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包括哪些經營范圍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有很多,我給你詳細提供:
網路音樂娛樂、網路游戲、網路演出劇(節)目、網路表演、網路藝術品、網路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企業涉及到這些服務,需要申請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資質。
❷ 什麼是網路藝術設計網路藝術設計包括哪些內容
畫圖,用網路可進行的任何東西進行結合創作
❸ 什麼是數字藝術
數字藝術是運用數字技術和計算機程序等手段對圖片、影音文件進行的分析、編輯等應用,得到優異的升級作品,包括交互媒體設計、數字影像藝術、虛擬源現實設計、新媒體藝術等。
BOE畫屏是數字藝術解決方案中的一個優異案例,搭載了京東方無損伽馬顯示自主專利技術,還原展示畫作真實質感,具備防眩光、智能感光、智能匹配顯示等優勢。同時,BOE畫屏將繪畫與影像等藝術品數字化,是一個軟硬融合的物聯網集成應用平台,集藝術展示、欣賞和交易於一體,配以APP應用和雲端資料庫,根據個性化的需求進行不同主題風格、場景進行內容定製,也可將自己的個人作品推送至畫屏終端,還可利用APP實時傳輸作品與他人分享。
智慧教育讓校園更豐富
數字藝術的優勢表現在藝術品更立體化,讓裝飾風格更現代化,讓家庭和學校的生活更豐富化,數字藝術在商超零售、家居生活、智慧教育等眾多物聯網的細分領域已有廣泛應用。
❹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包括哪些經營范圍
范圍:
1、音樂娛樂產品。
2、游戲產品(包括游戲產品運營、虛擬貨幣發行、虛擬貨幣交易)。
3、美術品、藝術品。
4、演出劇(節目)。
5、動漫(畫)產品。
6、網吧內網路文化產品經營。
7、展覽、比賽活動。
❺ 專家請看,辦下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後可以經營哪些業務請全面詳細說明,謝謝。
文網文,又稱網文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指經過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頒發給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合法准入資質。換句話說,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比如:網路游戲、網路戲劇、網路文化等。除此之外,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也需要辦理文網文,比如: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活動等。文網文有動漫文網文、音樂文網文、藝術品文網文、展覽文網文、比賽文網文、表演文網文。
直播文網文辦理要注意的有:
1、滿足最低注冊資金要求;
2、有相應的直播網站,網站內容不能不出現「直播」字眼;
3、持有相應的網站域名證書;
4、經營范圍含有互聯網文化活動和產品相關的內容,沒有則需要進行增項;
5、網站底部加上「版權所有」字眼,與「12308」全國文化市場監督電話;
6、直播產品需取得授權或者在文化局做過備案;
7、辦理是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進行的。
❻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法律分析: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路音樂娛樂、網路游戲、網路演出劇(節)目、網路表演、網路藝術品、網路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二)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法律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❼ 網路藝術的特徵
由以上網路藝術的表現方式,我們不難得獲得以下網路藝術的特徵:
1、多媒體的整合性
由於科技日新月異,它不僅體現在傳播媒體的多元化,也反映在多門類新興藝術的整合。這種整合性將使電腦發展成一門新的藝術,即網路藝術。電腦、電視、電訊三者最終將融為一體。傳統藝術必將發生改變,以適應資訊時代的新規范,而這些新型的整合藝術,將使得網路藝術更加多姿多彩。
2、現實與虛擬化
電腦數字技術能夠創造出現實生活中完全不存在的逼真景象,「數碼影像」的逼真程度早已遠遠超越繪畫和攝影,幾乎以假亂真,這是人類運用藝術與科技手段來模擬現實又一次的超越。
「創造一個美麗新世界」,不再是個遙遠的夢想。未來人生將在此岸與彼岸間擺渡,在現實與虛擬中游離,透過網路藝術,所謂的「虛擬現實」,在本質上更接近的是藝術而不是技術。
3、共生性
網路藝術可使創作者利用多媒體間的優劣互補,而且在向受眾傳送藝術信息時也可因時因地而有多種選擇。不僅作品的創作者倚賴網路,受眾群也必須經由網路的聯系來完成,作品與觀眾成為不可分離的共生結構,如此的網路藝術特性,正迎面撲來,其發展迅速,它對傳統藝術的沖擊與整合勢將加速進行中。
4、開放與互動化
互動與開放這兩項元素,完全能展現後現代主義不重視理性的概念,以及突顯以讀者為主體的精神。在1967年法國文學家羅蘭(Roland Barthes)提出了「作者已死」的學說,認為當作品完成時,作者的影響力就不存在了,取代的是文本的本身那些結構與符號,以及讀者自身經驗所閱讀到的符號,因此作品因人而感受不同,於此閱讀的同時也正是寫作的同時,這種「作者已死」論,非常符合網路藝術中「非線性」集體創作的特質。作品因觀者的參與而改變,也變得更加完整。
5、游戲化的享樂世界
網路藝術存在高度的游戲性,作品充滿好玩、有趣,能吸引更多人的參與和關注。透過志同道合的社群,一時間會因為某個共同議題而聚集,會因為一次有趣的實驗而參與,藝術超越時空而進行,透過信息時代的視像藝術,將把人們帶入一個游戲於彼岸與此岸的自由世界。在這種信息世界的視像藝術更強調自娛娛人。人們通過種種新奇的消費性視聽器材尋求著自我創作,透過網路來達成自我實現的自我樂趣。如2005年2月才成立的YouTube網站,短短一年後,在2006年用戶群每月平均點閱率已經超過二十五億次,而這些用戶,也是積極的創造者,平均每天上傳六萬五千多支短片進入YouTube 的資料庫。
❽ 哪些企業需要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凡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活動的企業均屬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從事者,都需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具體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文化產品,主要包括:音像製品;游戲產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動畫等其他文化產品。 二、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1、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2、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點播、使用或者下載的傳播行為; 3、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1、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而生產的網路音像(含VOD、DV等) 、網路游戲、網路演出劇(節) 目、網路藝術品、網路動漫畫(含FLASH等)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2、將音像製品、游戲產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和動漫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四、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1、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2、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演藝、藝術等活動。
❾ 屬於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是什麼
網路文化產品有七類 分別是:網吧,動漫,演出劇,展覽比賽,音樂藝術品,游戲運營(虛擬幣發行,虛擬幣交易)。
信息時代的到來,互聯網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人們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一種嶄新的文化-網路文化。
網路文化是以網路為依託,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的融合為基礎,以發送、接受信息為核心,以加強聯系為手段影響人類生活思維方式的一種文化形式。
網路文化的產生在傳播方式、表達方式、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上對傳統文化都有著深刻的影響。
所以,我們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加以研究。為了能夠清晰的把握網路文化和中國傳統文化,本文從傳統文化和網路文化的起源和發展來展開論述,探究二者的沖突與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