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安全法46条处罚
法律分析:《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保障网络的安全,进一步保障大家的利益不受损。网络安全立法是从法律层面上约束了网络中的个人行为,加大了对网络的管控力度,确保网络安全有法可以有法必依,从法律上降低犯罪和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2. 对网络空间不文明或违法行为应怎样制裁
1、加强网络监管,对网络不文明行为进行有效处置,对发布不实、虚假、诽谤信息的人追究责任,加强网络立法,用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
2、增强社会对网络用语的规范认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文明行为规范倡导,增强人们网络的自律意识;
3、建立社会舆论的有效通畅反映和处理渠道,让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得到圆满的解决
3. 《网络安全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
一,网络安全立法的首要目的: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 ,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网络安全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网络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4. 互联网利用各种平台发表时应遵守哪些法律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在网络侵权领域,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侵权主体。
对于如何判定互联网平台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在于判定互联网平台对于侵权行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在立法方面,对于此类合理注意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互联网电子服务公告管理规定》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平台不得发布明显危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平台所需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也判定不一,需要法官结合具体的侵权行自由裁量。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有可能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互联网平台应该在追求商业利益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做到平衡。
第一,不要发布明显危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囿于技术的发展,平台还不可能有能力对平台上的海量信息做到逐一审核,但对于明显违法内容却是可以通过设立关键词进行监控和屏蔽,即如果网友发布的内容包括这些关键词,则将被禁止发布。所以,对于此类内容,如果平台在有能力做到而未做到的情况下,就应当认为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判定平台具有过错。
第二,不要发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等。
第三,需要对网络平台的服务性质尽到事先的告知义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在平台明确标示“平台为广大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这个与侵权成立与否并无直接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其行为性质能够进行初步举证。另外,要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等,主要目的在于便于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向该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否则在权利人无法发送的情况下,则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无法主张免责,否则有失公平。
第四,需要对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内容及时删除。虽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通知删除程序,但对于具体通知的要求并未明确。如果权利人所发通知内容,本身就不构成侵权,则即使不删除也不构成侵权。如果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删除了,但是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删除而是在通知几个月后删除,也应构成侵权。所以,可以要求对权利人所发的通知内容进行明确,通知同时必须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明并明确所删除的内容,否则,有权不予删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进行互联网化的变革,在金融行业领域已经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而其中争议较大的应为股权众筹。因为,我国对于股权众筹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仅有的为证券业协会的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尚未实施。各国对于证券发行都应该是施行严格监管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违法与守法的边界并不清楚,对于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应该是是否涉及到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我国对于特定对象没有明确定义,因此,通过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时,作为众筹方和提供众筹渠道的股权众筹平台都有可能涉及到违法。为避免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应该注意:
第一、对于注册用户实行实名注册制
股权投资有风险,无论是作为众筹方还是投资方都应实名注册,且还应对投资人设立相应的投资门槛,比如《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方面不低于
100 万元,或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以做到风险可控,这就有别于传统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第二、对于众筹项目不能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的方式去进行项目推介
平台对众筹项目不做实质性判断,只是对经过核实后的真实的众筹项目作展示。当然,现在的平台的盈利模式基本为完成众筹后,从众筹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佣金,所以,平台可能为完成众筹,而对项目做一定的包装,但平台需注意保证项目真实性,不能虚假宣传。
第三、对于众筹资金要进行第三方监管
作为网络平台一定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对于众筹资金必须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能直接汇入项目方或平台账户,以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对于回报不能承诺,而是由投资人作为股东自担风险。
股权众筹一般是投资人对于企业项目本身感兴趣而选择投资,对于投资收益是风险自担,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非法集资一般都是集资人会承诺远高于银行的利息来吸引投资人,因此,两者从回报方式来看,具有明显区别。
5. 国际对于网络安全方面有哪些立法
现在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渐频繁,网络作为一个犯罪空间开始出现一些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现象,它成为了一些变异后犯罪行为独有的温床和土壤。而此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主要分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制定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刑法的第六章第一节和相关的几个司法解释。这就需要法律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进行惩治,并对惩治网络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专家也认为,出台《网络安全法》,可以补上我国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的短板。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较为落后,限制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合作和参与国际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很多国家的政府和行业组织在评估网络安全状况时,都明确指出中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能力,因此都不愿意和中国政策对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国代表参与相关的规则制定。
于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家看法:安全与发展并重
中国日报社就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原因和该法的亮点和特色等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杨合庆表示,网络已经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网络安全法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诞生。
杨合庆认为,网络安全法有六大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杨合庆同时表示,网络安全法有这样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比较全面,具有全面性。网络安全法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各个主体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外,它确立了保障网络的设备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们网络安全领域里基础性的法律。
二是非常有针对性。网络安全法从我们国家的国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网络安全的各项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具有协调性。网络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协调推进网络安全和发展。非常注重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动,促进网络技术创新,最终实现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来促安全这样一个目的。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认为:
网络安全法在很多人的努力之下终于出来了,虽然不完美,但总比没有好,历史性事件。三审稿对于我发文提出的特定情况下域外效力问题已经采纳了,接下来我们认真研究实施问题,为企业和事业单位甚至政府单位如何做好合规,进一步深入研究。法律的实施不是立法者所能全部预料到的,比如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现在实施中的被商业性维权就超出立法者预期。
对网络安全法的实施,还必须谨慎专业进行准备,大意不得。
6. 违反网络安全法第27条,处多少罚款
不构成犯罪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6)网络违法如何立法扩展阅读
根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