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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部门网络安全

发布时间:2022-05-22 02:15:39

㈠ 关于影响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影响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
1. 漏洞
漏洞是造成安全问题的重要隐患,绝大多数非法入侵、木马、病毒都是通过漏洞来突破网络安全防线的。因此,防堵漏洞是提高系统及网络安全的关键之一。
当前的漏洞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软件系统的漏洞,如操作系统漏洞、IE 漏洞、Office 漏洞等,以及一些应用软件、数据库系统(如SQL Server)漏洞;二是硬件方面的漏洞,如防火墙、路由器等网络产品的漏洞。
2. 内部人员操作不规范
在日常故障统计中,工作人员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问题占绝大多数,例如,有的工作人员在多台机器上使用U 盘、移动硬盘拷贝文件时,不注意杀毒;有的工作人员在计算机上随意安装软件;还有人安全意识不强,用户口令选择不慎,将自己的账号随意转借他人,甚至与别人共享账号,这些也会给网络安全带来威胁。
3. 病毒与非法入侵
单位用于正常办公的计算机里通常保存了大量的文档、业务资料、公文、档案等重要数据和信息资料,如果被病毒破坏,被非法入侵者盗取或篡改,就可能造成数据信息丢失,甚至泄密,严重影响到正常办公的顺利进行。
计算机感染病毒以后,轻则系统运行速度明显变慢,频繁宕机,重则文件被删除,硬盘分区表被破坏,甚至硬盘被非法格式化,还可能引发硬件的损坏。还有些病毒一旦感染主机,就会将系统中的防病毒程序关掉,让防病毒防线整个崩溃。

网络安全的防范措施
1. 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安全管理,网络内的任何部门除了要严格遵守现有规章制度外,还要逐步完善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能约束用户的操作规范,形成高度可操作的规范使用网络的管理体系。这是气象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得以解决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内、外部攻击的有效方法。
2. 病毒防范
根据日常业务办公需求,经常需要进行文件传送、资料共享等,这就给计算机病毒的传播提供了途径和可能性,必须有适合于局域网的全方位的防病毒产品。
同时,用户在日常使用计算机时应养成良好的习惯,并掌握一些常用的杀毒技巧。一旦发现感染病毒,首先进行隔离,将其从联网状态中分离出来,然后杀毒。
3. 对网络系统进行合理配置
本级气象部门内部网络不仅连接上下级单位的网络,而且和其他专网、互联网都有连接,这些网络间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息交换。由于不同网络的互信程度不同,安全级别不同,所以必须根据一定的安全策略来控制、允许或拒绝出入内部网络的信息流,剔除恶意的、带有攻击性质的信息流,保障内部网络的畅通与安全。
路由器通常部署在网络边界处,是外部信息流进入内部网络的第一道关口。本文以Blaster 蠕虫病毒为例,在博达路由器中运用访问控制列表(ACL),当病毒到达路由器时,这些数据都会被过滤掉,以此来阻止病毒传播。
由于感染了该病毒的主机会通过TCP 4444 端口和UDP 69 端口向内部主机传播病毒,使系统操作异常,不停重启,甚至导致系统崩溃。我们在路由器外网接口的ACL 设置如下:
ip access-list extended rule1 deny tcp any any eq 4444 deny udp any any eq 69 permit ip any any ip access-group rule1 in
通过以上设置,也可以限制一些特殊UDP、TCP 端口,阻止入侵者攻击,并避免某些端口由于流量过大而影响整个网络,从而确保气象业务的顺利进行。
4. 部署防火墙
通过路由器、防火墙等对有关网段的访问进行控制:对不需要对外进行访问的主机,将其封闭在固定的网段中;对需要对外进行有限访问的主机,则设定单点路由,最大限度地阻止网络中的非法入侵者访问内部的网络,防止其随意更改、移动甚至删除网络上的重要信息,确保重要的业务主机网段的安全。
5. 其他安全措施
(1)漏洞扫描
确定一种能查找漏洞、评估并提出修改建议的网络安全扫描工具,利用优化系统配置和打补丁等各种方式,最大可能地弥补最新的安全漏洞和消除安全隐患。
有很多病毒就是通过系统漏洞对计算机进行破坏的,很多非法入侵者也能够通过系统漏洞入侵到目标计算机中,并对其进行破坏。因此,应及时安装最新的系统补丁、数据库补丁。
很多安全工具都有检查系统漏洞的功能,可以借助它们,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以便将漏洞所产生的危害降到最低。
(2)数据备份
为了防止无法预料的系统故障,或用户不小心进行的非法操作,必须对系统进行安全备份。
除了对系统进行定时备份外,还应该对修改过的数据进行备份,应将修改过的重要系统文件存放在不同的服务器上,以便系统崩溃时,可以及时地将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
以自动站原始数据的备份为例,各地气象台站对于自动站原始数据的备份,除了采用本地硬盘备份外,也采用专用的移动存储设备定期转移备份,或者利用网络进行双机备份。最好用光盘刻录机将数据刻录在光盘中,确保信息的安全完整性。
(3)访问控制
访问权限控制是实现安全防范和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主要任务是对用户访问网络资源的权限进行严格的认证和控制,防止非法用户进入系统及防止合法用户对系统资源的非法使用。
例如,进行用户身份认证,对口令加密、更新和鉴别,设置用户访问目录和文件的权限,控制网络设备配置的权限等。
通过访问控制,可以有效保护内部网络的安全。
(4)加强维护力量
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更新知识,了解最前沿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更改网络系统的安全布防,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

