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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網路執行立案費用多少

發布時間:2023-02-05 21:08:38

A. 網上立案怎麼收費

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訴訟費收費標准不同。財產案件按照標的額的不同分段累計繳納;離婚案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總額不超過20萬元,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2020年法院訴訟費收費標准
如下: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過20萬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權案件:每件100-500元,超過5萬至10萬的部分,收1%;超過10萬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標准;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財產案件收費:
1、1萬元以下:50元:
2、1-10萬元的部分:標的額x2.5%-200元;
3、10-20萬元的部分:標的額x2%+300元;
4、20-50萬元的部分:標的額x1.5%+1300元;
5、50-100萬的部分:標的額x1%+3800元;
6、100-200萬元的部分:標的額x0.9%+4800元;
7、200-500萬元的部分:標的額x0.8%+6800元;
8、500-1000萬元的部分:標的額x0.7%+11800元;
9、1000-2000萬元的部分:標的額x0.6%+21800元;
10、2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標的額x0.5%+41800元。
十一、案件執行費: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每件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不超過1萬元:每件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執行金額x1.5%-100元;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執行金額x1%+2400元;
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執行金額x0.5%+27400元;
6、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執行金額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費: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每件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1%;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過5000元。
十三、申請支付令:按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十四、申請公示催告:每件交納100元;
十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每件交納400元。

B. 網上法庭訴訟費用交多少

法律分析:網上代為立案的話,假如只是單純代為填寫提交起訴材料費用為100元,建議可以自行網上立案,假如是需要實際代理開庭的話費用需要根據案情,具體面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C. 網上立案費用多少

法律分析:立案不需要交錢,但是之後要交訴訟費用,60多萬要交9800元訴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D. 法院立案收費標准怎麼計算

法律主觀:

法院立案費用標准如下: 一、代理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爭議標的不超過10000元的,每件收取1000元手續費,爭議標的超過10000元的,每件收取2000元手續費外,按照下列規定標准收取: 爭議標的額(元)收費標准(元) 1萬零1至10萬爭議標的×0.05 10萬零1至50萬爭議標的×0.04+1000 50萬零1至100萬爭議標的×0.03+6000 100萬零1至1000萬爭議標的×0.02+16000 1000萬零1以上爭議標的×0.01+116000 註:除上述律師服務費和手續費外,其他費用(如:差旅費、誤餐費、復印費、查詢費等)由委託人和律師事務所另行協商確定。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准執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一)偵查階段:3000元/件; (二) 審查起訴階段 :3000元/件; (三)一審案件6000元/件; (四)二審案件6000元/件;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准執行; 五、代理仲裁按照民事案件收費規定執行。 六、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事務可與委託人協商增加收費,但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5倍。 (一)下列刑事案件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1、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案件; 2、 犯罪嫌疑人 被指控觸犯3個以上罪名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法律客觀:

司法鑒定 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 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准執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對於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 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收費金額上限。 本條第一款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只適用於司法鑒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手印鑒定,不適用於其他鑒定。

E. 法院立案的收費標准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比照下列比例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准交納。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F. 法院收取執行費的標準是多少

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標準的部分,按照0.1%交納。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誰出
執行費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申請方如果自願也可以。
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但是仍然有個別辦案經費緊張的地方要收取實際執行費用。
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實務:
一、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請執行費。執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時,執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請執行人預收申請執行費。
二、執行法院按照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的標准,計算出全案的申請執行費數額,並從首期已經執行的款項中收取,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計算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並執行。
執行法院在對案件裁定中止、終結執行時,以執行到的執行款項為基數,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標准計算出該案應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對於多收取的申請執行費,及時退還給申請執行人
三、需要裁定以物抵債而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執行法院按照以物抵債金額為基數,計算應收取的申請執行費,並通知申請執行人限期交納。申請執行人不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納的,執行法院不下達以物抵債裁定。
四、被執行人為下列人員或單位之一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減免申請執行費。
(一)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二)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三)系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五)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六)為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
六、免交申請執行費的措施只適用於經濟確有困難的自然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
七、當事人申請減交、免交申請執行費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等書面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減免申請執行費的事實、理由和請求,並提供足以證明存在減免申請執行費情形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G. 法院立案費收費標准

通過公權力來解決糾紛的,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此時則要求當事人交納一定的訴訟費。對此,我國還規定了法院立案收費標準的相關規定,1、離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財產總額超過10000元的部分收1%。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准交納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3、勞動爭議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一條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依法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所需的費用。
第二條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勘驗、鑒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
(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三)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四)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第三條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第四條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第五條案件受理費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准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准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准交納。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准交納。
第六條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第七條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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