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密碼法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經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中國境外存儲或者提供網路數據的。
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0000元到500000元的罰款,並可以責令相關業務暫停,暫停業務整改,關閉網站,撤銷相關營業執照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重大網路安全事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保證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同步。
第三十七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活動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儲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因業務需要,確需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家網路信息管理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經營者,應當由自己或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進行測試和評估安全的網路和可能的風險至少一年一次,並提交測試和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有關部門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與保護。
Ⅱ 《網路安全法》解讀系列之四——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解讀
本條款定義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范圍,強調了必須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並進行重點保護。國務院將制定相應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解讀
本條款說明了要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和誰來負責制定規劃。
Ⅲ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履行什麼安全保護義務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其中的內容具體如下: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重大網路安全事件擴展閱讀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有: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Ⅳ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Ⅳ 為何說維護網路安全先要保障關鍵信息的基礎設施
隨著移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的普及和發展,個人與社會、私域與公域、虛擬與現實的邊界變得越來越模糊,維護網路安全,首先就是要保障這些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據悉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指的是面向公眾提供網路信息服務或支撐能源、通信、金融、交通、公用事業等重要行業運行的信息系統或工業控制系統,相關部門在不斷加大統籌協調力度,推動建立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健全安全事件通報、處置、反饋等管理制度。
希望網路發展的同時關於網路安全以及網路防護也能跟得上網路發展的腳步!
Ⅵ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多少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
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6)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重大網路安全事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三十三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七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Ⅶ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是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直接關繫到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和公共利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成為維護國家網路安全的重中之重。
網路安全標準是保障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技術要素。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識別認定、安全防護、檢查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各個方面,都離不開標準的規范和引領。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相關標准為各行業各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識別提供指導,為提高運營者自身安全防護能力和水平提供技術支撐,為規范開展安全檢查與評估提供標准依據,為統籌協調相關領域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考核評價等提供方法指引,為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全生命周期安全提供標准化支撐。網路安全標准化工作為築牢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屏障,維護國家網路安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Ⅷ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需要維護嗎
第一條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路設施、信息系統等。
第三條在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下,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Ⅸ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時間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旨在建立專門保護制度,明確各方責任,提出保障促進措施 ,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及維護網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的條例。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路設施、信息系統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第五條 國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Ⅹ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實施時間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已經2021年4月27日國務院第133次常務會議通過,2021年7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5號,公布《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條例》,建立專門保護制度,明確各方責任,提出保障促進措施,有利於進一步健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法律制度體系。
《條例》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鑒國外通行做法,明確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定義和認定程序。一是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定義。二是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所在行業和領域的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是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三是明確由保護工作部門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認定規則,並組織認定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四是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其認定結果時,運營者應當及時報告保護工作部門,由保護工作部門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6月10日通過,將於9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