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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网络游戏审批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2-09-19 14:26:07

1. 进口游戏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记表;
(二)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报告(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以及对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内容来自金三。

2. 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备案都有哪些流程

进口网络游戏备案在文化部提交哪些材料?根据《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游戏产品内容审查标准》等 具体材料还得关注下列内容。 申请部门: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处 进口网络游戏备案申请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二)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三)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四)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六)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七)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以上资料由北京 ETF咨询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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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备案详细流程

进口游戏文化部游戏运营备案材料:
1、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2、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3、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4、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5、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6、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7、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8、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10、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内容来自金三。

4.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第二章经 营 单 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着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第三章内 容 准 则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着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5. 网络游戏究竟谁审批

版署:未经授权部门自设审查 干扰管理程序

摘要:有的部门未经国务院授权,自设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查,造成重复审批,干扰了正常的管理程序。
在玩家苦等了40余天后,网易终于在昨日发出公告称游戏开服已经进入最后环节,网易也希望让大家尽快游戏,不过仍然需要政府批准。(点击查看)玩家纷纷对游戏审批程序和时间发表看法。

《南方周末》撰文中也提到“现在审查一款游戏比审查电影还复杂,工商、税务、团中央、妇联全在其中,根本就是小题大做。”(点击查看)

新闻出版总署应该也察觉到了此事的重要性,于是发出《通知》,其中提到有的部门未经国务院授权,自设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查,造成重复审批,干扰了正常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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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新闻出版总署《通知》原文: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对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作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与进口网络游戏相关的会展交易活动。

《通知》说,网络游戏出版服务业经过多年的规范引导,取得了快速发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近一个时期,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非法企业通过互联网大肆传播色情暴力等不良游戏作品;有的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出版运营进口网络游戏;

有的境外机构打着技术输入的幌子,在相关展览、会议中大量推广、演示未经审批的境外游戏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的部门未经国务院授权,自设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查,造成重复审批,干扰了正常的管理程序。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指出:新闻出版总署是唯一经国务院授权负责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部门,任何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服务,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具有网络游戏出版服务范围的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服务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

任何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作品,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在境内提供出版运营服务;在境内举办各种游戏的会展交易节庆活动中,凡涉及境外游戏作品的展示、演示、交易、推广等内容的,必须按进口网络游戏审批规定,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违者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主办、承办单位和相关企业的责任。

《通知》要求,有关报纸、杂志及网络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不得为违规行为和活动进行报道和宣传;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根据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相关企业和活动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纠正,确保网络游戏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记者程晓龙)

《通知》中虽然提及某些未经授权部门自设审查,干扰管理程序,但并未在“针对上述情况”一段中说明针对此现象的应对措施。此《通知》是否能有效解决目前的问题,还有待时间的验证。

6. 进口网络游戏备案的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

申请部门:新闻出版总署数字科技司
申请资料:
(一) 游戏介绍
(二) 测试帐号及密码(5组)
(三) 游戏屏蔽词库
(四) 游戏脚本
(五) 彩色游戏截图(需附图片说明)
(六) 防沉迷系统
(七) 出版社审读报告
(八) 出版合同
(九) 出版与网络监管协议
(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参考法律法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管理条例》
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申请部门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由于目前办理网络游戏备案非常困难,一般游戏公司都采用委托办理的形式
三 政府部门发的相关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及“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及“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以下简称《“三定”规定》),2009年9月7日,中央编办发出《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三定”解释》),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在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自设审批、重复审查的问题,对于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履行对网络游戏的审批管理职责,对于严把网络游戏内容关、引导网络游戏开发、规范网络游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中宣发〔2005〕15号),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以及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三定”解释》,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网络游戏是指所有通过互联网(包括有线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等)供公众在线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载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MMORPG)、网页游戏(Webgame)、休闲游戏、单机游戏的网上下载、具有联网功能的游戏、联网的对战游戏平台、手机网络游戏。
进口网络游戏是指经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
二、将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履行前置审批。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并获得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否则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同时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可以上网使用,任何部门不再重复审查,文化、电信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上网运营或审批后擅自改变内容的网络游戏,新闻出版总署将通知有关地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营服务,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进口网络游戏审批。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营的进口网络游戏必须事先依法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并办理着作权认证手续,在取得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着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由运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报,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擅自在中国境内提供进口网络游戏运营服务,或为境外网络游戏在中国境内提供运营推广服务的,新闻出版总署将通知有关地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停止其运营,并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取消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关闭相关网站。
从事未经境外着作权人合法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运营,属于侵权盗版行为,国家版权局将会同电信、工商等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及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外商不得通过设立其他合资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提供技术支持等间接方式实际控制和参与境内企业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也不得通过将用户注册、账号管理、点卡消费等直接导入由外商实际控制或具有所有权的游戏联网、对战平台等方式,变相控制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业务。违反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许可证、注销相关登记。
五、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单位的,须重新办理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手续,自运营单位变更之日起至重新获得批准期间,网络游戏应停止一切运营服务。违者,按非法网络出版处理。
六、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增加新版本、新资料片或更新内容,必须重新履行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手续。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擅自运营新版本、新资料片或更新内容的,新闻出版总署将取消原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文件,通知有关地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运营服务,按非法网络出版予以查处。对擅自增加新版本、新资料片或更新内容,且增加或更新内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从重处理,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取消相关接入服务,关闭网站。
各地方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工作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各有关管理部门、企业,并在10月份,集中力量联合组织一次对网络游戏审批和运营服务的全面清理工作,对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网络游戏 审批 通知
抄报: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
抄送: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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