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法律規定有以下責任:教唆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行為人存在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網路著作權,未採取必要措施等情形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 網路安全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網路安全服務包括:鑒別服務、訪問控制服務、數據保密性服務、數據完整性服務和可審查性服務。
鑒別服務主要用於網路系統中認定識別實體(含用戶及設備等)和數據源等,包括同等實體鑒別和數據源鑒別兩種服務。
訪問控制服務訪問控制包括身份驗證和許可權驗證。其服務既可防止未授權用戶非法訪問網路資源,也可防止合法用戶越權訪問。
數據保密性服務主要用於信息泄露、竊聽等被動威脅的防禦措施。
數據完整性服務主要包括5種:帶恢復功能的面向連接的數據完整性,不帶恢復功能的面向連接的數據完整性,選擇欄位面向連接的數據完整性,選擇欄位無連接的數據完整性和無連接的數據完整性,主要用於滿足不同用戶、不同場合對數據完整性的要求。
可審查性服務是防止文件或數據發出者無法否認所發送的原有內容真實性的防範措施,可用於證實已發生過的操作。
3. 網路侵權中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法律分析: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要求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 民法典法律對於網路侵權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於網路侵權責任的規定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負有哪些法定義務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負事前審查義務和事後監督義務。
一是事前審查義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等內容的信息。
二是事後監督義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上述謠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實踐中,不少網路謠言得以廣泛傳播,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疏於履行上述審查、監督義務直接相關。
(5)網路服務責任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需強化內容管理責任意識和行為合法性:
2018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第三條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安全評估的責任義務,區分了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尚未發生變化和發生變化兩類不同情形,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安全評估的要求,並規定其對評估結果負責。這是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如何自行開展安全評估的統籌指導。
規定「對評估結果負責」明確其風險職責,意在強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內容管理責任意識和行為合法性,規避或因政策重視不足、理解不透徹、執行不到位帶來的風險,促使其貫徹落實政策法規,提高安全責任意識,提升其履行職責的自覺性、有效性。
6. 網路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 網路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編,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網路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路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7. 網路平台服務商的責任
網路平台服務商的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以下情形,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
1、網路服務提供者直接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
2、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
3、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補救措施與責任承擔】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不侵權聲明】網路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
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路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8. 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法律分析:網路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有三種,包括:1、過錯歸責原則:適用於網路服務提供商在客觀上已參與網路,對每一次受侵權行為都有客觀上的參與,具備了追究其責任的客觀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觀要件,即適用過錯原則來追究其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商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未受到合法保護,仍應考察其主觀意識狀態,適用過錯歸責原則。2、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網路著作權提供方參與網路著作發表,但這是一種無形資產,只有在等到侵權行為發生後,以被動的方式加以保護。3、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對被告人和著作權人採用平等原則,使被告人有辯解的機會,著作權人有較好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