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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2-06-20 06:56:57

‘壹’ 食品安全有什么重要性

1、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压倒一切。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

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其内部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同时,也需要全社会来关心维护食品安全,支持政府的工作。

发现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我们要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向监管部门举报,而不是一味抱怨、发牢骚,更不能无中生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这样只能影响正常的监管工作、带来消费恐慌心理,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广大消费者。

2、食品安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保障食品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必须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

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必须发挥食安委统一领导、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坚持源头控制、产管并重、重典治乱,夯实各环节、各方面的责任,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凝聚社会共治合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1)食品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扩展阅读: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或称2008年中国奶粉污染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制品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粉事故)是中国的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事故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被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根据公布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后,事件迅速恶化,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多个厂家的奶粉都检出三聚氰胺。该事件亦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进口。

9月24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表示,牛奶事件已得到控制,9月14日以后新生产的酸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主要品种的液态奶样本的三聚氰胺抽样检测中均未检出三聚氰胺。

2010年9月,中国多地政府下达最后通牒:若在2010年9月30日前上缴2008年的问题奶粉,不处罚。2011年中国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调查发现,仍有7成中国民众不敢买国产奶。

‘贰’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实施有什么好处

外卖小哥一到饭点就穿梭在大街小巷,有的外卖平台全国单日订餐数量达1800万单之多……外卖平台呈“井喷式”增长趋势,外卖食品安全也成为民众越来越关心的大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1月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叁’ 您对提高食品安全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建议大力推进“规模化农业种植”食品安全从农田抓起食品安全第一车间在“农田”,现阶段我国的食品生产受到初级农产品种植尚未实现规模化和标准化的制约。

因此食品安全管理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首先必须从原料的源头抓起,要改变农产品散户种植为主的现状,推广农产品规模化和标准化种植。

最终实现源头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这就需要政府积极推进和引导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培养种植大户,培育规模化农业种植,更重要的是培育和发展更多的知识型农民,只有这样才能从生产的源头上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

建议规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形成统一的监管部门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建议政府成立统一的食品监管机构,统一制定标准,统一执行法律。

由于地方的监管和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有限,容易出现误差和误判,建议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由县一级监管部门发布相关信息,提升到由省一级的监管机构负责复检和对外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

(3)食品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扩展阅读

建议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风险评估是指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包含危害鉴定、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四个过程,通过对食品中某种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的暴露对人体健康产生的不良后果进行鉴定、确认和定量。

因此,建议当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时,由国家级专业机构对产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造成的危害科学的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知识科普针对当前食品安全角势凸显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以人们常吃的豆腐为例,豆腐是由卤水点的,而卤水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镁,中国人吃了2100多年,但是如果直接将卤水喝了,最后的结果就会成为杨白劳。所以任何的食品都要以科学为基础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定量定性,不要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肆’ 2017网络安全法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网络安全对企业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法,建立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可以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发展的需要。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法,可以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功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利于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三)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需要。实施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着眼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障权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同时,在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制定内容更加全面的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配套,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伍’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实施,对我们有些影响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查把关不严;二是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三是与传统餐饮服务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网络餐饮服务由于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餐食配送等,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四是监管难度较大。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一些问题。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实施对消费者而言是一道保护伞,能够使我们更加放心。

‘陆’ 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及具体案例说明网络安全立法有什么重要性

日益严峻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正越来越严重威胁着各国及全球的社会与经济安全,要求各国政府必须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加拿大颁布了《网络加密法》、《个人保护与电子文档法》、《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权益的规定》。
美国参议院去年提交了一份有关保护网络安全的法案,要求政府机构实施反黑客计划,目前正在计划制定新的法律条文以保护网络安全;1999年7月,美国政府责成联邦调查局组建了联邦入侵侦测网络(FIDNET),以监控政府机构计算机系统安全。另外,还计划2003年建成计算机安全防护系统。今年初,在黑客对美国网站进攻不到一周时间内,美国总统立即主持召开了网络安全会议,寻求对付黑客的策略。美国政府要求国会今年增加20亿美元用于提高网络安全,2003年将达到83亿美元。美国政府正在修改关于监视电子邮件的法律,以使执法部门能够更容易地监测互联网上的通信内容。政府表示,这项法案将增强对合法隐私的保护,因为它要求联邦调查局在进行互联网监听时,要像进行电话监听一样,获得司法部高级官员的批准。主要目的是更好地防治网络犯罪。
日本政府决定2000年度拨款24亿日元开发网络安全技术。国际刑警组织的总干事肯达尔曾宣布,该组织要与美国的AtomTangerine公司商谈,建立反计算机犯罪情报网络,以帮助各国政府和公司应付越来越多的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这个反犯罪情报网络一旦建成,就可以收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的情报,特别是犯罪分子即将攻击的目标和他们可能使用的手段,并将这些情况向各国政府和公司通报,以作防备。国际刑警组织也正在拟定防止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规章,但是,随着计算机及网上犯罪行动的日益猖獗,国际刑警组织认为,不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还要进一步采取行动。
欧盟执委会也宣布起草一份作战计划对抗网络犯罪行为,并与欧盟成员国及一些上网的公司举行一系列会谈,敲定书面政策。这套政策可能要求执法机关培训打击网络犯罪的技术,并着眼于加强欧盟诸国警力跨国合作。

