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環保法律法規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到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
⑵ 環境保護法規定和規劃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任務.黨和國家高度重
視立法規劃工作,中共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
規劃〉的請示》的通知指出,實現立法規劃,將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
系奠定堅實的基礎.這對於進一步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
文明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005年3月12日胡錦濤同志在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上指出,要"堅持依法辦
事,把人口資源環境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對環保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明確的目標.
今後的五年是落實這一目標的關鍵時期.環保法規建設規劃是環保法制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
作,是落實國家立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十五"期間,全國環境保護事業取得積極進展,環境法規建設也取得重大成就.國家
先後制定或修訂了一批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准,批准了一批國際環境條約,
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環境法規,規章和標准,我國環境法律體系更趨完善.
環境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或修訂了《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訂),《環境
影響評價法》(2002年),《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修訂)等環境法律.
此外,還制定或修訂了《漁業法》(2000,2004年修訂),《水法》(2002年修訂),《草
原法》(2002 年修訂),《防沙治沙法》(2001 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 年),《土地管
理法》(2004 年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 年修訂),《種子法》(2004 年修訂),《可
再生能源法》(2005年),《文物保護法》(2002年修訂)等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重要法律.
環境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1年),《報廢汽
車回收管理辦法》(2001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排污費徵收使用管
理條例》(2002 年),《退耕還林條例》(2002 年),《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 年),《危險
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2005年)等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環保部門規章——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准則與廉政規定(總
局令第30號,2005),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總局令
第29號,2005),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總局令第28號,2005),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
環境防治辦法(總局令第 27 號,200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總局令第
26號,2005),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總局令第25號,2005),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和
污染物排放標准備案管理辦法(總局令第24號,2004),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
理辦法(總局令第23號,2004),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總局令第22號,2004),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總局令第21號,2004),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總
局令第18號,2003),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7號,2003),環境影響評價審
查專家庫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6號,200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總
局令第15號,200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總局令第14號,2002),建設項目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3號,2001),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
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總局令第11號,2001),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總局令第 9
號,2001)等一批重要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並與有關部門聯合發布了清潔生產
審核辦法,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等規章.
國際環境條約——近幾年來,我國先後參與制定並批准了《巴塞爾公約修正案》,《京都
議定書》,《生物安全卡特赫拉議定書》,《關於危險化學品和農葯國際貿易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PIC)的鹿特丹公約》,《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等多邊環境公約,
同時還簽署了若干新的雙邊環境協定.
地方環境立法——地方環境立法不僅數量多,而且質量不斷提高.在立法質量方面,各
地更加突出地方特色,更加註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如北京市重點針對大氣污染防治,江蘇
省針對長江流域水污染,黑龍江省突出居民生活環境的保護,重慶市強化三峽庫區污染防治,
雲南省加強高原湖泊的污染治理,陝西省針對石油天然氣開發的環境保護,西藏自治區突出
自然生態保護,廣東省針對危險廢物,武漢市針對社會生活雜訊,蘇州市針對建築施工雜訊,
先後制定了一大批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地方環境法規和規章.福建,廣東等地還針對環境執
法工作的要求,創設了查封,暫扣違法物品等行政強制手段,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山東省
以省政府令形式發布了《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辦法》,江蘇,浙江,上海等地制定了
環境保護舉報獎勵辦法,均取得了很好效果.
地方環境立法不僅補充了國家環境立法的不足,適應地方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而且還
有力地支持了國家的有關環境立法工作,同時為其他地方的環境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鑒.
迄今為止,根據《憲法》關於"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
公害"的規定,我國已經制定了環境保護法9部,自然資源法15部;修訂後的《刑法》專
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為打擊環境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制定頒布了環境保
護行政法規 50 余項;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近 200 件;軍隊環保法規和規章 10
余件;國家環境標准500多項;批准和簽署多邊國際環境條約51項.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
定的地方性環境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共1600餘件.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更趨
完善.
但是,環境法規建設工作還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現在:一
是立法空白仍然存在,如有關化學品環境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核安全管理,生態保護,生
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尚未制定;二是配套立法進展緩慢,如限期治理,總量控制,排污許可,
機動車尾氣排放等方面的法規遲遲難以出台.
