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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网络安全教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3-02-08 08:01:53

‘壹’ 昆山安全教育平台登录青阳港学校

你说的是昆山青阳港实验学校吗? 昆山青阳港实验学校地处国家级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前身是菉葭公社合心工农学校,创建于1969年7月。2011年,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按教育现代化标准易地新建, 2012年9月1日正式使用。 新校设小学6轨36班,中学12轨36班,可容纳3000多名学生。占地面积158亩,建筑面积60854.2平方米。学校设施设备一流,拥有符合省一类标准的实验室、多功能教室、图书馆、艺体室、室内篮球场、400米跑道运动场等设施及场地,以及星空地理教室、机器人科技展示厅等特色教育设施,为学生的学习实践保驾护航。 昆山青阳港实验学校庄严典雅、博大厚重。走进校园,你会深切地感受到这里浓郁的育人氛围,触摸到她砰砰跳动的脉搏,嗅到她扑鼻的芳香,感受到她的包容与和谐。学校丰厚的文化底蕴和浓郁的人文气息,幽雅的校园环境令人沉醉流连,如穿行在书林画卷之中。昆山青阳港实验学校一流的物质和人文环境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学校拥有一支教艺精湛、乐于奉献的师资队伍。学校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人才建设理念,将打造教育人才高地,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健康发展。学校在努力引进地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名教师、省特级教师的同时,加大学校自身培养的力度。坚信未来的昆山青阳港实验学校在拥有这样一大批优秀教师和一流教育设施之下,教学质量一定会上一个新台阶,从而成为开发区真正的龙头学校,建设成为一所“教育科研实验学校、基础教育示范学校、对外开放窗口学校”。 学校坚持“以德治校、以德兴校”的管理理念,以“尚德、笃志、乐学、勤行”为校训;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校风;以“好学、知行、健康、向上”为学风;以“博学、敬业、爱生、奉献”为教风,深化教育改革,强化教育管理,以青少年经典诵读及科技教育为特色,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学校初中部连续多年跨入昆山市综合考评优秀行列。学校先后荣获“昆山市文明单位”、“昆山市德育先进单位”、“苏州市红十字示范学校”、“苏州市特色文化学校”、“苏州市平安学校”、“苏州市绿色学校”、“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先进学校”、“江苏省健康促进学校”等称号。 追风赶月向未来,春华秋实在青阳。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青阳港实验学校的每天都是崭新的。站在新起点上的青阳港实验学校,必将承载着四十余载的深厚文化与历代青阳人的宏伟梦想,乘风破浪,扬帆远航,驶向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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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桥小学加强“十一”长假安全教育

本网讯(通讯员 付建立)为加强国庆长假期间学生的安全意识,日前,竹林桥小学开展了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主题的“十一”安全教育活动。主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安全、网络安全和用电用气安全等教育。
各班开展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宣传安全的重要性,树立学生安全意识。与此同时,该校还组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学校的校舍、厕所和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全方位、细致地检查,使校园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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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着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着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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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暑期安全教育指南

为确保大家暑假生活平安、愉快、有意义,更为了预防幼儿在暑假期间零意外伤害的发生,帮助各家长了解安全的防护 措施 ,提出以下建议,共同促进家园携手共同进行安全教育。

1.假期安全要注意,电话号码要牢记:火警119,匪警110,急救中心120。同时,我们也要教育孩子不乱拨乱打这些特殊号码。

2.暑假正值汛期,因此,严禁到沟、河、池塘等处玩耍 游泳 。严防血吸虫感染和发生溺水死亡等意外事故。孩子在家玩水时,也一定请家长要看护好,以防意想不到的危险发生。带孩子出去游泳时,家长也应留心泳池周边安全,以及确保水质干净、卫生,避免发生皮肤病、腹泻等疾病。小朋友们,如果你发现有别的小朋友发生溺水的事情了,该怎么办呢?对了,应赶快打110或去请大人来营救,万万不可自己去救他们,因为你们还太小。记住了吗?