‘柒’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1、食品安全有三方面问题尤为重要:

(1)食品原材料安全控制。过去的一些食品安全事故,究其源头往往是采购的原材料所含的有害物质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如何检验和消除农产品原材料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以及非法添加剂,已经成为食品生产厂商关注的首要问题。

(2)食品添加剂问题。我国的食品添加剂法规尚在发展阶段,一些标准仍需完善。作为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如何在研发和生产中选择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进口中确保食品所含添加剂符合国内标准,都是国内食品厂商目前希望了解的问题。

(3)从整个供应链角度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如今,控制食品安全已不仅仅停留在生产过程中,食品的物流环节(包括包装、储藏和运输等)越来越受到食品生产和零售企业的重视。只有真正实现食品供应链的可追溯性,提高食品物流(尤其是对冷链)的管理水平,才能确保食品的安全与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为企业建立良好的口碑。

‘捌’ 打击食品犯罪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有何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毒奶粉”事件到“地沟油”事件,从“福喜过期肉”到名牌月饼防腐剂超标,从“明矾馒头”到“毒大米”,食品安全事件从餐馆到餐桌、从小作坊到大企业、从五谷杂粮到营养食品,渗透到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发生的数量和危害程度令人瞠目结舌,食品行业已经陷入了信任危机。而法律作为保卫群众舌尖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当织起严密的保护网,充分发挥其震慑、打击作用。虽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我国法律对食品安全类犯罪呈现出了一些严厉打击的新趋势,但是同目前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相比,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规定都有一定差距,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完善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相关立法,织密打击食品犯罪法网,迫在眉睫。
一、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特点
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各项指标飙升。2012年以来,我院共办理了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8件27人,涉及到食用油、毒豆芽、毒凉粉、工业明胶等多种有害食品,涉案金额总计800余万元。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2008-2012年全国法院审理食药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总结出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呈现出来源渠道不畅通、危害性大、影响范围广、共同犯罪居多等特点。
(一)案件来源单一,渠道不畅通
目前的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多是靠消费者举报或已经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才开始事后介入,依靠行政监管部门主动依职权而发现的案件较少。毒奶粉事件是查明了许多食用奶粉的婴儿患肾结石后才发现奶粉中掺杂了有毒物质三聚氰胺,福喜过期肉的发现也是由福喜集团内部员工的曝光而发案的。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案件中,依靠群众举报等方式破案的占51%,而其中依靠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举报的占40%。在办理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正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之间利益分配不均而互相举报发案的。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危害后果一般群众很难发现,这种主要依靠群众去破解此类案件的模式不利于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
(二)危害性大,影响范围广
近年来,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过期肉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并产生了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比如明矾馒头事件,几乎全国各地的小馒头作坊都使用明矾在蒸馒头,而三鹿的毒奶粉也是国内着名品牌,全国销量都不错。在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案件中,10%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危害,54%在全市范围内构成危害,36%在本市局部地区造成危害。其中,常某某等人将工业明胶以食用胶售出一案,其销路更是通向了全国各地的食品厂商,以河南、山东居多。
(三)共同犯罪居多,形成犯罪链条
在部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形成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网络,在假劣食品、药品的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环节中相互配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比如我院办理的刘某某、田某某、甘某某、闫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一案,常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明胶一案,就明显地反映出食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趋向,从购进原材料到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
(四)取证、固定证据、证据转化难度重重
随着网络销售和物流的快速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快递等渠道进行假劣食品的销售,作案手段具有发散性、快捷性、虚拟性、远程性,损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很多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嫌疑人都选择在隐蔽的民房或偏僻的郊区厂房进行生产,有的甚至不定期更换地点,防止检查;另外,流通环节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时间跨度大等特点,都导致了执法部门不易发现违法行为、不易调查取证,大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生产行为都是瞬间完成的,证据固定方面也是阻碍很多。加之,目前立法对于行刑衔接的证据转化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如我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件就是因为当初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及时准确地固定证据而导致证据不足,不够起诉条件。
(五)除生产、销售的其他人员多做免于刑事处罚处理
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只明确规定了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从事该犯罪链条的其他环节的相关人员,如运输人员、贮藏人员等未做相关规定,导致该类案件的除生产、销售人员的其他人员多做免于刑事处罚处理。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类案件中,从事除生产、销售的其他环节的人员均做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二、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立法现状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的认定标准、量刑幅度等进行了修订,同时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追责力度。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等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关于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通知》等,对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从情节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以统一法律适用。2013年最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常见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为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保卫人民生命健康权方面功不可没。然而,与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角势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程序法方面
1.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检察监督权不够明确
检察监督权对食药案件的移送、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等都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对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行政执法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权基本掌握在行政执法机关手中,就会造成移与不移、移多移少,都由行政执法机关说了算的局面,这样就形成了绝对权力。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食品监管机构以罚代刑、有案不查的情况。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罚与刑罚之间的具体转化问题,甚至有些行政监管人员认为,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是对在削弱本机关权力,对移送案件产生抵触心理,大大削弱了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与我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的立法本意不符。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检察监督权的立法缺失,还对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能力有所削弱。
2.证据转化方面的规定有所欠缺
在办理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固定是一大难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且大部分证据是需要即时固定的,否则后期会导致证据的灭失。然而,食品行政监管机关收集的证据转入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十分匮乏,仅有的明确依据为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以及相应的照片、录像的性质、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进入司法程序的条件等都没有规定。而在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中,这些证据又是十分重要的关键证据,显然目前法律的规定不能满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