本規劃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建議》和《國務院關
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要求,結合依法強化環境保護工作,落實科學發
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需要,提出今後五年(2006——2010)
全國環境法規建設的目標和任務,把我國的環境法規建設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為完成國家
環境保護任務,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規劃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樹立全
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嚴格以憲法和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依法
行政的要求,認真落實中央提出的環境法制建設的目標任務,立足全面統籌兼顧和法制統一
的原則,不斷完善環境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理論聯系實際,加強環境立法,提高立法質
量,促進環境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規劃的目標
根據我國環境立法的現狀和我國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我國環境立法發展到2010年,必
須實現"一個目標",把握"兩個重點":
"一個目標"是指堅持現有環境法律體系,通過立足我國具體國情與借鑒國外成功經驗
相結合,通過制定新法和修訂現有法律的結合,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促進資源節約型,環
境友好型社會和保障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法律體系.
"兩個重點"是指在不斷完善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過程中,在法規體系建設和立法內容
兩個方面,要始終把握重點:
——在法規體系建設方面,要突出重點: 通過修改《環境保護法》,制定國家環境保護
的基本法——《國家環境政策法》,構建生態保護,核安全法律框架,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
規.
——在立法的內容方面,要力爭重點突破: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公民的環境權益,暢通
公眾參與渠道,建立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環境稅費改革,企業環保成本內部化,加大處罰力
度,強化執法手段,明確民事責任,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更高"的問
題;強化政府環境責任,建立黨政領導幹部環保政績考核評價體系;規范行政管理行為,建
立環境保護行政問責制度等.
二,主要任務
(一)制定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國家環境政策法》
在各單項環境法律逐步到位的基礎上,制定一部更高階位的基本法律——《國家環境政
策法》,宣示國家環境政策,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確保實現全面建設小
康社會環境目標的需要,也是我國環境法律體系進一步發展的內在要求.
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
明發展道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機制;構建和諧社會,促進人與自然
和諧,都對新時期的環境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重大課題.環境保護涉及的社會關系具有全局
性,長遠性,普遍性,根本性,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國家基本法律予以調整和規范.
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立法模式,主要是通過制定各單項法律,以單個環境要素為其調整
對象.隨著各單項法律的先後制定和相繼修訂,在各單項法律之間導致彼此不協調,特別是
與之相伴的某些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規定,在不同的單項法律之間存在不協調,需要通過
環境基本法進行有效整合.
作為國家基本法律,《國家環境政策法》應當規定以下基本事項:國家環境保護的目標,
原則和基本政策,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和體制,環境保護事務與其他經濟社會發展事務的協
調機制,政府,企業和公眾等不同主體的基本環境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
以及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環境管理的基本權能和執法手段,基本法與其他環境保護單項法
律的關系以及其他基本事項.
環境保護基本法律的出現,表明環境保護立法經歷了從單項立法到綜合立法的發展過
程.它要求國家從對單個環境要素的法律保護,發展到將環境作為一個整體加以保護.這是
法律體系發展的基本規律和趨勢.
中國環境立法在1979年起步之初,就有制定環境保護基本法律的設想.25年來的環境
立法實踐,為環境保護基本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礎.目前,按照《環境保護法(試行)》制
定之初的設想,修改《環境保護法》,並將其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
議通過的時機已經成熟,應當努力推進.
(二)填補環境保護法規空白,完善法規體系
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填補環境保護領域法律空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循環經濟促
進法》.
二是為填補生態保護的法律空白,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包括:《自
然保護區法》,《生物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遺傳資源保護法》,《生態保護法》等法
律,《西部開發生態保護監督條例》,《農村環境保護條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生
物物種資源保護條例》,《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與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生態示範管理辦
法》,《有機產品管理辦法》,《生態功能區劃管理辦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
《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管理辦法》,《轉基因生物環境安全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
三是為完善核安全領域的法律空白,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包括:《核
安全法》,《民用核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物質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
法規和部門規章.
四是為填補污染控制領域中某些方面的空白,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有毒有害
化學物質控製法》等.
五是為進一步明晰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如《環境污染損害
賠償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辦法》,《跨界環境污染損害賠付補償辦法》等.
六是為完善環境管理制度,規范執法行為,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如《環境監測管
理條例》,《環境監察工作條例》,《環境行政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辦法》等.
(三)制定配套法規,增強可操作性
一是法律法規有明確立法授權的,抓緊完成授權立法.如《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飲
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條例》,《環境污染限期治理管理條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管理規定》等.