㈡ 网络安全的内容是什么

网络安全(Network Security)包含网络设备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网络软件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的特性。

网络安全
信息不泄露给非 授权用户、 实体或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完整性

数据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即信息在 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

可用性

可被授权 实体访问并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当需要时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网络环境下拒绝服务、破坏网络和有关系统的正常运行等都属于对 可用性的攻击;

可控性

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

可审查性

出现安全问题时提供依据与手段

从网络运行和管理者角度说,希望对本地网络信息的访问、读写等操作受到保护和控制,避免出现“ 陷门”、 病毒、非法存取、拒绝服务和 网络资源非法占用和非法控制等威胁,制止和防御网络黑客的攻击。对安全保密部门来说,他们希望对非法的、有害的或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进行过滤和防堵,避免机要信息泄露,避免对社会产生危害,对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随着 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在计算机上处理的业务也由基于单机的数学运算、文件处理,基于简单连接的 内部网络的内部业务处理、 办公自动化等发展到基于复杂的内部网(Intranet)、企业外部网(Extranet)、全球互联网( Internet)的企业级计算机处理系统和 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处理。

在系统处理能力提高的同时,系统的连接能力也在不断的提高。但在连接能力信息、流通能力提高的同时,基于网络连接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整体的网络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的物理安全、网络 拓扑结构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应用系统安全和 网络管理的安全等。

因此计算机安全问题,应该像每家每户的防火防盗问题一样,做到防范于未然。甚至不会想到你自己也会成为目标的时候,威胁就已经出现了,一旦发生,常常措手不及,造成极大的损失。

㈢ 如果你是一名事业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员,你将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好好工作

基础设施管理

(1)确保网络通信传输畅通;

(2)掌握主干设备的配置情况及配置参数变更情况,备份各个设备的配置文件;

(3)对运行关键业务网络的主干设备配备相应的备份设备,并配置为热后备设备;

(4)负责网络布线配线架的管理,确保配线的合理有序;

(5)掌握用户端设备接入网络的情况,以便发现问题时可迅速定位;

(6)采取技术措施,对网络内经常出现的用户需要变更位置和部门的情况进行管理;

(7)掌握与外部网络的连接配置,监督网络通信状况,发现问题后与有关机构及时联系;

(8)实时监控整个局域网的运转和网络通信流量情况;

(9)制定、发布网络基础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

1、操作系统管理

(1)在网络操作系统配置完成并投入正常运行后,为了确保网络操作系统工作正常,网络管理员首先应该能够熟练的利用系统提供的各种管理工具软件,实时监督系统的运转情况,及时发现故障征兆并进行处理。

(2)在网络运行过程中,网络管理员应随时掌握网络系统配置情况及配置参数变更情况,对配置参数进行备份。网络管理员还应该做到随着系统环境的变化、业务发展需要和用户需求,动态调整系统配置参数,优化系统性能。

(3)网络管理员应为关键的网络操作系统服务器建立热备份系统,做好防灾准备。

2、应用系统管理

(1) 确保各种网络应用服务运行的不间断性和工作性能的良好性,出现故障时应将故障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 对于要求不可中断的关键型网络应用系统,除了在软件手段上要掌握、备份系统参数和定期备份系统业务数据外,必要时在硬件手段上还要建立和配置系统的热备份。

(3) 对于用户访问频率高、系统负荷的网络应用服务,必要时网络管理员还应该采取分担的技术措施。

3、用户服务管理

(1) 用户的开户与撤销;

(2) 用户组的设置与管理;

(3) 用户可用服务与资源的的权限管理和配额管理;

(4) 用户计费管理;

