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网络违法行为指的是什么
网络违法行为就是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
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1,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2,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❷ 网络侵权的主体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网络侵权的主体一般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使反通知权时应以声明的方式进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网络用户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将声明转发给权利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❸ 网上行为主体的什么是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基础
网上行为主体的【文明自律】是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行为规范,明确网络是非观念,培育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网络伦理、网络道德。
❹ 网络空间的主体是
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网民,即网络使用者,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这启示网民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通常而言,网络使用者(net user)是一个最为宽泛的概念,即指所有将其终端(包括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连接上互联网进行网络活动的人。而网络受众(net audience)则强调网络使用者特定类型的网络活动,比如信息查询行为。
由于“受众(audience)”这个词,是从传统的媒介研究中继承过来的,因此难以磨灭其在传统媒介研究中所继承的单向传播特性和主体被动接受的影响,这造成“网络受众”概念其实并不太符合网络研究的要求,而只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来使用,但是对其并不能用传统媒介研究中“受众”概念的特定含义来理解。
不过,对于进行特定类型的网络活动的网络使用者,这个概念还是具有一定的适用性的。
❺ 在网络传播中,网民的网上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对于网络传播中异性文明的行为,他的包括和包含确实是不一样的形式,方法就比较单一,最重要的是意见后这些都不同意,千奇百怪。
网络传播和以往媒体不同的是,它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传播者处于一个极端隐蔽的地位,仅靠个人手段是无法在整个庞大的网络世界中找到恶意传播者的,这就无疑很大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在网上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的欲望。
(5)网络行为主体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所谓网络传播其实就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在网络传播中的信息,以数字形式存贮在光、磁等存贮介质上,通过计算机网络高速传播,并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
网络传播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的目的。网络传播的读者人数巨大,可以通过互联网高速传播。
网络传播应选择一种有效的途径加以执行。这是指传统途径和网络途径。传统途径无非是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户外广告、POP、交通工具等。
传播的内容一定要集中在消费者的兴趣上,对网站最重要的内容和消费者最感兴趣的内容一定要交待清楚。网络途径是指搜索引擎登录、发布软文、网络论坛和新闻组、广告交换登录、友情链接登录等等。
❻ 网络行为失范的目录
导论网络行为失范及其应对——一个“浮出水面”的新话题
一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简要述评
二本研究的选题背景、总体框架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基于“新场域”和“新平台”的人的行为活动及其失范
一“网络的冲击”和“虚拟生存形态”的呈现
二互联网络发展已在引致“新场域”和“新平台”的形构
三网络行为:基于“新场域”和“新平台”的人的现实行为活动
四网络行为失范:人之行为失范的一种特殊类型
第二章“感知”网络行为失范:面相及危害
一网络行为失范之“面相”
二网络行为失范的类型简析
三网络行为失范之危害
第三章网络行为失范的生成机制
一一种整体性的视角:“场域转换”
二与网络行为主体相关的因素
三网络行为失范可能依赖的客观条件
第四章谁应为网络行为失范“买单”?
一“网上社会”是“虚拟的”,更是“现实的”
二“网络行为主体”:一个更恰当、更规范的学术用语
三网络行为的社会本质和网络行为主体的“责任归位”
第五章网络社会控制:理当首选的“买单方式”
一网络社会控制的内涵、功能定位与基本类型
二网络社会控制的“合法性”源自社会运行的需要
三网络社会控制实施中不容忽视的两大制约因素
四“主体准备”是网络社会控制的关键
第六章对几个相关问题的初步讨论
一对我国当前网络社会控制总体态势的基本判断
二对几种防控措施之可行性及有效性的再讨论
三“应然”层面网络社会控制的框架思路和可行路径
结语美好的“网络家园”值得期许
附录一网络使用者行为调查问卷
附录二问卷调查基础数据汇总表
参考文献
后记
❼ 网络暴力是行为主体的网络行为对当事人造
【答案】D
【答案解析】
A、B、C三个选项都没有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所以排除。所以选D选项。
❽ 《网络安全法》中明确了四大主体的责任义务,四大主体具体是()
四大主体具体是国家、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
1、出台《草案》,并且在未来在这部高规格法律下完善相应的配套体系和制度,并体现其可操作化和可执行性。除此之外,还需要若干的细则出台,比如建立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由国务院哪些部门组织制定,牵涉哪些行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哪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予以明确等等。
3、“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企业更要树立一定的责任感,积极按照法律条款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4、网络使用者即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具体条款细化为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还要增强法律意识。
❾ 网络安全法的意义包括哪些
《网络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
作为国家实施网络空间管辖的第一部法律,《网络安全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是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基础。这部基本法规范了网络空间多元主体的责任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催生一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命运共同体”。具体包括,规定网络信息安全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规范网络社会中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地位;建立网站身份认证制度,实施后台实名;建立网络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网络主体的隐私权;建立行政机关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程序和制度,规定对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惩治和打击;以及规定具体的诉讼救济程序等等。
此次《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从根本上填补了我国综合性网络信息安全基本大法、核心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专门法律的三大空白。该法的推出走进了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目标,走进了《国家安全法》的大格局,走进了网络强国的快车道,走进了大数据的新天地,走进了为人民谋福祉的总布局。
三是服务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网络强国建设。
现如今,网络空间逐步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展开竞争和战略博弈的新领域。我国作为一个拥有大量网民并正在持续发展中的国家,不断感受到来自现存霸主美国的战略压力。这决定了网络空间成为我国国家利益的新边疆;确立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和模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现代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国家行为的规制由法律来决定。而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安全规划等问题的法律要求。这有助于实现推进中国在国家网络安全领域明晰战略意图,确立清晰目标,厘清行为准则,不仅能够提升我国保障自身网络安全的能力,还有助于推进与其他国家和行为体就网络安全问题展开有效的战略博弈。
四是在网络空间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也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指南。依法治国,正蹄疾步稳地落到实处,融入到国家行政、社会治理与公民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与已经相对成熟的领域和行业相比,互联网领域可以称得上是蛮荒之地,因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才短短二十年左右,许多监管、治理手段都是后知后觉地根据问题进行后期的补充。但此次《网络安全法》破除重重障碍,拨云见日,高举依法治国大旗,开启依法治网的崭新局面,成为依法治国顶层设计下一项共建共享的路径实践。依法治网成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主线和引领,以法治谋求网治的长治久安。《网络安全法》还考虑到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加强法治工作的国际合作协调,让人类共同面临的网络犯罪无处遁形,通过科学有效、详细的法律进行惩罚和约束,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五是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法》为各方参与互联网上的行为提供非常重要的准则,所有参与者都要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样所有网络行为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国家管理、公民个人参与、机构在网上的参与、电子商务等都要遵守本法的要求。《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将现行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制度上升成为了法律,强化了安全审查制度。通过这些规定,使得所有网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为个人利益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六是助力网络空间治理,护航“互联网+”。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网络大国。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但现实的网络环境十分堪忧,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网络入侵比比皆是、个人隐私肆意泄露。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63.4%的网民通话记录、网上购物记录等信息遭泄露;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曾遭泄露,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导致的总体损失约805亿元。但此前其他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大多分散在众多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因此无法形成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法律体系。《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将成为新的起点和转折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正轨,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欺诈等“毒瘤”生存的空间将被大大挤压,而“四有”中国好网民从道德自觉走向法律规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网络空间的治理能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将得到大幅度提升,营造出良好和谐的互联网环境,更为“互联网+”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其精髓在于开放的市场+完善的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互联网+”必须带上“安全”才能飞向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