与直销、网上促销与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管理与控制等等。

------------------------------------------------------------------------------------------------------------------

与许多新兴学科一样,“网络营销”同样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完善的定义。广义地说,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网络营销(或叫网上营销),也就是说,网络营销贯穿于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的整个过程,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收集,到开展网上交易为主的电子商务阶段,网络营销一直都是一项重要内容。

对于网络营销的认识,一些学者或网络营销从业人员对网络营销的研究和理解往往侧重某些不同的方面:有些偏重网络本身的技术实现手段;有些注重网站的推广技巧;也有些人将网络营销等同于网上直销;还有一些把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网上销售模式也归入网络营销的范畴……

关于网络营销的理论和方法,国内已经出版一些专着,专业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也不少,更多资料出现在互联网相关的网站上。综观现有各种观点,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面对大量信息,反而给人们造成这样一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感觉。

为了理解网络营销的全貌,有必要为网络营销下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义,从“营销”的角度出发,将网络营销定义为:

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借助于互联网特性来实现一定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手段。

据此定义,可以得出下列认识:

第一、网络营销不是网上销售
网上销售是网络营销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结果,网络营销是为实现网上销售目的而进行的一项基本活动,但网络营销本身并不等于网上销售。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1)因为网络营销的效果可能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企业品牌价值的提升、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作为一种对外发布信息的工具、 网络营销活动并不一定能实现网上直接销售的目的,但是,很可能有利于增加总的销售;
(2)网上销售的推广手段也不仅仅靠网络营销,往往还要采取许多传统的方式,如传统媒体广告、发布新闻、印发宣传册等。

第二、网络营销不仅限于网上
这样说也许有些费解,不在网上怎么叫网络营销?这是因为互联网本身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上网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还很小,即使对于已经上网的人来说,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有意寻找相关信息,在互联网上通过一些常规的检索办法,不一定能顺利找到所需信息,何况,对于许多初级用户来说,可能根本不知道如何去查询信息,因此,一个完整的网络营销方案,除了在网上做推广之外,还很有必要利用传统营销方法进行网下推广。这可以理解为关于网络营销本身的营销,正如关于广告的广告。

第三、网络营销建立在传统营销理论基础之上
因为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营销活动不可能脱离一般营销环境而独立存在,网络营销理论是传统营销理论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应用和发展。 有关网络营销理论与传统营销理论的比较将在后面内容中做深入分析。

-----------------------------------------------------------------------------------------------------------------------

网络营销不单纯是指网络技术,而是市场营销;网络营销不单纯是网上销售,是企业现有营销体系的有利补充;网络营销是4C(整合营销)营销理论的必然产物。

网络营销首先是市场营销的INTERNET替代了报刊、邮件、电话、电视等中介媒体,其实质是利用Internet对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各环节进行跟踪服务,它自始至终贯穿在企业经营全过程,包括寻找新客户、服务老客户,是企业以现代营销理论为基础,利用Internet技术和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以达到开拓市场、增加盈利为目标的经营过程。它是直接市场营销的最新形式,是由Intern客户、市场调查、客户分析、产品开发、销售策略、反馈信息等环节。

网络营销只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是利用Internet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和,必须解决与之相关的法律、安全、技术、认证、支付和配送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中的有些Internet在中国发展的瓶颈问题,而网络营销则对之需求不高,因此发展网络营销不存在障碍。国际上实施网络营销有许多成功的范例,一些知名的企业都建有自己的网站,这些网站以自己各具特色的站点结构和功能设置、鲜明的主体立意和网页创意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给这些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如一些大型企业以鲜明的形象、精良的产品和巨额资金熔铸在大腕明星上,再利用这些明星的光环效应为其品牌升值,产品获得不尽的市场扩张能力,品牌价值一再飙升。

希望对你有帮助:)

Ⅲ 网络营销是合法的吗

网络营销是通过互联网而进行的销售活动,比如我们在网站卖书、卖软件、卖衣服等都属于网络营销,网络营销是完全合法的,跟传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传销公司混淆视听无非是想拉拢不知情的人入局。希望你能认清他的本质。传销活动一般是以高利润为诱饵,传销的组织者对参加者承诺的利润回报,远远高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传销公司打着推销商品的幌子,从参加者身上获取钱财。参加传销的人员向“下线”兜售的产品,其价值远远高于市价,远远背离它的使用价值。因此,传销者赚取的并不是产品销售带来的正常利润,“下线”拿钱不是买商品,而是买自己参加传销的“资格”和“位置”。这是一种层层骗财的把戏,谁是最后的参加者,谁就是最后的受害者。而最后的受害者往往人数众多,获利的只是一小部分人。举一个例子,市场一只牙膏很可能也就几元钱能买到,但传销公司让你买会花几千元去买,然后让你到以同样的价格去卖给其它人,想想一个正常的人怎么会接受这个价格呢?最后没办法你也就只能骗人也入局。如此循环,最后误人误己。

Ⅳ 国家对网络营销的看法

明打击,暗保护!不支持,也不反对!

Ⅳ 你们说网络营销犯法那它犯了哪条规定

网络营销的特点在于其主要运用电子网络平台,三者中仅传销违法。

---------------------------------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禁止传销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Ⅵ 网络营销什么时候立法

网络营销虽然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但它也有法律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有关网络营销的法律条文:
A、《国际邮政公约》: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有权力和自由向境外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消费品(违禁物品除外)。
B、《八国首脑会议国际互联网公约》: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进程,互联网上无国界,互联网管理要靠国际公约来管理,不是靠哪一个国家。
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并有告知权。
D、《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就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律的出台,并将在许多方面影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
E、信息产业部部长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题,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

Ⅶ 网络营销是国家明打暗保的吗

网络营销不是网络传销,在合法不扰民的情况下进行的营销活动是目前的主流趋势,怎么说是国家明打呢!

Ⅷ 网络营销合法吗

国家是承认网络营销这种方法和职业的,网络营销是合法的,但是用在非法的一些比如赌博,迷药,枪支上的营销是不可以的

Ⅸ 网络营销合法吗

当然合法,而且网络营销正在发展,有很大的前途,以后要慢慢超过电视\报纸

阅读全文

与国家整顿网络营销吗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网络地板厂家哪里多 浏览:180
网络共享主机账户和密码 浏览:399
手机上的通话网络是什么 浏览:487
在哪里关闭询问网络 浏览:329
没有信号但有网络 浏览:814
容视达无线网络摄像机 浏览:748
移动网络没有接入点在哪里找 浏览:341
电脑开机老是加载网络怎么关 浏览:568
没有网络旧路由器当台式机网卡 浏览:441
什么是ccat网络安全工程师 浏览:82
手机一上高铁就网络信号弱 浏览:712
做生意常用网络密码 浏览:791
手机网络apm如何更改 浏览:547
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核心技术 浏览:379
体育场的网络信号差 浏览:251
全国大学生网络安全竞赛湖南时间 浏览:978
金牌网络软件 浏览:445
网络安全主权是哪里首次提出 浏览:999
首都网络安全会 浏览:143
将移动硬盘数据共享给家庭网络 浏览:89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