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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業網路安全相關規范

發布時間:2022-09-22 21:10:24

⑴ 請問現在公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規范都有哪些

【導讀】新版《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作為公路工程行業標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是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提高公路運營效率、促進路網之間的互聯互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新版《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的修訂緊密結合了我國公路運營環境的特徵和發展趨勢,以及各等級公路的功能和技術條件、交通條件、地形條件。

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
為更好地適應公路建設的需要,交通部交公路發【1999】739號文決定對1994年6月日實施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及施工技術規范》(JrrJ 074—94)進行修訂,並委託交通郡公路科學研究院負責。
修訂工作堅持「安全、環保、舒適、和諧」的公路建設理念,在全面總結1994年以來我國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使用經驗、借鑒和吸收國外的相關標准和先進技術的基礎上進行,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安全至上」的指導思想。修訂後的規范分為《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施工技術規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細則》三冊。
本《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分為十一章,分別是:1總則、2術語、3護欄防撞性能、4路基護欄、5橋梁護欄、6交通標志、7交通標線、8隔離柵和橋梁護網、9防眩設施、10輪l廓標、II活動護欄。與原規范相比,
進一步明確了公路護欄的防撞性能,調整、擴充了護欄的防撞等級,對各類型式護欄的設置原則作了較大修改,完善了護欄端部處理和過渡處理的內容;增加了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活動護欄的內容;重點強調了設計原則和設計方法,並為新技術的開發和應用留有餘地;引入了路側安全凈區、寬容設計、運行速度和安全性評價等概念。
新版《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主要修訂內容:
1、強化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設計原則,鼓勵優先設置主動引導設施,充分發揮其預防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
為滿足公路使用者安全行車的需要,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應具有四類主要使用功能,即主動引導、被動防護、全時保障、隔離封閉。其中,主動引導、全時保障、隔離封閉設施的合理設置均可以起到事故預防的作用,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需要優先考慮的內容,而被動防護設施的合理設置則可以有效降低事故的嚴重程度。
從2006版開始,《設計規范》增加了交通標志和標線的內容,新版《設計規范》更是從交通標志的設置原則、結構形式和交通標線的材料耐久性等方面突出了主動引導設施在方便駕駛人認知、合理引導交通流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此外,新版《設計規范》調整了各章節編排順序,總體按照主動引導設施和被動防護設施的編排順序,突出了主動引導設施的使用功能;將「輪廓標」一章調整為「視線誘導設施」,除輪廓標、合流誘導標、線形誘導標外,還新增了隧道輪廓帶、示警樁、示警墩、道口標注等設施,加強了隧道、低等級公路路側險要和小型平面交叉等特殊路段的輪廓誘導規定;防落網的范圍擴大到防落物網和防落石網兩類;在新增加的「其他交通安全設施」一章中,涵蓋了防風柵、防雪柵、積雪標桿、限高架、減速丘、凸面鏡等設施,拓寬了交通安全設施的內涵和外延,為特定條件下的公路安全運行提供了保障。
2、加強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系統化設計和總體設計,使人、車、路和環境形成一個用戶友好、良性互動的安全保障系統。
