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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1-07 08:34:58

网络营销法律法规~急~~

查电子商务法规就可以了...差不多的

❷ 截至2017年针对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随着互联网的时代推进,繁生出网络营销这个新的代名词,而已知网络营销的方法有十五种,个人工作经验之谈,有五种营销方法会在2017年的网络营销市场中在占据较大市场.分别是:搜索引擎网络营销方法, BBS网络营销方法,博客网络营销方法,微博网络营销方法、微信网络营销方法。
第一种搜索引擎网络营销方法:搜索引擎营销分两种:SEO与SEO即搜索引擎优化,是通过对网站结 构(内部链接结构、网站物理结构、网站逻辑结构)、高质量的网站主题内容、丰富而有价值的相关性外部链接进行优化而使网站为用户及搜索引擎更加友好,以获得在搜索引擎上的优势排名为网站引入流量。PPC,是指购买搜索结果页上的广告位来实现营销目的,各大搜索引擎都推出了自己的广告体系,相互之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搜索引擎广告的优势是相关性,由于广告只出现在相关搜索结果或相关主题网页中,因此,搜索引擎广告比传统广告更加有效,客户转化率更高。
第二种BBS网络营销方法:论坛是互联网诞生之初就存在的形式,历经多年洗礼,论坛作为一种网络平台,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焕发出它巨大的活力。论坛营销的主旨,无疑是讨论营销之道,论坛营销应在多样化的基础上,逐渐培养和形成自己的主流文化或文风。比如,设一些专栏,聘请或培养自己的专栏作家和专栏评论家,就网友广泛关心的话题发言。不是为了说服别人或强行灌输什么,而是引导论坛逐渐形成自己的主流风格
第三种博客网络营销方法是建立企业博客,用于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互动交流以及企业文化的体现,一般以诸如行业评论、工作感想、心情随笔和专业技术等作为企业博客内容,使用户更加信赖企业深化品牌影响力。 博客营销可以是企业自建博客或者通过第三方BSP来实现,企业通过博客来进行交流沟通,达到增进客户关系,改善商业活动的效果。另一种,也是最有效而且可行的是利用博客(人)进行营销,这是博客界始终非常热门的话题,老徐与新浪博客的利益之急,KESO的博客广告,和讯的博客广告联盟,最近瑞星的博客测评活动等等,这其实才是博客营销的主流和方向。博客营销有低成本、分众、贴近大众、新鲜等特点,博客营销往往会形成众人的谈论,达到很好的二次传播效果,这个在外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在国内还比较少。

❸ 网络营销归什么部门管

答法律分析:电子商务归国家工信部管理移动电子商务归国家商务部管理。国家工信部,将信息化推进、网络信息安全协调等职责划给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❹ 网络营销发展中国出台了哪些法规

具体来说就是2014年11月2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出台的《电子商务法》

其实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应该去了解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不去伤害他人。

也希望大家一起维护我们的环境,谢谢!~

❺ 国内关于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不是很明确、很完善,主要是你不要去做一些违法的,基本上是没问题

