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Ⅱ 中國網路安全法律有哪些
1.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07-12-20】
2.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02-20】
3. 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2005-09-29】
4.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05-09-25】
5.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6.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7.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09-03】
9. 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4-07-08】
10. 文化部關於實施《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關於全國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單位審批情況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03-05-10】
13. 文化部關於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關於實施《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關於發布行業標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09-29】
1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企業登記注冊」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問題的答復【2001-07-16】
Ⅲ 公安部是不是在97年頒布過一個條例關於網路的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1997年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已於1997年12月11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護責任
第八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路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核;
(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路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
第十一條 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路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路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 使用公用帳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帳號的管理,建立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
前款所列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與國際聯網,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監督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地(市)、縣(市)公安局,應當有相應機構負責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掌握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督促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網路安全保護管理以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在組織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對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作出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伺服器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除。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負責追蹤和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犯罪案件,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委託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託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路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
(九)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近年來國家網信辦出台了什麼為了保障網路安全
網路交易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4-1-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8-29)文化部關於實施《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法》的通知/文化部——(2013-8-12)·網路發票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2013-2-25)閱3125次·國務院關於修改《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國務院——(2013-1-30)閱3659次·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國務院——(2013-1-30)閱5690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12-28)閱7907次·證券期貨業網路時鍾授時規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12-26)閱2694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閱12480次·網路文化市場執法工作指引/文化部——(2012-9-24)閱3594次·關於進一步加強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公室——(2012-7-6)閱2次·農業部公廳關於做好農業部門信息網路安全工作的通知/農業部公廳——(2012-5-15)閱1356次·關於加強網路團購經營活動管理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2-3-12)閱3715次·國家郵政局、商務部關於促進快遞服務與網路零售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家郵政局商務部——(2012-2-27)閱2608次·商務部關於做好元旦春節期間網路零售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2011-12-23)閱2046次·商務部公廳關於做好網路購物領域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總結工作的通知/商務部公廳——(2011-6-30)閱3400次·關於開展打擊網路傳銷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通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2011-6-27)閱6145次·關於進一步推進網路購物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1-4-21)閱5330次·文化部公廳關於清理違規網路音樂產品的通告/文化部——(2011-1-7)閱4021次·商務部關於規范網路購物促銷行為的通知/商務部——(2011-1-5)閱4917次·知識產權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網路購物領域實施方案的通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0-12-28)閱5388次·關於促進出版物網路發行健康發展的通知/新聞出版總署——(2010-12-7)閱3977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地下錢庄和網路炒匯等非法買賣外匯活動處罰情況的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2010-11-5)閱4362次··印發《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9-26)閱1607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8-31)閱24662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廳關於印發總局網路運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法的通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廳——(2010-8-4)閱2762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路運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廳——(2010-8-4)閱3903次·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關於加強網路游戲市場推廣管理制止低俗營銷行為的函/文化部——(2010-7-6)閱2676次·商務部關於促進網路購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商務部——(2010-6-24)閱3353次·關於認真貫徹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法》的指導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6-22)閱4982次·網路游戲管理暫行法/文化部——(2010-6-3)閱7163次·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5-31)閱12693次·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1-21)閱4278次·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網路道德教育抵制網路不良信息的通知/教育部——(2010-1-13)閱1923次
Ⅳ 公安部網路安全保衛局的事例簡介
2009年全國信息網路安全狀況和計算機病毒疫情調查活動將啟動發布日期:2009年07月13日字體:【大】【中】【小】為掌握我國信息網路安全和計算機病毒疫情現狀,宣傳信息網路安全知識,提高廣大用戶網路安全防範意識,公安部網路安全保衛局將於7月15日至8月31日組織開展2009年全國信息網路安全狀況和計算機病毒疫情調查活動,重點調查我國互聯網接入服務單位、互聯網數據中心、大型互聯網站、重點聯網單位、計算機用戶2009年以來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狀況以及感染計算機病毒狀況。
本次調查活動由公安部網路安全保衛局主辦,各省區市公安廳、局網路安全保衛部門、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國家反計算機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以及新浪網站承辦,國內主要計算機病毒防治廠商提供技術支持。 警惕利用網路電話「任意顯號」功能實施不法行為發布日期:2008年11月07日字體:【大】【中】【小】利用「任意顯號」功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冒用特定身份實施詐騙。不法分子主叫顯示被害人親戚、朋友等特定的主叫號碼,冒充特定人員身份進行詐騙活動。該犯罪極具危害性,特別是設置某些特定號碼甚至是政府公務類號碼時,更具迷惑性,使被叫方不能通過顯號正確判斷來電方的真實身份。此類詐騙方法雖然很隱蔽,但也不是沒有辨識的方法。市民只要掛斷電話後回撥來電顯示的號碼,接聽的就會是來電顯示號碼的真正機主。上文所述的劉先生和某單位的接電者就因為及時識破騙局,沒有上當受騙。警方提示,無論是電信局還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都絕不會要求群眾將錢轉入所謂的安全帳號,遇到此類情況,群眾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另據了解,電話主叫「任意顯號」現象(俗稱「透傳」)是部分運營商的中繼計費用戶利用修改顯號功能,使主叫方撥打他人電話時不再按標准顯號,實現主叫號碼「任意顯號」。部分運營商,特別是VoIP運營商為招攬客戶,會向客戶推薦並提供主叫號碼「透傳」功能,而由於一些客戶資質良莠不齊,運營商對客戶又監管不力,造成「透傳」功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原國家信產部早在2002、2004年就兩次向各大運營商下發了要求主叫號碼正確傳送的通知。本市各大運營商執行主叫號碼正確傳送工作,較為規范。但從全國范圍看,各地執行力度不一,為牟取自身業績利潤,「任意顯號」現象仍嚴重存在。
Ⅵ 關於網路安全有些什麼法律
· 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三十條(五)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修改、翻譯、注釋其軟體作品; (六)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體作品;
· 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
(一)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
(二)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
(五)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1996年4月原郵電部頒布《中國公用計算機互連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第八條 接入單位負責對其接入網內用戶的管理,並按照規定與用戶簽定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接入單位和用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信息安全教育,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負責。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查閱,復制,製造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發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統和網路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郵電部或郵電管理局給予警告,撤消批准文件並通知公用電信企業停止其聯網接續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997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 1996年4月郵電部電信總局下發《關於加強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chinanet網路安全管理的通知》
·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三條 使用公用帳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帳號的管理,建立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Ⅶ 公安部網路安全保衛局的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部門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職責:
1、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2、組織實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評估、審驗;
3、查處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
4、組織處置重大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事故和事件;
5、負責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防治管理工作;
6、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服務和安全專用產品實施管理;
7、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培訓管理工作;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Ⅷ 勒索病毒來了 周一上班怎麼辦 公安部 網路信息安全通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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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簡述公安部關於公安網路信息安全保密的 六個注意
簡述公安部關於公安網路信息安全保密六個注意這個還是上網路看嘛,那裡說的更強一些,這里說太費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