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很想知道,越來越多因電信詐騙獲刑的人,監獄關得下嗎
中國監獄最近幾年一直都是人滿為患。一方面是因為2015年開始看守所留所服刑從原來余刑一年以下改為三個月以下,這樣原來很大一部分罪犯是由看守所執行變成監獄執行;另一方面由於對網路犯罪打擊的力度增加,側面增加了監獄的罪犯。
咱們要加強防範,不給電信詐騙可乘之機,守護好我們的「錢袋子」!至於能不能關下?我堅信,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犯了罪,判了刑,那裡總有一張屬於他的床!
第一,鐵打的監獄流水的犯人,不是所有犯人都常駐監獄!
第二,這是中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犯罪國家必懲治!犯罪分子再多都能關的了!
關於電信詐騙的犯罪分子,建議國家應該修改法律,對這部分人一律實行死刑,因為這些人總想不勞而獲,總想把別人的利益最大化占為己有,他們對國家一點用處都沒有!一律殺掉!
這個是沒問題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電信詐騙構成犯罪,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不可能讓其逍遙法外。所以這個不用擔心,判刑後的詐騙分子,必將在監獄勞動改造,這個不可能有例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電信詐騙罪量刑標准如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簡訊、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路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三、結論
是關不下了,但關不下想辦法也得塞啊[捂臉][捂臉]去年因為疫情原因,有一段時間沒開庭,後面疫情差不多了全堵一起開,然後現在接判以後余刑只要超過三個月的就要去監獄,三個月零一天想留看守所服刑都不行,種種原因就導致……
某省城女子監獄,標准容量是3000人,塞到了4500.入監隊12個人的房間最高記錄要住到30個人,因為某些原因,監獄是不允許兩個人一個床的,這30個人怎麼睡呢,12個床位一床一個,地下打通鋪8個,還有10個人睡教育堂,教育堂就是每層樓的一個大房間,看電視,搞活動的地方,睡覺的時候吧被子鋪好,起床就吧被子全被收起來,
下了隊也是12個人的標配房間平均要睡到15人,長期睡地下肯定不好不,放心,監獄領導也想到了,新下隊的一人配一個這個
晚上睡覺的時候搬進監房,早上起床放到走廊上,至於什麼時候輪到你有床位睡,就看你運氣了,一般是有人出獄空了床位出來,先安排刑期長的,年齡大的,有病的,或者有關系的,反正運氣不好睡一年多的行軍床都有
所以奉勸大家千萬別犯法,現在進去坐牢床位都沒有,[捂臉][捂臉][捂臉]
關不下也不能放過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犯罪國家必懲治!犯罪分子再多都能關的了!
平均一所監獄關押最少是1900人,最多幾千人。每天都有釋放的,所以進和出都不用擔心
㈡ 網路詐騙人在他戶口所在地被抓,要押到報案地嗎
是的。
網路詐騙犯罪嫌疑人在他老家戶口所在地被抓,是要押到案發地受審的。
網路詐騙犯罪嫌疑人,在戶口所在地被抓後,案發地的警方會到當地辦理移交手續,然後就會押到案發地進行調查取證並提交到檢察院審核,審核通過了再提交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決。
㈢ 你好!問一下網路詐騙屬於刑偵部門管還是派出所
網路詐騙一般都會涉及到錢財,那麼這類的案件回有經偵大隊負責,一般派出所只是負責治安的,對於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有刑偵大隊負責,也就是說派出所裡面分刑事案件和一般治安民事案件,對於一些經濟糾紛,債務糾紛,詐騙,非法集資等則有經偵大隊負責,當然一開始接案的時候,你也不知道怎麼區分的時候,可以找派出所,然後回告訴你該找誰。這樣說應該差不多吧,當然你也可以打110電話,有些比較負責的還會登門找你,做記錄的,有些不負責的就可能不了了之了。
㈣ 網路詐騙在當地派出所報案會移交到哪裡
一般是移交到刑偵大隊。由他們偵查。其實,辛苦的,也就他們辦事的。
㈤ 網路詐騙受理地在哪裡
網路詐騙的受理地具體如下:
1、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電信網路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准,但後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准,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並案偵查: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並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
4、對因網路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關系形成多層級鏈條、跨區域的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6、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7、公安機關立案、並案偵查,或因有爭議,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機關應在指定立案偵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
8、已確定管轄的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後,一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㈥ 網路詐騙犯罪管轄地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依法確定案件管轄(一)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用於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簡訊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二)電信網路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准,但後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准,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並案偵查:1.一人犯數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並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四)對因網路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關系形成多層級鏈條、跨區域的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五)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爭議的,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六)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七)公安機關立案、並案偵查,或因有爭議,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機關應在指定立案偵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八)已確定管轄的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後,一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㈦ 網路詐騙案件管轄地是哪裡
法律分析:1、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1)「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用於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簡訊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2)「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2、電信網路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准,但後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准,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