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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營銷與隱私權保護

發布時間:2022-05-30 16:21:16

網路營銷道德問題有哪些企業可以從哪些方面加強網路營銷職業道德建設

網路營銷道德問題有(1) 網路隱私權問題(2) 信息欺詐問題(3)商品交易中的道德問題。(4)消費者權益中的道德問題。企業可以從這些方面加強網路營銷職業道德建設:一是加強網路安企技術的建設應用。間絡營銷的信息安疊在很大程度上依幢於安企技術的完善。要大力加強割碼技術、鑒別技術。訪問控制技術。信息流控制技術,數散保護技術,軟體保護技術,病毒輪瀾及清除技術、內容分類識別和過技術、系統安會監測報警技術等建設應用,從技術上減少和社絕垃圾郵件等企業網路營的不道德問題的發生。二是注重網路建設的規范化。目前,國際上出現許多關於網路隱私安全的技術規范、技術標准,目的就是要在統一的網路環境中保證隱私信息的絕對安全。我們應從這種趨勢中得到啟示,在同國際接軌的同時,拿出既符合國情又順應國際潮流的技術規范。三是建立網路風險防範機制。在網路建設與經營中,因為安全技術滯後、道德規范蒼白、法律疲軟等原因,往往會使網路營銷出現問題,這就必須建立網路風險防範機制,強化網路營銷道德問題產生前的預防、發生中的抑制和發生後的補救等措施。

❷ 法律如何保護網路隱私

從民法到刑法多層次保護,盡快制定專門法規
「網路隱私權保護是隱私權在網路環境中的延伸,對網路隱私權的維護,既有傳統隱私權的普遍性,同時也要充分體現網路的特性。」柳經緯認為,「從我國立法來看,立法對傳統隱私權的保護是多層次的。首先是憲法層面的保護,如憲法第40條對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其次是民法層面的保護,這方面主要有兩部法律,一部是民法通則,另一部是去年剛剛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後者第36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刑事立法方面,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吳宗憲在人民網訪談時指出,侵犯公民網路隱私權有可能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以及侵犯通信自由罪等。比如非法侵入他人的計算機信息,有可能會涉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攻擊他人的電子郵件系統也有可能涉及侵犯通信自由罪。
在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方面,柳經緯指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在立法保障、政府監管等方面,對網路侵權行為雖然進行了規范和落實,但還需要根據網路技術的發展和隱私權侵犯的新特點,進行不斷的創新和完善,尤其在網路運營商自律方面,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具體的自律規范和協調機制。」張新寶教授指出。
對於網路隱私的立法保護,相關專家認為,應在考慮本國國情,比較考察世界先進國家有關網路隱私權法律保護模式的基礎上,從中吸取可行的經驗措施,形成我國網路隱私權立法的一般方式和原則。具體來說,首先應從法律上明確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的地位,進而盡快制定隱私權保護法,加強對傳統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另外,還應重視對信息時代網路隱私權的調整,盡快制定保護網路隱私權的專門法規,建立一套完整的網路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加強個人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為網路電子產業的發展開辟一條更為坦盪的道路。

國外建立的一些網路隱私保護法案:

1、美國頒布《電子通訊隱私法案》
美國是互聯網技術和電子商務最發達的國家之一,比較重視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2000年4月21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制定了美國第一部網路隱私法――《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
到目前為止,美國並沒有一部綜合性法典為個人信息的隱私權提供保護,但是憲法、聯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種類型的隱私和安全條例,都足以承擔起保護個人信息的重任。其中,最為重要的是198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隱私法案》。它規定了通過截獲、訪問或泄露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個人隱私權的情況、例外及責任,禁止「向公眾提供電子通信服務」的供應商將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通訊內容提供給任何未經批準的實體。

