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网络安全 > 北京医疗器械网络安全

北京医疗器械网络安全

发布时间:2022-06-21 04:13:29

① 北京互联网ICP证在什么地方办理

北京工商申请办理ICP许可证是在所属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的,具体的流程和所需要的时间,一下详细介绍到:
一、项目名称:xx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实施主体:xx通信管理局
三、受理单位:xx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5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五、许可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七、程序和期限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程序:
提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② 医疗器械是否可以网上销售

医疗器械销售确实需要审核,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才可以网上销售。

③ 医疗器械网络备案 需要什么前置审批文件

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注册地址有要求:

1、办公面积不少于40平方;(商务楼或门面店);
2、仓库面积不少于15平方;(我公司可提供)(三类含一次体外诊断试剂的需要冷冻仓库);
3、含三类一次性用品的话要求 办公地址和仓库面积一起不能低于160平方;
如果仓储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需要有医疗器械许可资质的物流公司即可。
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人员有要求:
1、具有医疗器械、医学、药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1名,作为质量负责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名,作为质量管理员;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4.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6.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由房屋租赁所出具的租赁凭证复印件;
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9.经办人授权证明。

④ 医疗类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备份、和查阅相关管理制度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参考
网站服务器和其他计算机之间设置经公安部认证的防火墙, 并与专业网络安全公司合作,做好安全策略,拒绝外来的恶意攻击,保障网站正常运行。
2、在网站的服务器及工作站上均安装了正版的防病毒软件,对计算机病毒、有害电子邮件有整套的防范措施,防止有害信息对网站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3、做好生产日志的留存。网站具有保存60天以上的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及使用情况,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对应的IP地址情况等。
4、交互式栏目具备有IP地址、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对没有合法手续和不具备条件的电子公告服务立即关闭。
5、网站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双机热备份机制,一旦主系统遇到故障或受到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运行,保证备用系统能及时替换主系统提供服务。
6、关闭网站系统中暂不使用的服务功能,及相关端口,并及时用补丁修复系统漏洞,定期查杀病毒。
7、服务器平时处于锁定状态,并保管好登录密码;后台管理界面设置超级用户名及密码,并绑定IP,以防他人登入。
8、网站提供集中式权限管理,针对不同的应用系统、终端、操作人员,由网站系统管理员设置共享数据库信息的访问权限,并设置相应的密码及口令。不同的操作人员设定不同的用户名,且定期更换,严禁操作人员泄漏自己的口令。对操作人员的权限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设定,并由网站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操作人员权限。
9、公司机房按照电信机房标准建设,内有必备的独立UPS不间断电源、高灵敏度的烟雾探测系统和消防系统,定期进行电力、防火、防潮、防磁和防鼠检查。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一、 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为了全面确保本公司网络安全,在本公司网络平台解决方案设
计中,主要将基于以下设计原则:
a安全性
在本方案的设计中,我们将从网络、系统、应用、运行管理、系统冗余等角度综合分析,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防火墙、加密技术,为

热点网站提供系统、完整的安全体系。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b高性能
考虑本公司网络平台未来业务量的增长,在本方案的设计中,我们将从网络、服务器、软件、应用等角度综合分析,合理设计结构与配置

,以确保大量用户并发访问峰值时段,系统仍然具有足够的处理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c可靠性
本公司网络平台作为企业门户平台,设计中将在尽可能减少投资的情况下,从系统结构、网络结构、技术措施、设施选型等方面综合考虑

,以尽量减少系统中的单故障节点,实现7×24小时的不间断服务
d可扩展性
优良的体系结构(包括硬件、软件体系结构)设计对于系统是否能够适应未来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本系统的设计中,硬件系统(如服务器

、存贮设计等)将遵循可扩充的原则,以确保系统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长,在不停止服务的前提下无缝平滑扩展;同时软件体系结构的设计也

将遵循可扩充的原则,适应新业务增长的需要。
e开放性
考虑到本系统中将涉及不同厂商的设备技术,以及不断扩展的系统需求,在本项目的产品技术选型中,全部采用国际标准/工业标准,使本

系统具有良好的开放性。
f先进性
本系统中的软硬件平台建设、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以及系统的维护管理所采用的产品技术均综合考虑当今互联网发展趋势,采用相对先进同时

市场相对成熟的产品技术,以满足未来热点网站的发展需求。
g系统集成性
在本方案中的软硬件系统包括时力科技以及第三方厂商的优秀产品。我们将为满拉网站提供完整的应用集成服务,使满拉网站将更多的资源集