二是需要在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做細化規定的.如,為了
明確《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中"給予罰款"的具體數額和幅度,需要制定《環境雜訊污染
防治行政處罰辦法》.
三是對上位法的原則性規定,制定實施性的法規,規定具體制度和措施.如:根據《固
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廢棄產品的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規定,需要制定《特種產品和包
裝物回收利用處置系列規定》;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有關環境影響後評估制度的規定,
需要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
四是需要對法律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單項法規的.如《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管理條例》,
《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條例》,《建築施工雜訊污染防治條例》.
(四)根據環境保護的客觀要求,適時修訂法律法規
抓緊完成《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啟動《環境影響評價法》,《環
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修訂.
(五)為履行國際環境條約需要配套制定的法律法規
主要包括:《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外來入侵物種環
境安全管理辦法》,《生物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獲取與惠益分享管理條例》以及《危險化學品
進出口環境管理辦法》等.
(六)將環境保護工作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主要包括:《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環境友好企業評定辦法》,《環保模範城市
考核辦法》,《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生態示範管理辦法》等.
(七)積極支持,指導和推動地方環境立法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9條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49條,分別授權地方制
定關於個體工商戶水污染防治的辦法和關於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辦法.國家環保總局應當積
極支持,指導和推動地方制定相關的地方環境法規或者規章.
(八)參與相關立法,更加重視全國人大,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環境保護密切相
關的立法活動
全國人大,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多立法草案,其內容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按照
國家立法程序規定,國家環保總局有權通過對相關立法草案提出意見等方式,參與相關立法
活動.這種參與立法活動也是環境保護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後對這種參與立法的活動應
當更加重視.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取
水許可證管理辦法》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立法經費投入,保障立法工作進度和質量
政策法規制定是總局行使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第一職能,是總局各個部門的工作重點.
立法前期基礎研究,資料收集,實地調研,起草修改,專家論證,部門協調,廣泛徵求意見,
立法聽證,以及向國務院法制辦,人大法工委,環資委等上級機關匯報,與各部門協調,國
外考察等,都需要在經費安排上予以充分保障.經費投入不足,則無法保證立法工作進度和
立法質量.
(二)重視立法前期基礎性研究工作,為立法工作提供堅實的科研和技術支撐
對環保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措施,要有計劃地列專題,請專人做基礎性,前瞻性的科研課
題研究,要結合重大環保立法及重要管理制度,未雨綢繆,安排相關科研項目,做好立法的
基礎工作.
(三)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完善立法聽證機制,建立環保立法的專家庫
在立法工作中,要按照《立法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落實
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對涉及新設行政
許可的,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以及媒體和老百姓關心的熱點問題,領導關注的焦點問題等,
要暢通公眾參與渠道,通過召開立法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和社會
各界的意見,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范圍.為充分利用專家的知識資源以及他們在人大,政協,
學術界等的深遠影響力,要建立專家庫和專家網路,構建交流平台,進行經常性,深入的接
觸,以各種形式推動立法工作.
(四)充分利用不同立法形式,綜合採取多種立法方法,分層次推進環保立法工作
既要重視新法的制定,也要重視現行法的修改;既要重視修法的全面修改,也要重視關
鍵條款的小改;既要重視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也要重視部門規章,技術標准與規范的作
用;既要重視中央立法,也要重視推動地方立法.