系統安全理論認為,任何活動都可能歸結於人、機與環境組成的系統,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因素、機的不安全狀態和不良環境造成的。公路交通運營系統是由人、車、公路環境等三部分組成。與火車在軌道上行駛、船舶在海洋中航行相比,公路交通運輸屬於更為開放的運營環境,公路使用者、車輛、公路環境相互影響,使得公路交通運輸系統異常復雜,公路使用者的不安全行為極易誘發交通事故,而車輛和公路環境的不安全狀態會增加事故的嚴重後果。國外研究表明:產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中,約95%的交通事故與人的因素有關;約28%的交通事故與道路環境因素有關;約8%的交通事故與車輛因素有關。
因此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改善公路環境的不安全隱患,採取綜合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或控制事故造成的危害。在新版《設計規范》中,突出強調了交通安全設施的系統化設計,要求以公路安全性評價或風險評估等交通安全綜合分析為基礎,找出公路交通運行環境中可能存在的隱患路段或隱患點,通過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科學設計,改善路側環境、消除危險源,使駕駛人能及時了解前方公路和環境中不易被發現的危險信息,對沿線出行信息能清晰辨識、正確理解、快速反應,以消除公路環境中的不利因素,為提高公路交通安全水平發揮自己的作用。
為發揮公路各專業在保障交通安全方面的綜合作用,新版《設計規范》進一步加強了總體設計,強調了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總體設計是公路總體設計的一部分,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與公路土建工程、服務設施和管理設施等專業之間無主次之分、高低之別,應根據交通安全的需要科學確定設計流程,在設計過程中先行開展工作的專業應為後續專業預留設置空間,各專業之間應避免相互交叉和沖突。
為保障新建公路運行通車的交通安全,新版《設計規范》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明確提出「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必須與公路土建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成後的公路必須根據新版《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才能通車運行,以避免先通車、後發生交通事故、再行改造的惡性循環的發生。
3、突出安全防範重點,對隧道出入口、長大陡坡等特殊路段、交通標志的支撐方式和交通標線的夜間反光性等給予了高度關注,並提出改善措施。
新版《設計規范》對隧道出入口等特殊路段,提出了「特殊路段應作為一個獨立的設計單元,並考慮交通標志、標線和護欄等設施的綜合設置」的思路;對長大陡坡路段,除在交通標志、標線、護欄和欄桿等章節中進行特別規定外,新版《設計規范》還首次增加了「避險車道」一章,對避險車道的設置原則、設置位置、平縱線形、長度、鋪裝材料和附屬設施的設計進行了系統規定,提出「在連續下坡路段,應根據車輛組成、坡度、坡長、平曲線等公路線形和交通特徵以及交通事故等因素,在貨車因長時間連續制動而制動失效風險高的路段結合路側環境確定是否設置避險車道以及具體設置位置。」
對交通標志的設置,強調了設置位置的有效性,以縮短駕駛人的發現、判別和理解時間,為駕駛人的快速反應贏得寶貴時間。新版《設計規范》結合「十二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題「國家公路網指路系統構建與升級關鍵技術研究」的成果和示範工程的實施效果,規定「除特殊情況外,交通標志應設置在公路前進方向的車行道上方或右側。」對符合「交通量達到或接近設計通行能力或大型車輛所佔比例很大,樞紐互通式立體交叉、形式復雜或出口間距較近的互通式立體交叉的出口指引標志,互通式立體交叉出口匝道為多車道,或左向出口」等條件的交通標志,規定支撐結構應採用懸臂式或門架式等懸空支撐方式。
針對目前交通標線材料良莠不齊、魚目混珠的問題,在新版《設計規范》中,明確提出「交通標線應採用反游標線,在交通標線正常使用年限內,交通標線的逆反射亮度系數應滿足夜間視認性要求。」通過《設計規范》強調了交通標線反光性能耐久性的要求,旨在通過設計階段的嚴格要求,確保交通標線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正視產品質量,在正常使用年限內確保夜間的視認性要求,以提高公路夜間安全保障能力。
4、寬容性設計與無縫防護理念相結合,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嚴重程度。
