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構成條件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構成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客體要件:
客觀行為要件:
情節要件:
主體要件:
主觀要件:
㈡ 黑客犯法嗎
黑客屬不屬於於犯罪,要依據黑客的行為是不是犯罪行為而定,如果對計算機系統進行惡意攻擊的,破壞計算機系統的,就有可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法律分析】
黑客泛指擅長IT技術的人群、計算機科學家,黑客們精通各種編程語言和各類操作系統,伴隨著計算機和網路的發展而產生成長。黑客一詞,最初曾指熱心於計算機技術、水平高超的電腦專家,尤其是程序設計人員,後逐漸區分為白帽、灰帽、黑帽等,其中黑帽即駭客。在媒體報道中,黑客一詞常指軟體駭客,而與黑客相對的則是白帽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以他人的電腦資源為標的的犯罪行為,又稱為入侵悄散型的電腦犯罪。第二種是利用電腦資源為工具的犯罪行為,又稱為犯罪場所如或型的電腦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對象為各種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渣運伍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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