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期貨業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發布,要求管控關基和信息安全風險
為有效執行《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法規,以規范證券期貨業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防範化解行業網路和信息安全風險,確保資本市場安全平穩高效運行,中國證監會於近期發布了《證券期貨業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將於2023年5月1日開始實施。
隨著行業數字化和智能化進程的加速,網路和信息安全上升為國家戰略,資本市場持續深化改革,數據安全攻擊呈現出高頻、高損、高顯化特徵。證券期貨業務場景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導致了新情況和新問題的出現。一方面,行業網路和信息安全形勢日益嚴峻復雜;另一方面,法律法規的上位要求有待進一步執行;同時,監管實踐成果制度化仍需加強。基於此,進一步完善證券期貨業網路和信息安全監管制度體系變得必要。
《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建立網路和信息安全防護體系,全面覆蓋了證券期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核心機構、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等主體,以安全保障為基本原則,對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提出規范要求。
在基礎設施與技術應用方面,強調穩定運行和風險管控,通過量化指標解決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使機構能夠更高效地應對風險事件。
在數據安全層面,強化數據安全管理,提出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完善數據運營和管控機制,明確數據安全管理組織架構、權責機制,制定數據分類分級管理等要求。
應急處置方面,《管理辦法》要求建立風險監測預警體制,完善應急預案和應急場景處置流程,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並強化網路安全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理。
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辦法》要求落實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要求,結合行業特點,從組織保障、建設評審、監測評估、采購管理、性能容量、災難備份等方面,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提出更高要求。
在安全治理層面,《管理辦法》督促行業機構建立健全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體制機制,強化管理層責任,指定或設立牽頭部門,確保資源投入。
通過《管理辦法》的要求,道普信息風險管控專家提出,應構建以合規為底線、以技術為保障的網路安全防護體系,採用多規管理融合、數據安全治理、安全運營體系等手段,構建證券期貨業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的防護框架,以提升行業安全保障能力。
在多規管理融合方面,基於網路安全責任制、等級保護、關鍵基礎設施保護、密碼應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監管要求,進行等保、密碼、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等多規測評,針對風險提出改進建議,幫助證券行業完成合規整改。
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通過數據治理體系建設,開發創新數據服務,建立覆蓋數據全生命周期的「數據管理機制、數據管理平台、數據開放平台」框架,實現數據的資產化、可視化、服務化,保障數據的核心價值。
強化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對數據全生命周期進行風險識別和評估,提升數據安全保障能力、風險發現能力,確保數據安全風險可控。
構建動態安全防護體系,從運營管理、運營運行、運行技術三方面,構建具備一體化分析識別、安全防護、監測評估、監測預警、主動防禦、事件處置功能的安全保障體系,形成終端防護、邊界隔離與威脅監測的安全方案,實現安全運營,保障網路安全。
近年來,隨著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出台,網路安全體系建設的監管要求日益嚴格。《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將信息安全和數據安全提升至國家戰略層面,作為國家金融活動重要入口的證券期貨業,匯聚了大量敏感、重要的金融數據,對網路和數據安全有天然需求。以下為證券行業已出台的部分網路和數據安全政策規范。
1. 《證券公司信息技術管理規范》(JR/T 0023-2004)實施時間:2005年3月
主要內容:提出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體系,統一制定公司網路安全策略和技術方案,遵循技術保護和管理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2. 《關於做好證券業重要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工作的通知》發布時間:2007年9月
主要內容:要求各證券、基金公司完成本單位的定級工作,定級時需謹慎、全面考慮,科學、合理定級。
3. 《證信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信息系統備份能力標准》實施時間:2011年4月
主要內容:明確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信息系統備份能力的含義和等級。
4. 《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實施時間:2012年11月
主要內容:強調「誰運行、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安全優先、保障發展的原則。
5. 《金融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服務安全指引》(JR/T 0073-2012)實施時間:2012年7月
主要內容:明確金融行業等級保護測評服務機構在金融機構開展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工作的安全、人員、過程、測評對象、工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6. 《證券期貨業信息系統運維管理規范》(JR/T 0099—2012)實施時間:2013年1月
主要內容:明確提出對運維管理制度和流程評估、文檔與配置評估、數據有效性評估、整體安全狀況評估、運維人員履職能力評估等。
7. 《證券期貨業信息系統審計規范》(JR/T 0112—2014)實施時間:2014年12月
主要內容:規定了證券期貨業信息系統審計工作的要求。
8. 《證券期貨業信息系統審計指南 第5部分:證券公司》實施時間:2016年11月
主要內容:依據國家和行業信息系統規范和標准,對信息系統規劃、建設、運維和應急活動進行自我檢查和評估。
9. 《證券期貨業信息系統託管基本要求》(JR/T 0133—2015)實施時間:2016年1月
主要內容:提供了行業統一的信息系統託管標准。
10.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實施時間:2019年6月
主要內容:強調治理、安全、合規三條主線,對信息技術治理、數據治理、業務合規提出監管要求,明確經營機構應設立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和首席信息官,促進信息技術與業務、風控及合規管理深度融合。
11. 《證券期貨業數據分類分級指引》發布時間:2018年9月
主要內容:給出了證券期貨業數據分類分級方法概述及具體描述,並對數據分類分級中的關鍵問題處理給出建議。
