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淘宝网专利侵权怎么维护
若在淘宝上您认为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根据淘宝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通过如下步骤:
品牌方作为投诉方对存在侵权行为的卖家进行维权打击,维权的处理流程大致为:
注册账号——注册知识产权资质——投诉链接——处理申诉——维权结束。下面详细讲解下维权流程。
1注册邮箱
首先我们需要注册一个邮箱,邮箱是用来之后在知识产权平台上注册账号时收取验证消息所用以及后期收取知识产权平台发布的信息。
2注册账号
邮箱注册成功后,我们登陆知识产权维权平台注册账号。若注册的投诉方为个人,需提供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彩色扫描件;若注册的投诉方为企业,需提供企业最新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
3提交知识产权资质
账号注册成功之后,我们登录账号,进入提交知识产权资质页面。知识产权维权平台上将知识产权类型分为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和其他四类,针对不同的类型提交不同的材料即可。商标权下提交商标注册证以及变更与转让证明;着作权下提交版权申明,美术作品登记证书或软件登记证书等;专利权下提交外观专利证书,实用新型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其他栏下的主要为不正当竞争,一般提交材料与商标权下相同。材料提交之后,审核通过需要3个工作日。
4淘宝承诺函
当以上的知识产权资质审核通过后,我们还不能进行投诉,还需要提交一份淘宝承诺函彩色扫描件,承诺函是投诉方对在知识产权平台上所提交的材料和操作保证真实有效的承诺书。承诺函审核通过需3个工作日。待承诺函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投诉操作了。
5投诉链接
投诉方将涉嫌侵权行为的链接在知识产权平台上进行投诉,不同的侵权行为投诉在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下,并写明投诉理由以及上传相关凭证。
6申诉处理
知识产权平台删除侵权链接后,部分卖家会进行申诉,申诉期为3个工作日,卖家申诉后,投诉方需处理申诉响应,处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投诉方可对卖家申诉进行撤诉或小二介入。若撤诉,则投诉链接恢复,维权流程结束;若小二介入,则由小二最终处理链接保持删除或者恢复,维权流程结束。
2.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有哪几种
互联时代信息网络成为普及媒介之一,这种方法的普及对于我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同时也增加了法律的隐患,促使网络知识产权成为焦点,而正是这种信息时代的普及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那么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都有哪些方式呢?下面给大家介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方式有哪些:一、网上侵犯着作权着作权的分为软件和作品两大类,还可以细分为商标权、专利权等,但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具备地域性、专有性、时间性等,着作权一经网上公示,存在侵犯是不受控制的,依据《着作权法》未经他人许可是不能进行转让的,即使转让也应该表明来源或作者。如若不表明则属于网络侵犯方式,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第一:转载侵犯。凡是作者声明需经过同意才能进行转让的作品,不能私自转让,有的作品属于原创作品即使没有转载声明仍须标明来源,为标明来源则属于侵权行为第二:网络抄袭。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他人发表的文字、影音等资源没有经过本人同意随意修改,并且用自己的名义进行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着作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网站或网页的权益第三:网络下载侵犯。如今网络上存在的很多图片、文字、视频等。私自下载用去获取盈利的行为人构成了着作权侵犯。二、网上侵犯商标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或商品为了能够辨别真假,通常会以商标用于辨别真假,通过他人商标进行宣传,这是侵犯商标的表现。网上侵犯商标的类型都有以下几种:第一:冒用他人商标。冒用他人商标就是把大众熟悉的商标放在明显的位置,从而达到顾客潜在的信任,这样获取盈利的目的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第二:网上隐形商标侵权。一些网站为了自身的点击率和流量,把商标的驰名商标添加到源代码当中,促使读者搜索,从而出现企业标识,侵犯了他人商标的专用权和名称权。第三:网上域名侵权。建立网站都需要域名。网络侵犯商标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不正当的网络竞争,造成网络域名侵权。三、网上侵犯专利权日常生活当中常见的专利就是手机,如果手机的某项功能未经他人许可,使用此功能进行营销或标注他人的专利号,这种行为隶属于侵权行为。
3.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
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使得诸如美国白宫及五角大楼等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繁地成为电脑高手们一试身手的对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们的法律这种电脑入侵事件却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如果没有造成其它的侵权行为,则并不违法。传统的知识保护体系中,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是进入行为或由此获取的资料是否是“个人使用”。但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诸如“黑客”这样的人物,是有可能通过网络接触到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数据的,此时哪怕仅仅是“个人使用”恐怕也并不是件有益的事。“个人使用”概念的区别变得更为困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技术保护不足以根本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还更需要法律保护的帮助。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着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着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日本在网络只是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网络侵权行为严格打击和取缔,同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有力的打击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起,伴随着欧洲国际商品贸易不断扩大和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今天,在欧盟若干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已经形成一个统一的“欧洲”权利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协调和统一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有关组织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着作权法》;欧盟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着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4.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
一、网上侵犯着作权主要方式:1、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2、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3、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 互联网时代下,如何对专利权进行保护
转知汇回答: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将技术措施植入网络作品保护中,在诉讼中运用电子证据。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一直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电子证据具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样性和便利高效性等特点。将其列入有效的诉讼证据种类,提出了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解决新思路,将会促进此类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人们已经开发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术并付诸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随着网络技术与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将会不断涌现,但问题不能成为我们可以让技术停滞不前的理由。只有密切关注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发展趋势,不断发现新的问题并制定合理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才能实现网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6. 怎么防止网络侵权
一、保留证据
在发布信息或作品的时候,可以标明版权所有,保存发布成功的截图或文档,日后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被禁止的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
1.非法删帖的用户和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对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作出规制,第十四条明确:“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过错认定严格
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发展迅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针对这些特征,《规定》第十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3.个人基因、病历等隐私不得随意公开
《规定》第十二条作出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4.侵权造成财产损失最高可赔50万元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5.反腐目的人肉搜索可免责
201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出台规定,明确约束利用网络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曝光等行为。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但为反腐利用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免责。
7.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各种山寨资源、非法转载、盗版视频等等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那么,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详情请见阅读下文了解。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网上侵犯着作权主要方式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网络着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1、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2、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3、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