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虚拟专用网络的法律法规
2003年4月,信息产业部颁发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取消了国际电信业务的分类,同时将虚拟专用网业务自基础电信业务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增值电信业务分类。但是此处的“虚拟专用网”概念与行业内的VPN业务是不一样的。新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对该分类的解释是: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这种分类的解释强调了两个特点,一个是利用因特网网络资源,一个是采用TCP/IP协议。这种解释是与当时的市场状况所对应的,当时关注的是基于互连网的IPSec VPN,虽然该解释可以基本涵盖后出现的SSL VPN模式,但并没有关注MPLS VPN。
2003年8月,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国内多方通信服务等三项电信业务商用试验的通知》,就“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组织开展商用试验,有效期至2004年8月底。
2004年11月,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继续开展国内多方通信服务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商用试验的通告》,决定将以上三项增值电信业务商用试验期延长一年,至2005年8月31日。
2006年1月,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两项增值电信业务及国内多方通信服务的通告》,正式开放“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和“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两项增值电信业务,上述两项增值电信业务由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
2008年,正式颁发IP-VPN业务牌照。名为IPSec VPN的中国“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自其诞生之日起即以MPLS VPN为发展方向,导致VPN市场无规可循,实际上是在“灰色运营”。
2013年,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中仍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改变。
2015年1月27日,工信部回应VPN被封事件,表示一些不良信息应该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管理。
工信部此前发布规定,在中国提供VPN服务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否则将“不会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1、不得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
2、不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3、不得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
4、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5、不得利用计算机实施其它犯罪。
6、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虚拟网络如何遵守网络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和使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通过电子公告栏、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互动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服务活动,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并接受监督检查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第四条。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互联网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和计划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特殊应用或特殊备案时应当申请电信监管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或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的的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机关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经检验,批准或备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在指定的时间内,特别是表明营业执照或备案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电子公告服务的发展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C.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营者要遵守哪些法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3)虚拟网络如何遵守网络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着、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着、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D. 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章,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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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E.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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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F. 如何遵守网络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的要求
诚”意味着忠诚、诚实;“信”意味着信誉、承诺。道是道路、行径、方式。德是行为的表现。道与德组合到一起,意义上就发生了变化,就有了道德的新义。道德,品行;特指好的品行。 上网也要讲道德 “网德”应纳入道德建设范畴。互联网‘黄、假、坑、俗’等不道德现象大量出现,影响了网络的正常秩序,放大了网络的负面作用,网民对其深恶痛绝。目前网络已成为青少年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上不文明行为对青少年的责任感、义务感、道德感的养成构成了极大威胁。网络的自主性、开放性、多元性与社会道德、价值观念最终应该融合,这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我们在充分享受网络的高速发展带来的言论自由和对社会信息披露的知情权的同时,也应履行和承担与之相匹配的义务及责任,不能妨碍和侵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如果放任自流,在伤害他人的同时,最终自己也会成为网络道德失范的受害者。 网络道德缺失已经非常严重!网络的特殊形式,使得它能够将我们内在的,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呈现的部分得以展现,这也包括道德!网络可以使你轻而易举的获得财富,同时这可能是正当的与不正当的! 你是淘宝的店主,当一个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你支付的不应有的部分,你会怎么做?很简单,但是有多少人会这么做,不是我们不知道,而是缺少了激发你的条件。一个公交车上,如果有一个人给老人让座,那么必定会有许多的人给那些孩子让座。从众,侥幸,贪小便宜,投机取巧--道德缺失!缺德!这就是现在的互联网环境!不仅是个人,还有那些巨型的肉球!