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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計算機網路律師

發布時間:2022-12-16 04:13:33

Ⅰ 網上律師說的話到底可不可信有沒有騙子律師存在

正規網站或者公司的律師,在有牌照的情況下,是可以相信的。不過在網上,可能也會遇到騙子,他們故意把自己偽裝成律師模樣,對消費者進行欺騙。建議在網上找律師的時候,一定要小心謹慎,特別是在提到錢的時候,要多留個心眼,避免被對方欺騙。

其實普通的問題,沒必要在網上咨詢律師,我們可以直接撥打法律援助中心咨詢熱線,有專門的的律師會為我們解答。電話和上網咨詢,本身是一樣的。如果真想面對面,可以直接找個考慮的律師所,當面詢問相關事務。

3、法律援助中心

其實國家專門為不懂法律的人,設定了法律援助中心,還有相應的咨詢電話。如果我們有問題的話,可以直接打電話詢問,只要沒有占線,在對方的工作時間內,都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在一定程度上,網上咨詢和電話咨詢,本身是沒有差別的。在網上要花錢不說,還容易被騙,不如直接選擇援助中心。而援助中心的律師,也都是專業人士,他們同樣有相關的牌照。

Ⅱ 邯鄲市律師收費標准

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準收費標准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Ⅲ 邯鄲偵探公司哪家好邯鄲最有名的律師事務所

邯鄲偵探公司,律師事務所最有名的是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資料顯示,邯鄲律師事務所兼偵探服務排名:top1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top2邯鄲市律師事務所、top3河北邯鄲天漢律師事務所。事務所是處理事務的場所、機構,大多都是接手他人的委託,而成為公司,用於指代FBI。

Ⅳ 處理網路詐騙案最有名的律師

法律分析:劉平律師團隊成功辦理全國最大的網路詐騙案,獲得家屬一直好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Ⅳ 律師辦案指引-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

律師辦案指引-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
編者按: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法律規定和最高院、最高檢發布的典型案例查找是一個基礎工作,但也是費時耗力的工作。如果律師工作中法律規定或典型案例一旦查找不齊,那麼可能影響辦案的效果。為了節省律師辦案的時間,提高律師辦案的效率,同時為了委託人充分了解委託案件所涉罪名的法律規定和可能被刑事處罰的結果,我們把日常遇到的罪名進行了匯總梳理,希望給各方帶來便利。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2.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3.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二、立案追訴標准
(一)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2.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
3.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
4.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網站上發布有關信息一百條以上的;

2)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發送有關信息的;

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信息的;

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信息的;