護欄作為一種路側障礙物,並非設置得越多越好。國內外研究表明:保證一定寬度的凈區可以使絕大多數駛出路外的車輛恢復正常行駛,因此對位於計算凈區寬度范圍內的各類行車障礙物,首先要通過去除計算凈區寬度范圍內的障礙物、重新設計障礙物,使障礙物不構成危害、將障礙物移至不易被駛出路外的車輛碰撞的位置、採取措施減少事故傷害等路側安全處理措施來盡量滿足計算凈區寬度的要求,通過路側的寬容性設計,盡量避免駕駛人由於自己的過失而付出生命的代價。新版《設計規范》提出了凈區寬度的計算方法,對位於計算凈區寬度范圍內的行車障礙物,分類提出了處置措施;在計算凈區寬度不能得到滿足,而導致駛出路外產生的事故嚴重程度高於碰撞護欄的嚴重程度時,才考慮設置護欄。
根據「十一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重大項目課題三「國家高速公路安全和服務技術開發與工程應用示範」的研究成果,新版《設計規范》首次對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提出了防護等級的要求,規定「中央分隔帶開口護欄防護等級宜與相鄰路段保持一致。線形良好路段經論證可低於相鄰路段1~2個等級,但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帶開口護欄不得低於三(Am)級。」新版《設計規范》還首次增加了緩沖設施的設置規定,對未進行安全處理的位於公路計算凈區寬度內的路側護欄上游端部,提出了設置防撞墊或防撞端頭的要求,對高速公路的互通立交主線分流端、匝道分流端等位置提出了設置防撞墊的要求。上述規定體現了高速公路無縫防護的理念,將與寬容性設計一起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
5、以事故風險分析為基礎,科學量化護欄防護等級的選取原則,合理選取護欄形式。
根據《公路護欄安全性能評價標准》(JTG B05-01-2013)的規定,護欄防護等級在原有五級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級高性能護欄(HB、HA級)和一級經濟型護欄(C級)。新版《設計規范》採用事故風險分析理論提出了護欄各防護等級的選取原則,不再定性地提及「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而是根據車輛駛出路外或進入對向車行道可能產生的事故嚴重程度等級,科學選取護欄防護等級,為進一步提高我國高等級公路的防護水平提供技術依據,為占我國總里程約75%的低等級公路提供了經濟實用的防護保障,總體做到了「基本保障、按需調整」的防護等級選取方法。
在選取護欄形式時,新版《設計規范》規定:路側或中央分隔帶護欄面距其防護的障礙物的距離,應大於護欄最大橫向動態位移外延值(W)或車輛最大動態外傾當量值(VIn)。根據防護車型和障礙物的類型來選取護欄的變形值,可最大程度地保障被防護對象免受車輛碰撞;對於大型車輛所佔比例較大的路段,新版《設計規范》規定,除位於冬季風雪較大的地區外,中央分隔帶護欄宜使用混凝土護欄。這是從工程實踐的角度做出的一個重要規定,對於中央分隔帶土基比較松軟、大型車輛較多的路段,可有效避免大型車輛穿越中央分隔帶造成二次嚴重事故。
擴展知識:
1、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哪些?
交通安全設施對於保障行車安全、減輕潛在事故程度,起著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設施系統應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護、交通誘導、隔離封閉、防止眩光等多種功能。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交通標志、路面標線、護欄、隔離柵、照明設備、視線誘導標、防眩設施等。
2、破壞交通安全設施有什麼懲罰?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因為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對於交通運輸安全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關繫到公共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破壞這些設施將引起極為嚴重的後果。
根據《刑法》第117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對該罪規定了非常重的法定刑,體現了對此類對象的嚴格保護。因為一旦此類對象遭到破壞,將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是: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3、交通安全設施總體設計的目的是什麼?
交通安全設施總體設計應從設施目標、功能以及方案的整體性來構建道路交通事故預防與防護體系以及有序高效的暢通體系。 1)交通安全設施總體目標是圍繞人的生命安全使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率最低,傷殘率和死亡率降至最低,並在保障出行者安全的前提。

