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么看待国内保险营销乱相,强制推销,人情推销
保险营销目前大量实行的代理人制度主要依靠人际关系网络发展新客户(这也是保险公司不停的招聘新人的原因,类似的还有安利类的直销模式),这种方式在欧美国家很正常,他们的人际关系文化对这个似乎不太反感,但中国人的人际关系传统是“君子之交淡如水”,“谈钱伤感情”,“朋友之间重义轻利”,如果某人希望依靠其人际关系网络发展客户赚这种熟人的钱,不太被人瞧得起。实际生活来看,周围的如果有人做这种保险代理人、直销的,老是被骚扰的话,是很厌恶的。因此,从社会文化层面来看,保险、直销这些方式在中国不受待见,尽管做这个的依然不少。
所以现在有不少人在网上买保险,相对来说信息透明,保险性价比高。
② 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一、销售误导问题
(一)欺骗保险消费者。
在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过程中,对保险产品做不实宣传,关键信息描述与合同条款约定不符。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片面或者夸大宣传保险责任,混淆保险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的界限,如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
(二)投保告知不充分。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除外责任、风险提示、客户告知、投保须知、续保条件等可能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未作出明确说明或进行特别提示。销售页面所载条款或保险责任不全,重要内容未采取特别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对于产品停售的,未提前对投保人进行告知。
(三)隐瞒承保信息。
投保流程深度嵌入互联网平台其他业务流程(如网络借款、会员加入、商品或服务购买等),而隐瞒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导致消费者对购买保险产品不知情。未按照有关要求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信息披露,互联网平台未在显着位置披露合作机构信息,未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二、强制搭售和诱导销售问题
(一)强制搭售。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通过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等方式,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与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购买指定渠道或指定公司的保险产品,变相收取“砍头息”,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在预订火车票、机票、酒店过程中,强制搭售保险,若不购买保险则不能享受优惠折扣。
(二)诱导销售。
互联网平台突出宣传“零首付”“低首付”“首月仅为X元”等字样,而未能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整体情况,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宣称“免费赠送”“免费领取”,实则后续收取客户保费。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限时优惠”“剩余X份”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以“分享有礼”“红包补贴”等方式,非法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诱导销售保险。
(三)套路续费。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特别是网上投保时,网上投保页面设置不规范、不科学,诱导消费者勾选“自动续费”,而后续扣费不提前提醒,也不经客户选择或确认,直接通过系统扣费。限制消费者取消续费选择权,未提示客户取消续费的操作方式,取消自动续费的操作接口隐蔽、设置过于复杂。
三、经营不合规不审慎问题
(一)非法经营。
与保险机构合作的互联网平台未取得保险业务的经营许可但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其分支机构或者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互联网平台,违法违规作为自营平台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保险销售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保险机构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平台合作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二)违规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报行不规范,条款设计开发不合理,未严格执行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未严格执行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的相关监管规定,对销售页面管理主体、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的边界和销售风险点进行有效管控。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保险机构存在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户信息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经营不审慎。
保险机构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以“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租赁费”“培训费”等名义向其支付佣金。保险机构向互联网平台支付的费用脱离市场合理水平,超过保险产品预定费用率。保险理赔服务不及时、不到位,存在拖赔、惜赔等问题,投诉处理不及时。
四、用户信息安全问题
(一)违规收集用户信息。
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
(二)信息安全隐患。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互联网保险客户的资金支付以及用户的信息都集中在互联网系统上,存在资金被盗取、用户信息被非法利用的风险。
③ 网信办严打公众账号借春节恶意营销,哪些行为属于恶意营销
根据“网信中国”微信号发布的消息称,为营造欢乐喜庆、健康祥和的春节上网环境以及过节氛围,国家网信办决定即日起,也就是2月4日开始,全网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春节网络环境”专项行动。 此次的专项行动针对的内容主要是:重点针对各个门户网站,微信公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媒体渠道,对于写色情、暴力、赌博等低俗犯罪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治理。
最后还有一个就是诱导分享。诱导分享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微信公众号或者微信营销中的恶意营销行为。主要方式是通过利益诱惑引导用户进行朋友圈分享,还有就是强制要求用户进行朋友圈分享才能享受后续的服务等方式,这样的行为都是会破坏微信平台秩序,从而达到恶意推广行为。
④ 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 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业务不能碰
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外,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保险产品广告,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免费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是否合规?
