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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月游戏网络案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05-20 19:43:19

Ⅰ 老网游红月

答案


红月是一款经典的老网游。


解释


红月的基本信息


红月是一款早期的网络游戏,以其独特的游戏设定和玩法吸引了大量的玩家。这款游戏通常被认为是那个时代网络游戏的代表之一。


红月的特色和玩法


红月具有独特的游戏世界和角色设定。玩家可以选择不同的职业,如战士、法师等,并通过完成任务、战斗和探险来提升自己的角色。游戏注重玩家之间的交互和合作,玩家可以组队进行冒险,也可以参与大规模的战斗。此外,红月还注重策略和技能的使用,玩家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能来应对各种挑战。


红月的社区和影响


作为一款老网游,红月拥有庞大的玩家社区。玩家们通过游戏结识朋友,交流心得,形成了独特的游戏文化。红月的影响力不仅仅在于游戏本身,还在于它所带来的社交体验和情感连接。


红月的现状和未来


虽然红月可能已经不再是当下最热门的游戏,但它依然拥有大量的忠实玩家。许多玩家仍然保持着对红月的热爱,并继续在游戏中寻找乐趣。对于未来,虽然无法确定红月会有怎样的更新和发展,但它在玩家心中的地位仍然是不可替代的。


综上所述,红月作为一款经典的老网游,以其独特的游戏设定、玩法和社区影响力,吸引了大量玩家,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Ⅱ 天涯红月的背景故事