(二)实体法方面
1.食品安全类犯罪归属不当
食品安全类犯罪在刑法中被归入到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范围。而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食品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它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而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侵害显然危害更大,将其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不甚合理。
2.现有的食品安全类犯罪犯罪构成不完善
主观方面,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都要求是故意,没有规定过失犯。而在实践中,行为人出于过失心态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为数不少,甚至有些人利用此规定伪造抗辩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例如生产者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其依仗自己的经验判断或处于利益考虑而没进行详细技术检验,从而引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法对这些过失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放纵,不利于肃清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制环境,不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客观方面,仅规定了生产、销售行为构成犯罪,而食品安全产业链条上的其他环节,如加工、包装、运输、贮藏、监管等环节没有列入犯罪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产业链条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和监管等各个环节,而整个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的差错均将对食品安全造成或大或小的侵害或威胁。仅规定两个环节构成犯罪显然不能对食品安全犯罪形成严厉打击。另外,我国刑法第143条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为危险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危险性往往难以证明,而最终只能善罢甘休,或者为了强行认定犯罪而降低司法认定的规范性与技术性标准。这显然与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初衷不符。
主体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我国刑法第141条、第143条以及第144条对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对从事食品生产链条上环节的人员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在这些环节中也同样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巨大风险。
3.罪名设置范围过窄
现有的食品安全类犯罪罪名主要涉及到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对于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少之又少,缺乏相应的罪名。
另外,对于生产经营者的不作为犯罪缺乏刑事规制。2007 年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建立起我国的食品召回体系,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此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使得食品召回制度的价值难以实现,整个召回制度体系缺少强有力的保障。
4.资格刑缺失
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规定的刑罚种类有自由刑和罚金刑,但是在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中由于其巨大的获利性,这些刑罚不足震慑住犯罪分子从事此种犯罪行为的动机,甚至许多犯罪分子在接受刑罚处罚后又重操旧业,且更加懂得规避法律制裁。资格刑的缺失给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带来了一个巨大缺口。
三、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立法建议
面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的严峻形势,结合各地食品安全类案件新特点、新趋势,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应当从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全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类刑事规制体制,切实保卫我国食品安全。
(一)相关程序法的立法建议
1.明确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
应在程序法中明确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并对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操作、法律效果做出具体规定,使检察监督权切实可行,有效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压案不查、以罚代刑的现象,拓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渠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规范食品安全案件的证据转化
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明确规定行政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证据如何转如司法程序,特别是食品安全类案件的证据转化问题。明确行政机关作出的检验、检测、鉴定等结论的法律地位、证明力。由于食品安全类案件证据的易灭失性和专业性,如不能认定在执法之初收集、固定的证据将给后期诉讼造成非常被动的影响,因此应确立专门的检验鉴定机构,统一联合专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共同执法,确保食品安全类案件的顺利办理。
(二)相关实体法的完善建议
1.调整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归属
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应当是民众的生命健康权利,次要客体才应该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更为严重的危害是侵犯了公共安全,将其放在分则第三章已经不足以发挥其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中应有的作用,民众的生命安全永远是排在最前面的,由此,该类犯罪应当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范围。
2.完善食品安全类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增设该类犯罪的过失犯。食品行业作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民生领域,其相关从业本身就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应当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因为无论是从业者多无心的过失都有可能造成民众生命健康的损害。为了对风险社会的食品安全构筑更严密的刑法防线,就应当降低食品安全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入罪门槛,将以上这些过失行为划入犯罪圈予以刑法规制。
客观方面,对食品安全产业链条上的所有环节都予以规制,包括加工、包装、运输、贮藏、监管等环节,因为食品安全产业链条上每一个环节的差错均将对食品安全造成或大或小的侵害或威胁。另外,将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为行为犯,同刑法第141条的修改一样,取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使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性。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与后果,具有潜在性、后发性和长期性,有些危害由于自身或技术条件达不到而一时无法显现出来,因此需要刑法对其予以及时规制。
主体方面,增加对从事加工、运输、储藏等食品生产链其他环节的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比照生产、销售人员,视其参与程度以及在危害事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定罪处罚。
3.增设相关罪名
在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中,不仅仅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两种行为,甚至一些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给食品安全带来的伤害更具危害性也更加隐蔽。如我院办理的常某某以工业明胶冒充食用胶销售一案中,犯罪分子将不能食用的工业明胶销售给食品厂商,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犯罪行为,能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此罪以数额定罪,工业明胶的价格低廉,所以定此罪并不足以对此类犯罪形成严厉打击。应增设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罪。
增设非法持有、储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产品罪以及非法运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产品罪,增设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以切实落实食品召回制度,与行政法做好对接,完善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体系。
4.完善刑罚体系
资格刑剥夺行为人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资格来其禁止从事某项经营活动,从防卫社会的角度,起到避免其再犯这类犯罪的作用。因此,增加资格刑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刑罚中应当增设禁止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刑。可以将该刑罚作为附加刑适用,根据犯罪情节和结果,分别处以附加有期或无期的资格刑。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形势严峻,旧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再全面保护其原本想保护的法益,完善相关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法律法规,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全方位完善相关立法,织密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法网,全面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国家稳定和公共安全。