❻ 查一些全面的关于淘宝网上交易的法律常识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部委规章及文件 > 国务院组成部门
【法规名称】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颁布部门】商务部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颁布日期】2007-03-06 【实施日期】2007-03-06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请参照本指导意见内容,积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和维护网上交易良好环境,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动消费,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当前,网上交易正在我国城乡市场普及,发展速度快,社会潜力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常见的网上交易主要有:企业间交易、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个人间交易、企业和政府间交易等。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具体指:
(1)卖方,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服务。
(2)买方,利用互联网购买或获得商品或服务。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方应当符合其规定。
2.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其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互联网、计算机、相关硬件和软件等。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
生产企业自主开发网上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和销售活动,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网上交易的参与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网上交易以互联网环境为基础。为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网上交易参与各方,特别是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
(一)网上交易的交易方
1.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洽谈、签订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但交易方在了解对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存在一定的违约和欺诈风险。交易方应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谨慎交易,积极防范风险。
2.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
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对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务提供者询问,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管理、服务机构查询。
交易各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将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果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谨慎对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
3.遵守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
交易各方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注意下列事项:
(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方采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并注意适应网络特点,相对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4.依法使用电子签名
交易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
5.注意支付安全
交易各方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要通过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及时保存支付信息,增强网上支付的安全意识。交易各方进行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方式的特点,注意资金的使用安全。
6.依法发布广告,防范违法广告
交易各方发布的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浏览广告的一方要增强警惕性和鉴别能力,注意识别并防范以新闻或论坛讨论等形式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
7.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交易各方要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交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8.保存网上交易记录
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
(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服务提供者提供网上交易相关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的,应依法办理;需要具备一定物质条件的,包括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应符合要求的条件。
2.规范服务,完善制度
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3.信息披露
服务提供者应以合理方式向用户公示各项协议、规章制度和其他重要信息,提醒用户注意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有密切关系的内容,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的阅读和保存。
4.维护交易秩序
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5.维护用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注册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交易各方发生争议时,应依照法律和约定协商解决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服务提供者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卖方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方便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卖方。
网上支付服务的提供者应根据网上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保障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和账号信息的安全。
6.保存交易记录,保证数据安全
服务提供者应特别注意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7.监督平台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减少垃圾邮件的传播。
8.维护系统安全
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四、网上交易促进
(一)加强网上交易的环境建设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范围广、层次高的电子商务工作体系,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促进机制。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不断发展网上交易技术,构建有利于网上交易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行业协会、交易社区建设有利于网上交易的各类机制,包括预警、欺诈投诉、争议处理、信用评估、行业与交易社区联动机制等。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规范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规范物流配送行为,促进电子签名应用,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和物流配送的准确性。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网上交易的标准和规范,参与建设网上交易的安全认证体系、信用体系、网络仲裁和网络公证体系等。
(二)促进全国网上交易的协调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网上交易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合作,特别注意促进中西部地区网上交易的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城市网上交易向农村扩展,提高农产品网上交易的比例。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扶持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引导中小企业通过网上交易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三)参与电子商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电子商务国际组织,参与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参与电子商务相关国际规则、条约和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
(四)倡导网上交易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
鼓励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开展网上交易模式、交易平台建设、交易主体行为分析、网上营销、网络广告、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安全、纠纷解决、统计标准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为促进网上交易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与政府相关部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合作,总结网上交易的经验教训,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网上交易模式和操作规程。

❼ 网销第三方身份是诈骗吗

法律分析:对于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人来讲,只要是正当的,不违法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打擦边球的,那么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是利用网络来实施诈骗,欺骗他人的钱财,并获得非法收益的,那么就是网络诈骗。

网销以虚构身份来完成交易是欺诈行为。网络销售,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把产品进行销售,实质就是以互联网为工具进行销售。与许多新兴学科一样,“网络营销”同样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完善的定义,广义地说,凡是以网络营销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网络营销,也就是说,网络营销贯穿于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的整个过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❽ 电子商务的国内外法律环境有哪些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  一, 国内出台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  1、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2005年2月8日,作为《电子签名法》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信息产业部部令的形式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的、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3、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4、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该《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5、200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银行卡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重点。  6、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7、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规范的对象是网络服务平台。它以行业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和权限,对网络交易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规范规制的重点在于网络交易平台自治与监管。  8、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和条例:《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网上交易指导意见》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国际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 
电子商务明显的跨地域性和非主权性,要求各国的法律保持一定的协调一致的规范。立法上到底是制定一部独立的电子商务单行法还是在修订现有的法律予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方面存在着争论。但是,美国、加拿大、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对电子商务已经有了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基本法”,德国、阿根廷、意大利、俄罗斯、马来西亚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也有相应的某些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单行法规。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谁不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法律基础,谁就无法取得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权。 在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订方面,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于同年12月被联合国大会通过。但是该示范法并非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其作用是为成员国提供一个参考的基本电子商务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这些都是国际上出现最早对于电子商务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此外还有《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  《新加坡电子交易方案》 、 《全球电子商务计划方案》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势不可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法律政策来支持和 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

❾ 网络营销什么时候立法

网络营销虽然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但它也有法律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有关网络营销的法律条文:
A、《国际邮政公约》: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有权力和自由向境外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消费品(违禁物品除外)。
B、《八国首脑会议国际互联网公约》: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进程,互联网上无国界,互联网管理要靠国际公约来管理,不是靠哪一个国家。
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并有告知权。
D、《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就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律的出台,并将在许多方面影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
E、信息产业部部长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题,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