2、歐盟建構完備的法律框架
歐盟在隱私保護的立法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尤其是網路環境保護下的隱私保護立法。1995年制定的《歐盟隱私保護指令》是網路隱私權保護的重要法規,對網路環境下的隱私保護做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此後,歐盟頒布了《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和《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歐盟通過上述一系列法規和指令,建構起了一套完備的網路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框架,為用戶、網路服務商、政府等提供了清晰可循的原則。
另外,與歐盟成員國有特殊關系的國際組織,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等也非常重視對網路隱私權,特別是針對個人數據資料的保護。

3、日本提出隱私保護五原則
20世紀80年代,日本成立了「私生活保護研究會」,對網路隱私權保護問題進行研究,並於1982年9月制定了《個人數據信息處理中隱私保護對策》,提出了隱私保護應遵循的五項基本原則,即:限制利用材料原則、限制收集原則、個人參與原則、責任明確原則、正確管理原則。此外,1998年,日本還通過了規制公共機構的《有關行政機關保有的與計算機處理有關的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

❸ 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包含哪些內容

(1)個人登錄的身份、健康狀況。網路用戶在申請上網開戶、個人主頁、免費郵箱以及申請服務商提供的其他服務(購物、醫療、交友等)時,服務商往往要求用戶登錄姓名、年齡、住址、身份證、工作單位等身份和健康狀況,服務者得以合法地獲得用戶的這些個人隱私,服務者有義務和責任保守個人的這些秘密,未經授權不得泄露。 (2)個人的信用和財產狀況,包括信用卡、電子消費卡、上網卡、上網帳號和密碼、交易帳號和密碼等。個人在上網、網上購物、消費、交易時,登錄和使用的各種信用卡、帳號均屬個人隱私,不得泄露。 (3)郵箱地址。郵箱地址同樣也是個人的隱私,用戶大多數不願將之公開。掌握、搜集用戶的郵箱,並將之公開或提供給他人,致使用戶收到大量的廣告郵件、垃圾郵件或遭受攻擊不能使用,使用戶受到干擾,顯然也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 (4)網路活動蹤跡。個人在網上的活動蹤跡,如IP地址、瀏覽蹤跡、活動內容,均屬個人的隱私。顯示、跟蹤並將該信息公諸於眾或提供給他人使用,也屬侵權。推薦閱讀:隱私權名譽權

