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路運營者是什麼
網路運營者是網路所有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管理者。
《網路安全法》第9條總括性地規定了網路運營者的網路安全義務,即: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在分則章節中進一步細化了的網路運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具體包括: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三、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共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簡訊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四、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路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五、違法信息處置義務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信息記錄義務
網路空間的管理和安全維護依賴於對各類信息的分析、挖掘。《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留存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網路日誌包括用戶日誌和系統日誌。用戶日誌和系統日誌中的信息應滿足維護網路安全和監督檢查的需要。
七、投訴處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後,應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網路安全法》第49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八、報告義務
網路運營者應當將違法信息和信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安全法》第47、48條規定,網路運營者、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當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網路運營者也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安全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九、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網路安全法》第49條規定,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網路安全法》規定的以上義務,還需要通過法規、規章進一步具體化。當《網路安全法》和有關法規對網路運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有了明確規定之後,《刑法》第286條之一規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才具有操作性。
⑵ 網路安全責任主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家、主管部門、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⑶ 按網路安全法,有ERP的企業是否是網路運營者
ERP就是企業通過數據記錄和分析,持續改進自身經營方法。主要涉及的是軟體的管理。
網路運營者是網路所有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管理者。
所以,廣泛的來說,網路運營者包括管理ERP這個崗位。
⑷ 網路服務商是什麼意思
網路服務商的意思是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互聯網接入業務、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
能提供撥號上網服務、網上瀏覽、下載文件、收發電子郵件等服務,是網路最終用戶進入Internet的入口和橋梁。它包括Internet接入服務和Internet內容提供服務。這里主要是Internet接入服務,即通過電話線把你的計算機或其他終端設備連入Internet。
(4)網路運營者有哪些擴展閱讀
由於接駁國際互聯網需要租用國際信道,其成本對於一般用戶是無法承擔的。
Internet接入提供商作為提供接駁服務的中介,需投入大量資金建立中轉站,租用國際信道和大量的當地電話線,購置一系列計算機設備,通過集中使用,分散壓力的方式,向本地用戶提供接駁服務。
較大的ISPs擁有他們自己的高速租用線路以至於他們很少依賴電信供應商,並且能夠為他們的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最大的國際和地域性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有:AT&T WorldNet,IBM全球網,MCI,Netcom,UUNet,和PSINet。
⑸ 責令網站落實整改網路運營者包括哪些
摘要 親;你好
⑹ 哪些屬於網路安全法中明確的個人信息
一、哪些屬於網路安全法中明確的個人信息
1、網路安全法中的個人信息包括六種信息
(1)基本信息;
(2)設備信息;
(3)賬戶信息;
(4)隱私信息;
(5)社會關系信息;
(6)網路行為信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二、網路安全體系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一般來說,網路安全體系的主要特徵如下:
1、整體性。網路安全體系從全局、長遠的角度實現安全保障,網路安全單元按照一定的規則,相互依賴、相互約束、相互作用而形成人機物一體化的網路安全保護方式;
2、協同性。網路安全體系依賴於多種安全機制,通過各種安全機制的相互協作,構建系統性的網路安全保護方案;
3、 過程性。針對保護對象,網路安全體系提供一種過程式的網路安全保護機制,覆蓋保護對象的全生命周期;
4、全面性。網路安全體系基於多個維度、多個層面對安全威脅進行管控,構建防護、檢測、響應、恢復等網路安全功能;
5、適應性。網路安全體系具有動態演變機制,能夠適應網路安全威脅的變化和需求。
⑺ 網路運營者是什麼
網路運營者是網路所有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管理者。
《網路安全法》第9條總括性地規定了網路運營者的網路安全義務,即: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在分則章節中進一步細化了的網路運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具體包括: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三、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共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簡訊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四、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路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五、違法信息處置義務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信息記錄義務
網路空間的管理和安全維護依賴於對各類信息的分析、挖掘。《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留存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網路日誌包括用戶日誌和系統日誌。用戶日誌和系統日誌中的信息應滿足維護網路安全和監督檢查的需要。
七、投訴處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後,應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網路安全法》第49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八、報告義務
網路運營者應當將違法信息和信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安全法》第47、48條規定,網路運營者、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當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網路運營者也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安全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九、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網路安全法》第49條規定,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網路安全法》規定的以上義務,還需要通過法規、規章進一步具體化。當《網路安全法》和有關法規對網路運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有了明確規定之後,《刑法》第286條之一規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才具有操作性。
⑻ 《網路安全法》中明確了四大主體的責任義務,四大主體具體是()
四大主體具體是國家、主管部門、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
1、出台《草案》,並且在未來在這部高規格法律下完善相應的配套體系和制度,並體現其可操作化和可執行性。除此之外,還需要若乾的細則出台,比如建立網路安全標准體系,由國務院哪些部門組織制定,牽涉哪些行業;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哪些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需要予以明確等等。
3、「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企業更要樹立一定的責任感,積極按照法律條款建立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4、網路使用者即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具體條款細化為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還要增強法律意識。
⑼ 2017年8月17日,北京市網信辦,規劃國土委,網路運營者包括
摘要 2017年8月17日,北京市網信辦、規劃國土委對58同城、趕集網、網路等網站(網站運營者)違法違規發布「大棚房」租售信息的行為,下達了行政執法檢查記錄,責令網站落實整改。網路運營者包括哪些?()
⑽ 網路安全法里的網路運營者怎麼解讀
高科技的發展所帶來的網路發展雖然今年來發展速度驚人,但是相對應的網路安全問題還是存在著很多。每個網路的運行後面都有一個運營商。那麼在生活中,他們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網路安全法網路運營者究竟是什麼?
即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稱「《網路安全法》首次提出了提出了「網路運營者」的概念,此前《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都沒有出現過這一表述。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該罪的犯罪主體也是「網路服務提供者」,而非網路運營者。只在已經失效的《電信服務標准(試行)》中出現過「網路運營者」,但主要指提供通道、電路段的網路服務提供商,與《網路安全法》中的網路運營者並非同一概念。
《網路安全法》(草案)第六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從草案以及正式生效的《網路安全法》的表述來看,「網路運營者」包含三類主體:即網路的所有者、網路的管理者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雖然《網路安全法》的條文表述是明確的,但對於何為網路的所有者、網路的管理者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也即「網路運營者」的范圍,似乎從法律條文的表述來看並不是那麼清楚。
但從草案與《網路安全法》的不同表述我們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於這一概念的定義採取了一種較為開放的態度,《網路安全法》去掉了草案中關於「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的規定,這可能是考慮到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現今,對於「網路運營者」這一概念只規定內涵而對其外延採用開放的描述方式,似乎是一種更聰明也是更合乎時宜的做法。但也正因為這一合乎時宜的做法卻導致了大家對於這一概念的解讀特別是對於「網路運營者」的范圍上產生了分歧。
要釐清什麼是「網路運營者」以及「網路運營者」的范圍,我們需要了解一下幾個概念:「網路」、「網路信息服務」或者說「互聯網信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