菲拉诺是地球上一个普通的高中生,总喜欢在放学后到一些游戏场所去玩。但是有一天,一些小混混决定要戏耍菲拉诺一下。让每个人吃惊的是,菲拉诺居然还手了,而且在这些强壮的、看上去很会打架的人的包围中轻而易举的胜利了。
但当关于菲拉诺的传闻四处弥散时,就引起了露娜丽娜的注意。露娜丽娜是艾加拉斯的王子阿基拉派到地球的刺客,来暗杀传说中的太阳,因为阿基拉认为太阳已经逃到地球上了。于是美丽的露娜丽娜作为一名新同学来到菲拉诺所在的班。但一直没有机会杀掉菲拉诺。一段时间后,她发现自己已经爱上菲拉诺。
在挑战一个叫朴真熙的街头失业者时,菲拉诺被刺伤,在他跌跌撞撞逃跑的时候,又被另一人所伤。这次,他被神秘的撒达得所救。
次日,菲拉诺醒来后坚持相信发生的一切都是一场梦,随后他象平常一样来到学校。但事情都变了。他到学校后,老师为他昨日的“事故”惩罚他跑10圈。跑完最后一圈后,他感觉筋疲力尽,并奇怪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他感到从身体上和精神上都发生了变化。
韩智华,一个巫师的女儿,具有特异功能,她给菲拉诺做心灵感应的治疗。这种精神接触激怒了露娜丽娜,她干扰韩智华,不让她催醒菲拉诺的记忆。撒达得再一次出手救了韩智华的命。
菲拉诺又一次被围攻,这次的对手是从锡葛尼斯来的机器人部队。他长时间以来被压抑的能量释放了出来,又一次轻易打败了他们。他被自身体内的变化所控制,以前的记忆都恢复了。对于这样反常的表现,他感到很苦恼,好像是一场噩梦,又好像是有一定科学根据的怪异现象,他不知道自己还会干出什么来。
菲拉诺想知道露娜丽娜在哪里,所以他去请韩智华帮忙寻找。但韩智华出于嫉妒说了谎。他们在打电话的时候,机器人伪装成菲拉诺的家人攻击他。他试图逃跑,但又一次一次的遭到袭击。菲拉诺受到重伤,无助的倒地。露娜丽娜奇迹般的出现了,并成功的帮助菲拉诺逃脱了。
然而,那些机器人紧跟着他们,露娜丽娜只得反击。为了让菲拉诺有足够的时间恢复,露娜丽娜引开了那些机器人。此时,菲拉诺已恢复知觉,跌跌撞撞的跑回到城里寻找他的父母。很偶然的机会,他遇到了朴真熙并成为朋友。
菲拉诺无法忘记露娜丽娜,他要找到她!但他的敌人仍在追踪他。在又一次被袭击后,发生了爆炸,菲拉诺被埋了起来,这一次,朴真熙和韩智华出现并救了他。
朴真熙自己也受了伤,他请了最好的医生来医治菲拉诺。在医院对菲拉诺实施救助措施之前,他的身体突然奇迹般的痊愈了。但在他头脑中出现的却是另外一个故事—他失去了知觉,并被可怕的噩梦所困扰。
韩智华用自己的魔力去感知菲拉诺的未来命运,却发现了露娜丽娜和菲拉诺之间关系的发展。 她大吼着不会让这样的事情发生。菲拉诺有些恼火,以心灵感应回击了她一下。她意识到了对于菲拉诺的感情,决定离开重新使自己振作起来。离开医院后,菲拉诺知道他的生活不会再和以前一样了。
艾加拉斯的一位司令邓斯帝诺,抓住了菲拉诺想确认他是否真的是太阳。菲拉诺在此过程中将记忆长时间的封闭了起来。邓斯帝诺也一度成为了菲拉诺的朋友和保镖,但最后还是背叛了他。朴真熙一直跟踪菲拉诺并救了他。然而邓斯帝诺已经给菲拉诺讲了有关卡森博士—一个可以帮助他的很了不起的学者的事情,并告诉他卡森博士住在一个沙漠里…这对于菲拉诺来说是一次考验。
“新”的韩智华被一把刀尖所伤,被菲拉诺和朴真熙发现了,于是将她带到一个医生那里。 但医生对此无能为力,而菲拉诺却坚信他的血可以强过那些不知名的治疗器械,于是给她输了血。菲拉诺留下韩智华继续治疗,然后坐飞机去寻找卡森博士和自己的未来。韩智华醒来后发现他离开了,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
撒达得还记得,当他还是邓斯帝诺奴隶的时候,就由于他的黑头发而被那些金发碧眼的人所排挤。也由于他的与众不同,邓斯帝诺对他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对他非常残酷,还给了他很多复杂的工作。他逃跑了,但又被抓了回来,并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他第一次遇到了年轻的、有着绝对金发碧眼的菲拉诺和露娜丽娜。于是他对邓斯帝诺的仇恨增加了。
撒达得得到了搏斗的训练,同时也受到很好的教育。在电脑图书馆中,他花了大量的时间寻找“预言”,然而他遇到了日后改变了他一生的卡森博士学者。一天,偶然间,撒达得看到了邓斯帝诺站在墙上挂着的一幅画前面哭泣。在他将目光移向那幅画,他看到那个绝美的女人。他发现他爱上了她,尽管不知道她是谁。他又一次被抓,并受到惩罚。
他第一次遇到了罗贝塔,而后,他们的关系日益密切。撒达得和菲拉诺的关系也变的很亲密。在他返回到图书馆时,又遇到了卡森博士,他告诉了撒达得关于他过去的真相。在他感到痛苦的时候,他听到一个求救声。他顺着声音跑出城外,发现阿基拉和他的士兵想要抓住露娜丽娜和菲拉诺。菲拉诺和阿基拉背对背站着,阿基拉被打败了。
邓斯帝诺背叛了王族,撒达得不止一次救助菲拉诺,最后在艾加拉斯挑起毁灭星球的战役后,撒达得带着菲拉诺离开了锡葛尼斯回到了地球。
在艾加拉斯和阿基拉以高高在上的姿态统治着他们所在的这个空中的城市的时候,露娜丽娜已从地球返回,并加入到起义队伍中,杀死了那些合谋要攻击菲拉诺的人。这些人当中还有她佣人Nina的祖父。但她对Nina 并无任何怀疑。最后还救出了被抓的Nina和她的朋友Leo。但邓斯帝诺的旧情人罗贝塔却被带走了。