網路安全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對網路安全行業越來越重視,未來人才培訓和產業規模發展前景可觀,如何規范,保障網路安全行業健康發展,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

2016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於2017年6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強調了金融、能源、交通、電子政務等行業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建設,是我國第一部網路空間管理方面的基礎性法律。

2017年1月:《關於促進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意見要求要加快完善市場准入制度,提升網路安全保障水平,維護用戶合法權益、打擊網路違法犯罪、增強網路管理能力,防範移動互聯網安全風險。

2018年3月:《關於推動資本市場服務網路強國建設的指導意見》,意見重點強調要推動網信事業和資本市場協調發展,保障國家網路安全和金融安全,促進網信和證券監督工作聯動。

2019年3月:《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將網路安全納入考核范圍。

201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將規范密碼應用和管理,促進密碼事業發展,保障網路與信息安全,提出了國家對密碼實行分類管理。

2019年5月24日:《網路安全審查辦法(徵求意見稿)》,由國家網信辦發布。

2019年7月2日:《雲計算服務安全評估辦法》,由國家網信辦、發改委、工信部及財政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⑶ 金盾洞察 | 智慧高速行業網路安全標准解讀及分析


11.18日—11.20日的「2020北京國際交通、智能交通技術與設施展覽會」在北京國際展覽中心如期舉行,與前幾屆相似,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舊是本屆會議的主要議題。

我國公路有多種劃分形式,我們所說的高速公路是根據公路通車量屬性進行劃分的要求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線公路,其年平均晝夜通車量在25000輛以上。不同於鐵路行業,我國高速公路建設起步相對比較晚,直至1989年的高等級公路建設現場會上,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鄒家華同志指出「高速公路不是要不要發展的問題,而是必須發展」,我國高速公路才正式拉開序幕。

雖然起步較晚,但是我國高速公路的發展走過了許多發達國家一般需要40多年才能完成的發展進程,到2019年底,我國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已達到14.96萬公里。可以說僅僅15年高速公路的速度和便利已經走進了平常百姓的生活,改變了人們的時空觀念,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方式。

高速公路拉近城市間距離的同時,高通車量、高時速的交通特點也帶來了運營、事故、應急管理等方面的困難,為了提升高速公路管理、運營水平,各地多年來均已開展各種形式的「智慧高速」建設,視頻監控設備則在多個系統作為主要前端設備部署於高速公路沿線。

根據日前的演講資料,目前全國高速公路共有各類視頻設備約18.6萬個,基本實現了每公里都設一對攝像頭的配置情況,而這數量龐大的視頻監控設備主要由三方建設、應用。首先就是 高速交警 ,主要是用於交通安全執法,包括卡口、測速、應急車道佔用抓拍等,在匝道有導流線壓線抓拍、逆行抓拍、違法上下客抓拍等,同時具備緝查布控系統的車牌實時識別功能、流量統計功能等;各地 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公司 ,則主要是用於收費稽查、追繳、交通流量統計,以及交通狀態監測,尤其是事故多發路段、易擁堵路段等;為實時了解道路受損情況,有效進行高速公路道路養護工作,提高道路使用效率, 路政部門 也在大量使用視頻監控設備。

隨著ETC、車聯網的建設,原本平均造價 1億 元人民幣/公里的高速公路,已在浙江杭紹甬「超級公路」的建設中升至約 4億 元人民幣/公里,AI攝像頭則在多出的費用中占據了相當比例。

因其行業屬性,高速公路的網路安全一直頗受關注,近年來,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及網路安全需求的不斷提升,國家針對高速公路的網路安全密集出台多項政策:

l 《推進綜合交通運輸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2020—2025年)》 :完善數據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國家關鍵數據安全,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推進重要信息系統密碼技術應用和重要軟硬體設備自主可控;

l 《全國高速公路視頻聯雲網技術要求》: 接入 高速公路 全部監控攝像機 (收費站車道、收費亭監控設施除外),並進行數字化改造,應向部級雲平台提供本省全部公路沿線攝像機的 設備信息、點位信息、在線狀態等信息 ,並自動更新同步;

l 《數字交通發展規劃綱要》: 健全網路和數據安全體系,加強網路安全與信息系統同步建設,提高交通運輸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和重要信息系統的網路安全防護能力。完善適應新技術發展的行業網路安全標准;

l 《關於交通運輸領域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推動部署靈活、功能自適、雲網端協同的新型基礎設施內生安全體系建設。加快新技術交通運輸場景應用的安全設施配置部署,強化統一認證和數據傳輸保護。加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建設集態勢感知、風險預警、應急處置和聯動指揮為一體的網路安全支撐平台,加強信息共享、協同聯動,形成多層級的縱深防禦、主動防護、綜合防範體系,加強威脅風險預警研判,建立風險評估體系;

「後撤站」時代5G、車路協同、北斗、AI等進一步應用,風險和挑戰伴隨而來,尤其是高清視頻監控的覆蓋范圍,高速視頻網、視頻雲也將面臨越來越多的安全問題:

l 通信系統

安全意識不足,認為專網是封閉安全;通信過程中數據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保護措施較弱;非授權網路連接控制措施較弱;白名單運行和精細化管理工作尚未開展。

l 監控系統

重視程度不足,安全管理意識薄弱;缺乏基本的技術和管理保障措施,多數系統處於「裸奔」狀態,系統漏洞多、病毒多、外聯多。

l 收費系統

安全基礎配置和設備管理亟待加強;存在高風險漏洞未進行及時有效處理的情況, 「永恆之藍」、弱口令等高風險問題需持續關注;收費站及路段中心的安全管理水平,全網范圍內參差不齊,聯網後脆弱性倍數增加。