❿ 网络营销的风险包括哪些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的产生主要源于网络市场的复杂性。面对前所未有的广阔的市场空间,企业一方面对网络消费者需求特征的把握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竞争对手更多而且更加强大,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同时,由于网络市场中产品的生命周期缩短,新产品的开发和赢利的难度加大,使得企业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
2.技术安全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也获得了很快的发展,但是还不能完全适应网络营销快速发展的需要。技术安全风险主要指网络软硬件安全、网络运行安全、数据传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其中,计算机病毒和网络犯罪是造成技术风险的主要原因。技术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害主要包括服务器遭受攻击后无法正常运行,网络软件被破坏,网络中存储或传递的数据被未经授权者篡改、增删、复制或使用等。技术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3.支付安全风险
网上支付是取代银行汇款、邮政汇款、货到付款等传统支付手段的现代化支付方式。上网购物给我们带来了便捷、便宜,但同时也让我们对网络支付的安全性有所质疑,最终还有部分买家因此只能望而兴叹。目前,企业对网络营销最担心的问题之一是支付的安全问题,有很多企业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表示担心。这主要是因为目前缺乏满足网络营销所要求的交易费用支付和结算手段,银行的电子化水平不高,安全性差,银行之间相对封闭。虽然银行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远不能满足全面网络营销的要求,消费者面临网上欺诈的危险,害怕自己的信用卡号码被盗用,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而企业与企业之间安全、快捷的资金结算更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此,建立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将是网络营销亟待解决的问题。网上支付不统一,难以实现真正意义的网络营销。网络营销的核心内容是信息的互相沟通和交流,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洽谈和确认,最后才能发生交易。而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手段进行交易的双方来说,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结算介入才能最终完成。这就需要有银行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等各种电子支付方式的支持和保证。而目前,我国各大专业银行选用的网络通信平台不统一,各银行的信用卡不能通用,无法实现各银行之间跨行业务的互联、互通,直接限制了网络营销的发展。
4.信用安全风险
信用风险是网络营销发展中的主要障碍,这是因为网络营销是建立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信守诺言的基础上的。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欺诈时有发生,市场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消费者担心将款汇出后得不到应有的商品。企业担心拿到的信用卡号码是盗用的而在收款时出问题。网络技术异化,一定数量的网站成为经济欺诈的“帮凶”,一些网站甚至成为骗钱的工具。许多电子商务是“穿新鞋,走老路”,即“网上订货,场外交易”。网上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最先进的交易手段,但作为网上交易的主体,即商业银行、商人、企业经营者却大都持观望态度,真正敢于“吃螃蟹”的人寥若晨星,屈指可数。银行不愿意通过网络划拨款项,人们也不愿意通过网络存款。如今,人们对对方当面提供的货币是真是假,都将信将疑。与网络经济相适应的应该是一个组织性最强的社会,而信用危机与信用瑕疵,便是威胁这个社会组织的天敌。中国虽然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阶段,但因为市场经济管理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一直未能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保障体系。与网络经济相比,中国的信用保障体系更处于待建阶段。
5.法律风险
网络营销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正规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有力地促进了网络营销的发展。然而,尽管我国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率、知识产权的保护、网上支付、电子证据等进行不断的研究,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的商务活动还找不到现成的法律条文来保护网络交易中的交易方式,导致交易双方都存在风险。另外,由于网络营销可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个人之间交叉进行,但各国的法律不同,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又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很有可能在一方看来是正当的交易,但在另一方却认为是不可接受的,从而导致交易的失败或受到限制。
6.制度风险
与网络营销风险有关的制度,主要指宏观经济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系统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维持良好市场秩序的基石。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制度不健全的市场体系中从事营销活动,必然会遇到市场秩序紊乱带来的制度风险,并引发信用风险、资金风险等一系列潜在风险。而宏观管理制度的缺乏正是目前网络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
7.管理风险
在网络营销活动中,交易的顺利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都依赖于严格的管理,而人员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常常是造成网络营销风险的主要因素。在我国,计算机犯罪呈现出内部犯罪的趋势,大都是由于内部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不高、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意识欠缺、管理松散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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