12. 《證券期貨業機構內部企業服務匯流排實施規范》發布時間:2018年9月
主要內容:規定了企業服務匯流排的技術結構與組成、服務生命周期以及項目組織管理,並給出了典型應用場景。
13. 《證券期貨業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JR/T 0060—2021)實施時間:2021年9月
主要內容:規定了證券期貨業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總體要求和第一級到第四級等級保護對象的安全通用及擴展要求,適用於分等級的非涉密對象的安全建設和監督管理。
14. 《證券期貨業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要求》(JR/T 0067—2021)實施時間:2021年9月
主要內容:規定了證券期貨業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等級測評方法、測評要求、整體測評以及測評結論。
15. 《證券期貨業網路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實施時間:2021年6月
主要內容:旨在規范證券期貨業網路安全事件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減少網路安全事件的發生。
16. 《證券期貨業數據安全管理與保護指引》R/T 0250—2022實施時間:2022年11月
主要內容:從數據安全管理基本原則、組織架構、制度、技術等方面提供指導,規范行業機構開展數據安全管理和保護工作,提升行業數據安全管理水平。
B. 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事件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減少信息安全事件的發生,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事件是指證券期貨業信息系統運行異常或者數據損毀、泄露,對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對證券期貨市場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第三條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責任主體發生信息安全事件後,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前款所稱責任主體,包括承擔證券期貨市場公共職能的機構、承擔證券期貨行業信息技術公共基礎設施運營的機構等證券期貨市場核心機構及其下屬機構(以下簡稱核心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第四條核心機構、經營機構發生信息安全事件後,應當及時、准確、完整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第五條信息安全事件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客觀公正、及時穩妥的原則。第六條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核心機構和經營機構應當對事件進行內部調查,追究責任,採取整改措施。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對核心機構、經營機構的信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第八條信息安全事件相關的核心機構、經營機構、軟硬體產品或者技術服務供應商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發生事件的機構對事件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二章事件分級
第九條根據信息安全事件對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對證券期貨市場造成不良影響的程度,事件分為特別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較大事件、一般事件。第十條特別重大事件是指對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證券期貨市場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件:(一)證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發布系統在開市前無法正常啟動或者中斷達到20分鍾以上,或者受影響營業部或者交易單元比例達到20%以上,或者交易中斷的證券只數達到20%以上的。(二)期貨交易所交易業務系統全部中斷,影響交易時間累計2小時以上的;結算交割業務系統中斷,影響下一交易日正常開市的。(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結算系統癱瘓、短期內無法恢復且何日恢復無法預知,對公司全部業務或者整個市場造成重大影響的。(四)有效客戶數在100萬人以上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集中交易系統或者網上交易系統全部中斷,影響交易時間累計2小時以上的。(五)有效客戶數在100萬人以上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結算系統發生故障,在開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結算或者結算數據出現重大錯誤,影響投資者正常交易的。(六)基金銷售、會計核算或者注冊登記系統發生嚴重故障,且備份系統預計在8小時內無法恢復,影響100萬人以上投資者當日或者後續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購贖回的。(七)100萬人以上的投資者數據發生損毀或者錯誤等異常情況,影響當日或者後續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八)100萬人以上的投資者數據發生泄露的。(九)其他對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期貨市場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事件。第十一條重大事件是指對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證券期貨市場造成嚴重影響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到特別重大事件的為重大事件:(一)證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發布系統中斷達到10分鍾以上,或者受影響營業部或者交易單元比例達到10%以上,或者交易中斷的證券只數達到10%以上的;(二)期貨交易所交易業務系統全部中斷,影響交易時間累計30分鍾以上的;(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結算系統故障,影響下一個交易日的正常開市或者業務開展,可能導致整個市場當日某項業務不能正常進行的;(四)有效客戶數在10萬人以上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集中交易系統或者網上交易系統全部中斷,影響交易時間累計30分鍾以上的;(五)有效客戶數在10萬人以上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結算系統發生故障,在開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結算或者結算數據出現重大錯誤,影響投資者正常交易的;(六)基金銷售、會計核算或者注冊登記系統發生嚴重故障,且備份系統預計在4小時內無法恢復,影響10萬人以上投資者當日或者後續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購贖回的;(七)10萬人以上的投資者數據發生損毀或者錯誤等異常情況,影響當日或者後續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八)10萬人以上的投資者數據發生泄露的;(九)其他對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