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路營銷合法嗎,是國家支持的嗎
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而我又要在這里和大家談論這個簡單而又很少人談的話題。當然,至於為什麼呢,大家都一致說是為了賺錢,本來就是嘛,我也這樣認為,錢誰不愛呢!
現如今,網資做得如火如荼,異地資本運作也在風生水起。就目前而言,從事網資的朋友,不過數千人;然而從事異地資本運作的,(現在玩這個個游戲的,我都把它稱作資本運作或是說貨幣游戲),全國不會低於一千萬人,可能有些人會說我在駭人聽聞。這個行業最先興起就莫法溯及,就簡單的說,這個行業連「天子腳下」都少不了,我說的是異地的,更何況全國各地,你可以自己去想像。
很多朋友可能會有這樣的包袱,就是感覺好像自己總在騙人,騙人家的錢,始終是心有餘悸。那麼往下面看看,還有我發過一篇《把直銷當做一種投資方式和生活方式》,可以多看看。另外有這樣想法的人,在行業當中也不會又什麼建樹的。
就說說這個行業為什麼存在了:
一、貨幣的真正意義是流通,而不是購買。為什麼這樣說呢,首先,購買只是流通的一種方式而已;其次,閑置的貨幣有什麼意義,和廢紙沒有什麼區別,也就是說,貨幣在流通過程才會產生價值。我要說什麼大家都很清楚了。補充一句話「銀行是把不會花錢的人的錢拿來,給會花錢的人去花」,所以很多人吃飽了撐著,有錢就拿到銀行給銀行修高樓,修別墅,你看看,哪裡的銀行不是氣派的。什麼單位的樓有銀行的多啊!什麼單位的樓又有銀行的漂亮啊!
二、資源整合並且從新分配。說三點,
1、制人和制於人,勞力賺錢和資本賺錢,你願意選擇哪一個,當然不用說。歷來,原始資本的積累,不管是在什麼年代,都有一定的辛酸史,排除你爹給你的路,這個辛酸史是誰的也不用去探討,總之一定有人辛酸。
2、 大的方面來說,這里我就以官方的口氣來說「貨幣資源不管在誰的手裡,都還是資源,只要你不要燒掉或是拿去送給你外婆家」。翟教授不是也這樣說「錢少了,是你自己的;錢多了就是大家的;你再多了,就是人民的,所以稱其人民幣」。在你的手裡,在我的手裡,都一樣的,至於這個過程,你只要不要打死人,稍微有點損傷也是可以的。呵呵,人要成長,還是要磨練嘛!
3、萬眾一心,將凝聚出愛的海洋。幾百或上千塊錢在你的手裡,什麼也做不了,或者能做,也沒有多大的氣候。好了,大家都把幾百塊聚集起來,這個將是一個什麼概念,不啰嗦,人人都想要的概念。事情做大點,在經濟危機橫行的時候也能頂頂風雨嘛。為什麼要拿出來給人家呢,他又不是你爹,當然你也可以這樣做啊,就看你的能力與眼光了。說不定就是你。
三、這樣的流通方式有沒有積極意義呢?有人說,這是零和游戲,沒有什麼價值。聲明一點,人是有主觀思維的,也就是說人有能動性。在把自己兜裡面的財富分配完之後呢,他會想辦法讓自己不至於餓死,至於什麼辦法呢,就不做深究,各有各的辦法。在這里就會有兩面的事態發生了。
四、這樣的方式相對來說,是個人積累原始資本比較快捷和輕松的一種方式,所以人人都樂此不疲,所以從事的人也越來越多,所謂的宏觀調控也越來越多,資本運作的方式也越來越有花樣。或許我也能通過這樣的方式,改變自己。雖然現在的團隊也不大。
這些存在的原因就是我們從事的原因。不管怎麼說,這個資源整合的方式,盡管有很多不盡人意的地方,不能因為有弊端就唾棄它,積極的方面是不能忽視的。畢竟事物的兩面性事誰也不會否認的!