❹ 網路隱私權的立法保護

1.以美國為代表的行業自律模式。1996年底,美國政府發布《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一文,其中關於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的觀點是:只有當個人隱私和信息流動帶來利益取得平衡時,全球信息基礎設施上的商務活動才可能興旺起來。「政府支持私人企業開發有意義、使用方法簡單的隱私權自律機制。對於自律機制不能解決的問題,政府將與產業合作,共同研討解決策略。」該文表明了美國政府對互聯網商業活動中隱私權保護主要採取行業自律、減少法律限制的態度。美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為了鼓勵和促進互聯網產業的發展,避免給網路服務商施加過多壓力。
2.軟體保護模式。這主要是採用技術的手段,,由互聯網消費者自己選擇、自我控制為主的模式。該模式是將保護消費者隱私的希望寄託於消費者自己手中,通過某些隱私保護的軟體,來實現網上用戶個人隱私材料的自我保護。
3.以歐盟為代表的立法規制模式。這種模式由國家通過立法從法律上確立網路隱私保護的各項基本原則與各項具體的法律規定、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建立相應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濟措施。如歐盟1995年10月通過的《個人數據保護指令》,要求歐盟各國根據該指令調整制定本國的個人數據保護法。
以上三種保護模式各有利弊,行業自律模式表明以美國為代表的有關國家的隱私權觀念是建立在自由基礎之上的,其有利於促進該行業的發展,但在發生利益沖突時卻容易引發侵犯網路隱私權的行為;而軟體保護模式依賴相關技術的發展,其安全性和可信度有待考察;立法規制使網上用戶的個人隱私更容易得到保護,但另一方面增加了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法定義務,有可能傷害其進行網路服務的積極性,從而阻礙整個行業的發展。因此,學者認為可以採取三者相結合的保護模式:以立法規制為主導,輔之以行業自律和技術。 從目前我國隱私權保護的立法來看,隱私權並未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一項獨立的人格權。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保
護也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其依據僅是《憲法》所確立的保護公民人身權的基本原則和《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個別條款。最高人民法院於1988年頒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以及1993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民法通則》未直接規定隱私權的不足,但其所採用間接保護的方式明顯不能全面保護個人隱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頒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隱含關於隱私權保護的內容,這不失為一種立法的進步,但仍未從法律上明確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民事權利的地位,這又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關於我國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1997年12月8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施行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產業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辦法》 第12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在我國現階段還沒有關於網路隱私權比較成形的法律,僅是在一些部門規章中有所涉及。因此,目前我國對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基本處於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
學界對我國網路隱私權的立法完善的建議:
1、採用綜合模式,制定一些行業標准
從網路隱私權的立法趨勢上來看,現今主要有立法模式和行業自律模式兩種。立法模式可以較好地保護公民的網路隱私權,但單純的立法模式又可能束縛網路經濟的發展。我國網路經濟還處於起步階段,尚不成熟同時考慮到我國的法治體制和一貫的法律傳統,應採用綜合模式兼采兩種模式之長處。可以先由行業自律組織制定一些行業標准。
2、制定網路隱私權保護的專門法律
將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利由法律明文確定下來,由於各種原因,我國立法一直忽視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憲法》也只是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權受保護。《民法通則》也沒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司法實踐中侵犯隱私權的案件也是侵犯名譽案件處理,公民不能單獨以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犯為由進行起訴。應加強針對網路隱私權的專門立法,我國現有的法規都是國務院下屬的部委制定的,法律位階較低,不能有力的保護公民的網路隱私權。另外全國各地方也大都有地方性的保護網路隱私安全的法規或規章制度,但我們知道網路是沒有區域限制的,很多網路侵權案件甚至是跨國界的,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公民的網路隱私權的保護根本起不到很好的保護作用。所以在網路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網路與人們的生活聯系越來越緊密,急需一部全國性的針對網路隱私權保護的專門立法,使得網路隱私權的保護有法可依,同時也使得侵犯網路隱私權的行為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使受害者得到應有的補償。
3、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使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切實可行
首先,在侵權法律責任中增加相關條文,規定侵害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民事責任,任意或者不法侵害公民的隱私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特別要規定對受害人精神損害的賠償。其次,建議在我國刑法中增設「侵犯隱私權罪」這一罪名,使嚴重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受到刑法的制裁以增強其威懾力。最後,行政法律法規應強化工作人員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工作的原因,行政機關很容易收到公民相關的個人信息,所以強化行政人員對公民隱私的保護意識尤為重要,對其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應予嚴懲。
4、加強行業自律和政府管理。由於網路信息的虛擬性,以法律法規的剛性去管理必然會影響到網路的順利發展,所以,在世界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對於網路隱私權的保護,以政府的管理促成行業自律已經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共識。一方面,經營者對於隱私權的保護負有絕對的義務,其內容應該包括信息收集者的告知義務,合法收集義務,依法使用義務和防範泄密義務。經營者應切實貫徹實施,即一旦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樣從制度上保證網路用戶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建立一種真正的互信關系。另一方面,明確政府角色定位,構架促成市場自治和行業自律的主導型與服務型相結合起來的政府。從政府管理的性質和方式講,社會主義國家對經濟生活是管理而不是干預,是作為一種內部力量,且是作為一種內部領導力量進行管理的,而不是從外部介入干預的,所以,政府重在引導,培育和規范,是站在經濟全球化的高度看待中國的網路行業的,以網路的方式管理網路,從而實現科學的,經濟的,互動的和可操作的管理,實現合法自律。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3年11月26日一致通過了一項保護網路隱私權的決議。這項決議由巴西和德國發起,在美國被曝大規模監聽各國的背景下提出。
巴西大使表示,該決議第一次確立了人權在網路上也需要保護。德國大使則反問道:「在數字技術的世界裡人類隱私權還受到保護嗎?技術上可行的事情就應該被允許嗎?」 德國與巴西稍早前共同向聯合國提交有關反對大規模監控的決議草案,要求結束大規模監控行為,同時保障民眾享有通信的隱私權。草案呼籲聯合國的所有成員國對大規模監控造成的侵害予以關注。
這份決議草案沒有指明針對任何國家,但外界普遍認為,該決議草案是針對美國近來被不斷揭發的全球范圍內大規模監控行為的憤怒回應。