3.注意防电。电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危险性极大。请不要用手触摸电器开关等设备,或私拉电线乱接电源。如发现别人触电不能用手拉救,要用干木棒或干竹竿把电源打掉,并及时报警。成人离开家时,一定要切断电源方可离开。夏天雷阵雨天气比较多,家长也应教育孩子碰到雷雨天气时,应呆在室内,打雷时不去关窗等,以免被雷电击中。外出遇到雷雨天气,要及时躲避,不要在空旷的野外停留,更不可在大树或高层建筑下躲雨,以免遭遇雷击伤害。

4.防止烫伤。首先夏天要注意蚊香的正确、安全地使用,不让孩子玩点着的蚊香。其次是请各位家长千万不要让孩子去倒开水,一旦发生开水烫伤的事情,我们后悔也来不及。

5.不玩火,发现火情及时报警或呼救。处于火场时要及时呼救,同时用湿毛巾等蒙住脸,迅速逃离火场,切不可逞强参与救火,以免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6.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听从交警叔叔的指挥,服从管理。过马路要先左右看,走人行横道,靠右行走。不与机动车辆抢行,不横穿马路,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在公路上不闯红灯越线,不追车、扒车、强行拦车,不满12岁的 儿童 不应该在公路上学或骑自行车,不乘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骑自行车不互相攀扶,不并排骑车或追逐打闹。我们家长在暑期还要注意以身作则,千万不可酒后驾车。小朋友们,你们都来当小小监督员,管好自己的爸爸妈妈,告诉他们喝酒后不开摩托车、电瓶车、汽车等,如果看见爸爸妈妈喝酒了还开车,那就坚决不坐他们的车。好吗?

7 .外出游玩或到公共场所玩耍时要有大人带领并拉好孩子的手,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在公共场合要遵守安全规则,并采取安全 保险 措施,如乘坐公共汽车时不把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8.防止拐骗的事情发生。教育孩子一个人在家时要锁好门窗,不能给不认识的人开门。即使门外的人自称是熟识的人,也千万不可开门,可以请他等爸爸妈妈回家后再来。接到陌生人的电话时,要告诉他爸爸妈妈现在不方便接电话,不要让他知道你一个人在家,以免被犯罪分子找到可趁之机。还要切记:不可与陌生人交谈,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跟陌生人去玩,小朋友,这些都要记牢罗!

9.饮食安全。暑期天气炎热,家长要给孩子干净、卫生的食品,提醒幼儿不吃腐烂、霉变、有毒、变质的食物。教育孩子不能采树上的水果,以免食了施药水果造成中毒。总之我们一定要注意饮食卫生,防止病从口入。

10. 其它 的安全注意事项。(1)家长首先要检查周边地带,确认危险源,主要包括家附近有无水塘、窖井、水井、粪池马路、高压线、工地等危险地带。(2)家中的剧毒药品,如农药、杀虫剂、消毒剂等一定要安放在安全地方,并尽量上锁,确保不让孩子碰上这些东西。象硫酸一类的液体千万不要装在可乐或雪碧瓶里,以免误饮误喝。(3)孩子在家时,还要引导他们不玩锋利的刀具,如刀、剪刀;电风扇开着时,不用手指或其它物品伸进去。

最后希望每一位小朋友都要记住老师的话,并利用假期学一些自救自护小知识,努力地过个快乐、平安的暑假,老师希望看到所有的小朋友们都能在安全环境下快乐、健康地成长。

交通安全常识测试题

一、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题1分,共35分)

1、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2、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3、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4、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5、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6、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7、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8、非机动车、行人不需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

9、行人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路口可以随便横过道路(×)

10、行人横过道路时,遇有道路隔离设施可以跨越通过(×)

11、在道路上可以依坐在隔离设施上休息(×)

12、在乘坐公共汽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13、进行锻炼时可以在道路上进行(×)

14、横过道路时应当加速通过或忽前忽后避让车辆(×)

15、骑自行车遇有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16、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17、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18、闪光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指示车辆、行人通过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19、出行时可以坐在货车车厢内(×)

20、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21、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下车推行(√)

22、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3、驾驶自行车转弯时应当伸手示意(√)

24、驾驶自行车转弯时应当加速行驶尽快通过转弯路口(×)

25、驾驶自行车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26、驾驶自行车转弯时应当在伸手示意后突然猛拐(×)

27、如果驾驶自行车的水平很高可以双手离把行驶(×)

28、驾驶自行车时可以攀扶其他车辆节省体力(×)

29、同伴的自行车坏了可以自己骑车牵引(×)

30、驾驶自行车只要制动好,其他机件坏了照样可以上路行驶(×)

31、自己不会骑自行车,所以让别人在道路上教你学骑自行车(×)

32、驾驶自行车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33、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可以3人以上并行(×)

34、打的时可以从出租车的左侧上下车(×)

35、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 对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1、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的路口应如何通过?(C)

A、跑步快速通过 B、示意机动车让行后直行通过 C、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骑自行车通过没有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应怎样通行?(C)

A、减慢车速通过 B、确认安全后通过 C、按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过

3 、转弯的非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 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B)

A、在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前通过 B、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通过 C、有优先通行权

