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网络安全 > 关于微信的网络安全法规

关于微信的网络安全法规

发布时间:2022-05-19 11:29:20

1. 关于网络安全有些什么法律

· 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五)未经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六)未经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1996年4月原邮电部颁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连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照规定与用户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撤消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9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1996年4月邮电部电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

·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微信用户违反网络安全法会怎么

经历两年时间的立法过程后,《网络安全法》终于正式生效。
两年前我读过发布的第一版草案,和草案相比,现在的正式版在细节上精确了不少,比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不同场景、违反的处罚金额等等。但它仍然是一部不完整的法律,因为有许多没有定义、含糊的地方。
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负责人在昨天答记者问说,《网络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制度标准还在抓紧制定中,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办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等。
目前来看,已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会带来什么变化呢?第一个变化可能是实名,中国互联网上的每一个可发布信息的角落,只有验证了你是谁后才能提供服务。
几乎所有网站都需要你提供身份信息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真实身份信息”,一般指姓名+身份证号,目前有一些网站用手机号作为身份信息,不确定这样的做法是否行得通,虽然按相关规定手机号确实是实名的。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企业不得收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但按上面这条的意思,真实身份信息是任何一家国内经营企业可以且有必要收集的。
我对自己身份证号的隐私已经不抱任何希望。
你需要时刻关注网上的个人身份信息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3. 什么是微信十条 微信十条内容全文介绍

微信十条是哪十条 微信十条内容全文介绍
网信办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2021年发布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全称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网络化的时代,生活的各个部分已经离不开网络了。但是这也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已经通过网络犯罪得手了。为此我国特意出台相关的法律即网络安全法。

5. 国家有哪些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5)关于微信的网络安全法规扩展阅读:

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

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参考资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政策法

6. 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7. 微信使用规范

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
一. 原则
1. 为维护微信平台绿色网络环境,更好地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及良好的用户体验,腾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腾讯服务协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制定《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2. 微信用户在使用微信帐号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腾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协议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配合有权机关维护微信用户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3. 若你对本规范的理解和执行有任何疑惑或争议,可告知我们,我们将根据有关规则予以解释或处理。