再說一下異地游戲,異地的運作呢。是一個很好的方式,專一也很快速。然而各地方的運作都同樣的遇到了發展慢的現象,這個不是單力。單網資來說呢,對其沖擊的力度很小,因為從網上獲取咨詢的人有限,另外就是從事異地的人上網很少。
本人在異地做過1年多的連鎖銷售,因為有很多弊端,善意的謊言,邀約過去幾個親戚朋友都沒有看懂。所以現在回家做網資了
Ⅱ 網路營銷..是否犯法網路營銷的確切概念是什麼
網路營銷即是利用互聯網作為手段,從而達到營銷的目的。網路營銷包含的內容很廣,主要有:網上市場調查、網上消費者行為分析、網路營銷策略制定、網上產品和服務策略、網上價格營銷策略、網上渠道選擇與直銷、網上促銷與網路廣告、網路營銷管理與控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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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許多新興學科一樣,「網路營銷」同樣也沒有一個公認的、完善的定義。廣義地說,凡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手段進行的、為達到一定營銷目標的營銷活動,都可稱之為網路營銷(或叫網上營銷),也就是說,網路營銷貫穿於企業開展網上經營的整個過程,包括信息發布、信息收集,到開展網上交易為主的電子商務階段,網路營銷一直都是一項重要內容。
對於網路營銷的認識,一些學者或網路營銷從業人員對網路營銷的研究和理解往往側重某些不同的方面:有些偏重網路本身的技術實現手段;有些注重網站的推廣技巧;也有些人將網路營銷等同於網上直銷;還有一些把新興的電子商務企業的網上銷售模式也歸入網路營銷的范疇……
關於網路營銷的理論和方法,國內已經出版一些專著,專業報刊上發表的文章也不少,更多資料出現在互聯網相關的網站上。綜觀現有各種觀點,都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面對大量信息,反而給人們造成這樣一中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感覺。
為了理解網路營銷的全貌,有必要為網路營銷下一個比較合理的定義,從「營銷」的角度出發,將網路營銷定義為:
網路營銷是企業整體營銷戰略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之上、藉助於互聯網特性來實現一定營銷目標的一種營銷手段。
據此定義,可以得出下列認識:
第一、網路營銷不是網上銷售
網上銷售是網路營銷發展到一定階段產生的結果,網路營銷是為實現網上銷售目的而進行的一項基本活動,但網路營銷本身並不等於網上銷售。
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明:
(1)因為網路營銷的效果可能表現在多個方面,例如企業品牌價值的提升、加強與客戶之間的溝通、作為一種對外發布信息的工具、 網路營銷活動並不一定能實現網上直接銷售的目的,但是,很可能有利於增加總的銷售;
(2)網上銷售的推廣手段也不僅僅靠網路營銷,往往還要採取許多傳統的方式,如傳統媒體廣告、發布新聞、印發宣傳冊等。
第二、網路營銷不僅限於網上
這樣說也許有些費解,不在網上怎麼叫網路營銷?這是因為互聯網本身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在我國,上網人數占總人口的比例還很小,即使對於已經上網的人來說,由於種種因素的限制,有意尋找相關信息,在互聯網上通過一些常規的檢索辦法,不一定能順利找到所需信息,何況,對於許多初級用戶來說,可能根本不知道如何去查詢信息,因此,一個完整的網路營銷方案,除了在網上做推廣之外,還很有必要利用傳統營銷方法進行網下推廣。這可以理解為關於網路營銷本身的營銷,正如關於廣告的廣告。
第三、網路營銷建立在傳統營銷理論基礎之上
因為網路營銷是企業整體營銷戰略的一個組成部分,網路營銷活動不可能脫離一般營銷環境而獨立存在,網路營銷理論是傳統營銷理論在互聯網環境中的應用和發展。 有關網路營銷理論與傳統營銷理論的比較將在後面內容中做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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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營銷不單純是指網路技術,而是市場營銷;網路營銷不單純是網上銷售,是企業現有營銷體系的有利補充;網路營銷是4C(整合營銷)營銷理論的必然產物。
網路營銷首先是市場營銷的INTERNET替代了報刊、郵件、電話、電視等中介媒體,其實質是利用Internet對產品的售前、售中、售後各環節進行跟蹤服務,它自始至終貫穿在企業經營全過程,包括尋找新客戶、服務老客戶,是企業以現代營銷理論為基礎,利用Internet技術和功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需求,以達到開拓市場、增加盈利為目標的經營過程。它是直接市場營銷的最新形式,是由Intern客戶、市場調查、客戶分析、產品開發、銷售策略、反饋信息等環節。
網路營銷只是電子商務的基礎。電子商務是利用Internet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的總和,必須解決與之相關的法律、安全、技術、認證、支付和配送等問題。而這些問題中的有些Internet在中國發展的瓶頸問題,而網路營銷則對之需求不高,因此發展網路營銷不存在障礙。國際上實施網路營銷有許多成功的範例,一些知名的企業都建有自己的網站,這些網站以自己各具特色的站點結構和功能設置、鮮明的主體立意和網頁創意開展網路營銷活動,給這些企業帶來了巨大的財富。如一些大型企業以鮮明的形象、精良的產品和巨額資金熔鑄在大腕明星上,再利用這些明星的光環效應為其品牌升值,產品獲得不盡的市場擴張能力,品牌價值一再飆升。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Ⅲ 網路營銷是合法的嗎