‘玖’ 如何理解食品卫生与安全的重要性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高温、高压操作,生产工艺复杂等特点,稍有不慎很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较大的有形损失(经济、财物)和无形损失(名誉影响)。因此,搞好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还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建立健全以法人为首、落实到班组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立体式、全方位责任到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懂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设兼职安全管理员。实行各级主管领导负责制,将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岗位每一个人;每月根据业绩,实行工奖挂钩,按级考核,按月结算;筑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斜向到角”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网,把安管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二、建章立制,严肃纪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无拘无束。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企业实际,制订一套全面细致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奖励和违规处罚制度》等。有些制度、规程、责任制要挂到岗位上,提醒岗位人员贯彻落实,以制度规范约束员工的思考和行为,做到以法治厂,以制度管人,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有章可遁,有法可依。
三、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制订年、月度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教育计划,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内培外训方法,做到培训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专业化、系统化,提高员工的安技素质。如职工(包括岗位调动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面要达到100%,未经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禁止上岗操作;特殊工种(电工、金属焊割、起重机械和电梯、机动车辆驾驶、登高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制冷、危化品等)和其它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必须严格按照行业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资质部门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教育,确实让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和技术,变不懂安全为懂安全,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人人管住自己,守好“责任田”,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他人所伤害”。
四、经常检查,消除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包括工艺纪律、设备安全、现场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经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公司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安全主管部门至少每周一次,车间(工段)至少每日一次。检查的形式:公司可进行普检、抽检、专检;车间应进行自检、互检;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巡逻检、监督检;班组应进行上班检、下班检和过程检。检查的方法:以法律规程为依据,针对检查对象,制作好检查表,逐项逐点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检查的目的要明确,方法要灵活,并做好安全交接班。检查要有记录,业绩列入月度考核,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跟踪检查,限期完成。
五、尊重科学,按规操作。产品经小试、中试成熟后,制订一套科学、系统、规范化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及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和现场管理,严肃工艺纪律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平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设备的安装、维修质量,定期进行检查检测;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规操作,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预见性,落实事前防范措施,将可能存在或发生的事故隐患(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安全装置,完整好用。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如锅炉、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等)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器具,必须按规定标准设置配备,并实行严格的“定置管理”制度,无故不得随便动用。对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消防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器具,要落实专人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安全装置、附件和消防器材、应急器具随时处于“待机状态”,完整好用。
七、票证管理,从严把关。化工区内进行各项作业,必须办理相关的安全作业证,并实行严格的票证管理制度。如“动火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的《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办事,程序要清,控制要严,防范要紧,责任一定要明确,措施一定要落实,禁止搞形式、走过场和未批先做、盲目蛮干的冒险作业。要实行专事专证、专人专证、专人签字确认、专人检查监护。
八、安全例会,定期召开。定期召开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安全例会,认真总结、提高、交流、反馈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教训,找出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制订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对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使之落到实处。安全例会,公司至少每月一次,车间(工段)至少每周一次,重点项目实施、发生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内容、有重点、有措施、有检查、有结果、有记录,便于实施和责任追查。
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禁止不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处理(含未遂事故),一定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有些事故(问题)处理还要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扩大教育整改面。事故处理要“实、细、严”,所谓“实”: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不弄虚作假,不草率从事;“细”:要认真细致,不漏蛛丝马迹,不放过任何可疑迹象;“严”:对事故责任人要从严处理,不姑息迁就,不敷衍了事。有些事故在追查责任时,还要上下联系,左右挂钩,以进一步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心。