阿基拉被露娜丽娜驱逐出这个星球后,将报复的目标转向了她的孪生姐姐Strena。并非常凶残的对待她。在接到邓斯帝诺有关菲拉诺已经被打败的消息后,阿基拉觉的是不可能的。于是派邓斯帝诺返回地球追踪菲拉诺,到了喜马拉雅山的冰、雪、岩后,他发现了菲拉诺和撒达得,不但没能杀死他们,自己反而逃进了冰封的野地。在卡森博士和撒达得的帮助下,菲拉诺终于清楚了自己的身世和力量。
很偶然的机会,阿基拉发现了一道很特别的门,破解密码后,他走进了一个与被他及艾加拉斯毁灭掉的旧王宫一样的宫殿。在那里,他发现了这座宫殿的前王后,王后将他错认是自己的儿子—菲拉诺。尽管清楚她不是自己的母亲,可他还是感到了温暖和安全。
邓斯帝诺仍然在跟随阿基拉还是菲拉诺的问题上进行着激烈的思想斗争。但他答应给菲拉诺一艘太空船,在他需要的时候,帮助他到锡葛尼斯星球去。
此时,朴真熙又涉嫌一起他并未参与的凶杀案而成为逃犯。在骑着摩托车逃跑的时候,又发生车祸受了重伤。在医院里,尽管菲拉诺和已复原的韩智华一起,希望借用她的力量救助朴真熙,但朴真熙仍处于昏迷状态。菲拉诺尽了最大的努力用心灵运输法把他自己、韩智华和朴真熙带走了。或许,回到锡葛尼斯后可以有所发现。
阿基拉在去过“旧王宫”之后只享受了片刻的宁静,就投入到镇压起义军的运动中。他在进行对起义军的反击中,却发现了露娜丽娜是队伍的首领。因为不愿伤害露娜丽娜,他下令停止进攻。
卡森博士和撒达得也加入到菲拉诺、朴真熙和韩智华的队伍中。他们坐着邓斯帝诺的太空船驶向锡葛尼斯。在飞行中,朴真熙醒了过来,但却失去了记忆。在他们乘坐的太空船靠近锡葛尼斯时,他们遭到了攻击,太空船被毁,幸好在船毁之前他们都已经利用救生圈逃掉了。分散到锡葛尼斯的各处。
Exato,一名司令,曾经是阿基拉和菲拉诺的导师,抓住了一些起义军士兵,并利用他们给他们的首领设了个陷阱。露娜丽娜被抓并被关进监狱。阿基拉来探视起义军的首领,他看到了那是谁!他气愤的告诉露娜丽娜,他们会利用她引诱菲拉诺出现,而后将他们一伙人一网打尽。听到菲拉诺还活着的消息,露娜丽娜高兴极了。阿基拉再次放弃了伤害她的念头。回去见Strena的时候,由于愤怒,打伤了她。而后,他又去见露娜丽娜,给了她两个药丸—其中一个可以立即至她于死地;而另一个只是安眠药。露娜丽娜选择了可以令她立即死去的药丸,但阿基拉却决定不让她死。在考验了她对菲拉诺的真情后,阿基拉调换了药丸。
在阿基拉探望“旧王宫”里的前王后时,艾加拉斯也来到这里。前王后大叫“阿基拉快跑”,又转头对艾加拉斯喊到“别碰我儿子”,这使阿基拉很吃惊,也很困惑,怎么回事呢?
菲拉诺的父母、姐姐被阿基拉的人当作奴隶从地球抓了回来,关进了一个小岛的监狱里,一同被关进来的还有一些被抓的起义军士兵。Leo也在其中,但中弹身亡了。
阿基拉的人离开后,一小群难民运回了Leo的尸体。在清洗尸体的时候,他们发现他的伤口居然不可思议的愈合了,于是将他浸泡到了“治疗药水”中。
菲拉诺挣扎着登上一艘太空战舰,偷到一个电动航行按扭。突然,凯诺的女儿Momo出现并从他手中夺走了按扭。他追赶出去,她却吞下了按扭—这就致使他与凯诺的第一次谋面就显得非常激动。
凯诺的起义军从敌人营地中偷了些食物,为了报复,阿基拉的军队给了他们以致命的打击。菲拉诺看到这情景非常生气,彻底毁坏了太空战舰。而后,用自己的功力治好了凯诺、Momo一伙人。但由于过度疲劳,他昏昏沉沉的睡过去了。熟睡中,他与撒达得进行了心灵上的沟通。
凯诺知道了菲拉诺正在寻找露娜丽娜,他认为她可能会在另一支起义军队伍中,结果那个人并不是露娜丽娜。而露娜丽娜此刻吃了阿基拉的迷药,仍然被困着。其实她并没有真正吃下阿基拉给的药,在功力恢复后,她试着逃离,但失败了。这时她的孪生姐姐Strena出现挡住了她的去路,却打开了门。二人打到一起,最后,露娜丽娜负了重伤逃走了。
阿基拉以为露娜丽娜死了,心里很难过。撒达得看到他的梦境突然大喊起来,他可以拿走菲拉诺的东西!Exato回来想见阿基拉,但发现他已经走了。撒达得帮阿基拉走进了一间秘室,阿基拉 告诉他没有人会跟来。阿基拉发现菲拉诺原来是他的弟弟。在他很小的时候,他就被艾加拉斯偷回来了。门外的撒达得又一次看见了罗贝塔…..
阿基拉感到非常震惊,请撒达得马上带他离开。撒达得用心灵运输法把他带到了海边。撒达得 感到菲拉诺就在附近,因此运用心灵感应将他召来。见面后,二人都非常兴奋。阿基拉碰巧也遇到了菲拉诺,并打了他。
沙漠外,朴真熙运用自己新发掘出的功力象菲拉诺一样很轻松的摧毁了试图压死他的飞艇。之后,他发现了露娜丽娜。而后与菲拉诺以及找到韩智华的凯诺军队。朴真熙谈起了露娜丽娜,当菲拉诺找到露娜丽娜在的地方时,她已经走了。
邓斯帝诺一心想胜利,于是回到王宫。阿基拉想要检验一下他的忠诚度,就逼邓斯帝诺回忆…第一次遇到撒达得父母,并爱上了他的母亲—艾丝席拉。随着撒达得父亲的死去,母亲被囚禁,撒达得想要杀死邓斯帝诺为父母报仇。但他只射瞎了他的一只眼睛。因为他真的很爱自己的母亲艾丝席拉,他没能杀死他。于是撒达得成了邓斯帝诺的奴隶。
邓斯帝诺终于答应帮阿基拉寻找菲拉诺,下令进攻起义军。但菲拉诺运用自己的功力打败了他们。
撒达得也回到王宫,想杀死阿基拉。然而却不忍心这样做,结果被Exato抓住。阿基拉在观看在王宫录像机中记录的可以报复撒达得的证据时,发现Strena伤害了露娜丽娜,而使她逃走时,愤怒地将Strena送回到Exato去接受惩罚。
菲拉诺通过心灵感应连接到了关于童年的梦境中,并被带回到地球。
阿基拉召开会议要对艾加拉斯宣战,邓斯帝诺背叛了他。阿基拉病得快要死了,撒达得去找菲拉诺,请他帮助阿基拉。菲拉诺与撒达得一起回来,治好了阿基拉的病,却碰巧被Exato看到。菲拉诺用功过度而病倒,Exato非常感激他治好他的上司,于是通知撒达得将菲拉诺带到安全的地方。他们离开后过了几天相对安稳的日子。