(5) 包括用户桌面联网计算机的技术支持服务和用户技术培训服务的用户端支持服务。

4、安全保密管理

(1) 安全与保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安全主要指防止外部对网络的攻击和入侵,保密主要指防止网络内部信息的泄漏。

(2) 对于普通级别的网络,网络管理员的任务主要是配置管理好系统防火墙。为了能够及时发现和阻止网络黑客的攻击,可以加配入侵检测系统对关键服务提供安全保护。

(3) 对于安全保密级别要求高的网络,网络管理员除了应该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该配备网络安全漏洞扫描系统,并对关键的网络服务器采取容灾的技术手段。

(4) 更严格的涉密计算机网络,还要求在物理上与外部公共计算机网络绝对隔离,对安置涉密网络计算机和网络主干设备的房间要采取安全措施,管理和控制人员的进出,对涉密网络用户的工作情况要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控。

5、信息储备管理

(1) 采取一切可能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网络中的信息安全。

(2) 对于实时工作级别要求不高的系统和数据,最低限度网络管理员也应该进行定期手工操作备份。

(3) 对于关键业务服务系统和实时性要求高的数据和信息,网络管理员应该建立存储备份系统,进行集中式的备份管理。

(4) 最后将备份数据随时保存在安全地点更是非常重要。

6、机房管理

(1) 掌握机房数据通信电缆布线情况,在增减设备时确保布线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2) 掌管机房设备供电线路安排,在增减设备时注意负载的合理配置;

(3) 管理网络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状况,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

(4) 确保网络机房内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转;

(5) 确保网络机房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火警监测系统工作正常,灭火措施有效;

(6) 采取措施,在外部供电意外中断和恢复时,实现在无人值守情况下保证网络设备安全运行;

(7) 保持机房整洁有序,按时记录网络机房运行日志,制定网络机房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7、其它

(1) 配合其它部门进行部门局域网络的建设,提出规划、标准。

(2) 配合保卫部门,对网络不良行为进行取证。

(3) 做到网络中心服务反馈工作,及时通报网络运行信息。

(3)关于业务部门网络安全扩展阅读

首先,计算机网络管理员是一个“先存在而后有定义”的职业。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简称网管员)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兴职业,在短短的几年内,已成为绝大多数企业中必设的工作岗位,也成为众多年轻人向往的职业。

而网管员同时也是一个“先存在而后进行定义”的职业,网管员职业标准的滞后以及传统教育的缺失,使得社会普遍对这个职业存在着很多疑惑,不管是求职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存在着如下的疑问:

什么是合格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员?一个计算机网络管理员需要从事什么样的具体工作?作为网络管理员必备的技能是什么?如何培养合格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而对“网管员”从业人员来讲,如何获得相关知识和技能呢?

其次,网管员要建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终身学习是对传统教育的观念、体系、结构、组织的终结者。其价值理念源自当代社会知识爆炸和信息急剧增长的现状,已成为现代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传统知识教育中并没有针对网管员职业设置的专业,另外,注重理论的讲授无法满足强调动手能力的工作要求。

从业人员只能通过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和探索来满足岗位的需求;而另一方面,IT技术无疑是这个时代发展最为迅猛的技术之一,其普及与应用的速度也是无与伦比。这就要求“网管员”必须建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参加培训、自学、交流等种种渠道学习和掌握最新、最实用的技术,构建和完善自身的技术体系。

最后,什么是合格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员?一个计算机网络管理员需要掌握哪些技能呢?

依据企业的业务性质与规模不同,对网管员的工作要求也有较大的差异。IT信息系统规模大的企业,分工较细,网管员可能只需要负责计算机机房的网络运行和维护。

而一些小型企业,只设一个网管员,他(她)可能不但要负责IT系统运行维护中的设备管理,还要负责网络管理和系统管理,还有的企业需要网管员进行一些简单的网站建设和网页制作等工作。

总之,对网管员的要求基本就是大而全,不需要精通,但什么都得懂一些。所以,总结下来,一个合格的网络管理员最好在网络操作系统、网络数据库、网络设备、网络管理、网络安全、应用开发等六个方面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㈣ 保监会关于网络安全的规定

