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葯監總局發布的《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網上銷售食品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憑證,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經營者具體信息須擔責。
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㈡ 微信小程序做外賣沒有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備案可以嗎
不可以的。
政策法規依據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過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設立從事網路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若當地無相關資質可辦理,建議可先提供包含但不限於當地的政策或主管部門的回復等材料說明,以供進一步核實。
㈢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備案流程是什麼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備案流程:
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網路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網路食品交易的注意事項:
檢查銷售散裝食品,是否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企業是否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㈣ 生產食品並且在網上銷售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自製食品無資質銷售屬於違法行為,網售自製食品的情況較為復雜,涉及生產經營食品加工等多個環節。依據《食品安全法》,生產並且網售食品均應取得相應的許可。具體需要辦理的手續分為生產食品需要辦理的手續和銷售食品商品需要辦理的手續。具體如下:
一、生產食品需要辦理的手續:
1、食品生產許可證;
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需提供以下資料
(1)、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在辦證窗口領取並填寫;
(2)、法定代表人、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業主或負責人資格證明;
(3)、生產經營場地平面圖;
(4)、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合格證明;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審核材料;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營業執照;
3、如果涉及污染排放還需到環保部門申辦環保許可證;
4、從業人員健康證;
5、衛生許可證;
6、稅務登記證。
二、銷售食品商品的商戶需要另外提供的證明文件:
1、商戶持有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
註:如系食品生產廠商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2、商戶出具的質量保證書;
註:申請開設食品旗艦店,但自身非食品生產廠家,那麼請提供委託加工合同以及實際生產廠家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網上銷售發布食品類商品要求:
根據所發布商品的子類目、品牌等不同,發布時對於《食品流通許可證》、《QS認證》信息,上傳的要求也有所差異,會員可按照頁面提示進行操作,頁面提示必須上傳相關證件信息的,需按要求如實填寫,如發布錯誤信息,將會被處罰。
註:網上出售食品的賣家在發布商品時,無論商品數量多少,必須簽署賣家承諾書,否則將無法發布商品,參加活動。
在有關電商平台發布食品類寶貝,必須認真填寫正確的食品QS編號,電商平台將在寶貝詳情頁面提醒消費者購買帶有QS編號的商品。
四、網上經營食品旗艦店所需資質:
1、商家為生產廠商:
(1)、商家持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2)、商家持有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若商家所在地區以上兩證已合並為一個證件,只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
2、.商家非生產廠商(品牌系委託他人生產):
(1)、商家持有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
(2)、食品生產廠商持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3)、食品生產廠商持有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若食品生產廠商所在地區以上兩證已合並為一個證件,只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
(4)、提供品牌商與生產廠商間的《委託加工協議》復印件及質監局(或食葯監)出具的《委託加工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五、了解作為電子商務的第三方平台的責任:
作為電子商務的第三方平台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實施必要的管理。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將督促平台採取措施,嚴格管理。從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總體情況看,食品網上銷售的規模不斷擴大,網售自製食品是網上食品銷售的新情況,已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關注和重視。「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查驗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規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並先行賠付。」
六、由於生產流程等每個地方有些差異,以咨詢當地質檢局、工商局、稅務局等部門為主。
㈤ 食品經營許可證含網路經營怎麼辦理
一、網路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備案信息填報與材料提交
(一)申請人首次申請網路食品經營備案時,登陸北京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填報備案信息,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北京市網路食品經營備案信息登記表》1份;
2.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5.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開展食品自營業務的,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通過自建網站進行食品交易的生產經營者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件;
6.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備案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簽訂的授權委託書1份;
7.備案信息與申請材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聲明1份。
(二)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於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登陸北京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申請備案信息變更,填報變更信息,根據變更情況提交材料:
1.《北京市網路食品經營備案信息變更表》1份;
2.域名、IP地址發生變更的,變更情況說明1份;
3.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發生變化的,變更後的復印件1份;
4.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變化的,營業執照和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
6.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備案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簽訂的授權委託書1份;
7.變更信息與申請材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聲明1份。
㈥ 網路食品交易中,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具有那些義務
隨著網路食品交易發展趨勢,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成為了直接影響到網路食品安全交易的重要環節,對於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該及時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且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強食品的監督、管制、及時更新商品信息等義務。
根據國家發布的《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1)可以了解,在網路食品交易中,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二、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三、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路平台上公開;
四、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五、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六、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七、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八、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網路食品交易發展趨勢下,國家加強對於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管制,考慮到第三方平台直接影響到網路食品安全交易的重要環節,國家對於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要求及時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且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強食品的監督、管制、及時更新商品信息等義務。
引用資料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㈦ 在網上賣八角,桂皮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你好,網上賣食品不管是八角,桂皮或需先辦許可證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網路食品經營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
【法律依據】
《意見稿》對網路食品交易中經營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獲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後,網路食品經營者還應將網址、IP地址,書面告知原頒發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商家公布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違者監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稿》要求,平台提供者應承擔的義務包括經營主體審查登記、銷售食品信息審核、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等。平台提供者不僅要對食品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查,還應當建立檢查制度,查處平台內虛假信息、誇大宣傳、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以及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首先可向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如出現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消費者也可向平台要求賠償。
在監管責任劃分上,《意見稿》明確了網路食品交易違法行為由網路食品經營者經營許可、備案所在地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不能確認網路食品經營者所在地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㈧ 網上銷售食品需要辦理什麼許可證
法律分析:在經營范圍內需要有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的項目,那麼就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在網上銷售食品的經營者,依法應當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
辦理程序為: 1、工商部門辦理名稱核准; 2、持《名稱核准通知書》到流通領域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各地的體制不一樣,有的在工商部門辦理,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的在市場綜合管理部門辦理。 3、持《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手續辦理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網路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不得從事網路食品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許可或者備案的除外。
網路食品經營范圍應當與其許可或者備案范圍一致。
網路食品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從事網路食品經營。
第八條 網路食品經營者可以通過自行設立網站從事網路食品經營,也可以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從事網路食品經營。
自行設立網站從事網路食品經營,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網上查詢、訂單生成、合同簽訂、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
(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實現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儲存和運輸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制度。
㈨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設立從事網路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 __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㈩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職責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路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路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六條鼓勵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
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網路食品安全義務
第八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第九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第十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路平台上公開。
第十一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十三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第十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第十六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路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十七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三)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通過第三方平台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第十九條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鏈接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路交易。
第二十條網路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第三章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路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也可以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網路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處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因網路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當事人網路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路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路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路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路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路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並採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
第二十六條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系方式不詳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系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食品交易平台服務。
第二十七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
(二)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
(四)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責任約談不影響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理,責任約談情況及後續處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材料及信息進行審查登記、如實記錄並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嚴重違法行為未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下列嚴重後果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業,並將相關情況移送通信主管部門處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
(二)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引發其他的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禁止性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採取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託不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從事貯存、配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