針對高速公路視頻監控安全,金盾軟體在等級保護基礎上,針對視頻網、視頻雲著重加強以下方面的安全防護:

l 資產梳理

對多種標准網路協議的深度解析,獲得網路內設備的信息,鑒別設備的合法性,對接入設備進行標定,對非法接入的設備系統自動告警、阻斷。

l 准入控制

不改變高速公路視頻網網路拓撲架構的前提下,實現對視頻網前端、終端的入網管理,阻止非法移動終端任意接入網路,對入侵、偽冒終端進行阻斷,提升網路准入工作效率,保障接入網路安全性。

l 運行監測

對全網前端相機、網路鏈路、後端系統設備進行一體化運行監測:對攝像機在線率、完好率、碼流延時、圖像質量等內容、對網路鏈路及網路設備進行狀態及運行參數監測、對後端系統平台、伺服器等軟硬體系統的運行參數、埠狀態進行實時監測;對運維人員行為進行記錄,實現對查看行為、參數修改行為、雲台控制, 歷史 回放等行為的記錄與告警,防止非法訪問視頻資源造成信息泄露。

l 數據防泄密

通過終端准入控制、視頻數據隔離存儲、視頻數據外發使用許可權管控、視頻水印防護等技術手段,保障視頻數據在終端應用和存儲的安全性,杜絕對視頻的偷拍偷錄,防止視頻數據在流轉過程中被非法泄露。

l 一體化運維管理

實現全網資源統管、理清資源台賬、感知運行情況、量化運維質量,實現對全網設備「全天候、全過程、全方位」的集中監控、集中展現、集中維護、集中考核統計,保證高速公路各使用方視頻監控系統發揮最大效益。


金盾軟體作為全球視頻網防護領域領導者,經過十餘年的行業聚焦和技術積累,獲得行業客戶和權威部門的高度認可。未來,金盾軟體將持續加大研創投入,不斷創新,不斷突破,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動市域 社會 治理現代化建設提供安全保障。

⑷ 網路安全法中網路運行安全規定,國家實行什麼制度

網路安全法中網路運行安全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制度。

⑸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⑹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規定

法律分析:國家對網路安全實行等級保護制度,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等重要行業和領域,在網路等級保護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⑺ 網路安全法運營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7)交通行業網路安全相關規范擴展閱讀

保障網路運行安全,必須落實網路運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求網路運營者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技術防範等措施,履行相應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保障民生,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作了規定,實行重點保護。范圍包括基礎信息網路、重要行業和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重要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商業網路等。

隨著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網路數據安全對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數據利用至為重要。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網路數據被竊取或者篡改。

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數據被非法獲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境內存儲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⑻ 請問網路安全方面的標准有哪些

前幾天我朋友的電腦中了病毒,病毒感染了很多EXE文件,修復難度很大,無奈只好格式化掉,損失慘重。我的電腦很少中毒,至少在我知道的情況下我的電腦沒用中過毒。消滅病毒的難度是很大的,但做好預防工作卻是非常容易的。下面是我的一些做法,個人認為做好下面的措施,電腦中毒機會的就會是微乎其微,這些措施只針對Windows操作系統。
1、必須安裝防火牆和殺毒軟體

不管你是怎樣的高手,這兩種軟體還是需要安裝的。雖然在面對新病毒時,殺毒軟體會變得手足無措,倒不如自己上網找殺毒辦法。但有一個殺毒軟體就是多了一道屏障,不管這道屏障有多高或多矮,始終是利大於弊的。殺毒軟體我用的是金山毒霸,我覺得不錯,建議安裝金山毒霸!