由于阿基拉还很虚弱,他被抓了起来,他的头和身体被倒钩挂到一台仪器里,艾加拉斯想要实行对他完全思想控制,又给阿基拉输入了大量的功力。使他又成了菲拉诺的敌人!
阿基拉摧毁了菲拉诺和朋友们乘坐的飞机,同时使撒达得受了非常重的伤。他的士兵想要杀死菲拉诺,但没成功,所以,他想亲自去杀。朴真熙打伤了阿基拉。在被救回营地时,他开始头疼。他转回身,残忍地杀死了他的士兵们后又恢复了本性。
卡森博士与邓斯帝诺做了一笔交易,拿到了有艾丝席拉照片的手动放映机。作为交换,他答应不去追赶撒达得,并用自己的眼睛也做了交换。菲拉诺与撒达得跟踪着邓斯帝诺,发现他一边又一边的看着放映机的内容,并痛哭起来。
当天晚上,菲拉诺去了自由电台,弹的吉他曲通过无线电传播了出去。朴真熙与韩智华都听到了吉他曲,露娜丽娜也听到了。露娜丽娜想到电台去找他,但却跑了凯诺那里,凯诺瞄准了她….又放走了她,菲拉诺看到并跑过来拉住了她,他们拥吻到一起。
第二天,菲拉诺失踪了,大家都在找他。韩智华认为是露娜丽娜杀了菲拉诺。结果证明那个人是她的孪生姐姐Strena….在邓斯帝诺的帮助下,大家冲过去救菲拉诺。
菲拉诺从噩梦中惊醒,他梦到他的母亲和姐姐都在身边。撒达得告诉大家,菲拉诺还活着,这一消息给了大家很大的希望。
阿基拉又被带到控制他思想的仪器里,却被Exato救起。在仪器的作用下,他打伤了Exato后失去了知觉。阿基拉的母亲出现在他身边,并把他带到露娜丽娜那,请她照料。而后,她起身去寻找她的另一个儿子菲拉诺。露娜丽娜告诉阿基拉,如果想真正复原,必须要离开王宫。他们一起离开,但在仪器的控制阿基拉打伤了露娜丽娜。虽然她没死,但阿基拉不得不独自离开。
邓斯帝诺调动了他的所有军队去攻打艾加拉斯的营地,但却找错了城市。艾加拉斯调集了他的精锐太空战舰反击,除了邓斯帝诺受重伤之外,全部士兵被杀了。
在试图打开王宫艾加拉斯电脑的行动失败后,韩智华想用自己心灵感应的功力将自己的思维直接传输到电脑中,但没成功。
韩智华恢复用了两天的时间。她请她深爱着的朴真熙带她到海边。她不知道用自己预测的能力能否看到未来。
在太空的城市里,第二个司令很高兴的接受了阿基拉,但他已和以前完全不同了。
韩智华从海边回来后,向菲拉诺解释了如何破解王宫电脑的方法,并说明了阿基拉 对他们的重要性。在她正准备预测未来时,遭到了阿基拉的攻击。他杀死了韩智华,大家打败了他后,却发现那只不过是个机器人,并不是真的阿基拉。
而真正的阿基拉此时因为没有东西可吃,变得越来越虚弱。终于倒下了。一个小女孩救了他,并带他回家,喂他东西吃。然而他又陷入仪器的控制中,杀死了她。当他意识到自己所做的一切时,他内心充满了绝望,用自己的功力救活了小女孩。
菲拉诺与露娜丽娜重逢了,两人在度过一个晚上后,露娜丽娜留了张字条离开了。
阿基拉去了一个富人家里,偷了装满食物的一个集装箱卡车,送给了小女孩家乡那些饥饿的人们。那个富人一直跟踪他们,等到阿基拉离开后,就杀死了村里的所有人,将村子夷为平地。阿基拉回来后大怒,去找富人报仇。
撒达得感觉到有些不对劲,想用心灵感应召回菲拉诺,谁知却遇到了阿基拉。撒达得错将阿基拉认做是菲拉诺,被激怒了的阿基拉又一次失去理智,并引发了一次大爆炸。在菲拉诺和朴真熙到来之前,他仍下撒达得一个人跑了。
与露娜丽娜一起的人偶然遇到了阿基拉,也将他错认是菲拉诺。正在这时,受了伤的Exato跑来通知大家艾加拉斯的军队进攻了。阿基拉来救了大家,又治好了Exato的伤。由于过度疲劳,他再次被仪器控制,菲拉诺与大家会合时,他再次开始袭击大家。
撒达得想去保护菲拉诺,结果受了重伤,但他还是死死拖住了阿基拉,这就给了朴真熙机会用枪刺中了阿基拉。阿基拉倒在地下,临死的时候,他恢复了本性,并请求菲拉诺果断点杀死自己,但菲拉诺却紧紧的抱住了他,给他治好了伤,同时将控制他思想的仪器打的粉碎。
红月游戏照(2)(20张)
更多的军队加入到战役中来,这次领导者居然又是阿基拉!怎么可能呢?在随后的战役中, 凯诺带领着起义军进攻,朴真熙打败了这一位阿基拉,发现这只不过是另一个机器人。得知这一消息后,Exato与对方军队的司令通了话,并劝他停止进攻。这时,邓斯帝诺带着他的精锐步兵团准备作战。艾加拉斯却没有投降—他启动了他军队中的所有自毁仪器,将所有人都毁灭了。
菲拉诺再次发现自己躺在露娜丽娜的怀里。
Exato告诉阿基拉必须要至艾加拉斯于死地,而这需要菲拉诺的帮助。这时,他发现菲拉诺地球上的家人,知道在他们心目中菲拉诺是他们的儿子。这使阿基拉非常生气,因为菲拉诺是他的弟弟,而不能成为他们的儿子。他很生气,于是想杀死他们,露娜丽娜劝住了他。
阿基拉对他的精锐步兵团和起义军进行演讲,请大家团结起来反抗艾加拉斯。菲拉诺告诉阿基拉必须要破坏王宫电脑。阿基拉很害怕,因为这使他想起了曾经控制过他的仪器。
在联合军准备进攻艾加拉斯时,天空由于艾加拉斯空军的逼近而变的昏暗。菲拉诺举起手,与空中的司令进行心灵感应,司令意识到他们整个的进攻可能将被摧毁,于是下令撤退。
撒达得抛弃了罗贝塔,罗贝塔背叛了他而成为邓斯帝诺的情妇,但她无法接受撒达得对菲拉诺的忠诚,于是处于嫉妒,她给菲拉诺下了毒。撒达得杀死了她。没人有好的解毒方法,大家使用了菲拉诺地球妈妈带来的“治疗药水”,在妈妈和撒达得的爱心召唤下,菲拉诺苏醒了过来。
菲拉诺与撒达得、邓斯帝诺、朴真熙和阿基拉一起进入王宫,在亲生妈妈的协助下,破坏了电脑,也杀死了艾加拉斯。但随着电脑的消失,空中城市失去了支持,所有人都被抛落在地上。菲拉诺最终牺牲了自己的性命救活了整个星球,那里的人们才得以存活。

