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什麼情況下支持網路查控
網路查控指的就是法院通過執行查控系統,通過網路與各行業協執單位進行交互,實現網路查人找物、控制財產。 就是通過網路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一旦發現,法院可以採取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在執行階段,被告人未按照判決按時執行,執行幹警足不出戶便能及時查詢到自己承辦案件的被執行人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財產信息,提高執行效率,節約司法成本,有效緩解執行難。
法律依據
《網路查控管理規定》第一條、、第二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網路查控是指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中通過網路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股票等財產的查詢和控制。
案件承辦人一般應在「執行通知」模塊完成後立即進入「網路查控」模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網路查詢。 網路查詢包括被執行人存款、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股票、基金份額、債券、有價證券等情況。 執行員應當於財產調查結束後3日內,將調查結果逐項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確認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員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逐項向申請執行人作出說明。
通過網路查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已經提供了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或者被執行人已經申報了確實財產的,必須在5日內採取財產控制措施;其中情況緊急能夠立即採取財產控制措施的,必須立即採取控制措施。 財產控制措施完成後,應當立即向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送達執行裁定書,書面告知當事人查封、扣押、凍結期限,並要求申請執行人至少於查封、扣押、凍結到期之日前15日內書面申請採取續封(扣、凍)措施。 財產查控期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全部債務的,應當在10日內辦理結案手續,已經控制財產的應當在7日內解除財產控制措施,同時將相應的法律文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通過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的,承辦人應當在15日內層報執行局長審批結案,並將相應的法律文書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
Ⅱ 一般為什麼不申請網路查控
因為網路查控是存在限制的。並非訴訟保全申請人書面申請就能夠實施。原因就在於網路查控基本上可以查詢被申請人的所有財產房產、婚姻、銀行、支付寶 、微信、設立的公司、船舶、公積金等各式各樣的信息,這種查控方式是基本算是窮盡所有手段,為了平衡財產保全中各方的利益,必然存在限制。
Ⅲ 法院什麼情況下支持網路查控
法律分析:網路查控指的就是法院通過執行查控系統,通過網路與各行業協執單位進行交互,實現網路查人找物、控制財產。就是通過網路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一旦發現,法院可以採取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在執行階段,被告人未按照判決按時執行,執行幹警足不出戶便能及時查詢到自己承辦案件的被執行人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財產信息,提高執行效率,節約司法成本,有效緩解執行難。申請法院網路查控需1、申請人提出了書面保全申請。2、申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3、申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4、申請人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