5)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6.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二)譚張羽、張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網路案
為實施詐騙活動發布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
1.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譚張羽、張源商定在網路上從事為他人發送「刷單獲取傭金」的詐騙信息業務,即通過「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寶用戶發送信息,信息內容大致為「親,我是×××,最近庫存壓力比較大,請你來刷單,一單能賺10-30元,一天能賺幾百元,詳情加QQ×××,阿里旺旺不回復」。通常每100個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號,譚張羽、張源即可從讓其發送信息的上家處獲取平均約5000元的費用。譚張羽、張源僱傭被告人秦秋發等具體負責發送詐騙信息。張源主要負責購買「阿里旺旺」賬號、軟體、租賃電腦伺服器等;秦秋發主要負責招攬、聯系有發送詐騙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費用及帶領其他人發送詐騙信息。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譚張羽、張源通過上述方式共非法獲利約人民幣80餘萬元,秦秋發在此期間以「工資」的形式非法獲利人民幣約2萬元。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添加譚張羽、張源等人組織發送的詐騙信息中的QQ號,後分別被騙31000元和30049元。
2.裁判結果
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譚張羽、張源、秦秋發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發送刷單詐騙信息,其行為本質上屬於詐騙犯罪預備,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雖然本案中並無證據證實具體實施詐騙的行為人歸案並受到刑事追究,但不影響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的成立。譚張羽、張源、秦秋發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譚張羽、張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秦秋發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以及譚張羽、張源賠償部分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情節,以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判處被告人張源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譚張羽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秦秋發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趙瑞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案
為他人實施信息網路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瑞經營的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營業務為第三方支付公司網路支付介面代理。趙瑞在明知申請支付介面需要提供商戶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等五證信息和網路商城備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網路支付介面可能被用於犯罪資金走賬和洗錢的情況下,仍通過事先購買的企業五證信息和假域名備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請支付賬號,以每個賬號收取2000至3500元不等的介面費將賬號賣給他人,並收取該賬號入金金額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潤。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趙某被騙600萬元。其中,被騙資金50萬元經他人賬戶後轉入在第三方某股份有限公司開戶的某貿易有限公司商戶賬號內流轉,該商戶賬號由趙瑞通過上述方式代理。
2.裁判結果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趙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被告人趙瑞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趙瑞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四)侯博元、劉昱祈等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案
為他人實施信息網路犯罪提供開辦銀行卡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1.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博元、劉昱祈在台灣地區受人指派,帶領被告人劉育民、蔡宇彥等進入大陸到銀行辦理銀行卡,用於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劉育民、蔡宇彥明知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於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活動,但為了高額回報,依然積極參加。當日下午,抵達杭州機場,後乘坐高鐵來到金華市區並入住酒店。當晚,侯博元、劉昱祈告知其他人辦理銀行卡時謊稱系來大陸投資,並交代了注意事項及具體操作細節。5月29日上午,在金華多家銀行網點共開辦了12張銀行卡,並開通網銀功能。
另,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博元、劉昱祈以同樣的方式在金華市區義烏兩地辦理銀行卡,並帶回台灣地區。
2.裁判結果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侯博元、劉昱祈、蔡宇彥、劉育民明知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行為,仍幫助到大陸開辦銀行卡,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侯博元、劉昱祈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蔡宇彥、劉育民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Ⅵ 關注網路法律的律師朋友請進來~

【 請參照下列法律依據】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法釋〔2006〕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刪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本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第二次修正)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四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五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六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第七條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路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路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八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發〔2011〕3號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權產品製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於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團伙跨地區實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權產品的製造、儲存、運輸、銷售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符合並案處理要求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一並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問題

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收集、調取、製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證確認,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行政執法部門製作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調查筆錄,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重新收集、製作。

三、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抽樣取證問題和委託鑒定問題

公安機關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抽樣取證,或者商請同級行政執法部門、有關檢驗機構協助抽樣取證。法律、法規對抽樣機構或者抽樣方法有規定的,應當委託規定的機構並按照規定方法抽取樣品。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對於需要鑒定的事項,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聽取權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鑒定結論的意見,可以要求鑒定機構作出相應說明。

四、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自訴案件的證據收集問題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在提起自訴時能夠提供有關線索,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取。

五、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問題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六、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徵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四)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七、關於尚未附著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侵權產品價值是否計入非法經營數額的問題

在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侵權產品價值時,對於已經製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含加貼)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八、關於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九、關於銷售他人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六萬件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三萬件以上的;

(三)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四)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十、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以營利為目的」 的認定問題

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二)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三)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認定問題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一般應當依據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權認證文書,或者證明出版者、復制發行者偽造、塗改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復製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行的,且出版者、復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

十二、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的認定及相關問題

「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關於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准問題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製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

(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准,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或者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十四、關於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累計計算數額問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二年內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未經行政處理,累計數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追訴期限,適用刑法的有關規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關於為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原材料、機械設備等行為的定性問題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製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十六、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競合的處理問題

行為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Ⅶ 我是2012年畢業的,計算機網路技術專業的大專生 我想成為一名律師我要經過那些過程

不用這么麻煩,你可以自學考試取得任何學科的本科學歷即可(如你可以選擇你熟悉的計算機網路技術學科),然後你有本科文憑就可以包括司法考試了。司法考試僅僅要求本科,但不要求本科學的是什麼。司法考試每年的9月份考,通過司法考試後,找任何一家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你就可以成為一名真正的律師了。詳細過程可以繼續追問,很高興為你解答。

