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西藏自治區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證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獲取的氣象探測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確性、比較性,提高氣象預測和預報准確率,防禦氣象災害,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西藏自治區氣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准確獲取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設施,是指用於各類氣象探測的儀器、設備和附屬物。
氣象探測環境和氣象探測設施包括:
(一)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自動氣象站、氣象輻射觀測站、酸雨監測站、生態氣象監測站(含農業氣象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二)高空氣象探測站(包括風廓線儀、聲雷達、激光雷達等)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三)天氣雷達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四)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含靜止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極軌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衛星測控站、衛星測距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五)大氣本底觀測台站、沙塵暴監測站、污染氣象監測站等環境氣象監測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六)遙感衛星輻射校正場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七)閃電探測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八)全球定位系統氣象探測站的環境和設施;
(九)氣象專用頻道、頻率、線路、網路及相應的設施;
(十)其他需要保護的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內容納入城鄉總體規劃。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監督和檢查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的無人值守自動氣象站,由設立無人值守自動氣象站的主管機構委託當地人民政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保護,並簽訂保護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通信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樹立全社會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意識。第七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准,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劃定氣象台(站)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和內容,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告。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保護標准、具體要求等,向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通信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通報。
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范圍、保護標准、具體要求等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第八條各氣象台(站)應當在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區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范圍、保護標准、具體要求以及法律依據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標志。第九條氣象探測環境應當開闊,保持氣流通暢。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置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障礙物;
(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等;
(三)種植對氣象探測信息准確性、穩定性產生影響的作物、樹木等;
(四)設置影響氣象設施工作效能的無線電發射裝置;
(五)實施其他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第十條禁止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探測設施及附屬物。第十一條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有關部門不得審批,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應當對建設項目採取相應措施,使建設項目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後方可建設。
② what is the weather like什麼意思
what is the weather like
天氣是什麼樣的
雙語對照
詞典結果:
網路釋義
1. 天氣怎樣
例句:
1.
What is the weather like in tibet?
西藏的天氣怎麼樣?
③ 廣西壯族自治區氣象災害防禦條例(2016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造成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及管理的毗鄰海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的實施。第四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因氣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防和減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氣象災害與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防禦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普查,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組織實施。
台風、區域性大暴雨和區域性嚴重乾旱等專項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第六條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氣象災害現狀及演變趨勢;
(二)氣象災害防禦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易發時段和重點防禦區域;
(四)氣象災害防禦項目、防禦措施、防禦實施方案;
(五)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方案和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防禦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的種類、強度以及影響時段、范圍、對象;
(二)各類氣象災害的防禦要求、措施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三)氣象災害防禦責任的落實。
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目的和依據、工作原則、適用范圍;
(二)組織指揮體系以及職責;
(三)監測、報告、預警;
(四)預警應急預案啟動和響應;
(五)後期處置;
(六)應急保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在城市、鄉鎮以及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禦區域,建立氣象災害自動監測網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鎮顯著位置設立氣象災害預警播發設施,在氣象災害易發的偏遠地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報警點。第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農業安全氣象預警系統,開展農業氣象災害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發生趨勢監測預報服務,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要,開發利用農業與生態氣候資源。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成員單位,建立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機制。第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設區的市、縣及有關部門建立應用系統。氣象、民政、水利、水文、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信息產業、交通、林業、農業、漁監、海事、民航、鐵路等部門,在氣象災害防禦中實行信息共享。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氣象災害後,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報告。
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氣象災害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並提出氣象災害防禦建議。第十三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負責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對可能發生的氣象災害及時作出分析判斷,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分別代表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級別,其名稱、圖標、含義、防禦指南,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有關媒體、網路和通信運行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通過氣象災害預警設施發布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獲知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向本轄區公眾傳播。