近期保监会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因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早已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了明确的角色分工:(1)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2)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若要开展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而在实践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容易僭越“网络技术服务”的角色,充当互联网保险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确禁止的几类保险销售行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中介业务常采用的模式。
这一通知的下发释放的不仅仅是对车险的整治信号,也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发出了警告。
一
监管收紧,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
此次《通知》还禁止了“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意味着以往第三方网络平台通过在网页上注明“XX服务由XX保险机构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
然而在《通知》下发前,我国《保险法》《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销售等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并没有明确,而且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相比传统保险中介服务呈现出了跨地域经营、程序化运行、线上交流等新特征,对于本身就融合了技术服务与信息中介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合法与非法界限模糊。
但通过近一年对非持牌机构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排查,此次保监会在《通知》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活动为保险销售活动。
该通知下发后,有很多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人咨询我们,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能发布保险产品广告吗?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免费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活动?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主要从保险中介业务内涵来分析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
二
保险中介业务内涵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虽然三者立场不同,但共同特征在于介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而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简称IAIS)的定义,保险中介指通过任何媒介招揽、协商、销售保险合同的行为。
因此保险中介业务内涵很广泛,围绕保险合同订立产生一系列中介服务基本都可以被纳入保险中介范畴。
三
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认定
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本质仍然是保险中介服务,并非网络技术服务。根据最新监管趋势及《保险法》《办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若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介于保险机构和投保人之间的第三方的身份,负责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活动就是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应取得保险中介经营资格。通过上述分析,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疑问,笔者观点如下:
1
第三方网络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险机构委托发布广告、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保险机构对广告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则不属于保险中介行为。
2
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产品进行排序、评价、比较的行为或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往往有向用户推介保险产品的主观意图,应属于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3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相关规定,只有人身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赠送人身保险,赠送保险的行为视为保险销售行为。因此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向用户赠送保险产品或者保险服务等,应视为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四
第三方网络平台合规与创新
互联网保险业务兴起于2011年,2012年-2015年进入高速增长阶段, “互联网+保险”开启了保险销售与产品的创新时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加入到保险行业的盛宴中,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随着互联网保险规模爆发、业务不断扩张也带来了种种风险。事实上,大部分互联网企业对保险业务和经营规则并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淡薄,很多平台以科技创新为名实质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断触及监管边界。2016年10月保监会联合14个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调加强风险排查,对借创新之名实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机构予以查处。其中无牌机构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整治工作的重点之一。
鉴于互联网保险中介行为内涵广泛,并且监管呈现不断从严趋势,若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质,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链接、界面搭建等网络技术辅助服务和非推介性质的广告服务,不能进行保费试算、咨询、报价比价、投保方案建议与制定、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中介业务,不能对保险信息做任何主观分析、加工、处理。
因此第三方网络平台若想继续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分一杯羹,要么争取通过申请或收购方式成为持牌机构,要么只能转型为专业技术公司,用核心技术降低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风险,提升业务转化效率和用户体验。
在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创新与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企业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⑤ 北京保险 禁拨平台
我想一下这篇分析报道能说明问题。
国内并无具体法律条文对骚扰电话现象进行直接的认定约束
记者从多位律师处获悉,虽然《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关于保障公民人身权益的条文,骚扰电话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干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属于违法行为,但目前国内并无具体法律条文对骚扰电话现象进行直接的认定约束,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有相关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指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公民有不受他人影响的权利,在保证了自由权、宁居权与休息权的基础上才是真正保障了公民的身体权、生命权与健康权。然而,虽然骚扰电话对公民的健康权、休息权造成了损害,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很多困难,如被骚扰者往往很难取证、掌握骚扰者的真实身份等。
