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名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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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2)網路安全法對於公民個人信息規定擴展閱讀: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⑶ 網路安全法的五個重要元素
這五個重要元素如下:
1、明確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進行保護。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2、個人信息被冒用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3、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網路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4、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未成年人上網有特殊保護。網路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支持研發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 健康的網路環境。
⑷ 未經什麼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明確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其中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行蹤信息等。草案還規定信息收集人、持有人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此外,草案進一步要求信息收集人、持有人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告知被收集者。由此可見,民法典人格權編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是非常周延的。
刑法作為「最後手段」和「二次性法」,必須為民事權利的實現提供最為有力的保障。我國刑法第253條之一第1款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即構成本罪。在實務中,對於大量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手機號、身份證號、居住地址,以及通過GPS定位非法獲取並提供公民行蹤信息的行為予以定罪處罰。在這些案件中,大多屬於情節惡劣的情形,確實需要予以嚴厲打擊,司法機關的裁判有效地震懾了犯罪。不過,和公民的「體感治安」相比較,目前對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打擊力度還遠遠不夠,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權所提供的僅僅是「低水平」的保障,目前還有大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活動由於單個被害人舉報的積極性不高、證明被告人情節嚴重的證據難以收集和固定、犯罪集團化增加了偵破難度等原因沒有得到應有刑罰處罰。
不過,另一側面的問題也值得關註:在具體司法活動中,如何把案件辦成「鐵案」——准確理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不搞打擊擴大化,實現刑法謙抑性也是當下司法活動中需要關注的。這是刑法謙抑性的題中之義,即刑罰作為最嚴厲的處罰手段,必須在其他制裁手段的處罰力度明顯不充分時,才能加以使用。
目前具有「類案」性質的情形是:處於下游的乙公司涉嫌在無授權的情況下,利用數據介面產品與終端不法互聯網公司丙簽訂銷售合同,從中賺取差價,以及非法緩存海量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證號、地址、電話以及信用積分等),然後予以出售或非法提供,或為他人非法提供身份證返照查詢業務數千萬次,導致公民個人信息大多流向網路小貸公司,為其拉客戶,或者幫助其進行小額貸款並實施「軟暴力」催收。對於這些非法緩存然後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下游公司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定罪量刑,我認為基本不存在疑問。
但目前在實務中值得討論的問題是:甲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上游公司,如果其所掌握的所有個人信息來源合法,且在與乙公司簽訂《公民身份信息識別認證服務協議》時對乙的義務有所約束,其是否也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就涉及到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法益的判斷,以及對行為性質、犯罪故意的准確認定等問題。而在當前的辦案實踐中,對於處於甲公司地位的法人,也有被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這說明類似問題很有討論價值。
首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是公民的個人信息權。雖然本罪規定了「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但是,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條文設置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法規的規定來看,本罪的主要保護法益仍然是公民的個人法益。因為其被設置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本罪作為刑法第253條之一,其保護法益應與「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相協調,將公民的個人法益作為本罪的主要保護法益。
如果將本罪的法益解釋為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再結合人格權法草案關於徵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可以收集、使用自然人個人信息的規定,就可以認為在被害人承諾的情形下,法益的「要保護性」不存在。與這一理解相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即「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另外,網路安全法第42條第1款也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上述規定都充分說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成立關鍵在於「是否未經或者違背了被收集者的同意」,如果是經過被收集者同意的信息獲取行為,就可以認為至少存在被害人同意(承諾),自然也就不是該罪所規制的行為類型。因此,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要保護法益是公民對其信息的個人法益,雖然也會涉及國家對個人信息的管理秩序,但其只是本罪的次要保護法益。在公民的個人法益沒有被侵犯的情況下,即便違法了相關規定,也不能構成本罪。
其次,上游公司甲公司的行為沒有違反被收集者的同意,也盡到了其應盡的審查義務,不存在客觀上的侵權行為。在前面提到的實際案件中,作為上游的甲公司的行為沒有違反被收集者的個人同意,同時盡到了其必要的審查義務,不應當成立本罪。根據甲公司與官方授權的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簽訂的《公民身份認證服務合同》與《公民身份信息認證服務補充合同》,甲公司可在互聯網App發布行業、網路直播行業、互聯網短租房行業、網路眾包寄遞行業、手機游戲玩家認證和管制刀具銷售登記范圍內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服務;而甲公司與某行政機關(有權依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簽訂的《公民身份信息認證服務合作合同》《居民身份證網上應用項目認證應用和認證服務合作協議》等協議也證明,甲公司的服務范圍涵蓋了互聯網金融和電信運營商等行業。因此,甲公司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均為與前述(合法取得公民信息的)行政機關訂立合同的合法行為。
最後,公司連監督過失都不存在,更不要說存在本罪故意。甲公司確已盡到了對下游公司的形式審查義務,其不應對下游公司可能涉嫌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負責。甲公司與下游公司簽訂的《公民身份信息識別認證服務協議》中均約定對方「不得將認證結果下載、保存、列印」,並設置了下游公司繳納保證金的制度予以約束。
⑸ 網路安全法在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有哪些特點
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路已成為人們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網路是一柄「雙刃劍」,在帶給人們生活方便快捷的同時,也給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造成了極大威脅,導致個人信息安全問題面臨嚴峻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必將為我國個人信息安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護,對於完善我國個人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__【關鍵詞】:網路安全法;信息安全;個人信息