❺ 網路時代如何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保護公民的隱私權的具體做法:

  1. 明確主要立法原則。包括收集限制原則——資料收集需以合法公正手段與方式並盡到告知義務;限制披露原則——不得將所收集的資料對第三人做收集目的之外的披露;安全保護原則——對收集到的個人資料必須進行合理安全的保護;個人參與原則——個人有權對自己的資料行使了解、消除、更新等權利;責任原則——資料庫控制著應對其管理的資料負完全責任;使用限制原則——個人資料不應供作收集目的之外的利用,除非經過資料主體同意或依法律之規定;個人取用原則——資料主體有權隨時取用、復制自己的資料。

  2. 賦予權利人以信息知悉權。即讓權利人知道掌握個人信息的部門擁有自己哪些信息,計劃用這些信息做什麼,相關信息是否准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管理措施保護信息的安全。

  3. 個人信息資料的利用與安全。信息管理人必須在法律事先許可或個人同意的范圍內使用數據,資料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並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進行必要的保護。此外,為了保障國家安全與社會公共利益,數據主體的隱私權利也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❻ 論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加強網路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必然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隱私權既體現為人格權,又體現為信息財產權,其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是個人信息被任意收集、被再次開發利用和非法轉讓。針對我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現狀,建立收集個人信息的主體許可制度、確立個人數據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則、科學設置免責條款等六點建議。

在當前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己經成為一種與人才、資金、原料等類似甚至更重要的資源。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消費者對於缺乏在線隱私保護的煩惱已隨著網際網路的使用而逐漸增加。互聯網一方面為個人信息的收集與傳播帶來了前所未見的快捷,為個人信息的商業利用創造了極大空間,但這把雙刃劍也同時使得隱私處於被凱覷的境地。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的現狀

網上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個人信息,而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就是其中較為突出的一項。因為電子商務與傳統消費模式不同,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對方提供很多個人信息,同時網上經營者也可以利用技術方法獲得更多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一、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主要內容

1.個人資料的隱私權保護

消費者被納入保護范圍的個人資料主要包括:特定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職業、病歷、收入、個人經歷)、E-mail信息、IP地址、Username與Password。在線經營者收集以上個人資料必須取得資料主體即消費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並且保證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將所收集的資料用於在線經營者事先聲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披露公開或轉讓給第三方,其對個人資料的披露和公開也必須經過資料主體消費者的同意。

2.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的保護

通訊秘密和通訊自由是消費者享有的憲法權利。電子郵件是網路世界最常見的通訊手段,其內容的安全性取決於郵件伺服器的安全、郵件傳輸網路的安全以及郵件接受系統的安全。

3.個人生活安寧的保護

幾乎所有的網路消費者都有收到過未經請求的大量電子郵件的經歷,可以說經營者主動提供的垃圾郵件已經多得讓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費者的反感。大量不請自來的商業性電子郵件已成為消費者的沉重負擔。

二.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受侵害的主要形式

根據上文論述,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隱私權主要內含個人信息控制權、個人私事隱蔽權和個人生活安寧權,其中個人信息控制權最易受到侵害,本文主要涉及個人信息控制權受侵害的形式。