Ⅲ 赏月红月怎么窗口化

答案:赏月红月可以通过调整游戏设置来实现窗口化。


详细解释


1. 理解窗口化的概念:在计算机中,窗口化通常指的是将一个应用程序的界面显示在一个特定的窗口中,而非全屏显示。这样的设置有助于多任务操作或同时运行多个程序。


2. 寻找游戏设置选项:在赏月红月游戏中,玩家需要进入游戏内部的设置菜单,这个菜单通常包含游戏的画面、音效、操作等选项。


3. 调整显示设置:在设置菜单中,玩家需要寻找与显示或画面相关的选项。在这个部分,通常会有全屏、窗口化以及分辨率等选项。玩家需要选择窗口化或者调整分辨率来实现窗口化显示。


4. 确认并调整窗口大小:选择窗口化后,游戏会在一个特定的窗口内运行。玩家还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窗口的大小和位置。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游戏可能有不同的设置方式,上述步骤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游戏版本和操作系统进行调整。如果遇到问题,建议查阅游戏的官方帮助文档或者在线社区寻求帮助。此外,窗口化可能会影响游戏的性能和画质,玩家需要根据自己的电脑配置和需求进行权衡和设置。

Ⅳ 我国出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是什么时候

我国出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是2003年
“虚拟财产”并非财产
——析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

黄 龙
内容摘要:在网络游戏的语境中,“虚拟财产”实际上已演变为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它建立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的错误判断之上,进而导出“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的荒谬结论。游戏者通过进行网络游戏而取得的“虚拟物品”并非财产,但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电子数据表现出来、在特定条件下游戏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权利但不具有财产属性的劳动成果。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虚拟物品 虚拟财产 无形财产

(一)“虚拟装备”失窃起讼争

2003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并作出判决。备受玩家和公众关注的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终于一审审结,原告李宏晨如愿要回了自己丢失的“武器”。

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但在2003年2月17日下午,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包括3个头盔、1个战甲、2个靴子等虚拟物品。于是他想到了报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外一个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公司进行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真正数据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被告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等诉讼请求。2003年8月27日和11月5日,朝阳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种,所以应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参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被告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被告无法证明原告装备丢失的原因,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密码有证人之外的其它人员知道,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据此,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它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但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等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与被告都表示不满。[1]12月30日,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法院对其在网络游戏运营中的安全防护职责的认定有误,不应由其承担虚拟装备被盗的赔偿责任。[2]

(二)“虚拟物品”能否作为游戏者的财产保护?

前案的处理,关键在于能否正确认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即从法律上对“虚拟物品”进行正确定性。在“虚拟物品”能否作为游戏者的财产看待与保护问题上,国内法律法学界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认识与主张。

一些人持反对意见。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1、游戏者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有人称:“它本身就是不存在的,要求法律或个人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我认为很可笑”;2、虚拟物品的价值是虚拟的。虚拟财产对于着迷的游戏玩家来说,它们是昂贵的。而对于其它人来说,这些东西又是一文不值的;3、“虚拟财产”是资料而不是财产。有人认为,就本质而言,“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数据,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计算机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4、将“虚拟物品”视为网络游戏者的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有人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但似乎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认为“虚拟物品”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赞成者的主要理由是:“虚拟物品”属于无形资产。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规定,公民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要受法律保护。如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认为:“它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3]

此外,有人专门撰文就 “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观点进行过具体论证:1、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同时客观存在着伴随性的财产投入;2、虚拟财产的获得,可以通过实际购买的方式获得 ;3、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4、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 ;5、虚拟财产所有者对虚拟财产的重视性与日俱升。[4]

比较权衡之下,笔者持反对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认同反对者的具体观点与理由。因为反对者的反对理由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与实质,没有就“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这一问题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而是仅就某些现象进行主观评论与批判。笔者的基本观点是:“虚拟财产”并非财产。在网络游戏的语境中,“虚拟财产”实际上已演变为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这是导致赞成者的观点与理由背离常识的重要原因。“虚拟财产”概念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它出现在错误的地方)。它建立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的错误判断之上,进而导出“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的荒谬结论。只有走出“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这一认识误区,重新审视和认识 “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才能正确回答它是否属于游戏者的财产这一问题并且给出合理的法律解释。财产有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之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既非游戏者的有形财产,亦非其无形财产:

其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并非民法上的物,不是有形财产。理由是:
1、不具备物的特性。民法上的物,通常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对象,能够独立存在并能为人所控制。“虚拟物品”只能依附在特定网络游戏软件中,不能独立存在。

2、不具有物的价值特性。作为财产的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些价值必须是客观存在而非虚拟的,而“虚拟物品”根本不可能具有物的价值特性。就事物之间的联系看,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不外是游戏程序对游戏胜利者的奖励。换言之,它们只是一种游戏成果或成绩,是游戏者的游戏技能及水平的象征。乍看起来,“虚拟物品”似乎具有某些价值,它们的存在与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游戏者的娱乐需要、增强了游戏的娱乐功能和让游戏者的获得充分的主观体验等。但这只是一种错觉,因为这些价值其实是特定游戏程序本身的价值体现而非“虚拟物品”的价值。任何“虚拟物品”只会有“虚拟价值”,而不可能象现实中的物一样具有为人们普遍认可的真实价值。

3、缺乏一切物应有的自然属性。现实生活中的物种类繁多且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如猪肉能作食品、毒药有毒性和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险等。而网络游戏中一切虚拟的同类物,根本不具有这些自然属性。

其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也不是游戏者的无形财产,因为:

1、“虚拟物品”虽然具有无形财产的形态与特征,但它们并非游戏者所创造。游戏者获得“虚拟物品”,是按照游戏设计者事先设计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游戏并取得胜利的结果。在游戏过程中,游戏者没有也不可能对“虚拟物品”的产生进行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产生,都与创造性劳动分不开。即使将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视为无形财产,其知识产权也只能属于特定游戏的设计者或开发者。

2、“虚拟物品”与特定网络游戏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离性,故不能分离或转化为游戏者的无形财产。作为附属性内容,它们存在于特定游戏软件中,其使用价值的发挥依赖于特定游戏程序。“虚拟物品”缺乏独立存在和独立发挥的价值,这注定了其知识产权不可能由游戏者拥有或与知识产权人分享。

3、“虚拟物品”缺乏成为游戏者无形财产的客观条件。游戏者根据其与游戏网站合同通过游戏胜利而取得“虚拟物品”,而并不与特定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人发生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方面的法律关系,这在客观上排斥了游戏者取得虚拟物的无形财产权利的可能。更何况,游戏者拥有这些虚拟的物,是有时间条件和其它条件限制的。如合同约定的时间是否已经届满、当事人是否续签合同和网站是否还提供此类游戏消费服务等。