二. 使用规范
1. 行为规范
用户在使用微信软件(以下简称“本软件”)的过程中不得进行影响用户体验、危及平台安全及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腾讯将根据违规程度对微信帐号才去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有权拒绝向违规帐号主体提供服务。如:限制与该主体相关帐号功能、封禁与该主体相关帐号等。微信个人帐号行为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1 软件使用规范:
1.1.1 软件的获取:用户应通过微信官网、腾讯其他官方渠道(如应用宝)或经腾讯授权的第三方(如苹果公司App Store)获取微信官方版本客户端;
1.1.2 合法使用软件。除非法律允许或腾讯书面许可,你使用本软件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1.2.1 删除本软件及其副本上关于着作权的信息;
1.1.2.2 对本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本软件的源代码;
1.1.2.3 对腾讯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使用、出租、出借、复制、修改、链接、转载、汇编、发表、出版、建立镜像站点等;
1.1.2.4 对本软件或者本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以及本软件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腾讯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软件和相关系统;
1.1.2.5 通过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1.1.2.6 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
1.1.2.7 自行或者授权他人、第三方软件对本软件及其组件、模块、数据进行干扰。
1.1.3 腾讯有权对前述行为进行独立判断,并对相关违规帐号进行处理。常见的行为有:使用抢红包插件、外挂、软件或系统;使用微信多开插件、外挂、软件或系统;使用微信皮肤修改插件、外挂、软件或系统;使用一键转发插件、外挂、软件等。
1.2 注册使用行为规范:
1.2.1 获取微信帐号的渠道:用户须通过微信官方客户端注册微信帐号;
1.2.2 用户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手机号码进行微信帐号注册。注册过程中需进行短信验证并绑定一个有效的手机号码;
1.2.3 用户不得恶意注册使用微信帐号,如频繁注册、批量注册微信帐号、滥用多个微信帐号、买卖微信帐号及相关功能的行为。 1.2.4 用户不得利用多个帐号主体或控制多个微信帐号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行为,不得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恶意绕开或者对抗平台规则。 1.3 访问行为规范:
为了保护用户帐号安全,腾讯有权对访问异常的行为进行独立检测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下是腾讯对不同类型访问异常行为的处理方案:
1.3.1 登录异常:对于注册后长期没有登录或者注册后长期无任何访问记录的帐号,为保护用户帐号安全,腾讯将限制其登录功能,用户需激活帐号后才能正常使用,激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验证短信验证码等;
1.3.2 打招呼异常:对于在打招呼场景设置展示或者发送违规内容(详见“2.内容规范”)以及打招呼频次、地域存在异常的行为,腾讯将根据情节对违规帐号进行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的处理,并有权公告处理结果;
1.3.3 解封异常:对于在申请自助解除封号过程中异常行为,如批量申请解封、通过机器指令申请解封、提交虚假资料、虚构好友关系以及利用第三方网赚平台解封等行为,腾讯将根据情节对解封帐号进行再次封号或者永久封号处理;对违规辅助他人解封的帐号进行短期或长期封号处理。
1.4 数据获取、使用规范:
为了保护用户数据安全,腾讯禁止微信用户从事以下违规行为:
1.4.1 未经其他微信用户明确同意,或未向其他微信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用途、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复制、存储、使用或传输其他微信用户数据,侵害其它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的;
1.4.2 要求其他微信用户共享、提交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才可使用某种服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如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算命、披露个人信息后才能加入群聊等;
1.4.3 将其他微信用户微信号、名称、QQ号、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用户及微信平台授权的用途的;
1.4.4 企图进行反射查找、跟踪、关联、挖掘、获取用户微信号、名称、QQ、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2. 内容规范
微信用户需要遵守《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送的内容如违反相关规定,一经发现,腾讯将根据违规程度对微信帐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有权拒绝向违规帐号主体提供服务。如:删除违规内容、限制与该主体相关帐号功能、封禁与该主体相关帐号等。所谓违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1 侵权类内容
2.1.1 主体侵权
2.1.1.1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
2.1.1.2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2.1.1.3 冒用身份,使用他人特征性信息,足以误导其他微信用户的。例如:微信帐号昵称为某公司着名游戏产品名称,且在个性签名中暗示或明示其为该游戏产品的客服人员。
2.1.2 内容侵权
2.1.2.1 发送或传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如发送或传播侵犯他人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内容的;
2.1.2.2 未经授权发布他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微信号、照片等个人隐私资料,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
2.1.2.3 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者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荣誉,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的;
2.1.2.4 未经授权发布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2.1.2.5 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2 色情及色情擦边类内容
2.2.1 发送或传播涉黄内容的,包括但不限于招嫖、寻找一夜情、性伴侣等内容的;
2.2.2 发送或传播情色文字、情色视频、情色图片、情色漫画等内容的,但不限于上述形式;
2.2.3 发送或传播色情擦边、性暗示类信息内容的。
2.3 暴力违法内容
2.3.1 发送或传播人或动物自虐、自残、自杀、被杀、致残以及枪击、刺伤、拷打等令人不适的内容的;
2.3.2 发送或传播诱导他人自虐、自残、自杀或教唆他人进行犯罪行为等内容的;
2.3.3 发送或传播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或虐待内容的;
2.3.4 发送或传播吸食注射毒品或违禁药品等令人不适的画面内容的;
2.3.5 发送或传播销售仿真枪、弓箭、管制刀具、气枪等含有杀伤力武器内容的;
2.3.6 发送或传播以鼓励非法或不当方式使用为目的而描述真实武器内容的。
2.4 赌博类内容
2.4.1 发送或传播赌博邀请、胁迫或诱使他人参赌等涉赌内容的;
2.4.2 出售赌博器具,介绍赌博规则和玩法,传授赌博(千术)技巧、方式、方法等赌博相关内容的。
2.5 危害平台安全内容
2.5.1 发送或传播钓鱼网站等信息,诱使用户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2.5.2 发送或传播病毒、文件、计算机代码或程序,可能对微信的正常运行造成损害或中断。