防火牆也是必須要安裝的,同時最好還安裝一些監測網路進程的程序,時刻監視有無惡意程序在進行非法操作。

另外,一些流氓軟體專殺也是非常有用的,比如360安全衛士,金山清理專家等。

2、為Administrator用戶降權

在Windows操作系統里,Administrator是最高級的用戶,在正常的登陸模式是無法看到的,因此很容易忽略由Administrator用戶帶來的安全問題。

Administrator用戶的初始密碼是空的,如果沒用安裝防火牆,黑客很容易通過Administrator帳戶進入你的電腦。這時做什麼都已經為時已晚了。

事實上,這並不是降權,是創建一個偽造的,無實際權利的Administrator用戶。

具體操作如下,先以一個非Administrator的管理員帳戶登陸windows,然後打開:控制面板-管理工具-計算機管理-本地用戶和組-用戶,刪除Administrator用戶,再創建一個新的Administrator用戶,右擊設置密碼,密碼有多復雜就多復雜,讓其隸屬於最低級別的用戶組,並在屬性里勾選帳戶已停用。如圖1所示。

這樣,即使別人破解了你的Administrator帳戶,進入後也發現只是一個沒用實權的帳戶。

3、禁止所有磁碟自動運行

如今U盤病毒盛行,稍不小心就會導致「格盤」。U盤病毒一般的運行機制是通過雙擊盤符自動運行,因此,禁用所有磁碟的自動運行是一種相當有效的預防手段。

具體的操作過程是:運行輸入gpedit.msc-->用戶配置-->管理模板-->系統,雙擊右側列表裡的關閉自動播放,選擇「所有驅動器」,然後選擇「已啟動」。確定退出。

4、不雙擊U盤

如果你沒用禁止所有磁碟自動運行,又或者你在別人的計算機上使用U盤,最好不要雙擊U盤。這很容易觸發U盤病毒,最好的方法是先用殺毒軟體掃描。

U盤里的病毒一般清除方法是,通過資源管理器進去看看U盤里有無autorun.inf文件,通常是隱藏的。刪除autorun.inf文件以及它所指向的程序,然後重新拔插U盤。

5、經常檢查開機啟動項

經常在運行里輸入msconfig查看啟動項,發現有異常的馬上在網上找資料,看看是不是病毒。當然,你不一定要用msconfig,超級兔子等軟體也是非常不錯的。如圖2所示。

6、經常備份重要數據

一些重要的數據,必須經常備份,例如重要的圖片、個人信息等等。我大概一個月會刻錄一次重要的資料,以防萬一。

7、使用GHOST

經常使用Ghost備份操作系統盤,遇到嚴重問題時直接恢復整個系統盤,這是懶人的做法,懶得找病毒的隱藏地,但同時也是高效快捷的方法。問題是你必須經常使用Ghost進行備份,不然你恢復系統盤也會有所損失,至少損失了最近安裝的程序(的注冊信息)。

8、隱私文件要加密

使用一些加密程序加密那些你認為不能暴露於公眾的文件,網上有很多這樣的免費軟體。不要以為隱藏了文件就行,隱藏只是一種自欺欺人的方式,加密了,即使你有類似「陳冠希」的照片也不會太危險。

9、使用Google

之所以推薦使用Google不是因為我對Google的偏愛,而是Google搜索里提供的網站安全信息提示。當搜索結果的某網頁里含有病毒或木馬時,Google會給出提示。

10、使用Firefox

Firefox不是萬能的,但總比IE好,相比起IE,使用Firefox能有效地降低中毒幾率。

11、使用復雜的密碼

這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了,但還有很多人使用簡單的數字密碼,例如生日、身份證號等等,這是極容易被猜測的。「放心,我的生日只有我的朋友知道」,誰說你的朋友一定不會窺看你的隱私?

12、不要告訴任何人你的密碼

在聊天工具里告訴別人你的密碼你將面臨4種風險:

A、你的電腦可能被掛馬,密碼被竊取了。

B、聊天工具提供商也有可能竊取你的密碼。

C、聊天對方有可能利用你對他的信任去做不誠實的行為。

D、聊天對方的電腦中毒了,你的密碼被竊取。

13、不要隨便接收文件

尤其是在QQ里,別人發來文件,不要二話不說就接收,這是很危險的。一定要問清楚別人發的是什麼東西,是不是他主動發的。接收後也不要馬上運行,先用殺毒軟體掃描一遍。

⑼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9)交通行業網路安全相關規范擴展閱讀: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參考資料: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安全政策法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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