4、非机动车遇有前方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 (C)

A、下车推行通过路口 B、从人行横道内绕行通过路口 C、不得进入路口

5、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同为转弯的非机动车 相遇时 (B)

A、左转弯的车让右转弯的车先行 B、右转弯的车让左转弯的车先行 C、谁抢先谁先行

6、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 (C)

A、注意车辆 缓慢通行 B、示意车辆让行 C、下车推行

7、在没有非机动车的道路上,骑自行车怎样通行?(C)

A、在人行道上骑行 B、在机动车专用道内骑行 C、靠机动车道的右侧骑行

8、骑自行车应当在什么车道内通行?(B)

A、在机动车道内 B、在非机动车道内 C、在人行横道上

13、未满几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学自行车?(B)

A、10周岁 B、12周岁 C、4周岁

9、黄灯持续闪烁时表示 (B)

A、有危险,车辆、行人不准通过 B、车辆、行人须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C、车辆、行人可以优先通过

10、当路口信号灯为红灯和黄灯同时亮时,它表示的是什么含义? (A)

A、即将变为绿灯,做好起步准备 B、清理路口 不准通行 C、道路畅通 快速通过

11、机动车行驶时,除驾驶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外,同车还有那(A)些人要使用安全带?

A、前排乘车人 B、后排乘车人 C、全部乘车人

12、当你骑车违法后又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时,交通警察 (B)

A、不可以扣留你的车 B、可以扣留你的车 C、必须在你同意后才能扣留你的车

13、当你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多少公里?(B)

A、10公里 B、15公里 C、20公里

14、走路、骑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交通警察可以对你处:(B)

A、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B、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C、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5、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载物时,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多少米? (B)

A、1米 B、1.5米 C、2米

16、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载物时,宽度不能超出多少米?(C)

A、左右不能超出车把 B、左右各不能超出车把0.2米

C、左右各不能超出车把0.15米

17、在道路上骑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多少周岁?(B)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18、二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 B)

A、10周岁儿童 B、12周岁儿童 C、14周岁儿童

19、一位妈妈去接放学的孩子,恰好看见孩子站在公路另一侧准备横过,这时有机动车驶来,为避免交通事故,最安全的做法是(D)

A.妈妈跑向孩子一侧 B.孩子奔向妈妈一侧

C.妈妈大声喊孩子快过来 D.妈妈大声喊孩子站在原地等待

20、妈妈告诉农村来的大舅,上街要注意安全,搭乘出租车时,可(C)“打车”。

A.翻越隔离设施 B.在道路中央

C.在出租车停靠点 D.在禁止停车路段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30分)

1、非机动车是指下列哪些车辆(B C)

A摩托车 B电动自行车 C自行车 D轻便摩托车

2、电动自行车在划分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当在(B)内行驶

A、机动车道 B、非机动车道 C、人行道 D、随便哪条车道

3、驾驶自行车时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ABCD)

A、攀扶车辆 B、牵引或者被牵引 C、互相追逐 D、手中持物

4、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将(ABCD)伸出车外

A、头 B、手 C、脚 D、身体其他部位

5、下列哪些行为是错误的(ABCD)

A、在道路上玩滑板 B、追车、抛物击车 C、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D、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报警电话是(A)

A、110 B、119 C、114 D、120

7、发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你应当(A)

A、尽量记住肇事车辆的号牌、车身颜色、车辆型号、车辆用途,逃逸方向等情况,并立即报警

B、赶快离开现场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C、在无急救知识的情况下自行抢救受伤人员

D、自行追赶肇事车辆

8、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ABCD)

A、转弯的车让直行的车,行人优先通行 B、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C、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D、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9、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A)

A、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B、从相对路口径直走向要到达的路口

C、不注意了望,确保安全后通行 D、走到路中间遇有车辆退回来

10、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横过马路时,应当(AB)

A、听从交通警察指挥 B、确认安全后通行 C、横冲直撞 D、加速跑过道路

11、行人遇有道路隔离设施时,应当(D)

A、直接跨越后过道 B、等没有车辆通过时跨越

C、只有白天才能够跨越 D、从有人行横道的路段通过

12、驾车需转弯时应当(B)

A、转头示意 B、伸手示意 C、语言提醒 D、无需示意

13、机动车右转向灯亮表示(A D)

A、右转弯 B、左转弯 C、危险报警闪光 D、靠边停车

1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A )

A、15公里 B、12公里 C、20公里 D、30公里

15、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A)

A、正向骑坐 B、背向骑坐 C、侧向骑坐 D、以最舒适的姿势骑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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