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司法机关社区纠正啥意思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 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条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之前发布的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❷ 政府信息化现状以及解决途径
一、现状与问题
(一)网络与硬件现状分析
目前上海市司法局及相关下属单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除了部分单位通过Modem或者ISDN,拨入到市信息中心的拨号服务器上的30B+D线路上,其他没有什么网络可以利用直接通信。由于拨号费用的关系、以及速度上的限制,造成下属单位与市局之间,数据的传输上不能保证实时和高效。另外,由于下属单位没有任何网络接入方式和设备,造成目前的数据传输只能是单向上报,市司法局业务处室不能做到主动的对所属单位的数据调用和查询。
在市司法局内部,现在存在3个独立的网络:办公内网,公务网和Internet外网。其中办公内网和公务网为涉密网,Internet外网非涉密。根据保密局要求,这三个网之间需要物理隔离。办公内网和Internet外网之间采用通过保密局安全认证的安全隔离卡作为物理隔断;公务网完全独立,采用独立布线,和其他两个网完全物理隔离。3个网中,使用效率最高、应用面最广、工作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办公内网。目前已经基本做到市司法局内部办公人员都接入到办公内网。另外,市司法局还有5个网站托管在外,由他人负责维护。主要是:东方律师网、148网及法律人才交流网由盛世彩虹维护;司法行政系统门户网、东方法治网由东方网维护。
2004年底,市司法局对现有中心机房进行了实质性的改造和优化。购置并安装了高性能的Cisco6506核心交换机、HP rx5670数据库服务器(安装了ORACLE数据库)、3台HP应用服务器及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等网络设备,改造了原有屏蔽机房,并经测试达到了国家B级标准,已基本构建了一个运行高效、使用灵活、维护方便、易于扩展、安全可靠的主机系统,具有较强的处理能力,为整个司法行政系统数据中心的建立和网络运行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应用软件系统现状分析
目前的应用软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从功能上大致可以划分成办公自动化系统、司法业务系统和网站系统三部分。
1、办公自动化系统
1999年,采用Notes/Domino开发技术,B/S结构,市局开发了办公自动化系统。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行,36个功能模块中有20个模块投入使用,其中邮件系统、公文流转、通知通告、工作日志、信息简报、一周安排等模块使用比较频繁。目前还有16个模块没有使用起来,需要在新的系统中创造环境,使行政办公管理系统的功能得到充分利用。原OA系统原来相当一部分模块由于种种原因未投入使用,还有一部分模块只是偶尔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整体运行效果一般。但同时已经投入使用的模块(邮件系统、公文流转、通知通告、工作日志、信息简报、一周安排等)已经成为各处室(部门)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OA改造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一方面要尊重现有系统的功能设置和操作习惯,另一方面要将原系统中的数据无缝移植到新系统中。
2004年底,基本完成了市司法局OA的改造,整个系统为分布式架构,可以在全市司法单位中推广实施。在功能上将全系统公共信息系统(信息门户)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分开。在这基础上,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完善功能,增加人事劳资系统、信访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新闻影视管理系统等应用模块,实现办公与应用一体化。同时考虑各系统的数据共享,在OA系统中可以访问业务系统的统计报表信息。
2、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应用系统
市司法局的业务范围涉及监狱、劳教、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领域,其中监狱局和劳教局相对独立,分别针对自身的业务开展了信息化建设,上海市司法局除监狱和劳教之外也分别针对不同的业务开发了一些信息系统:
(1)律师信息管理系统。2002年9月开始投入使用,可以依托这一系统,进行年检、注册、执业证申领等律师管理工作。但目前使用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2)基层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对基层的人员调解机构和业务报表等进行管理。2003年6月完成市司法局和4个区县及4个街道的试点单位运行工作,2004年底完成了全市各区县和街道的推广工作。
(3)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目前已经基本开发完成,准备进入试运行和推广使用阶段。
(4)司法考试报名系统。目前已投入使用,能依托此系统完成司法考试报名的全过程。
(5)公证业务处理系统。目前已推广到全市大部分公证处,主要用于公证处处理公证业务。该系统采用C/S(客户机/服务器),设计思想及所用技术比较陈旧,需要进行技术开发和版本升级工作。
(5)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系统采用C/S结构,单机操作,应用情况一般。
(6)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主要是针对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诚信管理。可以开发信用档案的查询系统,在权限和密级允许的情况下为各级领导和公众提供信用信息。
(7)地理信息系统(GIS)。针对所有司法行政工作机构及相关人员、业务情况,在地图数据上加以多层展现。2004年底,完成了外网系统,向社会公开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机构、服务人员和相关内容。内网管理系统正在研制开发过程中。
(8)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案件管理系统、机构管理系统、咨询与信访处理系统、专家库系统、信息交换系统等,2004上底已基本完成开发工作,并进行了试运行。