⑶ 建設項目環保驗收期限
法律分析: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其中規定:. 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 12 個月。. 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排污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並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應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校準,保證正常運行;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
第六條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准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調試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並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以委託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⑷ 環保企業的營銷模式是怎樣的
按照企業的經營模式。
一,資本運營類。比如國內的一些大型水務公司或是節能公司,都屬於這個類別。通過先期投資,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服務設施,為客戶提供長期的服務,收取服務費。這樣的經營方式需要節能環保企業不僅擁有雄厚的資金,而且要有對環保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管理的經驗。
二,技術集成類。這一類別包括了大批的中小型節能環保公司。由於受到資金和技術的限制,往往是以工程總包或設備集成的形式為客戶提供服務。項目投產後,收回資金、賺取利潤。這樣的經營方式需要節能環保企業具有一定的資金能力和環保設施的建設能力。
三,設備產品服務類。這一類別的企業主要是為客戶,包括終端客戶和工程公司直接提供具體的節能環保產品。
我們的節能環保企業究竟該如何選擇自己的經營模式呢。還是應該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實際上,從事哪一類別經營都不是容易的事情,要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對於大型企業集團來說,資本運營類是非常適合的模式。技術集成類,符合眾多工程公司、節能環保小公司的特點。設備產品服務類適合長期從事節能環保產品研發、製造的企業。
⑸ 環保工程類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怎樣寫
一般投資公司沒有標準的經營范圍版本,可填報的經營范圍可參考其他類別,根據工商登記有關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字數一般要求在80個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1、貿易類:
五金交電,日用百貨、針紡織品、洗滌用品、化妝品、食品、保健食品、營養補充食品、家居護理用品、包裝材料、橡塑製品、縫紉機服裝及輔料、紡織面料、紡織助劑、羽絨製品、工藝品、紙製品、床上用品、機械配件、建材、服裝鞋帽、電腦軟硬體、耗材、通訊器材、皮革製品、文化辦公用品、照明電器、不銹鋼製品、鋁合金製品、化工原料及產品(除危險品)、建築防水材料、水泥製品、保溫防腐氧塗料,保溫隔熱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閥門、廚房用具、鍾表、眼鏡、玻璃製品、鋼材、電子元件、電線電纜、酒店用品、酒店設備、音響設備、衛生潔具、消防設備、照相器材、機電產品、體育用品、冶金設備、環保設備、金屬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軸承、緊固件、標准件、攝影器材、電鍍設備、汽摩配件、工程機械設備及配件,花卉、苗木、摩托車、電動車批發零售。
2、服務類:
電腦圖文設計、製作、噴繪、快遞服務(除信件)、包裝盒的設計、製作、產品包裝開發、紙盒紙箱包裝、塑料製品包裝、模型製作、會務服務、數碼攝影服務、計算機數碼影象處理、燈光設計、企業形象策劃、市場營銷策劃、展覽展示服務、禮儀服務、景觀設計製作,保潔服務、家政服務、汽車租賃、汽車裝潢,知識產權代理,商標代理。
3、安裝類:
室內裝潢及設計、園林綠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土建、屋頂防水、建築裝潢、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電安裝、管道維修、工程機械設備維修,樓宇清洗,外牆粉刷,石林養護,地毯清洗,中央空調清洗,工業管道清洗,地基,樁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建築工程施工,機電工程安裝施工。
4、科技類:
計算機軟硬體開發銷售,計算機、電子、生物、醫葯、汽車技術領域內的四技服務,生物工程及生物製品研製、開發、銷售,整流器生產、開發,計算機網路工程,電腦網路軟體開發。
5、咨詢類:
商務信息咨詢、房地產信息咨詢、旅遊信息咨詢、財務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法律信息咨詢、教育信息咨詢、室內裝潢設計咨詢、度假信息咨詢、物業管理咨詢、勞務信息咨詢、人才信息咨詢、投資信息咨詢、醫療信息咨詢、醫療保健信息咨詢、醫療器械信息咨詢、法律信息咨詢。
6、生產類:
塗料生產加工、食品生產加工、機械設備製造加工
⑹ 環保工程都包含哪些
「三河三湖」污水處理廠建設工程,共投資317億元;三峽水庫水污染治理工程,共投資 146億元;南水北調(東線)治污工程,共投資88億元;渤海碧海行動計劃,共投資16億元。環保工程的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防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體廢物的處理和利用工程,以及雜訊控制工程等。我國在「十五」計劃期間實施的十大環保工程,總投資達1 450億元。除了上述的工程以外,還有「兩控區」火電廠脫硫工程,共投資120億元;國家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工程,共投資30億元;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程,共投資195億元;國家環境監測網路建設工程,共投資25億 元;國家科技創新工程,共投資13億元;北京碧水藍天工程,共投資117億元。
⑺ 建設工程竣工環保驗收都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竣工環保驗收規定有:對驗收合格者,核發《建設工程環保竣工驗收合格證》;對分期建設、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設工程,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分期驗收,驗收合格者,分期核發《建設工程環保驗收合格證》;對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將責令建設單位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申請驗收;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環保驗收合格證》後,經驗收的建設工程主體(或相應的部分主體)方可投入使用。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以及落實其它需配套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並經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范圍包括: (一)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採取的其它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范,指導並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並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許可權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後,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運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七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非核設施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其試生產申請,並將其審查決定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核設施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首次裝料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試運行。 第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託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