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子旅居国外诋毁戍边英雄被上网追逃,网络是否已不再是法外之地
网络当然不是法外之地,因为国家已经发布了相关法律来保障网络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办理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10条司法解释通过明确信息网络的法律界限,为惩治利用互联网进行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尺度。本司法解释定于10日正式实施。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法国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社会动乱、煽动种族歧视、损害他人名誉、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依法惩处。希腊刑法规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或散布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谣言,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 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
1、违反网络安全法第23条第3款第41条至第43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0倍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0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拓展资料
一、网络安全法的意义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网络安全就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突出表现在我们甚至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通过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从此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有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有了网络安全的“基本法”。
二、作为“”基本法”其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了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指导思想、理念。将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上升为法律,为政府部门都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
2、建立了国家网络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特点是推动工作,夯实能力,防范重大风险所必需。
3、违反网络安全法的处罚是根据案情的轻重进行处罚的,首先有关部门会对其进行警告,之后如果没有改正甚至变本加厉地危害网络的公共安全,那么为处以5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恶劣的会追究其他责任。
3.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
(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
(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
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