Ⅷ 律師線上咨詢平台收費

網上找律師咨詢,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

一、網上找律師咨詢的收費。

但是余慶網上找律師咨詢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律師的地點在異地,這個時候如果我們需要聘請律師,就需要律師坐車異地出差過來。還有,網路世界真真假假難以區分,不管是律師的真假還是錢財問題,都需要我們去仔細鑒別篩選,只有這樣才能找到真正的網路律師咨詢渠道並來幫助我們。

Ⅸ 互聯網和律所哪個

律所。根據查詢互聯網和律師相關資料得知,互聯網和律所中律所更累。
1、律所里的律師必須精通法律專業各方面知識,(例如:刑法、經濟法、婚煙法等),還需考取一個律師資格證書後才能夠從事律師職業。
2、而互聯網是對計算機網路原理,各種網路協議的編程,計算機軟體,計算機操作系統等方面的知識掌握和運用。

Ⅹ 我兒子17歲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羈押快三個月了。有網友律師的回復:不需請個律師。可打電話給當...

不合適,可別起反作用。17歲屬於未成年人,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條件就請個律師吧。爭取在3年以下,並爭取適用緩刑。如果能夠從輕或減輕,判在3年以下,未成年人(特別是在校生)原則可使用緩刑。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義、量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義、量刑
刑法解釋: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故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故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序罪的犯罪及處刑規定。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關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犯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犯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這里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於保護計算機安全的有關規定,目前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是指在計算機中,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的功用和能力;「刪除」,是指將原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除去,使之不能正常運轉;「修改」,是指對原有的計算機信息功能進行改動,使之不能正常運轉;「增加」,是指在計算機系統里增加某種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響或者破壞,無法正常運轉;「干擾」,是指用刪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使其不能正常運行;「不能正常運行」,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失去功能,不能運行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不能按原來設計的要求運行;「後果嚴重的」,一般是指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受到破壞的;給國家、集體、組織或者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等。根據本款規定,後果嚴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本款根據犯罪情節輕重,規定了兩檔處刑:一是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國家特別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受到破壞的;給國家、集體、組織或者個人造成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等等。
第二款是關於故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的犯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這一犯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行為。這里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對計算機管理的有關規定,目前主要是指《計算機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是指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聲音、圖像等內容有意義的組合;所謂「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應用程序」,是用戶使用資料庫的一種方式,是用戶按資料庫授予的子模式的邏輯結構,書寫對數據進行操作和運算的程序;「刪除操作」,是指將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的全部或者一部刪去;「修改操作」,是指對上述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改動;「增加操作」,是指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增加新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這里規定的「後果嚴重的」,主要是指對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嚴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有效運行,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和應用程序被破壞後,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等等。本款犯罪,應當是後果嚴重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依照前罪的規定處罰」,是指對本款規定的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款是關於故意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序的犯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這一犯罪是指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這里規定的「故意製作」,是指通過計算機,編制、設計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破壞性程序的行為;「故意傳播」,是指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含網路),直接輸入、輸出破壞性程序,或者將已輸入破壞性程序的軟體加以派送、散發、銷售的行為;「計算機破壞性程序」,是指隱藏在可執行程序中或數據文件中,在計算機內部運行的一種干擾程序,這種破壞性程序的典型是計算機病毒。「計算機病毒」,是指在計算機中編制的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人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其本質是非授權的程序載入。計算機病毒具有可傳播性、可激發性和可潛伏性,對於大、中、小、微型計算機和計算機網路都具有巨大的危害和破壞性,是計算機犯罪者對計算機進行攻擊的最嚴重的方法,可能會奪走大量的資金、人力和計算機資源,甚至破壞各種文件及數據,造成機器的癱瘓,帶來難以挽回的損失。計算機病毒同一般生物病毒一樣,具有多樣性和傳染性,可以繁殖和傳播,有些病毒傳播很快,並且一旦侵入系統就馬上摧毀系統,另一些病毒則有較長的潛伏期,在潛伏一段時間後才發作。所謂「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是指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發作後,導致原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應用程序不能正常運行。這里規定的「後果嚴重的」,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主要是指影響重要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致使正常的工作秩序遭到嚴重破壞,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以及惡劣的影響等;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是指對本款規定的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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