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网络营销 > 哪些因素与网络犯罪有关

哪些因素与网络犯罪有关

发布时间:2023-01-05 16:08:09

① 网络金融犯罪的原因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内控制度松懈。

2、网络技术发展很快,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手段。

3、犯罪成本较低,实施容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② 网络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一)黑客文化对网络犯罪者的影响
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其内容包括:
1、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
2、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
3、怀疑权威,推动分权
4、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
5、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
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观念根源。
(二)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但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一种技术理想,所以,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的网络技术,微机互联、信息互通方面技术越来越进步,而互联计算机的信息阻隔技术、为信息占有者守护信息的技术等却一直没有能真正成熟起来。人们在享受全球性的即时通讯和信息查询的欢乐的同时,不得不承受自己所掌握占有的信息数据随时会被他人窃取甚至篡改的痛苦。当然,如果当初的计算机革命者们首先关注的是信息安全,很可能就没有今天这样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可以说,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之后出现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完全是因为有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同样能说明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因网络技术局限的存在的必然性。事实上,自计算机革命开始,针对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黑客行为一直存在,只是在当初的20余年中,这些黑客行为并没有被指称(规定)为犯罪。黑客行为在早期不被规定为犯罪,一方面是因为它实际上有利于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事实上也促进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早期黑客行为所侵害的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本身也大都是追求信息共享理想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探索者,他们并不认为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当时的社会对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更缺乏对黑客行为的完整认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化,不仅全社会对之逐渐形成明确的完整的认识和观念,而且电子信息网络的社会化,使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及电子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扩展到政界、商界以至家庭,黑客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数据的侵害就不再得到容忍。基于电子信息占有者们不愿自己占有电子信息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共同的观念,社会为保护电子信息占有者电子信息占有权不受侵犯,就必须把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来阻止这种行为的再度发生。
(三)法制建设滞后放纵了利用网络的犯罪
为保护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安全,打击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各国政府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法制建设工作。到了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规皆已比较成熟,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黑客性质的犯罪的。以1994年美国颁行的《计算机滥用修正案》为例,大致就可以看出这类法规的共同特点。《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是目前美国联邦关于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刑事立法,其打击重点是未经许可而故意进入政府计算机的行为,没有将大量的利用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包括进去。
我国有关计算机的立法始于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这只是个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才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进行保护的法规。97刑法法典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则对某些计算机犯罪作出了规定。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则是几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前两条规定大致囊括了美国《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所规定的6种犯罪行为,而后一条规定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目的在于在打击防控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这一条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利用计算机犯罪、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犯罪越来越普泛化的今天,这样粗略的规定不仅不能适应打击和防控犯罪的需要,而且会因规定内容中的具体列举过少,妨碍对利用计算机系统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实施的其它各种犯罪的打击。
(四)抗制力量薄弱不利于网络犯罪防控
法律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紧接着的工作就应该是追究实施这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这种追究工作谈何容易!“真正成功的计算机侵入不会留下任何追踪线索,监控记录会被删除或修改,文件的读取时间会被改变,被读取的数据不会受到任何破坏。没有追踪线索,也就没有犯罪证据。正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根本无法估计这样‘完美无缺’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多少次,尽管计算机安全系统工业内部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曾发生过很多次。”
事实上,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有的数据资料都会保留下一份最后一次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包括数据资料的子目录也会保留下一份最后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即使数据资料被删除,子目录的时间记录也不会消失。所以,被非法读取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被非法存入数据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皆会留存下丰富的法律证据。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证据皆不易被察觉。与日常生活中的犯罪行为不同,针对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犯罪不一定会造成受害人在物质上的损失。那些利用病毒或逻辑炸弹实施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注意不到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在犯罪结果显现时至关重要的证据信息也遭到破坏。即使针对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被察觉到了,一些受害者也不愿报案。这一方面因为一些受害公司担心报案会给其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信誉造成损害,从而失去自己的客户;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报了案,侦查部门也很难查出作案者,很难取得可靠的证据证明确是其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五) 社会观念误区妨碍着网络犯罪的防控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 没有中心,没有所有者,没有人对它有占有关系,没有任何官方的组织者、管理者或控制者。网络世界是一个正在形成着的无中心的社会,是一块谁也无法控制的自由意志的伊甸园。对此,一种观念是欢呼依靠数字化世界的年轻公民的影响,将分权心态由网络世界逐步弥漫于整个社会,使那种集中控制的传统生活观念成为明日黄花,网络世界无中心问题涉及人类社会文化观念的深层次问题。在中国,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使用还不够普及,网络世界无中心问题的观念性影响还不太明显,但网民社会的匿名性、无制约性已经促成了不少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的网民队伍正在扩大,面对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说在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不发生什么变化的情况下,他们在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中会发生什么样的行为,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社会对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另一种观念误区是认为这些技术是未来技术,代表着世界的未来,而尚未切近目前的现实。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社会中大多数的中老年人皆不急于去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但他们都积极地要求并督促自己的子女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中老年人的普遍的观念实际上代表了一种社会的基本的倾向。这种社会倾向就是:重视对青少年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培养教育而忽视让中老年人了解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这种由观念倾向导致的教育偏向,使得全社会中了解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人绝大多数是青少年。青少年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都还处在培育形成的过程之中,自律性较弱,必须依靠他律而得以成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青少年与中老年和谐地处于相同的时空之中,并能及时得到中老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他律逐步促成自律。即使如此,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越轨、违法和犯罪的比率还是较高的。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虚拟出的超时空的网络上世界中,他律几乎不存在,自律性薄弱的青少年就更容易越轨、违法和犯罪。