4、具有可交易性并不意味着“虚拟物品”就是游戏者的无形财产。依经济常识分析,无形财产固然具有可交易性,但具有可交易性的东西却未必是于财产。网络游戏中的“头盔”、“战甲”等“虚拟物品”在现实中的确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表面上看,这种交易似乎属于无形财产的买卖,但其实不然。“虚拟物品”交易主要有三种不同类型:一是游戏者之间进行的交易;二是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者进行的交易;三是特定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人与购买者包括游戏者进行的交易。从法律角度观察,这三种交易都不属无形财产交易,也不能说明“虚拟物品”属于游戏者的无形财产:
(1)游戏者之间就“虚拟物品”进行交易,本质上是劳动或劳动成果的交易。即“虚拟物品”的拥有者向另一方游戏者出卖其劳动或劳动成果。因为“头盔”、“战甲”等“虚拟物品”的取得,依赖于拥有者即游戏者的智力水平、游戏技巧、游戏水平投入的时间和成本。游戏的过程,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被看作为一种特殊劳动即智力劳动过程,这正是法律允许游戏者进行“虚拟物品”交易或“转让”的根本原因所在。作为交易客体或对象的劳动成果,未必就是知识产权或有形财产。要知道,劳动成果、知识产权和无形财产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2)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者之间的交易也并非属于无形财产或知识产权交易(有效与否还取决于特定游戏知识产权人是否允许,因为运营商的知识产权产品所有权是受知识产权限制的),在本质上同样属于游戏消费交易,只不过它表现为一种从合同关系。这种从合同建立在游戏规则(依网络游戏规则,获得“虚拟物品”的途径是取得游戏胜利)之外,同样属于游戏消费合同,游戏者需要进行网络游戏消费才能使“虚拟物品”交易具有实际意义。
(3)知识产权人与购买者进行的交易也不属无形财产交易,而是知识产权产品的交易,在法律上应视为物的交易。依所有权法律规定,购买者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所有权,任何人包括、知识产权人和网络运营商等都依法负有不得妨碍和不得侵害购买者的所有权的法定义务。可见,法律对购买者权利的保护,是针对真实的特定知识产品即物的所有权,而不是针对知识产品中的“虚拟物品”。

而“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的事实,仅表明网络游戏消费或交易方式发生变化而已,同样不能证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为正确命题。

5、“虚拟物品”的重要性与其是否属游戏者的无形财产无关。以“虚拟财产所有者对虚拟财产的重视性与日俱升”论证“虚拟物品”就是财产的观点更是片面和荒谬的。理由很简单,“虚拟物品”对游戏者的重要性与“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是完全无关的。

综上所述,游戏者通过进行网络游戏而取得的“虚拟物品”并非财产,但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电子数据表现出来、在特定条件下游戏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权利(如占有权和使用权等)但不具有财产属性的劳动成果。

(三)判决缺陷与思考

基于上述思考,结合“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的具体案情,笔者认为一审各项判决结果都是正确的,但判决中存在着明显的说理缺陷。本案案件类型新颖且属全国首例诉讼案,大众传媒的关注又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非常广泛的传播,判决说理缺陷可能会引起某些负面影响,如误导同类纠纷案的定性、造成判决基础不牢、影响正确适用法律和妨碍正确认识的生成等。因此,应当重视反思判决之不足。

1、判决中认定虚拟装备属无形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的确具有知识产权即无形财产的价值与属性,但那是针对游戏的设计者或其它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的。由于使用者并没有对这些虚拟装备的产生做出过任何创造性劳动或贡献,故虚拟装备上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不可能属于纯粹的游戏产品所有人或使用者,包括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特定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和游戏者。如此看来,法院将案中争议的虚拟装备定认定为属于原告的无形财产(如果不是认定属于原告的无形财产,这对判决又是毫无意义的)是没有丝毫法律依据的。

不认定虚拟装备属无形财产并不会妨碍法院依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本案中的虚拟装备丢失问题:首先,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游戏消费合同关系。依此类合同要求,运营商有义务妥善保管游戏者的虚拟装备,即游戏后形成的专属于游戏者的特定资料。依合同法,原告游戏虚拟装备的丢失,可推定被告有过错;其次,原告也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曾拥有案中的虚拟财产;最后,被告具备恢复虚拟装备的条件。网络游戏运营商可控制服务器数据,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对玩家有严格的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

2、判决中认定本案中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不合逻辑。游戏者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合同性质是游戏消费合同而不是游戏产品买卖合同。依此类合同,运营商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特定网络游戏服务并保证向游戏者提供约定的玩游戏的时间。要说有价值,其价值也只能体现在游戏时间上。花钱玩游戏与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是否具有价值没有任何的逻辑联系。而游戏者专门购买装备的游戏卡即“虚拟物品”,充其量只产生一种从合同关系,其主合同仍然是在游戏者与运营商之间发生的特定网络游戏消费合同。这种交易,依然不能说明“虚拟物品”本身具有现实价值。

有报导称: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网财”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并已出现诸起侵犯“网财”刑事判决的先例。韩国就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5撇开其真实性不谈,笔者注意到,报导内容是相当模糊的,人们无法就此展开必要的法律评说,也无法从中得出“网财”即“虚拟财产”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已被法律视为财产的结论。将“网财”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未必就是因为“网财”属于财产的缘故。例如,我国合同法也保护“网财”,这不能当然地认为法律在保护以“网财”形式出现的游戏者的财产。退一步说,假使果真上述国家或地区存在明确规定“网财”就是网络游戏者的财产的立法,我们也需要对之进行全面而严密的考察,探知其立法初衷、立法方法、具体调整手段和立法利弊等问题,深入了解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各种交易方式,才能断定其立法是否科学和是否具有借鉴价值。显而易见,光考虑立法的必要性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要看立法有无科学性和可行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具有复杂性法律属性并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范,依现行法律规定保护“虚拟物品”,还存在着许多客观障碍或困难:

1、侵权难防。众所周知,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安全目前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尽管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都为此做出了很多努力,如采取了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外挂和密码保护等,但盗窃密码账户和玩家虚拟装备的事仍层出不穷,而且受害者往往无法知悉侵权者及其详细情况。调查显示:六成玩家虚拟财产经常被盗。从目前的条件看,法律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应有的一般预防功能难以得到发挥。要想减少此类侵权现象的发生,必须强化网络游戏的安全监管。