(三)外网网站系统现状分析
目前,本系统网站资源丰富但凌乱,各网站分属不同的单位、部门管理,网站资源的使用效率较低,司法行政门户网站的权威性需要进行提升和确认。市司法局所有网站均托管在外,其中东方律师网、148网及法律人才交流网由盛世彩虹维护;司法行政系统门户网、东方法治网由东方网维护;公务网网站由市司法局机关维护。
网站系统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统一信息发布问题,各网站可以相对独立,各具特色,但在信息内容上和司法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紧密相关,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到各网站上的信息完全依赖于手工,一方面维护量大,重复输入重复发布现象严重;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信息出错的可能性,而且缺少发布范围的权限控制,容易造成信息的泄密。另外,各网站也缺少安全机制,诸如防攻击、灾难恢复、网页签名等安全措施没有考虑。
(四)与市公务网接入现状分析
2004年,市司法局联通了市公务网,并由市公务网管理中心下发配置了必备的一些设备,如接入交换机CISICO 2950,海信防火墙1台HP RP2470 WEB服务器,但是,应用项目还是比较少,仅建立了市司法局公务网网站应用,信息量少,且维护更新频率较慢。市司法局40个接入应用点还没有客户端接入使用应用软件系统。同时,市司法局与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直属单位、区县司法局还没有联接。
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已联接了市公务网,并有个别点接入应用。2002年,市监狱局完成了局机关内部局域网的改造,并已经建成了一个覆盖所辖监狱的城域网。其采用CISCO 6506多层交换机作为交换核心,组建了国际主流的千兆主干、百兆桌面的网络,并通过电信专线直接连接到各所属监狱,传输业务数据和视音频信号。市劳教局采用电信专线方式构建了包括所有劳教所的城域网,并通过加密机与局机关局域网相连,开展了多个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了实时的数据传递和共享。各直属单位和区县司法局信息化建设现状大致可以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面的,机关内部的局域网建成,公务网连通,有应用系统在网上运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在司法行政系统内相对较少,比例不到10%。如浦东新区司法局建成机关内部局域网并与区政府联网,初步实现了“四网一校一平台”的信息化应用体系。
第二层面的,有些已经建立了机关内部局域网,但公务网还没有接通,有些公务网已经到位,但机关内部局域网还没有建立起来,还有些单位网络已经有了,但相关的业务应用信息系统没有跟上,缺少信息数据的积累,在司法行政系统内,第二层面水平的单位是大多数,占了约80%的比例。19个区县司法局中,仅7个单位有公务网接入点,比例为37%,9个单位建有机关内部局域网,比例为47%,而在已建成局域网的区县司法局中,只有5个单位考虑到了内外网隔离问题,这个比例更低,只有区区的26%。至于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就更差一些,我们通过去年下半年的调研了解到,除了监狱、劳教及少数区县司法局外,大部分单位只有一些干部人事、财务工资之类的软件在运行。
第三层面的,大约占10%比例,相对来讲就落后一些了,机关内部局域网没有建成,与公务网也没有联通,内部办公基本上停留在单机工作方式。
通过对网络硬件和应用软件的现状分析,可以总结出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市司法局信息化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市司法局及相关下属单位没有形成一个安全统一、稳定可靠、快速专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不同的信息系统相互孤立,各单位之间无法共享数据和即时通讯、进行数据交互。
——各种应用系统的所用的设计理念、开发技术、接口标准、数据库不一致,数据不能完全共享,信息孤岛化现象严重。
——应用水平低、单向信息交流。多数应用停留在简单的办公自动化的实现上,缺乏整体、有效与深层次的分析和决策支持。数据的单向交流,造成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完全的数据共享,使信息系统的应用效能大打折扣。
——散乱,无整体规划。许多由不同单位开发的分散的小系统,使的司法系统没有一个整体、连贯的信息建设方针。这种状况一方面造成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系统整合与升级的难度与代价。
——管理难度大。各系统的开发商参差不齐,缺少统一的管理和协调,也没有总体上掌控的集成商,给系统的开发、实施、培训、维护带来很大管理上的问题。
——安全隐患。系统很少考虑安全方面的措施,无论是硬件网络、系统软件、应用程序还是业务数据都存在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主要措施及对策
(一)围绕目标,分步实施。
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对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信息化建设状况和需求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提出了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构想,即“应用信息化领域中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建立起一套安全、先进、高效、实用、可扩展的司法行政电子政务系统,基本实现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技术应用集约化。”建成后的网络将在数据应用上,基本达到数据的双向交流、互动交流及共享决策;在设计技术上,达到信息数据获取的主动性、可分析性,软件的可移植性、可扩展性以及接口的标准化、开放性,使我们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定位于在上海党政系统不落后、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围绕总体目标,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体现“先抓重点、逐步推广、发掘潜能”的建设方针,拟用三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来推进系统信息化建设工程。
