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適用於那種類型的犯罪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2. 關於網路安全有些什麼法律
· 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三十條(五)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修改、翻譯、注釋其軟體作品; (六)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體作品;
· 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
(一)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
(二)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
(五)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1996年4月原郵電部頒布《中國公用計算機互連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第八條 接入單位負責對其接入網內用戶的管理,並按照規定與用戶簽定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接入單位和用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信息安全教育,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負責。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查閱,復制,製造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發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統和網路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郵電部或郵電管理局給予警告,撤消批准文件並通知公用電信企業停止其聯網接續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997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 1996年4月郵電部電信總局下發《關於加強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chinanet網路安全管理的通知》
·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三條 使用公用帳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帳號的管理,建立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網路犯罪是什麼
針對網路的犯罪的表現形式有:
網路竊密。利用網路竊取科技、軍事和商業情報是網路犯罪最常見的一類。當前,通過國際信息高速公路互聯網,國際犯罪分子每年大約可竊取價值20億美元的商業情報。在經濟領域,銀行成了網路犯罪的首選目標。犯罪形式表現為通過用以支付的電子貨幣、賬單、銀行賬目結算單、清單等來達到竊取公私財產的目的。
製作、傳播網路病毒。網路病毒是網路犯罪的一種形式,是人為製造的干擾破壞網路安全正常運行的一種技術手段。網路病毒的迅速繁衍,對網路安全構成最直接的威脅,已成為社會一大公害。
高技術侵害。這種犯罪是一種旨在使整個計算機網路陷入癱瘓、以造成最大破壞性為目的的攻擊行為。世界上第一個將黑手伸向軍用計算機系統的15歲美國少年米尼克,憑著破譯電腦系統的特殊才能,曾成功進入「北美防空指揮中心」電腦系統。
高技術污染。高技術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網路傳播有害數據、發布虛假信息、濫發商業廣告、侮辱誹謗他人的犯罪行為。由於網路信息傳播面廣、速度快,如果沒有進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損失將不堪設想。
(二)網路扶持的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網上盜竊。網上盜竊案件以兩類居多:一類發生在銀行等金融系統,一類發生在郵電通信領域。前者的主要手段表現為通過計算機指令將他人賬戶上的存款轉移到虛開的賬戶上,或通過計算機網路對一家公司的計算機下達指令,要求將現金支付給實際上並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從而竊取現金。在郵電通信領域,網路犯罪以盜碼並機犯罪活動最為突出。
網上詐騙。網上詐騙是指通過偽造信用卡、製作假票據、篡改電腦程序等手段來欺騙和詐取財物的犯罪行為。
網上色情。國際互聯網是一個「無主管、無國界、無警察」的開放網路,即所謂的「網路無邊,法律有限」。有了互聯網,無論大人小孩只需坐在電腦前,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圍內查閱色情信息。網際網路賦予傳統的傳播淫穢物品行為以更大的廣泛性和更高的集中性。
網上賭博。在網路時代,賭博犯罪也時常在網上出現。美國紐約曼哈頓區檢察院曾於1998年2月底對在互聯網上賭博的14名賭徒進行了起訴。負責該案的美國聯邦檢察官認為,美國有幾十個公司利用網際網路和電話進行體育賭博活動,每年賭資可能有10多億美元。
網上洗錢。隨著網上銀行的悄然興起,一場發生在金融業的無聲革命正在開始。網上銀行給客戶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服務,顧客只要有一部與國際互聯網路相連的電腦,就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辦理該銀行的各項業務。這些方便條件為「洗錢」犯罪提供了巨大便利,利用網路銀行清洗贓款比傳統洗錢更加容易,而且可以更隱蔽地切斷資金走向,掩飾資金的非法來源。
網上教唆或傳播犯罪方法。網上教唆他人犯罪的重要特徵是教唆人與被教唆人並不直接見面,教唆的結果並不一定取決於被教唆人的行為。這種犯罪有可能產生大量非直接被教唆對象同時接受相同教唆內容等嚴重後果,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和彌漫性。
此外,網路犯罪還有網上侵犯知識產權、侵犯隱私權、網上恐怖、網上報復、網上盯梢等多種形式。
4. 網路犯罪指的是哪些
綜觀現有的關於網路犯罪的描述,大體有三種類型:
第一,通過網路以其為工具進行的各種犯罪活動;
第二,攻擊網路以其為目標進行的犯罪活動;
第三,使用網路以其為獲利來源的犯罪活動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針對這一高科技犯罪,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滯後,在計算機網路管理和計算機犯罪方面基本上處於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狀態。
《刑法》第28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犯罪對象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上述三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而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該類系統而故意侵入。觸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86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且後果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觸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針對網路違法犯罪的處罰條款,我國還散見於《刑法》、《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中,不夠系統、集中,操作起來也比較困難。
5. 網路信息安全罪立案標准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6. 網路犯罪有哪些罪名
一、網路犯罪有哪些罪名
1.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就是指行為人以破解計算機安全系統為手段,非法進入自己無權進入的計算機系統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8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頒布了《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對入侵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更大范圍的規定。
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
犯罪行為人通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而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作。《刑法》第286條中所規定的內容事實上就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計算機程序:
7. 網路違法行為指的是什麼
網路違法行為就是網路犯罪,是指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藉助於網路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路進行其他犯罪的總稱。既包括行為人運用其編程,加密,解碼技術或工具在網路上實施的犯罪,也包括行為人利用軟體指令。
網路系統或產品加密等技術及法律規定上的漏洞在網路內外交互實施的犯罪,還包括行為人藉助於其居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網路系統實施的犯罪。
簡言之,網路犯罪是針對和利用網路進行的犯罪,網路犯罪的本質特徵是危害網路及其信息的安全與秩序。
1,在計算機網路上實施的犯罪種類: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表現形式有:襲擊網站;在線傳播計算機病毒。
2,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種類: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罪;利用計算機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罪;
利用計算機實施其他犯罪:電子訛詐;網上走私;網上非法交易;電子色情服務、虛假廣告;網上洗錢;網上詐騙;電子盜竊;網上毀損商譽;在線侮辱、毀謗;網上侵犯商業秘密;網上組織邪教組織;在線間諜;網上刺探、提供國家機密的犯罪。
8. 刑法有沒有對危害網路安全定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危害網路安全行為定罪如下:
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9. 網路安全法禁止的危害網路安全行為有
網路安全法禁止的危害網路安全行為包括:
1、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網路;
2、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
3、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
4、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
5、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6、設立用亍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
7、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網路安全包含網路設備安全、網路信息安全、網路軟體安全,是指網路系統的硬體、軟體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因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路服務不中斷。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審查性的特性。
主要特徵包括:
1、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給非 授權用戶、 實體或過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2、完整性,數據未經授權不能進行改變的特性。即信息在 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壞和丟失的特性;
3、可用性可被授權 實體訪問並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當需要時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網路環境下拒絕服務、破壞網路和有關系統的正常運行等都屬於對 可用性的攻擊;
4、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
5、可審查性,出現安全問題時提供依據與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