转型期化工企业安全环保的态势与对策
化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化工的发展关系到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而化工生产中的安全和环保又历来在企业经营和政府领导者心中占据“第一要务”的位置。随着化工企业发展节奏的不断加快、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安全管理体制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化工行业的安全隐患和压力日益增大。
每次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都能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诸多原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以下几点不可忽视:
1. 经济⒄沟难沽? “竞争”已经成为国家和地方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生存和发展的常态。经济发展速度和与周边地区的经济实力对比,是政府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为了加快发展速度,各地往往不惜突破政策、牺牲环境,将一些本来应该在发展的同时解决的问题往后拖延,以致旧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发生安全事故就成了必然。
2. 企业生产经营的压力大 我国曾对经济发展和安全环保的关系有一种误解,即“先发展、后治理”,由此遗留下许多安全隐患和污染难题。一些生产工艺技术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技术投入又不足,长期“带病坚持工作”。加之在市场引导下,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占领市场、生产装置长期满负荷甚至超负荷投运,使安全问题越加突出。
3. 政府职能转换 我国为了适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一些行业主管部门被撤消或合并,将其转为不再具有行政权利的行业协会,再加上企业自身的管理未跟上,企业的安全隐患和违规情况很难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4. 社会对安全的认识和事故应对水平不高 企业安全工作的范围往往局限在自己的管理区域内,对周边的安全宣传和知识普及非常有限。在我国的教育中,很少涉及安全意识的培养和自我救护能力的锻炼,缺乏相应的民间组织和培训机构,整个社会对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危机管理还处在较低的层次上。
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期,企业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我国化工生产正步入重化工时代。为此,安全环保不仅应成为企业的首要问题,而且应有更多的投入,大力强化培训教育,认真抓好安全环保工作,着重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认真探索和研究安全生产的规律,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2.加强政策引导,严肃落实法律法规。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今年国务院也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加大资金投入,尽快扫除安全隐患。针对国家和企业过去对安全环保投入少,国家应拨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专项费用。同时,以优惠政策督促企业自筹资金,加快技术改造和更新步伐。
4.研究实行新的安全监管体制,扩大安全监管的范围。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整治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另一方面,要把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稳定、长效的安全监督机制。
5.强化管理,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建立安全生产评价跟踪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各地方政府和企业都要建立起安全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参与到安全的监控和管理上来,研究和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预警机制和事故后的处置预案。
总之,我们都应从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牢固树立起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的思想,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安全管理,让人们生活得舒心、安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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