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❷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附件二: 信息分级规范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附件二:信息分级规范旨在明确网络事件与预警信息的分类与分级标准,以提高网络安全事件的响应效率与处理能力。
一、预警信息分级
依据可能对网络安全造成的潜在影响程度,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二、事件信息分级
根据具体网络事件对业务、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影响程度,事件被划分为以下类别与等级:
以上标准旨在为网络安全事件的识别、预警和响应提供统一、清晰的指导原则,以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网络安全威胁。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共二十六条,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依据《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而制定的,适用于通信行业互联网等IP网络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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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什么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