④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了發展氣象事業,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提高氣象工作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的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活動以及其他涉及氣象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省氣象主管機構在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領導下,負責全省的氣象工作,對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的氣象工作實行指導、扶持和監督管理。市、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在省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氣象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支持氣象基礎設施的建設,將地方氣象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並根據發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對氣象事業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省海上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提高對海上氣象災害的監測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海島的氣象台站的建設和運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監測站網的建設,逐步增加氣象監測站網的密度,完善氣象台站網布局,將農村氣象站納入氣象監測站網規劃,擴大氣象監測的覆蓋率。第五條氣象事業是基礎性公益事業。氣象工作應當把公益性氣象服務放在首位,為經濟建設、防災減災、人民生活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推進氣象數據信息向社會開放共享,促進氣象數據資源有效流動。
市、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主要為當地農業、漁業生產服務,及時主動提供保障當地農業、漁業生產所需的公益性氣象信息服務。第六條氣象台站在確保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等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氣象有償服務。第七條全省氣象台站、大中型氣象儀器設備的布局和建設應當符合全省氣象建設規劃,由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審查、監督和指導。
鼓勵國內外有關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或者技術轉讓以及其他方式參與本省氣象事業建設。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參與或者從事氣象活動,必須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後依法報請批准。第八條各類氣象台站應當執行國家統一制定的氣象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保證所獲取的氣象信息具有準確性、代表性、比較性。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氣象資料共享、共用的原則,與其他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象信息資料。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本省氣象綜合信息網路建設,擴大覆蓋面,提高氣象信息、氣象資料傳送的網路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和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第九條氣象台站的儀器、設備、設施、標志以及氣象通信的電路、頻道、信道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侵佔、損毀和干擾。
氣象設施遭到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氣象設施正常運行。第十條本省各類氣象台站和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的探測環境,應當嚴格依照國家規定的保護范圍和要求予以保護。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氣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並抄送同級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無線電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標准,對不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標准規定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有不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遮擋物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治理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組織實施。
⑤ 吉林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的,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並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災情調查。第四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計劃、財政、規劃、建設、農業、水利、交通、公安、衛生、新聞、電信和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二章防禦規劃與設施建設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包括氣象災害易發區、趨勢分析預測、防禦目標與措施、監測站(點)布局、預警防禦系統及有關部門職責。第六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編制氣象災害監測、氣象災害信息分析加工處理、氣象災害預報發布、人工影響天氣指揮及作業、雷電災害防禦等系統和預警標識設施的建設規劃,按有關規定上報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系統建設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全市氣象災害防禦重要設施裝備建設計劃,按有關規定上報批准後實施。第八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裝備計劃建設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氣象雷達、氣象衛星綜合應用、自動氣象探測系統和閃電定位、氣象信息傳輸網路等氣象災害信息監測設施。第九條氣象災害防禦系統建設規劃和氣象災害防禦重要設施裝備建設計劃的調整、修改,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第十條進行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等可行性論證時,應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氣象災害影響評價。
有關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第三章監測及預警、預報第十一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實施聯合監測,並根據防禦氣象災害的需要,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網路。
聯合監測網路的成員單位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聯合監測網路成員單位應及時、准確地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氣象災害所需的氣象、水情、雨情、災情等信息。第十二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洪澇、山體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災、城市火災、大氣污染等氣象衍生災害的氣象探測和預警,協助做好氣象衍生災害的綜合防治工作。第十三條各級氣象台站監測到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時,應立即報告本級氣象主管機構。
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台站報送的氣象災害信息匯總分析後,應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對尚未完全核實的緊急重大氣象災害信息,應邊核實邊上報,不得遲報或瞞報。第十四條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由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按職責分工統一發布;氣象衍生災害預報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雷電、大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時,車站、碼頭及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須設置統一的災害性天氣預警標識,適時向社會公眾發布災害性天氣警示,廣播、電視等媒體應及時增播或插播,電信部門應確保氣象信息暢通。第四章人工影響天氣第十五條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人工防霜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減輕或避免因乾旱、冰雹和霜凍等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第十六條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統一購置並經技術鑒定合格的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設備;
(二)有可靠的通訊設施;
(三)有取得上崗資格證書的作業人員,並按規定保證作業人員數量;
(四)作業點建設要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要求。
⑥ 端午節,天氣熱;五毒醒,不安寧。這句話的後半句是什麼意思
後半句的意思就是到了端午節的時候,五毒也已經蘇醒,這里的“五毒”就是指蛇、蟾蜍、壁虎、蠍子、蜈蚣這5種帶毒的動物,到了端午節前後也正是他們活躍的時期,人們日常生活很容易遇到這些毒物,因此不得安寧。
⑦ 黃山區氣象局發布雷電黃色預警,當地市民該注意什麼
當地的市民應該注意不要去不打傘就出門,不要讓眼睛仰視天空,雷雨天氣一定要合理使用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