2.6 涉黑涉恐类内容
2.6.1 发送或传播替人复仇、收账等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信息;雇佣、引诱他人从事恐怖、暴力等活动;拉帮结派,招募成员,对社会秩序构成潜在危害的内容。
2.7 非法物品类内容
2.7.1 发送或传播买卖发票、假烟、假币、赃物、走私物品、象牙或虎骨等野生动物制品、毒品、窃听器、军火、人体器官、迷药、国家机密等非法物品内容的;
2.7.2 发送或传播违法办证刻章、代办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结婚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明等证件等内容的;
2.7.3 发送或传播违法违规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套现、公积金套现、医保卡套现、手机复制卡等内容的。
2.8 欺诈信息类
2.8.1 类似广告形式的欺诈信息。如明显虚假夸大使用效果的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成人用品类信息以及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等内容的;
2.8.2 类似传销形式的欺诈信息。所谓类似传销形式,是指通过发展人员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地按照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等与传销行为类似的形式。如多级分销、高额返利等内容;
2.8.3 以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和数据为目的发布的欺诈信息。如冒充亲友骗取他人信息的;以组织某种活动的名义,要求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
2.8.4 其他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发布的欺诈信息。如网赚、中奖类信息、付费陪聊等。
2.9 不实信息类内容
本规范所称的不实信息,指没有相应事实基础,通过捏造或扭曲事实、隐瞒真相而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2.9.1 涉及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政治类不实信息;
2.9.2 煽动国家、地区、民族、种族、宗教间仇恨、歧视、误解,损害善良风俗的不实信息;
例:今天上午日本发生9.0级地震,安倍晋三不幸遇难!是中国人就挺起!!扩散出去!!!
2.9.3 扰乱社会秩序、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不实信息;
例:震惊:在中国吃猪肉等于自杀 !!
急急急请告诉你的熟人近期不要吃海鲜了。 请火速转发
2.9.4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不实信息;
2.9.5 与生活常识、公众话题相关的不实信息;
2.9.6 与腾讯相关的不实信息,或者未经腾讯官方确认、披露或准许而发布的信息;
例:未经许可发布的微信新功能信息。
2.9.7 其他不实信息。
2.10 诱导分享、诱导关注类内容
2.10.1.1 利诱用户分享:分享后对用户有奖励。包括但不限于:邀请好友拆礼盒,集赞,分享可增加一次抽奖机会等;
2.10.1.2 胁迫、煽动用户分享:用夸张、诅咒性质言语来胁迫、引诱用户分享。包括但不限于 :“不转不是中国人”“请好心人转发一下”“转发后一生平安”“转疯了”“必转”等。 2.10.2 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由第三方软件、网页或中断生成的具有识别、标记功能的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造成诱导、骚扰、以任何形式未经过用户同意以欺骗手段获取用户关系链等用户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的特殊字符集、特殊标识、特殊代码以及各类口令等 2.10.3 骚扰及垃圾信息除前述违规内容之外,其他侵扰用户安宁、造成用户使用体验减损或者影响软件正常使用和运行的骚扰及垃圾信息,如批量发送的、由机器生成的或传播明显异常的非正常通信需求相关的内容。 2.10.4 其他违反与腾讯签订的、任何形式的服务协议、平台协议、功能协议的不良信息。如微信帐号买卖或租用、微信群买卖或租用或商业化使用等内容。
2.11 其他违法违规内容
2.11.1 发送或传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如未取得法定许可证件或牌照,未获得在先行政许可,未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违规发布或传播相关内容的,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药品或医疗器械推广内容、违规发布证券或期货等投资类有偿咨询内容以及违规发布烟草宣传内容等;
2.11.2 发送或传播其他违反与腾讯签订的、任何形式的服务协议、平台协议、功能协议的内容。如垃圾信息、骚扰信息、微信帐号买卖或租用、微信群买卖或租用、用户关系链获取或商业化使用等内容。
3. 支付规范
3.1. 在微信平台使用支付功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不得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协助。
3.2. 不得以任何方式禁止、阻碍、妨碍或影响微信用户使用微信支付等腾讯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工具,也不得为上述行为提供任何便利或协助。
3.3. 用户使用微信支付等腾讯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的,需遵守《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等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
4. 处理规则
4.1.腾讯有权对上述行为或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4.2.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微信个人帐号,一经发现,腾讯将根据情节进行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的处理,并有权公告处理结果。
4.3.在微信群中实施违反本规范之行为的,一经发现,腾讯将根据情节对该微信群及该微信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违规行为的实施者进行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的处理,并有权公告处理结果。微信群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对微信群进行管理,以合理的注意义务规范群组行为,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三、投诉、申诉机制
1. 违规投诉机制
1.1 投诉内容:违反行为规范、内容规范(侵权类内容除外)、支付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内容的。
1.2 投诉方式:你可以通过微信客户端进入投诉页面进行投诉。
2. 侵权投诉机制
2.1. 投诉内容:内容规范中所述的“侵权内容”,如: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2.2. 投诉方式:如果微信用户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通过手机微信客户端进入投诉页面进行侵权投诉。
3. 申诉机制
3.1. 申诉原因: 微信用户因违反本规范而被采取相关处理措施的,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腾讯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及腾讯要求的证明材料向腾讯申诉。
3.2. 申诉方式:
3.2.1. 因违反本规范下的“行为规范”或发布违法违规内容而被处理的,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申诉:
3.2.1.1. 电话客服:0755-83765566;
3.2.1.2. 在线客服:访问kf.qq.com-> 微信->帐号保护->微信帐号服务。
3.2.2. 因侵犯他人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而被处理的,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电脑访问weixin110.qq.com->投诉维权->微信号侵权行为->《微信个人用户侵权投诉反通知指引》

