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網路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聊天記錄屬「視聽資料」類證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存儲的數據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作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B. 網路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上網搜索記錄可以當證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C. 聊天記錄能作為法律證據嗎
起訴時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網路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保全網路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路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