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找幾個典型的網路侵犯隱私權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聯網上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學海外多年的31歲的北京女白領姜岩從24層樓跳樓死亡。在自殺之前,姜岩在網路上寫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記錄了她生命倒計時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並在自殺當天開放博客空間。之後的三個月里,網路沸騰,姜岩的丈夫王菲成為眾矢之的。網友運用「人肉搜索」將王菲及其家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證信息和工作單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斷收到恐嚇郵件;網上被「通緝」、「追殺」、圍攻、謾罵、威脅;被原單位辭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張樂奕、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5萬元損失及6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案被媒體冠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網路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樂奕停止對原告王菲的侵害行為,刪除刊登在「北飛的候鳥」網站上的《哀莫大於心死》、《靜靜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與案外人東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首頁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公證費用684元。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兩家網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構成對原告王菲名譽及隱私權的侵犯,分別判處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王菲精神撫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線因於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侵權帖子,履行了監管義務,經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
『貳』 侵犯隱私權的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王菲與姜岩系夫妻關系,姜岩跳樓自殺死亡。姜岩生前在網路上注冊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並進行寫作。張樂奕系姜岩的大學同學。姜岩死後,張樂奕注冊非經營性網站,名稱 「北飛的候鳥」。張樂奕介紹該網站是「祭奠姜岩和為姜岩討回公道的地方」。張樂奕、姜岩的親屬及朋友先後在該網站上發表紀念姜岩的文章。 張樂奕還將該網站與天涯網、新浪網進行了鏈接,其他網站轉載。最後因人肉搜索將原告的個人信息暴露無遺,導致 一些網民在網路上對王菲進行指名道姓地謾罵;更有部分網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處進行騷擾,在王家門口牆壁上刷寫、張貼「無良王家」、「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叄』 你見過哪些因為個人信息被泄露而造成嚴重後果的例子
12月6日,成都市郫都區確診兩例新冠陽性患者,為一對夫妻。
今天,這兩名患者的孫女趙某也被診斷出呈陽性。趙某確診的消息發出後,當地防疫部門及時在網上公布了該患者14日內的主要活動場所,其中包含多家餐館、酒吧,范圍涵蓋成華、郫都兩區。
一並公布的信息顯示,趙某年僅20歲,還沒有固定職業。年紀輕輕就頻繁出入酒吧,這一情形引起了網民們的熱議,而此後事情開始向另一個方向發展,互聯網上接連出現趙某的身份證號、真實姓名及具體住址等個人隱私信息,趙某本人也遭受了極大程度的網路暴力。
此外,還有多名女性遭到「誤傷」,個人信息受到不同程度泄露。目前,成都警方稱已介入調查,但結果仍有待公布。
針對後續發展,網上看法不一,有人認為,特別時期應該特別對待,雖然趙某的個人信息遭到泄露,但其在接觸確診的祖父母後仍然流連多地,「被人肉」是應得的懲罰,有助於警示後人,而且現在疫情防護仍然是第一位,尊重隱私再大也不能大過防疫。有的人則認為,即使是在特殊時期也不應該放鬆對個人隱私的保護,防疫不應成為實施不法行為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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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抗疫活動已經持續將近一年,在這一年中,抗疫優先於保護公民其他權利的情況的確並不少見,比如為了防止人員流動而限制小區居民行動自由、為了提醒民眾注意而公布患者活動軌跡等。在這些例子中,公民的個人自由、個人隱私都給防疫要求讓了位,「特別時期特別對待」是具有正當性的。
但是在趙某這個案件中,存在著很多和上面不同的情節。合法的情況是由防疫主管部門來公布患者個人信息,而不是網友匿名「人肉」;公布的隱私程度也應該保持在必要限度,而不是大到教育經歷、小到身份證號統統曝光。
通過對比,我們可以看出,合法公布信息的背後有法規支持,且內容克制,雖然也造成公民個人隱私的散布,但並沒有給當事人帶來太大損害。而以「支持防疫」為名進行的人肉搜索活動則是不折不扣的違法行為,擅自披露趙某個人隱私的網友既沒有得到當事人許可、也沒有對披露范圍進行限定。
結果,趙某的照片、朋友圈信息及身份證號等隱私信息都被公之於眾,這些信息除了給網友增加談資外,沒有任何幫助抗疫的作用,而趙某本人也遭受了大量網路攻擊。即使是在疫情期間,這樣的「人肉」也沒有任何的正當性。
更有人認為,「人肉」患者雖然有違法嫌疑,但能夠對不注重防疫的人群施以懲戒,從這個角度來說不應該追究法律責任。首先我們要擺正認知,罹患新冠肺炎不論是在道德上還是在法律上都稱不上惡,如果趙某明知自己患病,還為了感染他人多處活動,那麼很可能構成了刑法上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有刑法懲戒。如果不是這種情況,那麼其本身就是疫情受害者,社會應當予以救濟,而不是施以懲戒。
關於網路世界中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國家網信辦於去年頒布的《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邁出了重要一步。該規定就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及網路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三個群體都設置了不得散布個人隱私的規定,這表明,發布、轉發個人隱私信息都有可能構成違法行為,本案中包括了初始信息的上傳者、微博轉載者及提供轉載渠道的微博平台等。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如何承擔侵權責任被規定在第十五條,需要根據造成的損害類型來具體確定。在
本案中,趙某受到了諸多方面的網路暴力,人們根據其活動軌跡及身份信息稱呼其為「轉場女王」,又因為年紀輕輕無固定職業,因此遭受了網民私德上的指責。這里也涉及了名譽上的污衊,因此她可以主張「賠禮道歉」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肆』 網路泄露個人隱私怎麼定罪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網路平台上泄露他人隱私,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伍』 寧夏一新冠感染者流調報告遭外泄,網路時代的個人隱私該如何保護
今天我們來一起聊一下,在網路時代我們的個人隱私該怎麼樣保護?