从监管层面看,工信部与当地的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公安局网警支队是信息管理的三支主要力量。由于通信管理局只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监管部门的缺失导致了监管空白。从公安部门的角度看,骚扰电话必须达到治安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数量才能进行治安处罚,而一般一个商家对某个人的推销行为也就是一次两次,不大可能反复、频繁地推销,但大家都这么推销,就会对公众的生活造成困扰。
借鉴国外“别打我电话”项目或可减少骚扰电话
为了治理骚扰电话,200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启动了“别打我电话”项目。只要用户申请了“别打我电话”的注册服务,推销公司每违规拨打一个“别打我电话”列表中的电话,就将被罚款1.1万美元,同时还可能面临消费者诉讼。“别打我电话”项目为消费者是否接听营销电话提供了选择自主权。
在国内,2012年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了类似项目,开通了人身保险方面电话营销禁拨号码登记平台。北京地区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保险电话销售,可以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登陆禁拨平台,登记个人号码申请禁止拨打。消费者在所选择的禁拨期限内,将不会接到所选择人身保险公司的营销电话。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介绍说,除消费者申请外,保险公司定期上传的投诉电话营销滋扰的消费者电话号码等也包括在禁拨平台内。2014年1月,在人身保险的基础上,将车险也加入禁拨平台。“以前一天不知道要接多少个卖保险电话,自从加入禁拨平台后,耳根清净了不少”,在北京一家国企上班的常大姐说。
保险业禁拨平台的推广为避免营销电话骚扰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此外,电话实名制的持续推行将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追踪、取证,从源头上威慑、预防和打击电话骚扰。
专家认为,从根本上说,应通过立法规定什么样的电话是骚扰电话、骚扰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这才有利于根治骚扰电话问题。
《人民日报》(2014年12月08日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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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保险在网上销售的运营方案
由于保险产品具有网上销售的可操作性,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具有选择广泛、降低成本、无地域时间限制和保护隐私的特点
中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将网络保险推到了我们面前。面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使中资保险公司位于外资竞争的前沿,不容怀疑的网络化趋势给中资保险业的提升带来了契机。然而,网络化只是趋势,它并不能改变中国传统保险业的不成熟和营销手段的幼稚,传统保险营销业务近年虽发展速度迅猛,但营销方式却略显呆板和单一,如果不从传统内涵上改变营销模式,网络保险似乎只是一种时髦和摆设。
在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推行的是保险代理人营销机制,在这种营销机制中,客户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大多情况下是通过保险营销人员的讲解了解保险知识,缺乏与保险公司的直接交流。这样就会导致由于营销人员急于获取保单而一味夸大投保的益处,隐瞒不足之处,为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而且,目前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也不够高。据中国社会事务调查所(SSIC)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有19%的人因为“保险营销人员素质太差”而拒绝保险。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不高和目前保险营销中推行的人海战术,使大约10%的居民对保险推销人员采取“紧闭门户,置之不理”的态度。保险营销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也导致约66%的居民不了解保险,保险业的发展因而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网络时代的到来迫使各保险公司面临新形势下营销手段的变化与调整,其中对于网络这一新工具如何运用将成为关键。目前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正在逐步成为现实,但总体而言,在网络上进行保险销售可以说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低水平的。多数保险公司对于网络保险的认识处于摸索阶段。不过,由于保险产品具有网上销售的可操作性,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具有选择广泛、降低成本、无地域时间限制和保护隐私的特点。对于传统保险公司来说,网络营销可以有效降低成本、减少运营风险,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其前景为业内人士所看好。
目前,保险业对互联网的兴起所产生的反应及举措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世界各国保险公司中的大多数都已主动采取行动,建立各自的网站,逐步将公司的营运同网络接轨,扩大了保险公司直接面对客户销售的范围;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公司利用个人电脑和互联网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对于网络保险这一趋势,了解行业目前的状况,借鉴国外出色的营销模式,以及专家、媒体的报道分析,对于国内刚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的网络保险业是大有裨益的。
《国际金融报》(2004年06月30日第十五版)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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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发布对象
各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
⑧ 互联网弹窗新规9月30日起施行,哪些乱象有望根治
在尚未正式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措施”中,北京银行保险监督办公室首次制定了详细的规范。“通告”显示,北京保险银行在线保险业务监督办公室在一些激烈争议的问题上,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判断,其中包括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管理。“普及”要求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在线保险业务,以确保平台符合“监管在线保险业务的临时措施”,并从第三方选择网络平台为提供无保险许可证保险机构的技术支持服务和在线保险业务援助,并使三项第三方要求成为平台。
这项“通知”虽然只是通过北京地区银行监督办公室来监督想法,但这项对互联网保险监督方向的披露值得关注。公共信息始于10月1日。2015年10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临时措施”将于2018年10月1日到期,但到期后,官方版本尚未发布。为了防止监管真空,马戏团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向保险业发出通知,宣布在发布新规定之前,“监管在线保险业务的临时措施”仍然有效,但面对在线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旧的做法可能会难以解决许多新问题。
⑨ 网信办严打公众账号借春节恶意营销,恶意营销的行为是不是一种欺诈行为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大庆之年,各地网信部门要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相关要求,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压实网站平台责任,通过专项行动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上网观感的网络生态问题,深入开展清理整治,合力净化网络环境,为全国人民凝心聚力开启新征程营造积极良好氛围,为广大群众过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营造健康清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