2、举证困难。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网络游戏玩家在注册网名时都是使用虚拟身份或虚拟数据,并且仅注重网名与密码的记忆与保存而忽视其它注册数据的保存。一旦密码失窃,便很难证明自己的特定网络游戏账号的合法使用者和“虚拟物品”的拥有者。而涉及到特定网站以外的第三者侵权,要证明被告是网络世界中的某个人,更上难上加难。2003年底,一网络用户状告网络游戏服务商侵权的诉讼案,便因不能举证证实自己是网络游戏“决战-冰风传奇”中“shellcx”游戏账号的注册者身份,其诉请判令被告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恢复网络游戏账号“shellcx”正常使用并在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便被法院判决驳回。6

3、具体责任难定。在肯定侵权事实的前提下,如何承担具体的侵权责任和确定侵权责任大小也并非易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虚拟价值的现实评价机制与法律保护方法尚未形成。由于涉及到网络技术与立法技术对接方面的问题,网络游戏侵权立法与司法的难度都非常大。

4、平衡利益困难。在一切网络游戏纠纷中,可能涉及到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人、游戏运营商、游戏玩家、网络管理者和第三人包括侵权人的利益的保护问题。而平衡各方利益并非易事,它不仅要考虑到法律的公平原则要求,还要尊重合理的网络规则包括网络游戏消费规则。不仅要从宏观上保证公平原则的贯彻,还要从微观上根据不同类型的权利、侵权性质与不同的侵权方式等区别对待。更重要的是,立法与司法都必须充分考虑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不同法律属性,才能决定具体的保护方法。

“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与价值,决不仅仅限于一个官司输赢所直接体现出的东西。它在反映民众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客观现实的同时,也悄悄地向人们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号:网络时代的民事纠纷很精彩,但也非常复杂。这些新型纠纷正对法学家和法官的观念与能力提出新的挑战,也向法学、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很多人们前所未遇的新问题。如何从容面对网络时代的法律挑战和交出合格答卷?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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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通讯地址:南宁市广园路25号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邮政编码:530023

(本文载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刊《互联网天地》2004年第2期,发表时篇幅略有删减)

1综合2003年12月19日《北京娱乐信报》和中国法院网相关报导。
2荆龙:《北京首例虚拟财产案被告方提出上诉》,载2004年1月1日《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3 援引自中央电视台相关节目报导:《聚焦国内虚拟财产保护第一案 虚拟财产如何保护》(http://www.cctv.com/news/financial/inland/20031221/100182.shtml)
4于志刚:《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思考》,载2003年7月10日《法制日报》第九版。
5武侠:《“网财”挑战法律空白》,载2003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十六版。
6张嘉林:《虚拟网络世界游戏账号主人难寻》,载2003年12月12日《法制日报》第五版。

Ⅳ 关于网络游戏中被盗物品的找回

建议你走司法程序,那很简单,写一个民事起诉状,提出你的要求就可以了,但案件能否立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会是怎样,却很难说.毕竟,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没有相关立法规定的.

下面有些案例及观点,你看了也许会有些帮助的.
http://it.sohu.com/2004/03/03/14/article219281489.shtml
事实上,早在去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诉讼案就在北京产生,网络游戏《红月》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游戏中所有装备被盗,于是将运营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此事曾经引发业界高度关注,官司虽然胜诉但具体赔偿问题仍然不能令玩家满意。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虚拟财富保护论坛的召开表明社会各界对于网络
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已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感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适用条文。面对这种因为网络导致的“虚拟财产”的纠纷,司法机关经常陷入没有适用法律条文的窘境。但虚拟财产应该等同于实际钱财,在目前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只能求助于技术层面上的保障。

虚拟财产保护:网络安全新命题
http://www.hn.xinhuanet.com/misc/2005-03/17/content_3895320.htm
当人们对诸多网络概念还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层面上,虚拟财产保护已经被提到讨论是否立法的层面上来了。随着网络游戏的逐渐风靡,从IT业到民间安全组织都在网络安全领域发出越来越大的声音。已属老生常谈的网络安全问题开始从简单的黑客侵扰上升到集虚拟法律体系和虚 拟经济体系等多层面于一体的新时代命题。但由于网络世界的特殊性,为虚拟财产贴上明确的法律标签还尚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虚拟财产保护,你还要"虚拟"多久?

虚拟财产交易:网络世界的真实买卖

中国网络游戏起步10年,已经成为全球网络游戏产业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网络游戏在中国从无到有,再到拥有1380万在线玩家,显示出中国游戏出版业市场的巨大潜力。

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最直观的莫过于网络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现在我们已无法将网络游戏简单定义为单纯的消遣手段,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已成为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生存和交往的方式。

在珠海一家IT企业从业的网络工程师张立文工作之余还是一名狂热的网络游戏玩家。通过长期拼杀,张立文积累了一批虚拟装备和游戏币。除了满足自己不断升级的需要外,张立文还将一部分装备在网上出售。一些不愿从零开始的初学者成了他的顾客。双方谈好价钱后就进行现金交易。张立文告诉记者,上千元一套的交易已不在少数。

目前国内不少城市的网吧里游离着一群特殊职业者,他们投入钱和精力在网络游戏里拼杀,所获得的精良装备则在网上以高价出售。还在湖南师范大学读大三的龙辉虽然还是校园一族,但他已经靠虚拟装备交易自理了学费和生活费。他玩得较多的是一款名叫"热血传奇"的网络游戏。像他这样比较专业的玩家,哪些地方容易"生钱"和"生装备"他已经了如指掌,所以总能卖到比较好的价钱。

"我不认为虚拟世界的交易也是'虚拟'的,因为在这个过程中玩家所出售的虚拟物品是个人的劳动成果和结晶,其价格也是按照供求关系来确定的。这与现实生活中的商品生产交易是同一个道理。"龙辉说。