1、任意收集個人數據。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為自身經營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經常任意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IP跟蹤。

2.深層次開發利用個人數據。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控制權,除非經消費者特別授權或公共機關為公共管理需要而使用個人信息以外,均構成侵權。

3.非法轉讓個人數據。個人數據被不當利用還表現為個人數據被擅自非法轉讓。個人數據在電子商務中的流轉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商家之間相互交換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是與合作夥伴共享信息。另一種是將個人數據作為「信息產品」銷售於第三人或轉讓給他人使用。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的權利

1,知情權,即網路經營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時,必須明確的告知消費者它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並告知收集那些信息,這些信息的內容是什麼,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麼,這些信息會不會與他人共享,資料的保管情況等。

2,選擇權,指經營者在收集個人資料前必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否則不得收集資料。

3,控制權,消費者有權控制個人信息的使用,包括決定是否公開信息,是否與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轉讓給第三人;有權通過合理的途徑訪問個人資料,有權對錯誤的個人信息進行修改和補充;在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後或利用期限屆滿時,消費者有權要求永久刪除。

4,安全請求權,消費者有權要求網路經營者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護客戶個人資料信息的安全,當網路經營者拒絕採取必要措施和技術手段以保護客戶網路個人信息的安全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停止利用。

5,賠償請求權,當網路消費者的隱私權利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造成損失時應依法賠償。

四、與消費者權利相對應的是經營者的義務,網路經營者的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1,隱私權政策必須在主頁明示,網路經營者需告知消費者其所執行的隱私權政策,以便消費者了解經營者的隱私權政策,更好地保護自己的隱私權。

2,經營者可收集的信息內容,按照信息與個人的聯系程度,可把信息分為個人化信息和非個人化信息。

3,經營者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要求,經營者收集消費者個人資料時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收集的目的所在。

4,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保護義務。網路經營者應該採取適當的步驟和技術措施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安全。

5,禁止經營者之間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消費者的明確同意,經營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費者的姓名、電子郵件地址等個人資料,不應當與其他經營者共享消費者的個人資料。經營者之間應該特別禁止數據文檔的互聯和比較,

五、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當前,世界各國對隱私權保護方式存在明顯差異。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家採取直接保護方式,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得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提起訴訟。而我國採取間接保護方式不承認隱私權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而是把其當作人格權下的某種利益,當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時,只能藉助於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權請求法律救濟。

從總體上來說,我國法律不但沒有明確規定保護隱私權,而且對人格尊嚴的保護,也僅僅停留在禁止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權的程度。我國關於網路隱私的保護,基本處於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所以對我國的網上消費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沒有新的網路隱私保護的規定可供適用,也不能求助於傳統隱私權的保護手段來保護個人的網路隱私。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存在的問題

1.行業內缺乏必要的自律監管機制

出於保護信息產業的發展,各國都採取慎重的隱私保護政策,如美國除立法外,基本採取業界自律的方式,如TRUSTe隱私認證、BBBOnLine隱私認證、P3P計劃等。在我國網路服務業中並未形成統一的自律性質的行會協會,競爭還處在無序狀態,企業為了能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往往採取惡意侵權的方式,很多網站對個人資料過度收集,在不必要的情況下要求收集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地址等信息;

2.隱私權保護法律基礎薄弱

我國沒有專門針對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對公民隱私權的規定散見於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釋之中。我國在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方面也沒有直接的、明確的立法。

3.隱私權保護手段脆弱

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採取的是間接保護方式,通過保護名譽權來保護隱私權,雖然隱私權與名譽權存在明顯的區別。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隱私權受侵害後尋求法律救濟時往往面臨許多難題。如侵權對象的認定存在困難;電子證據及舉證責任問題;司法管轄問題;責任界定與責任承擔問題等。這些問題在傳統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網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媒介和交易規則,個人面臨比傳統環境下更為不利的局面,也就使得這些問題更加的突出和難以解決,在法律適用上出現了真空。