四、遵守当地法律监管
你在使用微信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当地的道德和风俗习惯。如果你的行为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或道德风俗,你应当为此独立承担责任。
微信用户应避免因使用本服务而使腾讯卷入政治和公共事件,否则腾讯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你的服务。

五、免责声明
微信用户明确了解并同意:
关于微信服务腾讯不提供任何种类的明示或暗示担保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适售性、特定用途适用性等。你对微信服务的使用行为必须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本使用规范是在保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以及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打造绿色、健康、优质平台的更高目标而制定的,腾讯在能力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做出判断,但是并不保证其判断完全与司法机构、行政机关的判断一致,为此产生的后果微信用户及运营者已经理解并同意自行承担。

六、动态文档
本使用规范为动态文档,我们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或产品运营的需要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并更新,你应能反复查看以便获得最新信息。

七、 相关协议链接:
《腾讯服务协议》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

8. 微信使用中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各路谣言不要传

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造谣或传谣极易引发社会恐慌,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传播谣言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违法有害信息不可发

微信平台由于用户基础大,传播面广,违法有害信息一旦传播影响更为恶劣。我国各类法律法规,对禁止利用互联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广大网民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可“越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不可为

随着微信的兴起,各种类型的“微商”应运而生。“微商”因为商品渠道不正规、产品品控不严格屡遭诟病。更严重的是,某些特定商品需要销售资质方可销售,擅自利用微信平台销售已涉嫌违法,严重者构成犯罪。

1、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销售香烟

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微商们千万不要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香烟,这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

3、代购医疗物品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根据该条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今年2月起,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净网2018”专项行动,本着对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社会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建设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平安网络,为广大网民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同时,广大网民应知法、懂法、守法,时刻谨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阅读全文

与关于微信的网络安全法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黄石广电网络连电脑 浏览:889
路由器都是亮的为什么没有网络 浏览:359
网络中国手机号码吉凶 浏览:538
dbmasu是网络信号强吗 浏览:935
电信机顶盒和网络电视如何切换 浏览:547
防静电网络地板多少钱 浏览:41
家里网络管理员密码重新设置 浏览:813
为什么腾讯课堂不能用蜂窝网络 浏览:768
连上ps5手机网络变慢 浏览:944
如何成为网络冲浪者 浏览:283
vivox9怎么是3g网络 浏览:426
华为通讯网络维护工资多少 浏览:494
手机没网络怎设置 浏览:236
手机搬家热点没有网络怎么办 浏览:327
华为盒子网络设置 浏览:972
哪个网络平台可以销售 浏览:922
炒股如何保证家里双网络 浏览:574
成华网络营销品牌代办机构 浏览:890
网络接口卡位设置 浏览:876
常州ip网络中心软件常用指南 浏览:458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