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對直播行業的監管都有哪些規定
2021年4月2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該《辦法》已於今年5月25日起施行。
《辦法》對直播營銷平台提出了一系列的明確要求,涵蓋了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營銷行為規范、未成年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路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方面。例如在消費者保護層面,《辦法》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據平台服務協議做好語音和視頻連線、評論、彈幕等互動內容的實時管理,不得以刪除、屏蔽相關不利評價等方式欺騙、誤導用戶。
在未成年人的保護方面,《辦法》要求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16周歲,未成年人需經監護人同意;網路直播營銷中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網紅直播帶假貨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網紅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優勢,在直播帶貨過程中,對銷售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存在明顯的欺詐消費者行為,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直播間所銷售的商品存在假冒偽劣等情況,同樣適用退一賠三的規定,購買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要求退貨、更換或修理;如果在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即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㈡ 三部門發文規范直播營利行為,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相關的新聞介紹,直播盈利的行為將會進一步得到規范處理,具體是由以下幾個規定措施:
直播賬號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直播平台的相關規則。直播主體在直播的過程中不能夠出現語言極端甚至有暴力的傾向,不得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同時要遵守直播平台的相關規則,不能夠在直播內容中出現低俗化,媚俗化的傾向。一旦查處將會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實施,禁止直播或封賬號的處理。
直播主體的賬號要實名化,僅限個人使用。很多直播主體利用的賬號並非本人的賬號,出現任何問題可以全身而退,對此相關部門發布規定聲稱直播的主體賬號應和賬號的實名置為一個人。不能夠把賬號進行轉租或借給他人使用,一旦發現將會限制賬號的使用功能,甚至不能直播。
㈢ 網路直播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2016年11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2020年6月24日,中國廣告協會發布了《網路直播營銷行為規范》,《規范》於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2020年5月18日,中國商業聯合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發布關於《視頻直播購物運營和服務基本規范》團體標准徵求意見和通知。徵求意見截至時間為2020年6月30日;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刊登新聞:北京市場監管部門積極探索互聯網新業態治理創新 三家企業發布《網路直播和短視頻營銷平台自律公約》;2020年11月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於加強網路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2020年11月1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於《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法律依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互聯網直播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網路直播營銷行為規范》 第一條 為營造良好的市場消費環境,引導網路直播營銷活動更加規范,促進網路直播營銷業態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為規范。
㈣ 推廣直播平台犯法嗎
法律分析:具體看推廣直播的內容和手段,若是推廣低俗直播或是使用違法手段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或多種直播相結合等形式開展營銷的商業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平台,是指在網路直播營銷中提供直播服務的各類平台,包括互聯網直播服務平台、互聯網音視頻服務平台、電子商務平台等。 本辦法所稱直播間運營者,是指在直播營銷平台上注冊賬號或者通過自建網站等其他網路服務,開設直播間從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是指在網路直播營銷中直接向社會公眾開展營銷的個人。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是指為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等的專門機構。 從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或「平台內經營者」定義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從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業道德,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良好網路生態。
㈤ 網路直播的法律規制
法律分析:要求平台加強網路直播營銷信息內容管理、審核和實時巡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高風險營銷行為採取管理措施,提供付費導流等服務需承擔相應平台責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加強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上線和使用管理,建立直播間運營者賬號的分級管理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
法律依據:《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網路直播營銷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直播營銷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㈥ 國家對直播行業的政策
「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嚴控未成年人從事主播」,還要求網站平台應在《意見》發布1個月內全部取消打賞榜單,要求網站平台在每日高峰時段(20時至22時),單個賬號直播間「連麥PK」次數不得超過2次,不得設置「PK懲罰」環節。
1.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嚴控未成年人從事主播。不得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主播服務,為16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主播服務的,應當徵得監護人同意。2.優化升級「青少年模式」,網站平台應在現有「青少年模式」基礎上,進一步優化產品模式和內容呈現方式,持續增加適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內容供給。嚴禁提供或變相提供各類「追星」服務及充值打賞功能。__
3.建立未成年人專屬客服團隊。對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賬號打賞的,網站平台應當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及時查核,屬實的須按規定辦理退款。__
4.規范重點功能應用。網站平台應在意見發布1個月內全部取消打賞榜單,禁止以打賞額度為唯一依據對網路主播排名、引流、推薦,禁止以打賞額度為標准對用戶進行排名。_5.加強高峰時段管理,加強網路素養教育。鼓勵學校開展未成年人網路素養教育。
拓展資料:
網路秀場直播化分成三種類型,分類管理。
一類是專業知識、專業技能類直播。直播的內容多是信息輸出型的,直播方式上具非外觀性,以輸出優質內容來吸引觀眾。對一類直播可支持、倡導,建議對直播打賞不設置打賞金額、次數限制。
二類直播是沒有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內容,但並未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內容的直播。對二類直播施行強製冷靜期制度,同時,將二類網路秀場直播打賞的金額、次數設置權歸於監管部門,而不能由網路平台自行設置。
三類直播是違背法律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直播,應當徹底封殺,並追究有關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通過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明確了網路直播營銷的民事責任。
㈦ 結合廣告法、網路法律常識說說直播要遵守什麼法律法規
網路直播帶貨時,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依法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嚴格履行產品責任,嚴把直播產品和服務質量關;依法依約積極兌現售後承諾,建立健全消費者保護機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網路直播營銷主體不得利用刷單、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虛構或篡改交易數據和用戶評價;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7)網路直播法律法規內容哪些方面擴展閱讀:
網路直播營銷活動中所發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以及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
(五)散布謠言等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六)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誹謗、恐嚇、涉及他人隱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九)其他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㈧ 國家對網路直播新規
法律分析:堅持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相結合,堅持促進發展與規范管理相結合,堅持繼承性與創新性相結合,充分考慮網路直播營銷發展趨勢、行業實際、各類參與主體特點,按照全面覆蓋、分類監管的思路,一方面針對網路直播營銷中的人、貨、場,將台前幕後」各類主體、線上線下各項要素納入監管范圍,另一方面明確細化直播營銷平台、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等參與主體各自的權責邊界,進一步壓實各方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或多種直播相結合等形式開展營銷的商業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平台,是指在網路直播營銷中提供直播服務的各類平台,包括互聯網直播服務平台、互聯網音視頻服務平台、電子商務平台等。本辦法所稱直播間運營者,是指在直播營銷平台上注冊賬號或者通過自建網站等其他網路服務,開設直播間從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從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業道德,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良好網路生態。
第四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公安、商務、文化和旅遊、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路直播營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路直播營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