(三)完善我國網上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建議

1.確定網上收集個人資料的主體資格。

當前我國公民隱私權沒有允分法律保障,網上個人數據保護措施嚴重滯後的情況下,個人認為,首先應當從主體資格上規范個人資料的收集。電子商務領域通行的規則是,在線經營者可以為了其本身開展的特定服務或交易的需要而自行收集客戶或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行業,特別是與個人資料密切相聯系的行業,是否可以自由收集,各國做法存在較大差異,個人認為台灣地區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

2.確立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數據保護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的發展依賴於用戶對個人數據安全的信任。個人認為,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①依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②最低限度原則。經營者為某種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在實現其目的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如超出必要的限度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即為個人信息的濫用,經營者應承擔相應責任;③向消費者說明及告知原則。經營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前,應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消費者進行說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後,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情況;④保證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原則。經營者有義務對所收集的資料採取合理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受第三方干擾。

3.科學(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設置例外或免責條款

互聯網的發展離不開對個人數據的合理使用。「保護隱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間,既有矛盾,又相輔相成。由此決定,既要保證公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法律惟有平衡地協調兩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雙贏」。因此,在確立個人數據收集使用基本原則的同電,必須科學(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設置免責條款。

4.確定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

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理論上對隱私權進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對穩私權保護呈專門化、國際一體化的趨勢。隱私權作為人們的一項基本權利,理應作為獨立的人格權的組成部分,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尤其是在互聯網日益普及、人們越來越多地利用互聯網作為信息傳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這一問題更應當引起政府、網路服務提供商和廣大網民的重視,並在全社會形成一整套保護網上隱私權的法律及其執行機制。唯其如此,才能使人們的人身權具有完整性、徹底性。

5.行業自律組織應作出相應的規定,以引導行業自律。

加強網上信用體系的培育,行為自律組織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在當前網路個人隱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規制的情況下,行業自律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規則模式,即使在制定相關的法律後,行業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6.加強國際間協調。

由於互聯網具有超國界性,因此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間協調,讓本國的法律給本國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的同時,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本國用戶的隱私權,這就要求要盡快完善隱私權保護體系,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大家都認可的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

❼ 目前影響網路營銷發展的因素有哪些

一.技術與基礎設施對網路營銷的制約
技術與基礎設施的制約主要是這樣三個方面的問題:
(1)配送渠道問題。這是中國發展網路營銷的又一瓶頸。基於互聯網的企業營銷活動僅僅實現了網上溝通、訂購、支付,企業還需要通過特定的渠道將顧客所購商品送達其手中。
(2)電子支付體系滯後問題。電子支付是指從事電子交易活動的當事人使用安全電子手段通過網路完成貨幣支付與使用價值的轉移。在我國當前的情況看,電子支付還是網路營銷活動的重要瓶頸,許多網路客戶仍然是網上訂購、網下支付,這就不能算是真正的網路營銷。
(3)企業信息化管理水平的制約問題。我國企業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與網路營銷發展的要求還有相當的距離。因為缺乏先進、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統的支持,企業在生產、庫存、財務、客戶管理等許多環節就缺少相應的信息支持與資源共享,網路營銷就不易開展。
二.有關法規對網路營銷的制約
在目前我國網路營銷的角度看,市場准入、安全認證、用戶隱私權、電子支付、稅收征管、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廣告等等的問題迫切需要得到解決。如網路安全問題,在經濟信息化不斷加快的過程中,違法犯罪分子日益猖獗地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欺詐活動,據美國的有關報道,每年因網路安全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近百億美元。網路安全不僅損害企業利益,有時也危及國家利益,因此在這方面的立法工作非常迫切。又如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網路資源共享是互聯網的主要特徵之一,所以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網路營銷活動中經常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機密、專有技術在網上的使用與保護問題。
三.社會文化環境對網路營銷的制約
社會文化環境對於企業市場營銷活動面臨的是一種軟約束,我國影響網路營銷的社會文化因素有:
1.消費者對網路營銷的認知問題。由於人們根深蒂固的傳統消費思想的影響,加上當前網路營銷發展中存在安全、支付、配送等諸多問題,造成上網人數多而參與網路營銷活動的人少。有關調查顯示,在經常光顧汽車網站的訪問者中,真正想在網上購車的顧客不到5%,網上信息再完整、再真實,還是更相信看得見、摸得著的真品,這種大眾化的消費心理阻礙了網路營銷的發展。
2.人們對網路營銷的認知問題。我國部分企業認識到發展網路營銷是謀求企業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而有一些企業仍處於觀望等待之中。有一些企業雖然建立起了自己的網站,但沒有及時更新相關信息,訪問率很低,有的甚至成為空殼網頁。
3.現行的商業文化與信用體系問題。在市場機制尚未健全、法規體系尚不完整的今天,市場上充斥著欺詐、假冒偽劣、拖欠貨款等醜行,誠信經營的理念受到嚴重挑戰,這不僅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也嚴重影響了合法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熱情與消費熱情,許多人慨嘆:面對面的交易都受騙上當、防不勝防,在網路這樣一個虛擬的環境中豈不更加危險?有這樣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可見,現行的商業信用問題也是阻礙網路營銷發展的重要原因。
4.網路營銷的人才制約問題。自網路營銷引入中國以來,對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就一直在進行著。特別是那些既懂得所在行業的業務知識、又掌握計算機網路技術應用、同時還了解市場營銷及企業經營管理知識、外語又能過關的復合型人才嚴重匱乏。