期貨市場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第十二條較大事件是指對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較大損害或者對證券期貨市場造成較大影響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到重大事件的為較大事件:(一)證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發布系統中斷,受影響營業部或者交易單元比例達到5%以上,或者交易中斷的證券只數達到5%以上的;(二)期貨交易所交易業務系統全部中斷、部分中斷,影響交易時間在3分鍾以上的;(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結算系統故障,未影響市場正常交易,但某一項或者幾項業務中斷或者延遲超過4小時(不含),在當日內恢復正常,給部分參與人帶來影響的;(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集中交易系統或者網上交易系統全部中斷、部分中斷,影響交易時間累計在5分鍾以上的;(五)證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統、融資融券系統全部或者部分停止運行,影響業務時間累計30分鍾以上,期貨公司銀期轉賬系統全部或者部分停止運行,影響業務時間累計30分鍾以上的;(六)有效客戶數在10萬人以下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結算系統發生故障,在開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結算或者結算數據出現錯誤,影響投資者正常交易的;(七)基金銷售、會計核算或者注冊登記系統發生嚴重故障,且備份系統預計在2小時內無法恢復,影響10萬人以下的投資者當日或者後續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購贖回的;(八)提供現場交易服務的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期貨公司營業部現場行情或者現場交易系統發生故障,影響交易時間累計2小時以上的;(九)10萬人以下的投資者數據發生損毀或者錯誤等異常情況,影響當日或者後續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十)10萬人以下的投資者數據發生泄露的;(十一)其他對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期貨市場造成較大影響的事件。第十三條一般事件是指對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對證券期貨市場造成影響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到較大事件的為一般事件:(一)證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發布系統中斷,受影響營業部或者交易單元比例未達到5%,或者交易中斷的證券只數未達到5%的;(二)期貨交易所交易業務系統全部中斷、部分中斷,影響交易時間在3分鍾以下的;(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結算系統故障,未影響市場正常交易,但某一項或者幾項業務中斷或者延遲超過2小時(不含),在當日內恢復正常,給部分參與人帶來影響的;(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集中交易系統或者網上交易系統全部中斷、部分中斷,影響交易時間累計在5分鍾以下的;(五)證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統、融資融券系統全部或者部分停止運行,影響業務時間累計30分鍾以下,期貨公司銀期轉賬系統全部或者部分停止運行,影響業務時間累計30分鍾以下的;(六)提供現場交易服務的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期貨公司營業部現場行情或者現場交易系統發生故障,影響交易時間累計2小時以下的;(七)其他對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期貨市場造成影響的事件。第十四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本章所稱的「有效客戶數」以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上報的發生信息安全事件之前一個月的合格賬戶期末數為准。合格賬戶是指開戶資料真實、准確、完整,投資者身份真實,資產權屬關系清晰,符合相關規定的賬戶。
第三章事件報告
第十五條核心機構和經營機構應當建立網路與信息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發現風險隱患應當盡快加以核實,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如有重大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預警報告。預警報告應當包括:事件基本情況(包括預警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等),可能造成的影響范圍和後果,已採取的防範措施及相關建議、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處置的有關事宜。第十六條核心機構和經營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及時處置信息安全事件,盡快恢復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保護事件現場和相關證據,並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應急報告:(一)核心機構重要信息系統發生可能導致或者已經造成交易中斷、嚴重緩慢的重大故障後,應當立即報告,並每隔30分鍾至少上報一次,直至信息系統恢復正常運行;如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二)證券、期貨公司集中交易系統發生故障,可能導致或者已經造成交易中斷、嚴重緩慢的,應當立即報告,並每隔30分鍾至少上報一次,直至信息系統恢復正常運行;如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三)核心機構和經營機構其他信息系統發生故障,影響投資者正常業務辦理,原則上30分鍾內無法恢復業務正常運行的,應當立即報告,並每隔1小時至少上報一次,直至業務和信息系統恢復正常運行;如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四)核心機構和經營機構發生投資者數據損毀或者泄露的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在事件解決前,如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五)核心機構和經營機構發生涉及計算機犯罪的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在事件解決前,如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第十七條核心機構和經營機構進行應急報告時應當先進行電話報告,隨後書面報送《信息安全事件情況報告書》(見附件),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初步評估、影響程度初步評估、影響人數初步評估、經濟損失初步評估、後果初步判斷、原因初步判斷、事件性質初步判斷、已採取的措施及效果、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處置的有關事宜、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聯系人與聯系方式、與本事件有關的其他內容。第十八條核心機構和經營機構應當在信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結束、系統恢復正常運行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內部調查,准確查清事件經過、原因和損失,查明事件性質,認定並追究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進行事件總結報告。