虽然这一切显得那么令人羡慕,但厄运也会不时"光顾"这些网络生意人,一些待售的装备竟会无缘无故地被洗劫一空。被盗者痛心不已又投诉无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

为虚拟财产正名

如果说虚拟物品的现实交易还只是一个尚有争论的新现象,网络虚拟物品的屡屡被盗则已将虚拟财产保护推到了立法的前沿。当不少执法者在网络失窃者们的痛诉面前显得一脸懵懂的时候,我们看到,只有加强虚拟财产概念的推广和实现定义和实质的统一,虚拟财产保护才能真正做到"名正"而"言顺"。

在法律界,关于虚拟物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虽然众说纷纭,但大体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我们无法为其确定具体的价格,因此不具有财产属性,尤其当一款网络游戏停止运营后,玩家所持有的装备将失去意义,如果承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运营商该按什么标准来补偿玩家的损失,将是一个难题。

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君却持不同的意见,他说:"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里,一些游戏装备是具有财产性质的,因为它是通过游戏者的智力、知识和劳动获得的一种成果,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持这种看法的专家还认为,不少虚拟物品直接通过货币作为买卖手段,物品虽是虚拟,但已与现实货币等价,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商品流通的特性。

"对虚拟物件所有权的界定是立法保护虚拟财产遇到的首要问题。与一般现实中的财产所属界定不同,在虚拟世界中这个工作的进行非常困难。"周宇君说。

漫长的虚拟财产立法之路

现在我国法律中没有专门为保护"虚拟财产"而设的条文,面对虚拟世界中众多的财产纠纷,司法机关经常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

"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需要明确外,虚拟财产的价格和赔偿标准如何确立都将成为立法过程中的难题。" 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君说,"这是一个在目前法律体系下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我国要大力发展网络游戏产业,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又成为必然的趋势。不过,在目前的实体物权法和着作权法等现实问题还未得到充分解决的情况下,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至少还要5--10年的时间才能实现。"

类似情况已经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执法机关也开始了积极的尝试。此前,国内19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2004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游戏运营商对失窃者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专门设立"网络法官"以办理电脑网络中的个人财产侵权案件。

2004年10月,在上海举行的"虚拟物品保护法律问题论坛会议"上,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副司长寇晓伟明确表示,虚拟财产保护需要法律保障,这无疑给目前步履蹒跚的网络安全发展进程打了一支强心针。

虚拟财产保护遭遇技术壁垒

对于虚拟财产保护,法律提供的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作为根本保障的技术手段自然难辞其责。网络虚拟物品的频频被盗,使得虚拟财产保护本身成为网络安全技术的一大软肋。从网络技术手段上讲,如何防止虚拟财产被侵害,并为虚拟财产所有者提供更为安全可靠的保护手段,这是网络技术不得不正视的一大课题。

湖南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学院副院长孙星明教授认为,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目前有三种方式可用,即数字签名、密码技术和数字水印。数字签名技术是用来保证信息完整性的一项安全技术,可以解决否认、伪造、篡改及冒充等问题;密码技术就是添加用户名和密码;数字水印则是嵌在数字产品中的数字信号,水印的存在要以不破坏原数据的欣赏价值、使用价值为原则。

针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人们对网络安全技术的要求与网络安全技术本身的发展呈水涨船高的态势。人们对网络安全技术的要求很高,同时,由于一项技术的使用者越多,其被攻破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虚拟财产保护技术被迫着不断前行,而且由于不断被攻破而形成一种很窘迫的境遇。"从理论上讲,密码很容易破解的。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偷窥盗窃的方式获得密码;另一方面,某些人可以运用高端的技术如运用木马等来获知某台电脑的全部信息,这其中自然包括密码。"孙星明说。

他认为,在游戏开发商提供游戏软件时,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保护手段,如果出现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若是因为开发商没有提供很好的保护手段,那么相应的责任应当由生产商来承担,而如果是玩家自己使用不当,则是个人的责任。

"从传统观念角度来看,只要一项技术有漏洞,法律的制订就会推迟,"孙星明说,"而要使技术达到百分之百是不可能的,这将导致立法可能还要一个较长的时间。"

财产虚拟时代,我们该做些什么?

虚拟财产立法举步维艰,网络安全技术的完善也非一朝一夕。那么,在财产的虚拟时代,我们该做些什么呢?

首先,在虚拟财产的建构和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想得到软件开发商和有关法规的保护,首先就要履行相关义务,遵守网上诚信规则。如在虚拟游戏中,运营商们常常会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或身份证号等。如果用户提供的是虚假信息,不但对运营商了解软件用户的基本情况不利,在消费者的虚拟财产遭到侵害时,还会因为无法确认用户的身份而妨碍执法机关掌握全面真实的资料,很容易令网络盗窃者逍遥法外。

其次,运营商要秉承对玩家负责的服务态度。一些商家为了获得最大利益,无节制地发行网络游戏币,令虚拟金融世界面临"通货膨胀"的危机,玩家如获至宝的装备可以在短时间内变得一文不值。运营商这种"杀鸡取卵"的做法只会让消费者失去信心,无益于网络金融体系和安全体系的建立。

再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网络防护措施。在网络游戏中盗取密码的手段归结起来大体不过三种:一是远程控制,通过拦截用户的输入窃取账号、密码;二是用"木马程序"盗窃账号、密码;三是利用系统漏洞,在本机植入"木马"或者远程控制工具,进而偷盗相关信息。

所以,了解网络的基本知识,为电脑安装网络安全工具至关重要。不要随便安装和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还要定期对自己的系统进行检查和升级,净化系统环境,增强系统免疫力。

最后,在虚拟财产被盗之后,要采取妥善措施。虽然目前我国在此领域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条文,但种种迹象表明保护虚拟财产是未来网络安全和法制建设等方面的趋势。根据公民的私有财产要受到保护等法律精神,消费者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在虚拟财产遭到侵害后,不要抱着"自认倒霉"的心态,而是及时向执法机关报案,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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