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山东电子财政票据从哪里找到票据
可以在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票据查验或新版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找到。全省财政票据依托“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财政票据计划申报审批,实现对票据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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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1、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主要是社会产品中的剩余产品。因为由财政分配所满足的公共需要,虽然也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客观需要,但不是企业物质再生产过程的直接需要。这就决定了可供财政分配的社会产品,主要是物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一部分剩余产品。
2、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是如此。财政分配以国家存在为前提,由国家来组织进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
3、财政分配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进行的分配,是财政资金筹集、分拨和使用过程的总称。这三个过程在实践中先后继起而又同时并存,具体表现为一定的收支形式(见财政分配的数量界限)。
4、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包含几层含义:第一,国家是财政分配的前提;第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处于主动的、支配的地位;第三,财政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集中性分配。
5、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什么
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这种需要属于社会公共需要。 所谓社会公共需要,是指向社会提供公共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等方面的需要。
社会公共需要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 第二,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产品不具有排他性; 第三,社会成员享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无需付出代价或只需付出少量的费用; 第四,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来源只能是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❷ 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财政票据必须由实行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购领。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其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分别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收费依据、《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证明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或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江苏省财政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凭《记录簿》购领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丢失财政票据或《记录簿》,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票据或《记录簿》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声明作废。
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使用单位,财政票据存根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两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必须确保财政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完全一致后,由执收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❸ 社会团体提供服务收入用什么票据,从哪里领取
社会团体提供服务收入用会费票, 从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将并入《财政票据购领证》,并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免费领用。现将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换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请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或换领《财政票据购领证》。
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社会团体,可按照国资委要求办理;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或中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学会、研究会、协会,请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附件:关于换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免费领用,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将原有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统一替换为《财政票据领用证》。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社会团体需来我中心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
(3)网络财政票据在哪里领扩展阅读:
财政票据必须由实行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购领。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其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分别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收费依据、《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
行业准入资格证明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或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江苏省财政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凭《记录簿》购领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丢失财政票据或《记录簿》,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票据或《记录簿》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声明作废。
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使用单位,财政票据存根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两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必须确保财政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完全一致后,由执收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❹ 想问关于财政收据问题
票据管理办法如下:
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购领。省票据中心负责发放全省的财政票据。省级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以及驻粤的中央单位(除财政部有专门规定外)和驻各市、县的省级单位统一到省票据中心购领;地级市的部门(单位)和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到地级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购领;县(市、区)部门(单位)和乡镇财政所到县(市、区)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购领。
第十四条 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除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定编文件(或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资格证、单位介绍信外,还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所使用的票据种类,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所注册项目、标准调整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批文、注册登记或注销手续。
(一)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教育、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二)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复印件。
(三)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教育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属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五)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收费许可证》、《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
第十五条 委托银行代收费的部门(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委托银行代收批文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并购领《收费缴款通知书》。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委托银行代收批文和单位办理的《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通知委托的代收银行办理相关购领和核销财政票据衔接手续。代收费的银行不得擅自将财政票据交由第三者使用。
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尚未实行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和水上、边远地区等需现场执收的部门(单位),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和“验旧换新”的制度。
(一)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
(二)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除保留上次购领的少量票据备用外,应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出示《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和填写《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用票单位留存,第二联票据监管机构核票,第三联财政主管处、科、室备查),内容包括已使用的票据名称、领购时间、册数、起止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和已划缴财政金额、未缴财政金额等,并附已上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入库凭证复印件,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原则上须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与已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相符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如票款不符或资金未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有权停止供应票据。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包括委托银行代收),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五年。个别用量大的财政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经有关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销毁,省以下单位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汇总造册其本地区应销毁的财政票据,报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批准后进行销毁,核销委托银行代收的财政票据时须与财政专户进行核对帐目。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撤消、改组、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和收费、基金、罚没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部门(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❺ 宁波市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发票哪里下载
宁波市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发票在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等系统下载。
新办纳税人如何领取电子专票?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电子普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称“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部门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等系统,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发票状态查询和信息批量下载服务。同时,税务部门还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顺利开具、接收电子专票。
❻ 怎么领取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银行网点只是负责办理转账业务,没法提供业务票据。需要票据的话,还是要和邮管局沟通,请他们提供。
希望帮助到你。
❼ 如何网上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简单以苹果电脑、Mac OS X系统以例,首先以纳税人(购票员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即可使用此功能进行发票领用。第一步:用户登录,然后点击【我要办税】和【发票使用】,进入“发票领用“界面。系统会自动校验当前人员的登录信息,如果校园无问题,系统就会允许用户选择领用发票的信息,如果教练有问题,系统会提示非购票人员等信息阅读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框的内容,并下拉点击”我已阅读“进入发票领用【填写信息】环节。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增值税根据对外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大税收类型,2021年4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电子发票领取流程
根据上述流程填写完信息之后,就到了第二步:选择是否邮政快递领取,选择“是”或“否”进入下一环节。如果选择否就点击【受理网点】,会弹出税务机关的选择框,选择相应的受理网点,然后网点信息无误之后,点【确定】按钮。然后进入下一环节,选择【取票方式】。可以选择“回单柜”或者“大厅领取”,确定选票方式后,点击【新增】系统,显示发票信息页面,用户根据业务的需求确认申请发票的种类和数量。选择需要领取的发票种类后,在多选框中勾选,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就会自动保存,然后点击【发票领用进度查询】系统显示发票领用进度的页面,选择申请日期起止点时间点击【查询】按键,可以查询到发票领,用申请受理的状态。
❽ 发票在哪领
发票是在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领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8)网络财政票据在哪里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❾ 山东财政电子票据怎样获得
可以在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
票据查验或新版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找到。全省财政票据依托“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财政票据计划申报审批,实现对票据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的监督管理。
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主要是社会产品中的剩余产品。因为由财政分配所满足的公共需要,虽然也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客观需要,但不是企业物质再生产过程的直接需要。这就决定了可供财政分配的社会产品,主要是物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一部分剩余产品。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是如此。财政分配以国家存在为前提,由国家来组织进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财政分配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进行的分配,是财政资金筹集、分拨和使用过程的总称。这三个过程在实践中先后继起而又同时并存,具体表现为一定的收支形式(见财政分配的数量界限)。
社会公共需要具有四个特征:
1.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
2.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产品不具有排他性;
3.,社会成员享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无需付出代价或只需付出少量的费用;
4.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来源只能是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❿ 2022年上海财政局会计继续教育发票在哪里
在财政局。2022年上海财政局会计教育发票可以在财政局领取,上海市会计网络继续教育学员缴费成功后,系统自动提示是否需要发票,索要发票的学员,请详细填写发票抬头等信息,我司在确认后会统一将发票邮寄至考生所在考场,请在考试结束后现场领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