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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瀏覽次數多少次

發布時間:2025-03-12 23:32:12

Ⅰ 網路發布不實信息立案標准

網路造謠誹謗的立案標準是:編造偽造不實信息的、故意在信息網路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等,對於存在上述情況的就是可以立案追究網路造謠誹謗的違法犯罪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網路造謠誹謗的立案標準是根據《刑法》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就構成了誹謗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不實言論屬於誹謗,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誹謗是否構成誹謗罪的界限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網路發布不實信息立案標准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Ⅱ 網路轉發量達到多少可以立案

網路誹謗的立案標准具體包括:1. 若誹謗信息被點擊和瀏覽次數累計超過五千人,或被轉發超過五百次,則可能構成案件;2. 若誹謗行為導致受害者或其親屬精神失常、自殘或自殺等嚴重後果;3. 若在兩年內因誹謗已受到行政處罰,卻又再次誹謗他人;4.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
網路暴力的構成要素包括:1. 網民發布未經證實或已證實的網路事件相關具有攻擊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不實言論,損害當事人名譽,或公開當事人隱私,侵犯隱私權;2. 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正常生活進行言論和行為侵擾,侵犯其人身權利。
網路暴力的形式分為以文字言語為形式和以圖片視頻為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傳播誹謗信息達到一定次數即構成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2.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3. 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4.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Ⅲ 網路誹謗轉發量超過多少構成犯罪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 察院公布《關於辦理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路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是指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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