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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規定發生重大突發事件

發布時間:2025-08-10 20:55:14

網路安全法的約束對象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那麼,關於網路安全法,你到底了解多少呢?一起來看看吧!
一、什麼是網路安全?
網路安全是指網路系統的硬體、軟體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因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壞、更改、泄露隱州,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路服務不中斷。
《網路安全法》什麼時候實施?
《網路安全法》於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共有多少個篇章?
《網路安全法》有七個篇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網路安全法》約束對象是什麼?
任何個人和組織在訪問互聯網過程中,涉及到使用和傳輸個人數據的,都必須滿足更嚴格安全要求和法規。《網路安全法》約束網路上的所有參與者,即網路上的所有人,如主管部門、網路運營商、設備服務供應商、信息安全解決方案提供商、個人等。
《網路安全法》將主要管理發生在中國的網路活動,由經過授權的單位負責監控和採取預防措施來防範發生在中國的網路違法活動,或者是發生在國外,但在中國造成了負面的後果(如安全風險和威脅,網路犯罪和電信詐騙等)。
《網路安全法》核心是什麼?
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二、該法是我國網路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其中,有六個方面需要重點注意:
1、不得出售個人信息。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灶叢蔽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並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2、嚴厲打擊網路詐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與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3、以法律形式明確「網路實名制」。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4、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
5、懲治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境外組織和個人。
境外的個人或者組織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個人或者組織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6、重大突發事件可採取「網路通信管制」。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鄭禪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㈡ 網路安全法立法的目的是啥

備受關注的《網路安全法》於6月1日正式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的基礎性法律,它的施行,標志著我國網路安全從此有法可依,網路空間治理、網路信息傳播秩序規范、網路犯罪懲治等即將翻開嶄新的一頁,對保障我國網路安全、維護國家總體安全具有深遠而重大的意義。
《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共七章七十九條,主要包括七大方面
維護網路主權與合法權益。
該法第一條即明確規定「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
支持與促進網路安全。
專門拿出一章的內容,要求建立和完善國家網路安全體系,支持各地各相關部門加大網路安全投入、研發和應用,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提升保護水平。
強調網路運行安全。
利用兩節共十九條的篇幅作了詳細規定,突出「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保障網路信息安全。
以法律形式明確「網路實名制」,要求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出售個人信息」。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要求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建立網路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重大突發事件可採取「網路通信管制」。
完善監督管理體制。
實行「1+X」監管體制,打破「九龍治水」困境。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明確相關利益者法律責任。
該法第六章對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關鍵信息基礎設置運營者,以及網信、公安等眾多責任主體的處罰懲治標准,作了詳細規定。
總體來說,該法呈現出六大亮點明確禁止出售個人信息行為;嚴厲打擊網路詐騙;從法律層面明確網路實名制;把對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保護擺在重要位置;懲治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行為;明確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可採取「網路通信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各級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網路安全法是為了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什麼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㈣ 對於網路安全違法行為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 絡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 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㈤ 網路安全法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網路安全法》的亮點很多,從實際工作需求看,以下亮點值得關註:
一、提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相當於一部小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使後續的相關細則、標准有了上位法;
二、對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出了要求,針對的是當前一些企業任性停止服務或依靠壟斷優勢要挾用戶、隨意收集用戶信息等問題;
三、在反恐法確立的電信用戶實名制基礎上,規定了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實名制要求,但這個實名是指「前台匿名、後台實名」,不影響用戶隱私;
四、規范了重要網路安全信息的發布服務,現在很多企業或機構都在發布漏洞、安全事件等信息,有一些不實信息造成了很大范圍的不良影響,國家將制定這方面的規定;
五、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執法協助義務,這是國際慣例,但我們以前多依靠「紅頭文件」,這一局面將改變;
六、從法的層面規定了對網上非法信息的清理,使國家的互聯網管理系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七、確立了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制度,特別是規定了運營者的強制性義務,並為主管部門開展監管作了授權;
八、建立了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通報和應急處置工作體系,有利於解決目前存在的多個部門各自發布預警通報、應急預案體系不完整不協調等問題;
九、建立了通信管制制度,以支持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但同時也將通信管制的許可權嚴格限制在了國務院;
十、進一步理順了網路安全工作體制,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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