中在业务的开拓与运营中,而不是具体的集成工作中。
1、硬件设施保障措施:
重庆市满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信息服务器设备符合邮电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

不会影响公网的安全。本公司租用重庆电信的IDC放置信息服务器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空调、照明、湿度、不间断电源、防静电地板等。重

庆电信为本公司服务器提供一条高速数据端口用以接入CHINANET网络。系统主机系统的应用模式决定了系统将面向大量的用户和面对大量的并

发访问,系统要求是高可靠性的关键性应用系统,要求系统避免任何可能的停机和数据的破坏与丢失。系统要求采用最新的应用服务器技术实

现负载均衡和避免单点故障。
系统主机硬件技术
CPU:32位长以上CPU,支持多CPU结构,并支持平滑升级。
服务器具有高可靠性,具有长时间工作能力,系统整机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不低于100000小时,系统提供强大的诊断软件,对系统进行诊断


服务器具有镜象容错功能,采用双盘容错,双机容错。
主机系统具有强大的总线带宽和I/O吞吐能力,并具有灵活强大的可扩充能力
配置原则
(1)处理器的负荷峰值为75%;
(2)处理器、内存和磁盘需要配置平衡以提供好效果;
(3)磁盘(以镜像为佳)应有30-40%冗余量应付高峰。
(4)内存配置应配合数据库指标。
(5)I/O与处理器同样重要。
系统主机软件技术:
服务器平台的系统软件符合开放系统互连标准和协议。
操作系统选用通用的多用户、多任务winws 2000或者Linux操作系统,系统应具有高度可靠性、开放性,支持对称多重处理(SMP)功能,支

持包括TCP/IP在内的多种网络协议。
符合C2级安全标准:提供完善的操作系统监控、报警和故障处理。
应支持当前流行的数据库系统和开发工具。
系统主机的存储设备
系统的存储设备的技术
RAID0+1或者RAID5的磁盘阵列等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和可靠。
I/O能力可达6M/s。
提供足够的扩充槽位。
系统的存储能力设计
系统的存储能力主要考虑用户等数据的存储空间、文件系统、备份空间、测试系统空间、数据库管理空间和系统的扩展空间。
服务器系统的扩容能力
系统主机的扩容能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性能、处理能力的扩充-包括CPU及内存的扩充
存储容量的扩充-磁盘存储空间的扩展
I/O能力的扩充,包括网络适配器的扩充(如FDDI卡和ATM卡)及外部设备的扩充(如外接磁带库、光盘机等)

2、软件系统保证措施:
操作系统:Windows 2000 SERVER网络操作系统
防火墙:CISCO PIX硬件防火墙
Windows 2000 SERVER 操作系统和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update站点升级站点保持数据联系,确保操作系统修补现已知的漏洞。
利用NTFS分区技术严格控制用户对服务器数据访问权限。
操作系统上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策略和日志访问记录. 保障了用户安全、密码安全、以及网络对系统的访问控制安全、并且记录了网络对系统的

一切访问以及动作。

系统实现上采用标准的基于WEB中间件技术的三层体系结构,即:所有基于WEB的应用都采用WEB应用服务器技术来实现。
中间件平台的性能设计:
可伸缩性:允许用户开发系统和应用程序,以简单的方式满足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
安全性:利用各种加密技术,身份和授权控制及会话安全技术,以及Web安全性技术,避免用户信息免受非法入侵的损害。
完整性:通过中间件实现可靠、高性能的分布式交易功能,确保准确的数据更新。
可维护性:能方便地利用新技术升级现有应用程序,满足不断增长的企业发展需要。
互操作性和开放性:中间件技术应基于开放标准的体系,提供开发分布交易应用程序功能,可跨异构环境实现现有系统的互操作性。能支持多

种硬件和操作系统平台环境。

网络安全方面:
多层防火墙: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采用多层高性能的硬件防火墙对客户托管的主机进行全面的保护。
异构防火墙:同时采用业界最先进成熟的 Cisco PIX 硬件防火墙进行保护,不同厂家不同结构的防火墙更进一步保障了用户网络和主机的安全


防病毒扫描:专业的防病毒扫描软件,杜绝病毒对客户主机的感染。
入侵检测:专业的安全软件,提供基于网络、主机、数据库、应用程序的入侵检测服务,在防火墙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几道安全措施,确保用户