__一、個人信息與個人信息權的概念
__對於什麼是個人信息,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在我國,個人信息作為一個法律概念首次出現於 2009 年的《刑法修正案(七)》,該法第七條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但並未對個人信息作出法律上的定義。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中有這樣的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這裡面提到了個人電子信息,但對於什麼是個人信息也沒有很明確的說明。一般認為,公民個人信息是指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職務、學歷、民族情況、婚姻狀況、專業資格及特長、工作經歷、家庭背景及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教育、醫療、經濟活動等的記錄,指紋、網上登錄賬號和密碼等。從理論上來說,個人信息就是指與特定個人相關聯的、反映個體特徵的具有可識別性的符號系統,包括個人身份、工作、家庭、財產、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__個人信息權主要是指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決定的權利。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認為,個人信息權的內容包括個人對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權,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權他人利用的決定權等內容。即便對於可以公開且必須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應當也有一定的控制權。例如,權利人有權知曉在多大程度上公開、向誰公開該信息以及他人會基於何種目的利用信息等等,但隱私權制度的重心在於防範個人秘密不被非法披露,而並不在於保護這種秘密的控制與利用,這顯然並不屬於個人信息自決的問題。
__二、當前個人信息安全面臨的挑戰
__1. 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嚴重
__近日,由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與封面智庫聯合發布的《中國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報告》揭示了當前我國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面臨嚴峻形勢,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這份《報告》顯示,超過70%的參與調研者認為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嚴重;26%的人每天收到2至3條甚至更多的垃圾簡訊;20%的人每天收到2至3個甚至更多的騷擾電話;多達81%的參與調研者經歷過對方知道自己姓名或單位等個人信息的陌生來電;53%的人因網頁搜索、瀏覽後泄漏個人信息,被某類廣告持續騷擾;租房、購房、購車、車險、升學等信息泄漏後被營銷騷擾或詐騙高達36%。
__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都能意識到個人信息泄露情況嚴重,但很多人並不知道如何防範個人信息侵害,在使用個人信息載體時疏忽大意或不知如何採取防範行動。日常生活中,證件復印件、快遞單和手機是泄露個人信息重要載體。很多人將證件復印給相關機構時,從不註明用途;一些人將寫有個人信息的快遞單直接扔掉而不加處理,給信息被泄露造成了隱患。個人信息的泄露是網路詐騙泛濫的重要原因,今年以來輿論特別關注的山東徐玉玉遭電信詐騙死亡案、清華大學教授遭電信詐騙案,皆因個人信息泄露之後的精準詐騙造成。
__2.個人信息被販賣、被濫用現象嚴重
__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販賣個人信息。目前,個人信息被販賣的范圍日益擴大,從傳統的工商、銀行、電信、醫療等部門向教育、快遞、電商等各行各業迅速蔓延,涉及社會公眾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形成了龐大的「灰色」產業鏈。被販賣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內容可以說是無所不有,對社會和公民生活造成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個人信息的非法販賣行為給廣大群眾在經濟、名譽等方面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大規模的信息泄露和信息非法買賣助長了簡訊騷擾、電話詐騙等惡意違法行為,我國的個人信息被濫用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據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6》顯示,84%的網民曾親身感受到由於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不良影響,37%的網民因網路詐騙而遭受經濟損失。從2015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間,我國網民因垃圾信息、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經濟損失高達915億元,人均損失133元。個人信息被濫用已嚴重侵犯和損害了公民的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
__三、《網路安全法》對於加強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
__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該法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必將對加強和完善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起到重要作用。該法共分七章七十九條,對於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作了較為完備的規定。總體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__1.強化了用戶的知情權,降低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__互聯網時代,用戶對數據的控制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都是建立在用戶知情權的基礎之上的。《網路安全法》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發現存在安全漏洞或隱患時負有「及時告知用戶」的法定義務。該法第22條規定:「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近年來多發的「漏洞門」和「黑客門」事件作出的,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在網路權益上的發展和進化。盡管網路漏洞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但用戶有權在第一時間知曉漏洞的存在,網站有義務第一時間向用戶進行告知。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盡量避免用戶損失的擴大,減少因網路漏洞和黑客攻擊可能帶來的損害。《網路安全法》第42條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在強化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基礎上,強調了對「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等情況下,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的義務。「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安全法》中首次明確個人信息數據泄露通知制度,使當前個人信息泄露無法徹底杜絕的情況下,能夠通過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增強用戶對相關詐騙行為的警惕性,及時作出防範措施,有助於降低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
__2.規范了個人信息收集制度,切斷網路詐騙源頭
__《網路安全法》第40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第4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__網路詐騙的源頭是因為一些不法者收集個人信息的門檻很低。網上購物、發郵件、買房、求學等行為會不經意「出賣」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電話、住址等個人信息。網路詐騙的發生,一般會經歷個人信息被收集、遭泄露、被買賣、最後被不法分子實施詐騙等環節。《網路安全法》規定了網路運營者對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的義務。同時,強調了收集個人信息的邊界,「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比如地圖導航軟體需要用戶的物理位置,這是功能性要求,可以滿足;但如果要用戶提供姓名和身份證號,就屬於不必要的。
__3.加大個人信息保護力度,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主體責任
【拓展資料】