❽ 網路營銷的網上隱私權是什麼

就是不想讓別人知道的東西啊

❾ 大數據時代,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隱私

文章來源:智簡書吧(zjsb2018)

作者:李小釗同學

你有沒有過這樣的體驗:刷朋友圈刷著刷著就會出現一條廣告?

專業課上,老師剛說完同學們就紛紛拿出了手機刷起了朋友圈。

隨機抽查了幾位同學,有人刷到了時尚穿搭,有人刷到了YSL美妝,有人刷到了婚紗攝影。

老師刷到的是傢具和名車——前不久她剛剛買了房子。

你發現沒有,這些廣告似乎特別有針對性。

它彷彿知道各個年齡段人的需求。

就像淘寶一樣,購物車翻到底的時候它會「猜你喜歡」。

看上去是不是感覺很神奇?

就像自己有一個小助手一樣,又貼心又省事兒,關鍵還懂你。

但是透過表象,回到本質,你不覺得這很恐怖么?

我們專業課上有一個詞叫「精準營銷」,是指:

在精準定位的基礎上,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個性化的顧客溝通服務體系,實現企業可度量的低成本擴張之路。

是有態度的網路營銷理念中的核心觀點之一。

看看,微信朋友圈廣告做得多精準!

為什麼它能了解你了解到比你媽還熟悉的地步?這就值得思考了。

微信朋友圈廣告投放是有針對性的。

就像上面的例子一樣,它會給適齡人群推薦相關產品。

那麼問題來了,你的年齡是如何暴露的呢?其實這並不難想到。

現在的APP在注冊時一般都是實名認證的。

也就是說,你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在還沒有使用該APP時就已經完完整整地交給對方了。

有部分網友可能會想:那我性別填個反的呢?

從傳統意義上來講,從名字多少可以看出來一些的。

例如你認證時填的名字是陳菊花,然後你告訴騰訊自己是一不折不扣純爺們兒,你說騰訊會相信嗎?

那那些名字「中性化」的人是否就安全了呢?

也不見得。你朋友圈總有發過自拍吧?

不僅可以看出性別,甚至可以大方向上猜出職業,工作地點來。

有小眾網友慶幸自己平時朋友圈從不發自拍照,那你總發過朋友圈吧?