第一阶段:主要是联接系统主干网络,抓好基础性建设。
一是进行司法行政业务网骨干部分建设。该系统网络共分为3级,一级网为市司法局内网,二级网包括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区县司法局和其它市局直属单位内网,三级网包括监狱、劳教所和各司法所内网或终端。第一阶段,将在一级网络升级扩容的同时,构建上海司法行政系统网的主干网络,即通过公务网实现市司法局机关、监狱局机关、劳教局机关、管理学院、区县司法局及局属单位的二级网络连接,为实现本系统的网上数据传递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二是建立基于司法行政业务骨干网的视频及电话会议系统。实现市司法局与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之间的视频会议系统,与其它局属单位、区县司法局先建立电话会议系统,使局系统形成即时远程会议的能力。
三是建立司法行政地理信息系统(GIS)。直观、形象地在电子地图上反映出司法行政相关工作机构的地理信息及其它相关业务信息,为司法行政系统内的协作和联动创造条件,并为下一阶段“司法行政指挥管理系统”的开发打下基础。
四是建立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开发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实现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征信工作的数字化和网络化,迅速充分地反映奖惩等信息对信用等级的影响,构建群众表达差评和好评的渠道。
五是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将分两期开发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应用软件,首期实现网上行政审批事项所要求的“表格下载”、“在线受理”、“状态查询”、“结果公告”等4大功能,第二步实现与区县局的网上办理。
六是逐步建立、完善司法行政业务管理应用系统。努力完成基层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信息系统等司法行政业务管理应用软件的升级改版及推广运行工作。
七是建立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在建立专家基本信息、鉴定经验、技能等基本资料库的基础上,实现鉴定申请、受理、立项、鉴定处理、汇总鉴定结果、反馈鉴定申请人等业务过程的信息化处理。
八是实施市司法局行政办公管理系统升级。对已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改建和挖潜,在依托和利用已有系统功能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功能,实现办公、管理一体化,使现有工作方式、效率、秩序和质量有新突破。
第二阶段:主要是推进系统全面联网,搭建数据共享平台。
一是继续深化司法行政系统联网工程。力争通过公务网,连接各监狱、劳教所、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公证处,初步实现司法行政系统全面联网。
二是整合本系统内各大数据中心(市司法局数据中心、市监狱局数据中心、市劳教局数据中心、市矫正办数据中心)的信息资源。运用网络服务概念,加强信息交流的双向性和综合性,深化本系统内完全的网上通讯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三是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全过程网上办理。在第一阶段实现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受理的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的应用软件开发,做到行政审批事项的全过程网上受理和办理。审批流程将通过网络在各个结点自动流转,审批数据将在各有关部门间共享。
四是建立与完善公证管理系统。公证管理信息系统在各公证处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借助司法行政业务网,实现司法局对各公证处的网上管理和监督,充分共享本市公证业务界的业务信息,实现网上错证查询、抵押登记查询的能力。
五是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动态跟踪管理系统。通过司法局与监狱、劳教以及有关社区矫正机构的全面联网,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的跟踪与记录。在全面掌控对象最新资料的基础上,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置。
六是建立法律援助管理系统。通过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全面联网,实时掌握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和办理的情况,高效地提取和分析相关的工作数据,实现与法律服务机构、法制宣传部门等的信息共享。
七是建立司法行政系统主要业务工作和各支队伍(机关干部、监狱劳教警察、院校教职员工,以及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等)的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系统内的数据共享和部分信息的网上查询,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等工作的开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三阶段:主要是围绕网络纵达横联,深入挖潜提升效能。
一是建立司法行政系统综合管理信息库。提升各项业务应用系统及行政办公系统,通过信息实时传递、数据集中处理等方式,形成较强的司法行政业务综合处理能力,实现业务办理自动化、对外服务网络化、统计分析智能化。
二是开发决策支持系统。采用数据整合、联机分析处理、数据挖掘等先进技术,发掘、归纳庞杂数据背后的规律,为领导决策提供辅助信息。
三是开发公共服务关系管理系统。筹划搭建能有效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各类信息资源并集各项业务功能于一体的、对外开放的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综合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对外向人民群众、对内向其他国家机关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建设目标。以利于更好地科学分析人民群众和政府机关的切实需要,及时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是开发司法行政指挥管理系统。建设依托本系统各大数据中心和管理系统的指挥管理系统,使“兵种复杂、条块交织、层多面广”的司法行政系统形成迅速、通畅的指挥反映链。