網路營銷是通過互聯網而進行的銷售活動,比如我們在網站賣書、賣軟體、賣衣服等都屬於網路營銷,網路營銷是完全合法的,跟傳銷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傳銷公司混淆視聽無非是想拉攏不知情的人入局。希望你能認清他的本質。傳銷活動一般是以高利潤為誘餌,傳銷的組織者對參加者承諾的利潤回報,遠遠高於正常的經營活動。傳銷公司打著推銷商品的幌子,從參加者身上獲取錢財。參加傳銷的人員向「下線」兜售的產品,其價值遠遠高於市價,遠遠背離它的使用價值。因此,傳銷者賺取的並不是產品銷售帶來的正常利潤,「下線」拿錢不是買商品,而是買自己參加傳銷的「資格」和「位置」。這是一種層層騙財的把戲,誰是最後的參加者,誰就是最後的受害者。而最後的受害者往往人數眾多,獲利的只是一小部分人。舉一個例子,市場一隻牙膏很可能也就幾元錢能買到,但傳銷公司讓你買會花幾千元去買,然後讓你到以同樣的價格去賣給其它人,想想一個正常的人怎麼會接受這個價格呢?最後沒辦法你也就只能騙人也入局。如此循環,最後誤人誤己。
Ⅳ 國家對網路營銷的看法
明打擊,暗保護!不支持,也不反對!
Ⅳ 你們說網路營銷犯法那它犯了哪條規定
網路營銷的特點在於其主要運用電子網路平台,三者中僅傳銷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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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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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傳銷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制,對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 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 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章 查處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後立即報告並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准。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
對於經調查核實屬於傳銷行為的,應當依法沒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財物;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傳銷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後立即解除查封,退還被扣押的財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視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製作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清單由當事人、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中予以註明。
第二十三條 對於經查證屬於傳銷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
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或者發現傳銷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Ⅵ 網路營銷什麼時候立法
網路營銷雖然在網路的虛擬世界裡,但它也有法律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有關網路營銷的法律條文:
A、《國際郵政公約》: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都有權力和自由向境外購買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消費品(違禁物品除外)。
B、《八國首腦會議國際互聯網公約》:任何國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阻礙網上交易和電子商務進程,互聯網上無國界,互聯網管理要靠國際公約來管理,不是靠哪一個國家。
C、《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產品或服務的權利、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並有告知權。
D、《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獲得通過,並於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就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電子商務法律的出台,並將在許多方面影響我國互聯網的發展和應用。
E、信息產業部部長對電子商務的定義:以電子為手段,以商務為主題,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路化、無形化、個性化。
Ⅶ 網路營銷是國家明打暗保的嗎
網路營銷不是網路傳銷,在合法不擾民的情況下進行的營銷活動是目前的主流趨勢,怎麼說是國家明打呢!
Ⅷ 網路營銷合法嗎
國家是承認網路營銷這種方法和職業的,網路營銷是合法的,但是用在非法的一些比如賭博,迷葯,槍支上的營銷是不可以的
Ⅸ 網路營銷合法嗎
當然合法,而且網路營銷正在發展,有很大的前途,以後要慢慢超過電視\報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