騰訊可以根據你日常關注的范圍來大概確定你的性別,興趣愛好等。

有小部分人又會站出來說:我就比較厲害了,差不多一年發一次朋友圈。

上一條還是轉發中國移動的流量套餐咨詢呢,那你總有跟別人聊過天吧。

別人稱呼你「鐵牛」還是「二丫」不是就暴露了么?

又有極少的人會說:不好意思,我用微信很少聊天,從不發朋友圈。

那麼恭喜你,信息保存得算比較完整,因為你對騰訊已經沒多少價值了??

再說其他APP,你以為就安全了嗎?

注意到沒有,在登錄界面總有兩個途徑。

要麼輸入賬號登錄,要麼通過第三方(QQ,微信,微博等)間接登錄。

為了圖方便,現在的人動輒通過第三方來實現登錄。

與此同時,你的姓名,性別等資料也完整地交給該APP了。

通過後台分析,它會根據你的年齡,職業,愛好等推薦一些你可能感興趣的東西。

這不是APP有多貼心,是你間接告訴它你需要的就是這些。

它不過是一個搬運工而已。

老師說前不久她刷到一條廣告:三十歲的你,該對自己好一點—

—這是一則豪車的廣告。

你看,微信朋友圈廣告投放商多強大。

不僅實現了精準營銷,還加入了情感營銷,讓你於不知不覺間主動消費。

所以說,一個APP能對你了解到這種程度。

你還能以為自己拉上簾子關了燈悄悄躲被窩里看片兒只有你自己一個人知道嘛,怕不見得??

隱私暴露得那麼多,我們何來安全感?

少用APP?

注冊時盡量用假名兒?

APP獨立,不進行關聯?

??

你總得生活吧。

現在出個門兒誰還不是動不動就微信支付掃碼轉賬的,要實現APP的獨立是絕對不可能的。

只要你用微信,你的信息就必然會泄露。

因此大數據就成了一把雙刃劍:

既是引領時代前行的得力工具,又是心術不正者竊取資料的強力後備。

「說什麼都對」的馬雲叔叔曾經說過:

「很多人還沒搞清楚什麼是PC互聯網,移動互聯來了,我們還沒搞清楚移動互聯的時候,大數據時代又來了。」

換言之,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是時代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必然結果。是無法避免的。

那麼大數據時代所帶來的是否只會讓你擔心隱私暴露問題呢

最早的大數據玩家是美國第二大超市TARGET百貨。

在2012年的一次精準營銷中,TARGET曾讓一個准備起訴該公司的父親意外發現自己高中生女兒真的懷孕了。

而且該發現比父親的發現還早了一個月,此事被紐約時報報道,轟動了全美。

TARGET是怎樣做到的呢?

事實上,TARGET的「讀心術」是基於數據分析和比對篩選的結果。

經過分析之後,系統對用戶進行了個性化推薦。

所以才根據小女孩買的東西就給知道該給她發嬰兒尿片和童車優惠券。

往小的方面講,對於我們個人來說,首先一點很基礎也是很容易做到的,就是謹慎發朋友圈。

不要隨心所欲地在各大平台留下自己的基本信息,也不要在各個社交平台盡到自己的美照發上去。

更多的人是感受到了你的妝容了。

可你怎麼知道好友列表裡沒有一個專門保存你朋友圈照片然後去其他平台去進行一些叉叉交易的人呢。

在當下,要完全保守個人信息是基本做不到的。

畢竟,這是一個你根本不知道自己如何就上了熱搜的年代。

大數據這把雙刃劍,你是擁抱呢?還是拒絕呢?

❿ 求當下中國對網路環境下名譽權、隱私權進行保護、規范的法律法規條文,求出處和詳細內容~~

最直接的就是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因網路行為導致的侵權行為包括隱私、名譽等所有民事權益,都能以本條作為請求權的法律依據。不過在舉證上要對網頁的內容進行固定,會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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