③ 这象一现试分析出现大学生利用网络进行犯罪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着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着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着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着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④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成因

1、网络交互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而网络的交互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使国家和政府在获取和控制信息方面不再有任何优势可言,这就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威慑和控制犯罪,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人们可以轻易地得到色情图片、黑客教程、信用卡密码破解程序、制造炸弹甚至核武器的方法,并且可以很轻易地将其传播、发布出去。巨大的信息量不仅为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成了犯罪的对象,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在网络上犯罪,其原因就在于计算机和网络的交互性。交互性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互相交流,使人们得以参与事件并能影响事件的发展,这奠定了网上社会形成的基础。交互性还意味着人们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会影响到网络,当然其影响程度有大小强弱之分,这使得网上犯罪成为可能。?
2、求知欲、表现欲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促成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网上犯罪以青少年为多。青春期的青少年,渴望有独立的思维和见解,因而经常坚持自己的观点,盲目地抵制和排斥师长的见解,容易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和极端化。这个时期他们极力想摆脱各个方面的束缚,特别反感各种规章制度,在网络中越不允许一般网民进入的区域,他们就越想进入。?
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几乎不会留下痕迹。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察到罪犯的行踪,侦察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外化。网络犯罪行为的时间极短,往往在毫秒级或微秒级就可以完成一系列指令,只要足够谨慎,就可以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侦查不易实现,使因犯罪可能付出的代价降低至最低点,甚至有时为零风险,遏制、打击之,却须消耗相对大得多的反犯罪成本,由此也助长了犯罪的增加。犯罪行为人的智商一般都较高,普遍具有先进的技术设备、手段和措施做保障,并有高科技人才做支持。网络犯罪往往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采用超常规的方式来作案,这是它与传统刑事犯罪最大的区别。其作案证据可通过预先安装好的、作案完毕便自动运行的抹平证据的程序来抹去。如此一来,即便是具有高超计算机技术知识的行家,要想捕获此类作案人都十分困难。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攻击,进行破坏。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
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多数是网络的狂热发烧友,他们敢于挑战互联网的任何禁区,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有的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已严重触犯法律,在被法律追究时才恍然大悟。
(1)学校应试教育过于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忽视法制教育,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现阶段学校的法治教育与网络时代对学校法治教育的新要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一是缺乏既精通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法治教育工作者,以致不能及时帮助青少年认识网络,使其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活动,及时中止网络犯罪活动。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忽视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很多学校本来就不重视德育和法治教育,更别说涉及网络礼仪、网络伦理和网络法律法规的法治教育,学校教育本身的预测、引导、评价职能等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
(2)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并没有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在年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
(3)互联网的交互性必然带来不确定性。而交互的系统由于存在着太多的不可预知的因素,必然是不确定的,难以控制的。同时交互性又造就一个个能力空前强大的个体,这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一个因素。不确定性使得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变得十分困难,因为不可预见的因素太多了。同时,不确定性还意味着我们往往无法正确预知,也无法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互联网消除了物理时空的限制,这也给犯罪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

⑤ 最新数据显示网络犯罪逐年增多,原因是什么

一方面是因为现在是一个网络时代,很多人都会使用网络。另一方面是因为,大家都会有一种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旦说去扫一个码给他一个东西,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去扫码,从而导致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所以也希望大家在面对这些事情的时候,千万不要随意的泄露自己的二维码,或者去扫一些不正规的二维码。不然不仅仅会让自己受到诈骗,还有极有可能会导致自己的金钱被转移。不过从这些方面我们也能够看出来,现在的网络犯罪他们真的是越来越聪明了。而且真的是很会利用一些漏洞,从而去骗大家的钱。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千万不要随便的去泄露自己的信息。否则,就极有可能会被这些犯罪分子所盯上。而且也希望大家在面对这些事情的时候,千万不要想着自己能够占便宜。因为往往抱着这种心理的人,最后都会吃大亏。也希望大家能够呼吁自己家里的老人,不要轻易相信网上的一些骗子。自己也要做好防诈骗的知识,谨防上当受骗。而且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去做一些关于网络犯罪这种事情的宣传,让人民群众能够提高自己的防诈骗能力。

阅读全文

与哪些因素与网络犯罪有关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电脑主版cmos哪个是网络设置 浏览:408
通话中有网络是开哪个 浏览:266
锐捷网络登陆账号是什么 浏览:251
磊科路由器怎么设置无线网络 浏览:866
网络管理软件价格 浏览:725
网络营销平台比拼 浏览:225
现在有什么好的网络兼职 浏览:899
给海信网络机顶盒安装软件 浏览:135
全球网络广告费多少 浏览:17
软件跟网络哪个比较实用 浏览:328
重庆网络安全犯罪 浏览:169
网络关口怎么设置 浏览:445
华为电信4g网络卡怎么设置 浏览:8
4g网络怎么办理 浏览:649
怎样设置网络限速让别人用不了 浏览:688
如何调出网络加速 浏览:514
电脑怎么写网络密钥 浏览:29
移动网络你所在的区域未知 浏览:121
贵广网络怎么在电脑上打不开网页 浏览:838
剑侠情缘2网络版有多少个版本 浏览:27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