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代理上網是什麼,違法嗎
有這樣三台電腦:A為網站伺服器,B為代理伺服器,C為客戶機。
代理上網過程:C發出上網請求給B,B轉發給A,A返回給B,B再轉發給C。
實際通訊的是:C和B在通訊,B和A在通訊。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提高訪問速度。雖然多了一次轉發,但由於網路層的原因,速度往往更快。
但由於代理伺服器的存在,通訊地址改變了。有可能避開網警的偵查,從而做犯法的事。
由此可見:代理伺服器是一種工具,代理上網是一種方法,通過代理上網做了違法的事才犯法。
⑵ 使用代理上網犯法嗎
不犯法
用ip hide , 很好用的
用代理瀏覽速度很快的
⑶ 網路棋牌代理會被判刑嗎
網路棋牌代理一般情況不會涉及到判刑,但是一定要考慮到是否存在賭博行為,如果賭博行為成立,一般會以賭博罪來進行處罰或者是開設賭場罪來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⑷ 代理網路賭博會被判刑嗎
網賭代理如果構成開設賭場罪,會被判刑。為賭博網站提供軟體開發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或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以開設賭場罪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⑸ 代理賣掛坐牢嗎
外掛如果嚴重,將會被判刑,但一般處罰為罰款、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判刑時間沒有相關規定。 做代理幫做掛人賣掛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經營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等情節嚴重的行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會產生後果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製作外掛量刑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⑹ 做網路賭博代理怎麼量刑
視實際情況而定,根據《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0年8月31日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出具《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在網路開設賭場的行為做了詳細的規定。
一: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形:
(1)抽頭漁利金額3萬元以下;
(2)累積賭資30萬元以下;
(3)參賭人數120人以下;
(4)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5)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6)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7)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500條以下的。
二、判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九)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者幫助收取賭資100萬元以上的;
(十一)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500條以上的。
三、 開設賭場罪取保候審的問題。
1、以下情況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1) 抽頭漁利3萬元以下;
(2)累計賭資30萬元以下;
(3)參賭人數120人以下;
(4)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的服務費在10萬元以下的;
(5)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下或者幫助收取賭資100萬元以下的;
(6)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500條以下的。
⑺ 做網上游戲充值代理違法嗎
做網上游戲充值代理是否違法需要根據情況來定。
如果是做棋牌游戲app的代理推廣它的,僅僅是民事行為,不會違法。但是,如果是以盈利為目的賭博活動便是違法的。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法律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規定的「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公民在國內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