系统的高度安全。
漏洞扫描:定期对用户主机及应用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分析,排除安全隐患,做到安全防患于未然。
CISCO PIX硬件防火墙运行在CISCO交换机上层提供了专门的主机上监视所有网络上流过的数据包,发现能够正确识别攻击在进行的攻击特征。

攻击的识别是实时的,用户可定义报警和一旦攻击被检测到的响应。此处,我们有如下保护措施:
全部事件监控策略 此项策略用于测试目的,监视报告所有安全事件。在现实环境下面,此项策略将严重影响检测服务器的性能。
攻击检测策略 此策略重点防范来自网络上的恶意攻击,适合管理员了解网络上的重要的网络事件。
协议分析 此策略与攻击检测策略不同,将会对网络的会话进行协议分析,适合安全管理员了解网络的使用情况。
网站保护 此策略用于监视网络上对HTTP流量的监视,而且只对HTTP攻击敏感。适合安全管理员了解和监视网络上的网站访问情况。
Windows网络保护 此策略重点防护Windows网络环境。
会话复制 此项策略提供了复制Telnet, FTP, SMTP会话的功能。此功能用于安全策略的定制。
DMZ监控此项策略重点保护在防火墙外的DMZ区域的网络活动。这个策略监视网络攻击和典型的互联网协议弱点攻击,例如(HTTP,FTP,SMTP,POP

和DNS),适合安全管理员监视企业防火墙以外的网络事件。
防火墙内监控 此项策略重点针对穿越防火墙的网络应用的攻击和协议弱点利用,适合防火墙内部安全事件的监视。

数据库服务器平台
数据库平台是应用系统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整个应用系统的性能表现及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可靠性以及数据的处理效率等多个方面。本系统对数

据库平台的设计包括:
数据库系统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支持分布式数据处理;
支持包括TCP/IP协议及IPX/SPX协议在内的多种网络协议;
支持UNIX和MS NT等多种操作系统,支持客户机/服务器体系结构,具备开放式的客户编程接口,支持汉字操作;
具有支持并行操作所需的技术(如:多服务器协同技术和事务处理的完整性控制技术等);
支持联机分析处理(OLAP)和联机事务处理(OLTP),支持数据仓库的建立;
要求能够实现数据的快速装载,以及高效的并发处理和交互式查询;支持C2级安全标准和多级安全控制,提供WEB服务接口模块,对客户端输出

协议支持HTTP2.0、SSL3.0等;支持联机备份,具有自动备份和日志管理功能。

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 信息监控制度:
(1)、网站信息必须在网页上标明来源;(即有关转载信息都必须标明转载的地址)
(2)、相关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网站信息内容,实施有效监控,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3)、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一系列以下信息,如有违反规定有关部门将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 组织结构:
设置专门的网络管理员,并由其上级进行监督、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审核批准后发布、坚持做到来源不名的不发、为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的不发、内容有问题的不发、的三不发制度。
对网站管理实行责任制
对网站的管理人员,以及领导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管理网站的正常运行,严格抓管理工作,实行谁管理谁负责。