❸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依法确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行政许可行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法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内设业务机构承办;需要多个内设业务机构办理的,由主办业务机构或者办公厅(室)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协调提出审查意见,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件、文书及证件,一律以实施机关的名义对外发布或者签发。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还可以在本机关开设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负责任地作出说明、解释。第六条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承办业务机构应当即时制作记录,并进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记录,应当载明收到的日期。
司法行政机关有条件采用电子政务方式办公的,承办业务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查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渠道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事项对是否受理该项申请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种类、内容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错误;
(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数量。第八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数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情况应当记录;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送达申请人。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各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司法部统一制定。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是否合法;
(二)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是否真实。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当记录,并提交核查报告。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先由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前置审查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完成审查,将前置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移送主办该项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对初步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❹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行政执法办案及信息共享查询系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享机制,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信用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行确认公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处分的;
(三)在行政执法行为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和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告。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并明确牵头单位。
联合执法应当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
(一)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实施行政执法协助的,由请求机关向协助机关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发生或者遇到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告知需要协助的事项和要求,在紧急情况消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行政执法协助函》。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❺ 第五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召开,以大数据赋能新时代如何做好法律监督
大数据赋能新时代已经非常流行,而且对于大数据的运用是趋势所在,越用越早,却越能把握主动权。而且要切实掌握大数据的应用,就能。掌握历史责任感以及时代紧迫感,并且能够树牢大数据的思维,是让我们的经济社会能够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并且随着互联网对生活的逐渐渗透,有些不法分子也渗入了大数据时代,所以还是要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做好法律监督。
3.法律监督部门应该下决心攻克大数据难题,打破大数据壁垒
不要再把大数据当做一座大山,大数据上办案跟线下办案其实是差不多的,就要让法律监督人员多一些责任心,善于发现网络上的线索,善于利用网络追踪等手段,不要给法外分子有一丝一毫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