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收到微信紅包需要繳納個稅嗎
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涉稅提醒:
1、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若是個人屬於公司員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個稅,若是個人不屬於公司員工,應按照「偶然所得」代扣個稅。
2、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路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路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❷ 收微信紅包要繳稅是真的嗎 收微信紅包要繳個稅
個人之間互相發紅包是不繳稅的,這個文件規范的是企業為個人發紅包或禮品,就要按偶然所得納稅
❸ 淘特紅包需要繳稅嗎
不需要
1.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不征稅;
3.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之間互相發紅包是不繳稅的。這個文件規范的是企業為個人發紅包或禮品,就要按偶然所得納稅
❹ 微信紅包要交稅嗎 企業派發紅包如何代扣個稅
微信紅包通常分為普通紅包和拼手氣紅包,發放紅包的可以是個人或企業,接收紅包的通常為個人。取得個人發放的紅包,與取得企業發放紅包、現金紅包和非現金紅包的納稅義務不盡相同。本文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路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等相關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員工取得企業通過微信平台發放的紅包屬於「定向紅包」,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並由企業代扣代繳。此種情形存在於企業與職工存在「任職或者受雇」關系。
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路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這里的個人應屬於非因「任職或者受雇」關系的其他個人,如對眾多的非特定消費者和廠商促銷人員。
不征個稅的三種情形
1.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路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路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派發包括企業老總(而不是企業)以個人資金或獎勵基金向所屬企業職工個人派發的紅包。
3.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徵個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對於搶到0.01元的紅包,適用免徵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應注意每筆代扣稅款明細數據都應符合上述規定。
企業派發紅包委託第三方具體運作如何代扣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於企業派發紅包的活動是一種宣傳推廣的營銷行為,如果將派發紅包的促銷行為外包給第三方支付微信紅包,應由外包支付方代扣個稅。
❺ 春節收到的各種網路紅包,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不需要擔心稅務風險,春節期間親友之間互贈的微信紅包不屬於個稅的征稅范圍,是不需要繳納稅費的!
❻ 網路紅包要征稅嗎
網路紅包要征稅。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❼ 企業發放網路隨機紅包但不知道個人信息,如何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路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等相關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企業通過網路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路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這里的個人應屬於非因「任職或者受雇」關系的其他個人,如對眾多的非特定消費者和廠商促銷人員。
不征個稅的三種情形
1.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路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路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派發包括企業老總(而不是企業)以個人資金或獎勵基金向所屬企業職工個人派發的紅包。
3.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徵個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對於搶到0.01元的紅包,適用免徵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應注意每筆代扣稅款明細數據都應符合上述規定。
企業派發紅包委託第三方具體運作如何代扣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於企業派發紅包的活動是一種宣傳推廣的營銷行為,如果將派發紅包的促銷行為外包給第三方支付微信紅包,應由外包支付方代扣個稅。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用於推廣宣傳等向社會上個人派發的微信紅包,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請參考。
❽ 網路紅包到底要不要交個稅
互聯網時代,催生了一系列新生事物,那個時候的我們,可能並沒有想到,自己有一天出門,可以不用帶鑰匙,甚至連錢包都不用帶,必需品已經從大包小包的物品濃縮成了一部小小的手機。
手機支付在國內隨處可見,許多商家企業為了促活粉絲,吸引流量,推出搶紅包活動,大家不亦樂乎;過年過節期間,一大家子人在微信群里,發紅包搶紅包,過年的氣氛在搶紅包的歡聲笑語中體現出來,那麼,微信/網路紅包需要交納個稅嗎?
這樣看來,企業的納稅成本不降反增,可能很多人表示無法理解。事實上,如果不這樣規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通過網路渠道,進行避稅,說嚴重點,可能是偷稅漏稅。
二、企業贈送的折讓性質紅包不繳稅
注意!
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路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路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下大家知道,親友間的微信紅包,是不需要繳納個稅的,年關將至,大家愉快的發起紅包來吧~
❾ 財政部、稅務總局新規定,「偶然所得」項目要征稅,網上搶紅包也要納稅了嗎
以後我們收取企業的網路紅包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親戚朋友之間發放的屬於贈送性質的紅包並不需要繳稅。
國家為什麼會出台這個規定呢?這是因為近年來,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網路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許多企業通過發放網路紅包開展業務,一些網路平台也通過紅包來刺激消費者消費。此外,由於操作便利,甚至有不少企業還通過網路紅包來轉款、發放工資。這些本因繳稅的行為,卻因通過網路紅包的方式,逃避了納稅。這既不利於稅收公平和收入公平,還可能為企業偷稅漏稅開口子,形成不良的社會風氣。
對企業發放的網路紅包征稅,是堵住偷稅漏稅缺口、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的必然之舉,是我們國家實現稅收公平和收入公平的有效手段,作為公民的我們需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