以下解答摘自谷安天下咨询顾问发表的相关文章!
一、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已解决的保险公司信息安全问题
保险行业通过信息安全技术的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解决了大量具有普遍性的信息安全问题,并形成了行业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特色和管理优势。概要如下:
建立了比较详尽的在安全策略,并且总公司的各项IT制度会直接下放到各级分支机构。
在安全组织方面,结合保监会建立“网络安全工作小组”的要求,成立的信息安全组织,由公司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及副组长,组员由主要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稽核部门及信息技术部门等部门组成。
在物理环境方面,机房建设按国家A类机房标准建设,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机房实现授权出入管理,出入计算机机房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入记录,物理环境的防火、防水、空调、电力等基本达到安全要求。
建立了较合理的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网络基础架构,网络核心交换机与路由器双机容错;公司重要的广域网接入专用线路都有冗余。
对网站采用了网页防篡改技术并定期进行检查,员工访问互联网进行了分级限制,外来人员访问互联网有专用网段。
对员工PC集中防病毒管理、集中补丁管理,定期对重要主机与网络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管理与应用上有相对比较清晰和明确的职责分工的要求,在核心业务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环境基本能做到主机环境的分离,软件源代码通过版本控制器集中进行管理。
重要业务系统和数据均有良好的备份措施,特别是进行了数据异地存放等工作。
IT人员责任心强,工作勤勉,在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下能基本维持系统正常运行。
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正在解决的保险公司信息安全问题
当前保险行业信息安全现状还有许多待改进与提高的地方,与国际标准和最佳信息安全实践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分支机构在资产管理、物理与环境安全、人力资源管理、通信与操作管理、访问控制、软件开发等方面还需付出较大的努力。
以下对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正在解决的保险行业信息安全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安全投入
IT规划
资产管理
人力资源安全
物理与环境安全
通信与操作管理
访问控制
信息系统获得、开发与维护
信息安全事件管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㈤ 你认为在日常工作中该如何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摘要 个人做好网络安全工作的方法有:

㈥ 如何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1、完善网络安全机制

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公司网络与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坚持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定期巡查,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健全网络安全事件联动机制,提高公司网络安全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计算机入网申请登记表、网络密码变更记录、公司网络管理日志等记录,做好网络监控和安全服务,构建安全即服务的双重纵深防御模式,为公司管理保驾护航。

6、加强新媒体运营维护

做好公司微信、网站等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发布企业运行信息,构筑全公司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弘扬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形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

㈦ 如何解决企业远程办公网络安全问题

企业远程办公的网络安全常见问题及建议

㈧ 网络安全主要做什么

网络安全可以从业的岗位有很多,比如:Web安全渗透测试员、企业信息安全主管、IT或安全顾问人员、IT审计人员、安全设备厂商或服务提供商、信息安全事件调查人员、其他从事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的人员。

一、渗透测试工程师

基本要求:对web安全整体需要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具备web渗透相关的技能,熟悉渗透测试整体流程,熟悉掌握各类安全测试的工具。

岗位职责:主要负责承接渗透测试相关的项目,跟踪国际、国内安全社区的安全动态,进行安全漏洞分析、研究以及挖掘,并且进行预警。

二、安全开发工程师:

基本要求:掌握ruby、nodejs、Python、Java其中一种语言,熟悉主流的渗透攻击的原理、利用方式,能够以手工和结合工具的方式对目标系统进行渗透测试。

基本职责:负责对安全产品的开发与维护,包含安全应急等工作。

三、安全运维工程师:

基本要求:熟悉Linux操作系统,熟悉编写shell或者Python脚本,熟悉常见web安全漏洞分析与防范,包含SQL注入、XSS、csrf等。

基本职责:负责业务服务器操作系统的安全加固,系统层的应用程序的运行权限检测、评估。

㈨ 网络安全到底是做什么的有哪些工作

网络安全可以从业的岗位有很多,比如:Web安全渗透测试员、企业信息安全主管、IT或安全顾问人员、IT审计人员、安全设备厂商或服务提供商、信息安全事件调查人员、其他从事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的人员。
一、渗透测试工程师
基本要求:对web安全整体需要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具备web渗透相关的技能,熟悉渗透测试整体流程,熟悉掌握各类安全测试的工具。
岗位职责:主要负责承接渗透测试相关的项目,跟踪国际、国内安全社区的安全动态,进行安全漏洞分析、研究以及挖掘,并且进行预警。
二、安全开发工程师:
基本要求:掌握ruby、nodejs、Python、Java其中一种语言,熟悉主流的渗透攻击的原理、利用方式,能够以手工和结合工具的方式对目标系统进行渗透测试。
基本职责:负责对安全产品的开发与维护,包含安全应急等工作。
三、安全运维工程师:
基本要求:熟悉Linux操作系统,熟悉编写shell或者Python脚本,熟悉常见web安全漏洞分析与防范,包含SQL注入、XSS、csrf等。
基本职责:负责业务服务器操作系统的安全加固,系统层的应用程序的运行权限检测、评估。

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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