三、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 信息安全内部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1、 相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2、 内部人员不得发布、传播国家法律禁止的内容;
3、 信息发布之前应该经过相关人员审核;
4、 对相关管理人员设定网站管理权限,不得越权管理网站信息;
5、 一旦发生网站信息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方并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6、 对有毒有害的信息进行过滤、用户信息进行保密。
二、 登陆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 对登陆用户信息阅读与发布按需要设置权限;
2、 对会员进行会员专区形式的信息管理;
3、 对用户在网站上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保证内部信息安全;
4、 固定用户不得传播、发布国家法律禁止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批监督管理 第一节 基本管理 第二节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 第三节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 第三章 罚 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包括北京市外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服务器的,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批监督管理 第一节 基本管理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信息内容不得含有国家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可在线浏览的所有栏目和内容。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在其网站主页显着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号或备案号。 第九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广告(含医疗器械)要严格按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规定执行,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要同时注明。 第十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审核结果后,10日内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提前30日向原审核机关或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有关项目变更审核的事宜同申请的审核要求。原审核机关或初审机关同意变更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审核。 (一)服务类别;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专业人员、电话等基本项目; (三)网站名称、网站主服务器地址、域名、IP地址,以及其它服务器地址、域名、IP地址; (四)服务项目(含非收费栏目、收费栏目)和主要内容等。 第十二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变更企业申请30个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初审意见或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变更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或备案。 第二节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企事业单位;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专业人员、设施及设备; (三)有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的药学相关专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职专业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应有一名以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培训并考核认可的专职专业人员; (七)具有相对稳定的合法药品信息来源,并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八)具有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能力,并制定、实施了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含收费标准),一式两份;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一式两份; (七)网站可在线浏览的所有栏目和内容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开方法及操作说明,一式两份; (八)组织机构图,一式两份; (九)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人事任命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一式两份; (十)全体人员登记汇总表(含姓名、出生年月、部门、职务、学历、专业等基本项目),一式两份; (十一)专职专业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一式两份; (十二)企业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档案,一式两份; (十三)企业经营地址位置图、平面图,一式两份; (十四)企业经营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 (十五)专业仪器设备汇总表,一式两份; (十六)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十七)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一式两份; (十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一式两份; (十九)北京市外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北京设立服务器的,还应提供经营者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两份; (二十)其他补充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初审通过的决定。初审通过的,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初审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或公司或企事业单位; (二)有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专业人员、设施及设备; (三)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并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有一名以上了解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并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培训并考核认可的专职专业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三)经营者设立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一式两份;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一式两份; (七)网站可在线浏览的所有栏目和内容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开方法及操作说明,一式两份; (八)组织机构图,一式两份; (九)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人事任命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一式两份; (十)专职专业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一式两份; (十一)经营地址位置图、平面图,一式两份; (十二)经营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 (十三)网站运营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十四)专业仪器设备汇总表,一式两份; (十五)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十六)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一式两份; (十七)北京市外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北京设立服务器的,还应提供经营者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两份; (十八)其他补充材料,一式两份。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并商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已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四)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本办法所称"日",除特别说明的均为自然日。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通常为设有收费信息栏目、发布药品广告等从事有偿服务的。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通常为政府上网工程、企事业单位公益型网站、企业自身业务宣传的网站等。 药学相关专业,指各种药学,医学、化学、生物专业。 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指理工科相关专业。 第二十五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拟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⑤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是什么东西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原名叫做“互联网药品交易许可证”,2017年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制,分为“医疗器网络经营备案”和“药品网络经营备案”。其中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又分为两类:自建网站和入驻合法三方平台。

(5)北京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扩展阅读: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⑥ 新版条例正式提出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形式应当是

法律分析: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注册人、备案人或经营企业,以及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⑦ 医疗器械在网上销售需办什么证件

您好,现在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上销售医疗器械的规定,不过销售医疗器械的商家都必须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以销售。
按照一般来说是参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的规定来操作的比较多。下面将附上全文: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
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着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
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
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
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
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
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
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⑧ 医疗器械公司网站备案流程和网站前置审批流程

医疗器械的必须要先办理前置审批才可以备案的,现在医疗器械行业的前置审批一般都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要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面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6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8.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等前置审批下来后,把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前置审批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站负责人照片,域名证书,核验单,icp信息登记表,信息安全协议,网站授权书,文档资料可以问你的孔空间商发给你,这些资料盖公司公章后发给你的空间商,让空间接入商帮忙备案 ,备案时间一般是7-20个工作日内。

希望对你有用

前置审批很难批下来的,如果你拿不到前置审批的话,就按照普通备案流程走吧,不过备案期间不可以开站,网站名称在审核期间也不要涉及医疗器械这方面的,等备案下来后再改回来。你也可以选择外网空间是不要备案的很多医疗器械行业的都是选择国外的空间,或者先备案,备案号下来后再把网站放上去的

阅读全文

与北京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关闭电视网络连接有线电视机顶盒 浏览:569
网络专线哪个公司好 浏览:216
网络信号被拦截不好怎么办 浏览:82
电信和移动网络电视哪个信号好 浏览:708
进入灵修网络教会房间密码是多少 浏览:611
国家共享网络资源 浏览:293
联通首选网络类型哪个比较好 浏览:21
无线网络请求用户名和密码 浏览:723
盈通网络跟电信哪个好 浏览:444
华硕电脑网络接口太紧 浏览:137
什么软件会导致网络丢包 浏览:304
w10看不到共享网络电脑 浏览:222
手机一直2g网络 浏览:922
游戏qq登录为什么网络异常 浏览:258
手机出现无线网络已禁用怎么办 浏览:24
手机七天网络怎么阅卷回评 浏览:614
冰雪传奇网络ip是多少 浏览:573
网络关了流量也关怎么弄 浏览:883
重新安装网络电脑没网 浏览:353
沧海时代随身wifi网络卡 浏览:422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