事件總結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一)事件基本情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影響范圍、影響程度、損失情況等;(二)應急處置情況,包括事件報告的情況、採取的措施及效果;(三)事件調查情況,包括事件原因、事件級別、責任認定和結論;(四)事件處理情況,包括事件暴露出的問題及採取的整改措施,責任追究情況。暫時無法確定事件原因、責任和結論的,應當提交事件的初步分析報告,同時盡快查找原因,認定並追究事件責任,採取整改措施,並在事件應急處置結束、系統恢復正常運行後30個工作日內提交事件補充報告。第十九條核心機構和經營機構接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關於系統漏洞、安全隱患、產品缺陷的信息安全通報書後,應當立即核實情況,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根據要求進行事件總結報告。事件總結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件基本情況,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影響范圍和後果,已採取的防範措施及相關建議。第二十條核心機構或者經營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機構進行報告:(一)核心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進行預警報告、應急報告和事件總結報告。(二)核心機構發生信息安全事件影響到其他機構的,應當及時向有關機構進行應急通報。(三)經營機構應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預警報告、應急報告和事件總結報告,經營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預警報告、應急報告和事件總結報告。事件總結報告同時抄送中國證券業、期貨業或者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四)經營機構發生信息安全事件影響到證券期貨交易業務時,應當同時向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所進行應急報告和事件總結報告;影響到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時,應當同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應急報告和事件總結報告;影響到轉融通業務時,應當同時向中國證券金融公司進行應急報告和事件總結報告;影響到其他機構的,應當及時向有關機構進行應急通報。(五)核心機構或者經營機構發生涉及計算機犯罪的事件,應當向公安機關進行應急報告。
第四章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信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根據調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請行業信息技術顧問和其他有關專家參與調查,或者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調查。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有權向信息安全事件相關的核心機構、經營機構、軟硬體產品或者技術服務供應商和個人了解事件有關的情況,可採取聽取報告、詢問當事人、調閱文件資料、調閱系統日誌、實地核查等工作方式。在事件調查期間,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機構相關人員應當能夠隨時到場接受詢問,如實介紹情況,提供證據和所需的文件、資料。第二十三條調查人員應當誠信公正,認真履職,遵守工作紀律,嚴格保守事件調查的秘密,以及在調查過程中了解到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未經允許,不得泄露或者擅自發布事件調查中知悉的有關信息。第二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督促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機構落實整改措施,並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機構應當認真吸取事件教訓,盡快落實整改措施,消除風險隱患。第二十五條中國證監會視情況將信息安全事件有關情況向全行業通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視情況向本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報。第二十六條對於發生存在人為責任的較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的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第二十七條對於發生存在人為責任的一般信息安全事件的機構,事件發生單位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第二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機構應當按照「盡職免責,失職有責」的原則界定信息安全事件的人為責任。第二十九條對於不存在人為責任的較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機構採取監督管理措施。第三十條對於發生重大及特別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或者頻繁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機構,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對其採取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督管理措施,並可視情況對其進行現場檢查。第三十一條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事件報告,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二)未妥善保存證據,或者故意隱匿、偽造、篡改、毀損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據的;(三)未按照中國證監會信息安全通報要求及時採取風險防控措施,導致信息安全事件發生的;(四)未按照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導致信息安全事件發生的;(五)阻礙、拒絕調查工作的;(六)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存在其他惡劣情形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信息安全事件情況報告書(略)
C. 網路安全法只能在我國境內使用是對還是錯
網路安全法只能在我國境內使用是錯的。
五年來,《網路安全法》成效顯著,極大強化了網路運行安全。網路運行安全最核心的是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中事關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這意味著,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規制,增添了新的維度。大型互聯網企業境外上市以後需要接受網路安全審查。由於赴國外上市與赴香港上市的網路安全審查尺度不同,諸多企業的上市選擇也有了根本性的變化。
也就是說,《網路安全法》實施五周年以來,對於企業安全運營也有了極大的改善。正是有了這一法律,讓我國的互聯網企業更加規范,更能持久健康地發展,對於促進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也有著非常大的促進意義。而這種影響,還將持續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