__《網路安全法》第42條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44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__《網路安全法》對個人信息加大了保護力度。對於通過各種渠道販賣個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作出了諸多禁止性的規定,切斷了個人信息倒賣的渠道,有助於更好地打擊各種販賣個人信息的現象。
__《網路安全法》第6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__《網路安全法》對哪些網路行為應當受到處罰進行了規范,尤其是強調了網路運營者等維護個人信息安全的「主體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也多樣化,有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
__個人信息保護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整個社會的通力合作。一方面需要廣大公民不斷增強個人信息保護的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另一方面也離不開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法》的出台有利於加強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但人們也期待一部更為全面的保護個人信息的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問世。
⑹ 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作為最為嚴厲的法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作出了規定。該規定明確,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均屬於犯罪行為,若工作人員將自己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則從重處罰。犯此罪者,根據情節不同分別被處以罰金以及有期徒刑。《刑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最嚴厲的法律,其將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歸罪的做法充分顯示了我國對於個人信息安全的關注。
二、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於2016年正式施行。其在第四章以專章的形式對網路信息安全進行了系統規定。個人信息安全作為網路信息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在其中得到了體現。首先,網路運營商一方掌握著大量的用戶個人信息,根據《網路安全法》規定,其必須確保這些個人信息的安全,妥善保管,在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的同時,也必須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再者,網路運營商對於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必須遵循必要性原則,不得收集從事該項業務的任何非必要信息,並且需要在使用完畢後定期清除,確保掌握最少數量且最短時間的用戶個人信息。再者,網路運營者對於用戶個人信息的使用必須以用戶同意為前提,不得有任何威脅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也不得將用戶個人信息進行轉讓、泄露等。網路的匿名性以及信息傳遞的快捷性對於個人信息安全來說,本身即存在著未知的風險。因此,對於個人信息安全而言,《網路安全法》中在網路信息安全專章中對於網路運營商的規制,對維護個人信息安全十分重要。
三、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於2018年正式施行,其中也對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有所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我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安全受到法律的保護,非信息主對於個人信息的獲取,必須確保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同時也不得非法使用、收集、加工、買賣他人的個人信息,也不得在未經信息主同意的前提下對他人的個人信息進行公開、轉讓等。可見,在個人信息安全這一問題上,我國法律中保護的立法傾向十分明晰。
四、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之其他法律
除上述法律外,我國法律體系中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還有許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將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作為違法行為予以列舉,並進行相應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中明確讀者個人信息應得到妥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中明確對於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隨意泄露;《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明確,需要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依法保密。可見,實踐中對於個人信息的運用十分廣泛,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十分重要。但同時,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也對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在實踐中個人信息安全的問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通過對應的法律來進行行為規制。
⑺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有哪些相關規定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明確規定:「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個人信息類型的認定主要包括: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行聯信息、通訊信息、交易信息、教育信息,等等。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具體行為如下: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
3、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從刑法條文和司法實踐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只有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才會構成犯罪。
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行為嚴重到何種程度才構成犯罪或者說罪狀中的「情節嚴重」應該如何理解,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
司法實踐中,「情節嚴重」的判斷主要集中在信息數量、信息類型、營利數額、信息用途、危害後果、獲取手段等六個方面。
根據刑法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兩個: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⑻ 《網路安全法》中:個人真實身份信息包括哪些必須是司法部給出的解答。
個人真實身份信息包括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8)網路安全法對於公民個人信息規定擴展閱讀: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後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不重復計算。向不同單位或者個人分別出售、提供同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累計計算。對批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者重復的除外。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⑼ 按照最近出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以下哪種情況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可以處理個人
最近出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以下情況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可以處理個人以下,為你列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五條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十七條依法負有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中所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⑽ 網路安全法如何規定運營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