希望现在的每一个人,规范自己在网络中的一言一行,网络同样需要道德!纯粹的虚拟社会是不存在的,每一个网络终端都与现实社会相连。一个网民如果在现实世界中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他就可能到网络世界中寻找安慰、释放甚至解脱。而这种宣泄式的网络行为就为网络不文明埋下了伏笔。网络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和延伸,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虚拟性,网络上的道德约束要比现实社会弱得多,人们在网络上的道德言行主要依靠个人内心信念来维系,是一种以“慎独”为特征的自律性道德。它要求我们在一个“非熟人”的网络道德环境中,在外在的干预、过问、监督和控制较少的情况下,理性地控制自己的行为,遵从道德规范,恪守道德准则。网民应牢记两个字——自律。诚信是做人的一个起码道德。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诚信已成为既无国界,又不分社会制度的共同道德伦理准则。古人讲为人,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大庆人讲“三老”,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古人做生意,讲称平斗满,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诚信作为人类社会进步的象征,作为维系国家兴旺、家庭和睦、人格尊严的源泉,起着基石和阶梯的作用。最好的实例是雷锋精神和他的高尚道德品格超越了国界、超越了社会制度、超越了信仰,融入全世界。在着名的美国西点军校,大厅里悬挂着五位师生们所敬仰的英雄肖像。雷锋的肖像被排在第一位。有一位叫凯西的美国女青年,由于常为别人做好事,人们亲切地称她为“美国雷锋”。日本也是如此,把雷锋精神归结为人类社会中生存下去所必备的生存价值。那么,雷锋精神之所以走出国门,属于全世界,正是因为他对党、对人民无限热爱和忠诚,信守自己的诺言,是共产主义道德与传统美德的完善结合体。因此,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家庭和每个公民,如果失去了诚实和信用,国家就会丧去尊严,企业就会失去市场,家庭就会失去和睦,个人就会失去生存的条件和土壤。诚信胜过黄金,是无形的资产,是维系真、善、美的源泉,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和阶梯。在网络世界里,你看不到完整的人的存在;在网络里,甚至法律的触角也有一些伸展不到的地方。但网络毕竟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诚信与现实诚信是密切相关的,现实诚信中的道德规范同样适用于网络诚信,虽然我们不能忽略网络诚信的独特性,但现实诚信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无疑将提高网络经营的诚信度。例如,各种实名制的实行将是社会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保证,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将会最大程度地避免网络中的个体匿名欺诈。网络媒体应抓住当前我国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良好网络风尚,以网络诚信促进社会诚信,以网络诚信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确实,具备了诚信风尚,才谈得上和谐。现在不诚信、不和谐的现象和问题还很多,还表现得形形色色、存在于方方面面,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拦路虎。这些现象和问题对社会的诚信建设、网络的诚信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网络是由现实社会中的公众来主导的,同时又对现实社会问题进行放大与全貌、深究地反映。因此,社会诚信建设是更为重要的,是推进网络诚信建设的基石。如果现实社会都缺乏诚信的风尚,又怎么可能把推进诚信建设的希望寄托于虚拟的网络呢。所以诚信建设的着力点从根本上来说还要放在现实的社会诚信建设上。尤其是各级官员、各路明星、各领域为人师表的宣传教育工作者等社会公众人物应该做出表率。各机构部门也应当通过模范地规范地立法执法执纪等方式为现实诚信社会做出贡献。另一方面,思想支配行动。先进理念往往经由各种媒体的传播来深入人心,来形成共识和一致行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诚信与社会诚信是互相促进的,可以对社会诚信建设发挥引领、矫正、倡导功能。就像这次论坛上指出的,能够通过以下多方面努力形成维护网络诚信、促进社会诚信的思想共识和舆论氛围: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网络诚信建设的有效途径;旗帜鲜明地反对虚假新闻,确保网上信息的真实准确,确保网上新闻的导向正确,确保网络媒体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坚持不懈地与网上低俗之风作斗争,用高品位、高格调、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占领网络阵地,决不给低俗内容、不良广告、有害游戏等提供传播渠道;切实提高网络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辨别和抵制有害信息、维护网络诚信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网民在维护网络道德上的积极性、创造性,自觉抵制各种道德失范行为,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使广大网民真正成为构筑网络诚信的主力军。网络诚信,也有赖于我们每一位网民共同维护和推进。我们也都能够、都应当、都有必要有所作为。
G. 网民要如何树立网络法律意识
首先,应当摒弃“网络虚拟空间的言论不用负法律责任”的错误观念。网络虽然被视为虚拟世界,但并非法治真空地带,仍然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自然要受法律规范的制约。
网络是言论自由的表达途径,但任何自由都是有其法律边界的,这一边界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名誉、财产等合法权益,这是中外法律规定的共识。突破法律边界的网络谣言,不但可能引起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引起行政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其次,应当摒弃“只要不是谣言的始作俑者,传谣没关系”的错误观念。
(7)虚拟网络如何遵守网络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全国人大代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近年来,网络造谣屡见不鲜,全国人大代表曾建议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如今是自媒体时代,人人皆可为自己代言,但是同样网络上的人素质稂莠不齐,很难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广大网友对于此类信息出处一定要留意,更多的选择官方渠道的信息,关注政府网站及主流媒体消息,不要盲从盲信其他非官方商业媒体、自媒体。
因而,无论网络运营平台还是执法部门,都应当积极介入此事,平台应当首先切实履行起社会责任,及时响应受害者的投诉举报,处置违法作者,杜绝违规行为,还网络空间一片清朗,还老科学家一份清净。
H.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8)虚拟网络如何遵守网络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I. 辨析题网络是虚拟的可以不受道德的约束
网络是虚拟的可以不受道德的约束,该观点是错误。
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
当事人应当积极倡导网络文明,坚持文明上网,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在网络生活中加强社会公德自律。
J. 如何做到遵守网络道德
不在任何情况下恶意攻击任何网站服务器。
2.不能在网上利用E-MAIL传发任何病毒或带有病毒的文件及垃圾邮件。
3.坚决反对滥注册会员、滥申请邮箱、滥提交网站等浪费网络资源的行径。
4.禁止通过任何手段获取和散布他人个人隐秘资料。
5.不可盗用他人成果,不得在任何形式的作业中抄袭或剽窃他人知识成果,包括校园网以外的一切网络提供的资源,譬如论文、课题、课件等,适当引用他人资料除外。
6.未经作者同意不随意转载他人作品。
7.网上应进行正当浏览,不去不易于身心健康的网站。
8.不得肆无忌惮地进行网络聊天,不得进行对他人有任何伤害的欺骗行为。
9.注意在网络中的言行,不在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散布任何不良言论。
10.不沉迷于网络游戏。
二年五班王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