所有的事物都有兩面性,包括互聯網,尤其是現在發達的移動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非常大的便利,但是同時我們每個人也都面臨著個人隱私信息被泄露的風險,那麼我們的個人隱私信息該怎麼樣保護呢?
手機系統和電腦系統保持更新:更新我們手機,電腦的設備和軟體是保護自己不被一些惡意行為所影響的第1步,手機系統和電腦系統大部分在更新以後會修復自身的一些安全漏洞,就可以使設備上的程序變得更加穩定,可靠性和安全性都大大增加了很多,所以保持更新設備系統是一個非常好的方法。
所以我們不要把所有的密碼都設置成同樣的,可以自己想辦法把這些密碼記錄下來,或者養成一個經常修改密碼的好習慣。
『陸』 杭州某醫師故意泄露流調報告被拘,他的這種行為會造成什麼後果
杭州的一個醫師因為故意泄漏新冠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和報告,被處以五天的行政拘留處罰。他的這種行為,對於患者來說,造成的後果和影響是很大的。我覺得會造成的後果有以下幾點:
一、患者信息資料的泄露
這位醫生將患者的個人信息,家庭住址、手機號碼等重要信息都泄露到了網上,然後還在網路上散布謠言,而那些不明真相的網友會在網上討論,有可能還會打電話去惡意中傷患者。
作為一名醫生,就應該有指責保護好患者的信息,而不是隨意的去造謠和抹黑患者。
四、親手毀了自己的職業生涯
對於會隨意泄漏患者個人隱私信息的醫生,相信沒有哪個醫院會錄用這樣的醫生吧。畢竟這樣的人相當於一顆不定時的炸彈一樣,什麼時候會爆,你又不知道。
一旦醫生把醫院里的患者信息都都泄漏出去的話,醫院肯定也是會受到一定影響的,那些被泄漏信息的患者肯定也不會善罷甘休的。
因此可見,醫生泄漏患者的個人隱私信息,不僅僅是對患者、自己,還對醫院也有很大的影響,其造成的後果真的不堪設想。
而且這樣的人肯定不配在做醫生了,連自己患者的信息都能隨意泄漏出去的,誰知道以後會不會做出更為過分的事情呢?所以,作為醫生還是好好的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不要去想那些歪門邪道的事情。
『柒』 想問一下,泄露患者隱私的,應該負什麼法律責任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您的身體疾病信息屬於您的個人隱私,醫院未經你同意而泄露隱私,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患者隱私權,指在醫療活動中患者擁有的保護自身的隱私部位、病史、身體缺陷、特殊經歷、遭受等隱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來侵犯的權利。這種隱私權的內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還包括患者在就診過程中只向醫師公開的、不願意讓他人知道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隱情。
『捌』 2020網路侵犯個人隱私案例
法律分析:案例情況:
2007年12月29日,留學海外多年的31歲的北京女白領姜岩從24層樓跳樓死亡。在自殺之前,姜岩在網路上寫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記錄了她生命倒計時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並在自殺當天開放博客空間。之後的三個月里,網路沸騰,姜岩的丈夫王菲成為眾矢之的。網友運用「人肉搜索」將王菲及其家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證信息和工作單位等全部披露。
該案被媒體冠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網路暴力第一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玖』 寧夏一新冠感染者的流調報告遭外泄,包括身份證,你覺得該不該嚴懲泄露者
5月9日,31歲的寧夏銀川人范某在做新冠病毒檢測檢測後呈陽性,不久後網上曝光了一份詳細的流動報告,包括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以及詳細的旅行記錄。對此,寧夏疾控中心回應調流報告泄漏,稱調流報告發送給了多個相關部門,目前不清楚是哪個環節泄漏了信息,泄漏源頭目前也正在追查中,相關人員也正在進行處理。
流量調節工作專業性很強,要求高度精細化,這里的細化不僅包括更詳細的實地調查、更准確的信息跟蹤和更科學的信息分析,還包括在收集、傳輸、處理和發布流媒體信息時的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同時,應對參與移交的人員進行系統和專業的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
對於此類的事件相關部門應該嚴查到底,惡意泄露他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住址以及其他的信息,造成社會恐慌,給他人帶來麻煩的行為,應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助長這樣的惡習。還有需要對參與流調的人員進行系統的專業培訓,增強其法律意識與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